环境整治整改报告
村级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根据县乡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精神,为了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提高全村人民的生活质量,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通过开展“四清、三基、二统、一化”为重点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着力改善我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村委领导,全民参与。村、组两级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领导,发挥全体村民的主体作用。
2.健全机制,长效管理。实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改善环境与提高村民素质相结合,整治行动与宣传发动相结合。
3.先清运后清扫,先治脏后治乱。先清运历史遗留垃圾,再进行大清扫,消除卫生死角。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全村环境状况达到“四清、三基、二统、一化”目标,并通过市县乡验收。
1.“四清”即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
2.“三基”即农村基本不见垃圾、基本消除马路市场、农户基本完成。
3.“二统”即农村垃圾统一分类处置、集镇污水统一集中处理。
4.“一化”即路边、屋边、水边绿化,在房前屋后,村道边植树造林,形成四季有绿、季相分明,层次丰富的绿化景观,达到美化村庄,净化空气的目的。
四、工作方法
1.大宣传:村召开全村党员组长动员大会,各组召开村民大会,县、乡办点干部、支、村两委干部、党员组长深入各组、户做好动员、劝导工作。书写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和致农户的一封信,发动全体村民参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2.大清运:村里组织人员将历史遗留的垃圾全部清运处理。
3.大清扫:发动全村党员、组长、保洁员开展卫生大清扫。首先带头清洁好自家房前屋后,整理好庭院杂屋。
4.大检查:由卫生检查评比小组对全村卫生进行检查,发现卫生死角或清扫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清除。
5.大评比:把检查结果在评比栏公布并进行奖罚,充分调动组长、农户的积极性。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左垅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张春香任组长,韩云兵任副组长,韩茂云、谭六生、赵春云和各组组长为成员。
2.成立卫生检查评比小组。由赵春云任组长,赵友生任副组长,陈晚朱、谭新民、韩晚来、王吉梅、周青娥为成员。
(二)划分卫生管理区 实行乡办点干部和村干部分片包组责任制。
(三)建立长效保洁机制 各组设立保洁员,划分卫生保洁责任区,确定保洁员工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不断巩固、深化环境卫生整治成果。
(四)保障资金投入 采取村、组、农户三级投资方式,村级负责添置卫生整治硬件设施,宣传费用及全村垃圾外运、公共区域保洁经费。组级负责每月对农户卫生评比前三名的奖励经费。农户按每户每月6元的标准筹资,负责各组保洁员工资。
㈡ 急求一个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厂整改方案
经济发展软环境集中整治活动整改方案
近几年来,我公司一直视服务质量为工作的基本,并具体将“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作为电信企业,由于服务性强,就更加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热情服务,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改善发展软环境活动的相关决定,我公司党委就整改方案的草拟进行了认真部署,各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联系各自的实际情况,深入讨论研究,并将相关认识付诸实践。大家一致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软环境建设尤其重要,加强软环境建设同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改善发展软环境必须从每个人做起,这需要加强日常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更要求业务技术的熟练。需要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效益三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同时大家也找出了日
。
电信部门是一个以信息服务为主的对外服务部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在团结、服务、创新、求实的企业精神指导下,发扬成绩找出不足,人人争取为洪泽发展软环境献上一束鲜花。在我们的对外服务工作中应该体现出一种新观念、新意识、新技术,我们认为在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过程中,改善服务态度固然非常重要,但是改善软环境的现代化,特别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把改善服务软环境的内容进一步深入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一方面适应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大技术投入,还可大幅度地提高服务水平和根除传统服务手段的一些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病。结合这次改善发展软环境大讨论,针对我们现有的工作,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整改方案:
1、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各单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并进行戒勉谈话,强化软环境意识。
2、积极实施劳动分配体制改革,广泛开展“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树立行业新风”活动,继续开展"正""反"服务明星评比活动。
3、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本着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原则,尽可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做到细致周到。主动地去为用户服务,做好重要用户尤其是外商用户的回访工作,经常与用户交流,不能被动地按用户的要求去做,多搞些有特色的服务内容,来吸引客户。比如,为外商在因特网上免费做宣传,栏目的设置紧紧依靠服务对象,如家政服务、人才服务等。
4、提高人员素质,提供高水平服务。我们要多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多掌握一些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
5、加强规章制度的建立,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增加透明度,减少人为的因素,这是软环境改善的根本保证。
6、进一步深化改革,对现有的服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方法、服务流程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结合市场的需要大胆改革。电信服务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洪泽对外的整体形象。虽然我们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还是要借这次活动的东风,下大力气,使我们的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以下是我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公司电信服务质量的管理,维护电信企业形象,督促所有员工严格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树立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使电信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公司员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及考核细则:
1、所有职工分别按营业人员、 电话装移机施工、电话障碍查修人员、特服台及内勤人员文明服务行为规范进行考核。
(1)以子项目标为考核对象。
(2)考核基准为100分。
2、奖罚标准:
(1)得分在100分的职工发给当月文明服务奖(基数400元),以此为基准进行折算,超过100分仍按100分考核计发。
(2)若得分在75分以下(不含85分)的职工不得奖。
(3)违反服务纪律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奖
3、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每个子项目标月底完成后可得其基准分,未完成的子项目标不得该基准分。
4、本考核细则与《**市电信公司服务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如有抵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营业人员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一、仪表仪容 (10分)
1、营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省公司统一规定的服装。着装整洁,钮扣齐全。不准穿拖鞋。 (4分)
2、营业人员上岗必须在左胸上方端正地佩带工号卡。
(3分)
3、营业人员上岗应仪容端庄,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男职工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职工头发梳理整齐,不施
㈢ 夏邑县管理大气污染的负责人是谁烧煤炭没有整改,是不是污染环境。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1]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1]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 成立一个关于土地整改、水利建设、环境治理等工程的单位,请问这些属于什么类型的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1、做为你个人想成立上述有关工程的单位,只能是民营性质的施工企业。
2、土地整改、水利建设、环境治理分属政府的国土管理、水利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三个不同性质行业。首先办理时只能办理其中之一的施工企业,而且还应是申请办理三级总承包企业;然后再增加其他资质。
3、三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应满足的注册资本、技术力量、设备、办公场所、业绩、人员等条件,可以在网上查到。增加其他的资质也必须有其他行业相应的建造师人数的规定。
㈤ 办公室卫生纪律检查整改意见什么写
学校工作环境卫生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学校行政会关于校园环境卫生整治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卫生工作,打造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的校园环境,不断美化校园,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及目标
1、范围:主要包括教室、清洁区、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各功能室、教师宿命楼道、厕所。
2、整治目标: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文明意识,保持校园的卫生持久整洁,初步养成人人参与卫生管理的习惯。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学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年级负责人
成 员:各班主任
2、领导及教职工职责划分:
(1)副校级领导负责蹲点处室的卫生工作。
(2)年级负责人负责所包年级的卫生工作。
(3)各班班主任负责安排、搞好本班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4)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及各功能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室清洁卫生的打扫和保洁。
三、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环境卫生“脸面”意识。学校班子思想要统一,要把环境卫生整治,上升到“脸面工程”的高度,利用集会动员全校师生参与校园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中来,少先队利用校园广播进行多角度的宣传,要求大家从我做起,从现在起,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做到垃圾入篓,提醒和制止乱扔垃圾的行为。倡“弯腰精神”,随时拾起地面上的零星垃圾,确保地面的干净。同时,小买部购买的零食只能在小买部附近或教室内吃,不得在大厅、楼道、走廊、操场或功能室边走边吃;在校园外购买的粉、麻辣烫等不得带入校园,每个学生都要积极为净化、美化校园做出努力。
2、落实责任到位。学校将校园各区域划分到人,由责任人负责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其中,教室、清洁区责任人为各班主任;年级办公室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会议室、各功能室责任人为相关管理责任人;教师宿舍楼道责任人为楼长;厕所责任人为学校门卫。学校将对教室、办公室、清洁区、楼道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要求提出硬性标准(附后)。各班主任要组织全体学生学习学校环境卫生标准,并将班级责任区细化后,由班级学生干部轮流管理,确保落实到人。
3、坚持“周一大扫除”和常规打扫制度。每周周一放学后学校实行大扫除制度,各班级、办公室、功能室等要按照卫生管理的各项标准对校园进行全方位彻底清扫,清除卫生死角。各教室由少先队值日生进行考核打分,确定“最清洁”、“清洁”和“不清洁”三个等次;各办公室、功能室由校办、政教处检查评比。平时各班级对教室、清洁区每天坚持早、中、晚“三扫”,并做好保洁。保洁时,要求班级清洁值日生必须携带卫生工具。各办公室、功能室每天要在第一节课前做好清洁整理。
4、坚持常规检查与重点抽查制度。(1)常规检查:每天早上、中午校园飞歌时间和放学整理后,由少先队组织学生干部集中对教室、清洁区进行卫生常规检查。晚上检查时,各班教室不得上锁,重点检查教室地面、门窗、桌凳摆放、讲台、黑板、卫生用具摆放等。少先队每日要将检查结果在黑板上及时公布,并计入班级量化管理,同时结合学生行规考核得分情况,每周颁发一次流动红旗。分管年级领导每天至少一次要对所管年级及对口处室办公室进行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2)重点抽查:值日领导、值日老师和政教处同志要对教室、清洁区卫生进行重点抽查,每次抽查时只抽查一个年级,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将抽查结果计入值班记载,每周汇总公布,要彻底消灭校园脏、乱、差。
5、加强奖励和处罚力度。具体办法如下:(1)各班要设置表扬栏、批评角,及时曝光班级不良的卫生行为,并坚持一周一次评比制度,每周开展“保洁卫士”、“劳动之星”等评选活动,实行班级奖励,强化学生的文明卫生意识。(2)班主任津贴实行每月按时发放制度,从班主任津贴总数拿出1000元津贴作为环境卫生管理专项津贴实行考核发放,拉开差距,奖罚分明。(3)每月在学校环境卫生抽查中,被学校值日领导、政教处督查存在问题四次以上的班级,期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学生表彰比率降2%,优秀班主任评先中将一票否决。(4)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每周不定期抽查校园环境卫生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追查到人,对卫生状况“不合格”等次的,追究责任区班主任和区域内当天值日老师的责任,每次从当月安全奖中扣除20元。(5)校园环境卫生在市教育局、郢中教育办的日常检查中,发现环境卫生存在问题,并被上级领导部门通报批评,给学校形象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区相关班主任、区域内值日老师、当天值日领导和政教处负责人的责任。凡被市教育局通报批评的一律扣50元,被教育办通报批评的一律扣30元。
四、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9.18-9.22) 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拟定方案,划分清洁区。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9.25-9.29) 查找环卫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10.8-10.24) 检查评估,落实奖罚措施。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10.26-10.30) 召开班主任会,交流典型做法,总结先进经验。
附:校园各区域卫生标准
(一)办公室卫生要求:
地面干净整洁,无尘土、水渍和杂物。门窗、玻璃、电扇干净整洁,无积尘、无杂物和污垢。墙壁无污渍,除统一规定的制度张贴外,不得乱贴、乱挂东西。天花板无蛛网。办公桌椅、学生作业本、清洁工具及电脑等摆放有序,干净整洁。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
(二)教室和室外走廊的卫生要求:
1、教室地面干净、无纸屑、食品袋、无污迹。门窗无乱张贴,玻璃明亮、无灰尘。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
2、桌面必须干净整洁,抽屉内无乱放零食、玩具、废纸等杂物。
3、室内墙壁除学校统一张贴的国旗、班训、名人名言、《中小学生守则》、“三表”镜框和学习园地外,一律不得乱贴乱挂,力求教室整洁美观。室外走廊地面、女儿墙瓷砖釉面保持干净、天花板、铝合金栏杆干净、无污迹。
4、室内用品统一摆放,如电视机、饮水机、讲台上的物品摆放要整齐,无灰尘,卫生清扫工具必须整齐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5、每天放学后,关好门窗,室内断电,黑板擦干净,课桌纵横成线,凳子一律有序放到课桌底下。
(三)公共场所清洁卫生要求:
1、校园大厅、台阶、运动场无污迹、无纸屑果皮、无包装袋等杂物;楼梯上的扶手、栏杆干净,无积尘。墙上无污迹和脚印,无乱写、乱画、乱贴,天花板、墙角上无蛛网。
2、校内厕所地面无污迹、无积水;便池无污迹;厕所内无异味。
3、垃圾车定时清理,无异味,垃圾车有盖,车内垃圾不得被风吹到外面。
4、花坛内无纸屑果皮、无包装袋等杂物,花坛瓷砖釉面保持干净。
(四)教师宿舍区楼道卫生要求:
1、所有楼道、扶手清扫干净,地面无明显积尘、无果皮纸屑等杂物,无明显积水。
2、保持楼道卫生,每天及时擦扫地面,楼道内不许堆放废品。
3、楼道内无经营性小广告。
4、经常打开楼道窗户,保持楼道空气新鲜无霉味。
(五)个人卫生要求:
全体师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盒、食物袋等垃圾杂物;禁止采摘花盆中的花朵;禁止把杂物从楼上扔下或扔在雨台中。做到按时休息,早晚刷牙,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头、勤剪手脚指甲、勤换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