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㈡ 系统安全整改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怎么写
我国政府采购自采取规范化以来,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也在不断的完善,如何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企业的中标率,是我们企业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参与政府采购所要注意的重要环节,只有合理的提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技能,对招标文件的解读要注意每一个细节,并做出针对性的应答。下面,我就将企业如何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做一些介绍。 一:对招标文件的解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所需使用设备进行采购的时候,主要是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对招标文件的制作上也有很系统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谈判公告 2.谈判须知 3.谈判采购内容 4.商务要求 第一点:谈判公告:政府采购对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上述四个方面,其中第一部分是整个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一般会包括:谈判内容、谈判文件编号、谈判文件发放时间、谈判文件递交时间、谈判时间、谈判组织单位等六个方面。 第二点:谈判须知;主要包括:名词解释、谈判文件要求、谈判的内容要求、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谈判机构及职能、谈判原则及程序、评审指标和评分办法、确定成交单位、采购合同、其它。 第三点:谈判采购内容;包括了采购方式、和所需采购物品的具体规格要求,产品品目、数量、型号、规格、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这也是企业在做投标文件的时候最需要注意的一点,只有认真解读每一项需求内容,做到针对性、专业性、规范性强,同时,对这一环节的相应效果,也是影响投标文件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四点:商务要求:合同条款、施工要求、交货期及工期、款项结算、产品运输、质量保证、产品资料与技术服务、违约责任、验收等环节,本章节的一些要求在对企业参与招标中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风险有很详细的描述与规定。 二:对投标文件的制作 企业在够买标书之后,一般要有一个时间周期来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做相应的回答,也就是所谓的投标文件,我们企业要想制作出比较优良和规范的投标文件。首要的前提就是能够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解读。一般要求,企业在制作投标文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文件的衡量标准。一般来讲,要注意四个方面:投标书的响应性、报价的合理性、资质证明文件的完整与真实性、投标书编制的规范性;一份完整的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公司介绍、资质证明、产品描述、产品报价、售后服务、合同履约、货款规定。在对投标书的制定过程中,要主要以下几点: 1.认真研究投标须知,也就是针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一些具体要求,做认真分析,一般。企业会成立一个专门的投标团队,团队成员主要是有企业的市场和技术部门共同组成,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企业还应有专门的答辩人员。 2.避免漏报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都要逐条的分析解读,并对每一条规定要求,做相应的答应介绍。 3.采用多种方式展示自己的实力;通过资质介绍,使企业的价值得到无形的提升。来影响专家组的评标意向。 三:对畅标、评标 本环节中的工作,主要是采购方对投标单位的一个初步审核的阶段。 1.评标的原则;主要体现为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客观全面、细致保密。 2.评标注意事项;对排名靠中后的一些企业的标书要认真分析,提出必须澄清的问题、按预先确定的评比标准与指标,逐项评议,要一视同仁,忌带偏见、维护业主利益、对与评标无关的人必须严格保密、一切澄清,决定的问题要有记录,并让投标人补充正式书面资料、注意廉洁奉公,避免不应有的干扰。 四:合同签定、合同履约 在评标专家对参与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最终审定之后,决定由得分最高的企业中标,在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些条款与要求之外,还需和中标企业签定法定的商业合同。在对合同的签定中,除了要按照我国相关的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需要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五:权益维护 主要体现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能享受的一些基本商业权益和政府采购法所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
㈢ 招标投标领域存在哪些问题及整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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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㈣ 没有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处罚后还履行招投标吗
必须的,处罚跟履行招投标没有联系。处罚是由于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等原因才做出的行政措施。处罚的时候一般会写明按要求整改合格,这个所谓的整改不就是按照规定招投标么。法律上没有以罚代工。
㈤ 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启用房屋维修基金整改消防设施设备需要招投标吗!求大神指教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也没有权利私自动用维修基金,必须要达到占专有部分百分之六十业主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同意才可以。
㈥ 3,若整改之后A为中标单位,A不提交履约担保那么投标保证金可否收回
低价中标呗?目前政府采购法或者是招投标法都规定不允许低价中标,你可以提交质疑文件。至于你标题上说的投标保证金不能退回。
㈦ 关于招投标法,标书中有错误是否有整改机会
如果已经递交了投标书在等结果,从理论上讲肯定废标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1、首先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该项错误属于废标情况。可以估计: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不会对此明确规定。判定废标,可能是依据某一笼统废标条款进行处理。
2、废标是指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即所有公章均有错误。如果除了该公章有错误外,其他公章均正确,应该不是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固定。而且,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刻制公章须经母公司同意。所以投标人可以澄清函的形式弥补这一细微偏差,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整改招投标扩展阅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㈧ 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怎么整改
防止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可以根据以下几点进行整改: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
目前,资格预审是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评标
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并严格执行,最后,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把好标的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㈨ 厦门电梯施工单位被评丁级是否能参加政府招投标
不可以。不整改是不允许接项目的
从省质监局获悉,10家被评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因整改期限已到仍未达标受到省质监局处罚,福州求益电梯有限公司等6家电梯施工单位因未整改而被注销《许可证》,停止一切业务。
据悉,今年8月省质监局组织对全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了2011年度等级评定,有69家电梯施工单位被评定为丁级。根据《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质监局要求这69家单位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过后,59家电梯施工单位符合要求,6家电梯施工单位未整改,4家未完成整改。
14日,省质监局对这10家整改不达标的电梯施工单位开出罚单:
福州求益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市建筑安装水电工程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祥菱(福建)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铃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凌立电梯有限公司因未整改,被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一切业务;
其余4家未完成整改的电梯施工单位限定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否则将注销其《许可证》,整改期间这4家电梯施工单位暂停新接业务。
㈩ 停业整改的企业可取参加招投标吗
停业整改的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因为招投标需要企业的资质和实力作为保证,停业整改的企业显然已经不具备这些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