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整治的特点
⑴ 怎样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整治是由乡镇级政府组织,按照国土、财政部门的相关程序来实施的。农村土地整治简单来说,可以由乡镇级政府向国土和财政部门申请立项来开展,这个立项可以分为县、市、省和国家四级,如获得立项一般同级财政应配套相应项目资金。具体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则需要走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这个程序。大致就这些,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⑵ 农地保护层次论的理论内涵
(一)第四层次:农地保护的资源配置
帕累托(Pareto V.)(1848~1923)提出的“帕累托效率”和“帕累托改善”的概念,成为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效率问题的分析框架的核心。帕累托的思路,形成了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效率问题的逻辑。简单地说,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中,存在两个状态,比如称为状态Ⅰ和状态Ⅱ。状态Ⅰ就是理想中存在一个“帕累托效率最优”的状态,它将用来作为效率的评判标准。这个理想的状态Ⅰ是在各种理论假设前提下,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严密的数学分析得到的。因为数学本身的客观性,然后又假设了信息的准确性,这样的标准在其假设前提下自然成为一个效率的标准。状态Ⅱ,一般就是效率研究的对象,大多数情况下为实际表现的状态。接着,新古典经济学将状态Ⅱ和状态Ⅰ进行比较,任何偏离状态Ⅰ的状态都是无效率的。这就是“帕累托思路”评价效率的逻辑,也是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效率的逻辑。进一步,如果想取得帕累托改善,新古典经济学一般的建议是,针对相应的差异,由政府进行调整。因为政府此时被假定为掌握了所有的信息,同时是万能的,且可以无成本地对状态进行调整,使现实的状态Ⅱ向状态Ⅰ靠拢。
1.资源配置层次理论的假设前提
新古典经济学是资源配置层次上的主要理论,其被公认的几点前提假设是:①人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人;②人具有稳定的偏好;③人们行为的结果总会实现均衡。
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设就是行为人都是以最大化效用为目的的理性人,或者称“经济人”,而且人的偏好是被假定为稳定的,也就是他们的偏好是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改变,除非是自己内心产生了变化。这一点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也就不会出现第三个假设,即人们行为的结果总会实现均衡。均衡,是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重点内容,可以说没有均衡就没有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基础和目的。如果接受了上面的假定,紧接着就可以引申出几个推论:①新古典经济学的世界是不存在交易费用的(包括信息成本);②产权等制度和市场等组织形式的存在是外部给定的(外生的)。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但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是被忽略了的。而正是因为忽略了交易费用,产权和市场被新古典经济学看做是给定的,研究者不需要关心产权和市场为什么存在,不需要担心产权和市场本身的作用会出问题,因为它们本身的存在没有成本。
2.资源配置层次上农地保护的分析逻辑
当对农地保护进行决策前,决策者在各种假设条件下,通过精确的数学方法(如边际原则等),计量模型(这些模型包括计算农地保护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生产函数模型,反应供需关系的供给与需求模型等),配合以各种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等,对能够获得的各种农地资源价格数量信息、土地市场信息等,进行加工和处理,得到理想的效率标准“状态Ⅰ”。这个状态Ⅰ就是决策的标准,用来和实际的农地保护状态Ⅱ做比较。如果两者有差异,那么现实的状态就是没有效率的,需要改进。“政府”此时被认为是“万能的”,市场是“无摩擦的”,所以,政府就可以通过没有成本的制度或者对市场的价格或数量直接进行调整,比如税收、补贴或者直接的管制等方式,将农地保护由状态Ⅱ转变为状态Ⅰ。
(二)第三层次:农地保护的治理结构
资源配置在解决农地保护问题时,完全依赖于万能的政府,无论是采用市场还是计划或者其他方式来配置资源,如果配置的效率出现了问题,则可以通过政府来解决,比如外部性问题。然而,实际世界从来都未能实现新古典经济学所标榜的效率,是新古典经济学错了?新制度经济学的诞生,使得该难题的答案逐渐被发现:新古典经济学是在无“摩擦”的世界中进行的,而现实世界是充满“摩擦”的,充斥着不确定性、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契约、机会主义等一切未被新古典主义所重视的能够产生交易费用的因素。交易费用经济学是治理结构层次最重要的理论。
1.治理结构层次理论的假设前提
交易费用经济学经过大半个世纪的发展,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提出批评,并在放松相应假设前提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其假设前提的变化主要集中在:①交易费用是存在的;②人是可以从完全理性变为有限理性的,而这也导致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③产权和市场并不是给定的。
可以发现,交易费用经济学放松假设的核心是承认交易费用的存在。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人在获得信息、采取行动等方面都是有成本的,因此,不可能做到完全理性的要求。即使人本身追求理性的决策,但总因为信息的不完全和处理方法的有限,而使得人的决策偏离“最优”,所以只能是有限理性。当人是有限理性,同时知道对方也是有限理性,那么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不可避免了。这也进一步解释了产权和市场存在的实质,它们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只是一种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用来为减少交易费用,进而避免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服务的。从而,可以推知产权不一定能够永远被承认,市场并不一定是资源最优的配置方式。
2.治理结构层次上农地保护的分析逻辑
有限理性的人为了在充满交易费用的环境中实现农地保护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建立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来减少交易费用。治理结构包括市场(私有化)、混合(规则化)、层级(公有化)等。在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下,农地保护表现出一定的绩效,比如,收益的大小、收益的分配等。这时,可以通过在缩小交易费用、制度的效率和公平等方面对这个结果的优劣进行评判,进而可以为决策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评判的结果和新的环境信息将产生反馈,为治理结构的改进提供参考。
交易经济学的研究对效率改进的建议与新古典经济学截然不同。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的所有行为都是有成本的,所以,“政府通过制度调整,比如税收、补贴或者直接的管制等方式,就能实现效率”的观点也就被否定。当然,交易经济学不是否定政府的作用,而是认为政府应该从改变治理结构(比如市场配置),来实现减少经济社会发展中交易费用的目的,从而在本质上就提高了农地保护的效率。
(三)第二层次:农地保护的制度环境
治理结构的存在与改变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制度环境的约束。所以,当治理结构无从改善,同时制约了农地保护效率的提高时,制度环境的改变是进一步改善农地保护效率的途径。
1.制度环境理论的假设前提
Williamson(2000)认为,上述假设正是产权学派研究的强点,同时也是其弱点。强点是产权学派把产权的本质展现出来,即确定产权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Alchian,1965;Coase,1959;1960;Demsetz,1967)。弱点就是过分依赖于产权的作用,比如只看到产权设定对消除混乱的作用,而忽视了产权的设定和保障并不是无成本的。产权等正式制度的建立,为的是最小化交易成本,避免更多的资源耗费在导致这些成本的行为上。然而,正式制度的普遍适用的目的必然导致正式制度本身的不完整性———实际执行中将遇到当初制定制度时无法预想或无法具体化的问题,而解决这些“事后”问题同样带来很大的交易费用。如果不建立或者自发形成能够细化正式制度的详细的行为规范,正式制度的建立将无助于交易费用的降低。“正式的法律制度体系能够在产权无成本地设定和执行后立刻消除现实世界混乱状态(Dem-setz,1967)”的想法需要社会学研究第三层次(治理结构层次)的知识来补充。这也是为什么继20世纪60年代的产权学派后,治理结构研究,即交易费用经济学学派逐渐流行起来的原因。
产权学派和交易费用经济学学派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产权学派致力于事前的产权安排对行为人的激励上,以避免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交易费用经济学学派致力于事后的治理、契约等制度调整上,不仅考虑对行为人的激励机制,同时考虑交易双方对交易的控制性、外界监督的成本绩效等。两者整体上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局部上交易费用经济学研究的内容更加广泛。正式制度给治理结构和资源配置设定了范围,相对于治理结构,其特点是广泛的适应性和非针对性,同时其变化的频率也大大低于治理结构。一方面,正如产权学派论述的,正式制度如果设定合理,同时执行得当,一定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在变迁频率上的缓慢性也说明,当正式制度不利于交易费用减少的时候,其也有可能成为效率提高的桎梏。所以,现阶段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多把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研究同时结合起来,尤其是在解释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济增长绩效、制度变迁等问题的时候,同时包含二、三层次的制度分析框架会被广泛运用。
2.制度环境层次上农地保护的分析逻辑
正式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政体制度、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等安排,是第三层次治理结构和第四层次资源配置活动的制度环境。从科斯(Coase,1959)开始,产权的作用就一直被新制度经济学视为重点,也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分支。可以说,大多数的产权经济学研究属于第二层次(制度环境层次)的研究。该学说假设:“私有的公司在没有相应资源产权安排的时候无法正常运转,只有产权确立了,其他的人如果想用这些公司资源的时候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混乱才会消失。这样的情景同样适用于政府”。也就是说,一旦产权设定了,并且能够被保障,政府就应该站到一边去了,后面的资源如何配置等,都将由市场来进行。
所以该层次在农地保护分析上的逻辑是判断是否建立了合适的正式制度来减少农地保护的交易费用,实现农地保护效益的最大化。
(四)第一层次:农地保护的社会基础
正式制度的改变,既有可能是从上向下式的强制性变迁,也可能是由下往上式的诱致性变迁。无论是哪种变迁,设计制度的人和受制于制度的人的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等都会影响到制度改变的实际效果,可能是相互促进型的,也可能是相互抵触型的。文化、规范、习惯、道德、传统以及宗教等非正式约束,这些非正式约束,就是一个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
1.社会基础理论的前提假设
治理结构和正式制度这两个层次的理论假说都忽略了人们在执行相应制度时的心理活动的差异,要么是认为人们会循规蹈矩地执行相关的制度,要么也会在制度的安排下根据自身的有限理性的判断,选择能够被事前预见的行为进行活动。然而,现实中很多相互依赖的委托人能够将自己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这说明,有一种力量在制度之外,能够促进现实世界的人们进行共同的行动。其实,这就是社会基础的作用。
社会基础层次上的理论主要有社会学、社会制度学等,这些理论进一步放松了制度环境层次理论的前提假设。即,如何在处理与“公地悲剧”相类似的情形下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局限性中,发展一种新的人类组织的理论。现有的制度和政策分析家的工具箱中有各种各样的工具,但还缺少“一种具体明确的集体行动理论,凭借这一理论,当时人能够自愿地组织起来,以保持自己努力所赚取的经济剩余(而不被无谓地消耗)”(Ostrom,1990)。
2.社会基础层次上农地保护的分析逻辑
相对于交易费用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一般只着眼于操作层次的分析,社会基础层次的理论并不只局限于操作层次的制度。操作层次关注直接影响资源利用中的日常决策:何时、何地以及如何使用资源,谁来监督并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何种信息必须进行交换,何种信息不能发布,对行为和记过的不同组合如何进行奖励或者制裁等。社会基础层次认为,无论是上述具体操作层次,还是更高级别的集体行动层次,比如宪法的制定,任何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之更高层次上的一套固定规则中发生的。社会基础作为所有规则中最高级的规则,对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中诸如立法、管制、法庭的行为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整。
所以,在分析农地保护时,该层次主要是对存在何种社会基础以及该种社会基础如何对农地保护产生影响进行分析,以促进和保障农地保护各种制度的绩效。
⑶ 土地整治的内容之一: 农村居民点整治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或规划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够严格等原因,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在总体上比较粗放,呈现出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偏大,村庄用地规模偏小,村庄用地布局分散、集约化程度低,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居的特征。村庄建设用地盲目发展和无序建设占用大量农地,成为农用地面积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合并空心村,建设中心村,加大农村宅基地建设密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复垦非农建设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保护农地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潜力即是土地整治对农地保护贡献的表征,整治潜力越大说明对农地保护的力度越大。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土地整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主要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新的用地标准的要求,对中心村、空心村、自然村的居民宅基地进行重新规划、整理合并和建设。通过迁村并点、农户搬迁和社区建设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增加农用地规模,以提高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目标,同时,改善农村社区生活设施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根本目的是将粗放利用的建设用地(如空心村)复垦为农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占补平衡的战略目标,保护农地资源。
(一)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模式
我国地域类型复杂,社会经济条件差别很大,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应根据不同的区域特点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1.农村城镇化型用地整治模式
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城郊结合部和集镇,有较强的农村城镇化趋势。应将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规划纳入城镇规划体系,积极提倡建公寓式楼房,集约化生产设施,规模化经营农业,一般要求统建联建,由此可以降低人均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农用地建设占用面积。例如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建中村按这一模式使人均农居点用地从125m2降到97m2。
2.自然村缩并型用地整治模式
自然村大多为历史上农民为方便生产而散居后逐步形成的,一般规模较小,极不利于行政管理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对于那些规模过小的自然村,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向中心村缩并,同时对小村旧址进行复垦还耕。例如安徽六安地区霍邱县洪集镇的尚善村,土地整治前,全村2000人分散居住在128个自然村,老宅基地占地80多公顷。经过土地整理,全部居民点规划到9个居民区,宅基地由过去的80多公顷减到5.33hm2,同时将老宅基地还耕,新增耕地74.67hm2。
3.中心村内调型用地整治模式
中心村的规模一般为几十户到数百户,其用地范围较大,既不适宜合并,也不适合搬迁,必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对老宅基地进行统一调整,优化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地和废弃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例如湖北襄阳县黄渠河镇按照这一模式改造老村庄10个,连同部分移村腾地,共净增耕地66.8hm2。
4.异地迁移型用地整治模式
分布于偏远山区的一些村落,因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差,就地改造难度大,应异地迁移到区位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还耕。例如浙江省泰顺县,原属国家级贫困县,对于分布在偏远山区的一些贫困村,逐步采取异地迁移扶贫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测算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主要是指通过对现有农村居民点改造、迁村并点等,可增加有效农用地面积的潜力。目前来说,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主要是为了增加耕地,因此,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实则为耕地保护潜力。
根据不同的方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测算出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也即土地整治可以保护的农用地面积。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测算方法(吴小红,2006)。
1.以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测算农地保护潜力
根据现状居民点用地与国家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所形成的理论用地面积的差值来计算农地保护潜力。按潜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现状潜力和规划潜力。现状潜力是指按现状人口、现状用地标准计算的潜力,反映的是现状人口条件下居民点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空间;规划潜力指按规划人口、规划用地标准计算的潜力,反映的是规划人口条件下居民点整理的农地保护的潜力空间。即一是以人均用地标准和该地区现状农村人口数来计算,二是考虑规划期内用地标准和农村人口变动这两个因素对整理潜力的影响,以规划目标年人均用地标准和农村人口数来算。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B0———整理后人均用地标准;
Q0———现有农村人口数;
Bt———规划目标年人均用地标准;
Qt———规划目标年人口数。
根据式(10-1),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最高限指标150m2计,则全国可整理出农居点用地377万hm2,即可增加农用地377万hm2(现状居民点用地按照1996年1756万hm2,农村人口按照92559万计算,下同)。若能将其中的1/3复垦作耕地,则可增加耕地面积约126万hm2(折合1890万亩)。
若农民能进一步提高珍惜土地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宅前屋后的每寸土地,据调查人均100m2用地已完全能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用地的需求,由此全国可整理出农居点用地约839万hm2,即可增加农用地839万hm2,以1/3复垦为耕地计,可新增耕地280万hm2(折合4200万亩)。
2.以户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测算农地保护潜力
根据现状居民点户均用地与国家规定的户均建设用地标准所形成的理论用地面积的差值来计算农地保护潜力,亦可采取上述两种思路:用户均用地标准、该地区现状农户数以及规划目标年户均用地标准、规划农户数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B0———整理后户均用地标准;
Q0———现有农户总数;
Bt———规划目标年户均用地标准;
Qt———规划目标年农户总数。
3.闲置宅基地抽样调查法
选取能代表评价区域内农村居民点闲置情况的典型乡镇作为样点,调查农村居民点内部闲置土地面积,算出土地闲置率,以此测算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a———土地闲置率。
4.以城市用地标准测算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针对城市近郊区的农村居民点统建联建,提倡公寓式楼房建设的整理潜力计算,不能再按照农村宅基地标准测算人均用地,因其用地布局和结构已经趋于城市用地标准,应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计算。同时,这些村落的人口不能只计算行政村人口,要充分考虑其对城市住宅的分流功能,充分考虑外来常住人口的用地需求。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B———城市人均用地标准;
Q———村内常住人口数。
公寓式楼房按每套162m2,底层架空作农具设施存放,占地3.6(开间)×6(间数)×50(进深15m+日照间距)m2,可建七层12套至少供36人居住,则人均居住用地45m2,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按每人5m2计,公寓式楼房可按每人50m2进行潜力分析。
农村统建联建最能被农户接受的是三层砖混,占地144m2,按每户3人计,则人均居住用地48m2,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按每人5m2计,统建联建可按每人53m2计算潜力。
⑷ 农村土地整治怎样做
主要分两步:一步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另一步是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包括农村居民点和集体建设用地)
具体怎么做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整治
⑸ 农地保护理论问题的提出
农地保护在现实中面临着数量和质量上的损失,进而造成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生态稳定、文化休憩和社会生活多方面的连锁反应。看似简单的保护农地问题,竟然与很多复杂且严峻的问题联系在一起,造成了现实中尝试解决农地保护问题的困难。所以,如果要解决农地保护的问题,还需要看看现实中的问题所对应的本质。
(一)农地保护是一个综合的理论问题
农地保护,字面上理解是对农地资源的保护,即使进一步深入也仅仅是对一种自然资源在数量上的保护。这似乎不应该是一个如此复杂的问题。但当把农地利用过程中涉及的农地本身的自然禀赋特征、社会禀赋特征都放在一起考虑,则农地保护其实是一个涉及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环境保护、开放空间享用、国家战略保障(如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平维护(利益分配和农民保护)的综合体。
因为,农地保护作为对农地被建设占用等非农利用行为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对后者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的规避行为。农地的非农占用,大多数情况下是建设和交通用地向郊区的蔓延造成的,这其实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很显著的破坏,比如造成开放空间的损失,物种多样性的损害等(Burchell et al.,2002;E-wing et al.,2003;Bellot et al.,2007;Nuissl et al.,2009)。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农地的“过度损失”的问题,即城市蔓延(urban sprawl)问题,很明显地对空气质量、公众健康、社会整合和公共设施供给造成了压力(Ewing,1994;Frumkin et al.,2004;Stone,2008)。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农地保护的重视,就是对日益严重的当代的和后代的环境与社会问题的重视。
同时,农地保护在中国来说,还有一些特殊的含义:即,对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的考虑和对维护现有社会体制下农民稳定的关注。虽然已经有很多研究证明,现阶段的农地损失并不会对粮食产量造成显著影响,因为维持甚至提高粮食生产还有资本、劳动力、技术等方面的替代选择(Huang et al.,1997;Deng et al.,2006),但中央政府始终为了保证中国粮食生产的自给自足而不遗余力地要求保护农地,特别是耕地,比如,近期确定的保有18亿亩耕地红线(陈锡文,2008),这应该是一种政治和国家战略上的要求,而不再仅仅是资源利用的问题。另外,由于中国的城市化水平还比较低,农民的比例依然很大而且生活水平和收入也相对较低。土地作为他们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不仅仅是就业的保障,也是养老和医疗的保障,因此如果大量占用农地同时又不能妥善处理农地被征收后的补偿问题,必然造成农民的反对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从上述意义上看,农地保护已经上升到一个包含资源利用、经济效率、国家战略和社会稳定的综合问题。如果要解决上述农地保护的现实问题,这种综合体的视角,是进行理论研究的前提。
(二)农地保护的配置效率:新古典经济学的视角
如果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上看农地保护数量和质量损失的难题,问题也很简单。经济增长与农地保护的本质问题就是土地资源在农业和非农业部门的配置效率问题。而区域经济差异与农地保护不公平的矛盾在本质上就是土地资源在空间上的配置效率问题。
部门配置效率,在经济学上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要达到土地资源在两部门的最优配置,关键就要使得土地资源在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的边际收益相等,这是最基本的判定标准,也是不同经济梯度城市周边农地保护问题的首要前提。
许多已有的研究(张宏斌等,2001;诸培新等,2002;钱忠好,2003)都从理论上论述了同样的或类似的土地资源在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配置的问题。如果把土地资源在非农部门的边际收益看作农地非农化的边际收益,把其在农业部门的边际收益看作农地非农化的边际成本,就可以用最基本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曲线图来表示土地资源在两部门的最优配置。如图1-2所示,MR表示土地资源在非农部门的边际收益,MC表示土地资源在农业部门的边际收益,MC'表示考虑农地资源生态服务价值、社会价值、空间价值后的边际收益。如果只考虑MC,则最优的农地非农化数量为Q0,若考虑MC',则最优的农地非农化数量为Q*。因此,从图1-2可以知道,理论上合理农地损失的度应该在Q*。只要能够合理判断MR、MC和MC',则部门配置效率的最优,就只是一个计算上的问题。
图1-2 农地非农化最优数量示意图
农地保护还涉及空间配置的效率。不同空间的资源利用边际效益相等是资源最优配置的唯一原则。即,只要满足了不同地域的对资源利用的边际效益相等,就可以保证整体的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否则,就存在地域间流动资源的可能性,整体的资源利用存在帕累托改善。现阶段我国农地非农化的空间配置也应该遵循这个原则,只有保证各地区农地非农化的边际效益相等,才能满足全国农地非农化的空间配置效率最大化。因此,不同经济梯度城市周边农地保护更重要的是要满足空间配置效率。
现有的研究中大都没有按照上述原则来判断农地非农化的部门和空间的配置的效率。陈江龙等(2004)从土地利用比较优势的角度,计算了省级区域建设用地和农地的产出效益比,来代替土地利用的比较优势,结果表明我国东部和西部地区在建设用地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大部分中部地区则在农地利用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同时他还用C-D生产函数测算了我国不同区域农地非农化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结果显示东部地区农地非农化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于中、西部地区,由此他得出应该赋予东部地区更多的建设用地占用农地指标的结论。在这个研究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虽然理论上比较优势理论可以解释资源配置空间流动的可行性,但是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是对劳动生产率的衡量,劳动是一种同质的要素投入,对劳动生产率的比较优势衡量和比较,就是对劳动的边际产出进行衡量比较,所以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是符合资源空间配置原则的。但在陈江龙的研究中只是用建设用地和农地的地均产出来衡量土地要素的边际产出,一个重大的错误就是土地并不像劳动一样是均质的,所以其地均产值并不是边际产出,其结果必然没有遵循资源空间配置的原则。其次,地均产值是对土地要素的偏要素生产率的衡量,高估了土地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因为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会对土地要素的偏要素生产率产生影响,进而造成所得的结论产生偏差。另外,通过C-D生产函数测算农地非农化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时,他的研究没有考虑到农地非农化对非农业GDP是正效应,对农业GDP是负效应,直接用GDP指标来衡量农地非农化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就忽略了农地非农化对经济增长的成本,即农地本身的生产价值,以及农地所具备的一些非市场价值,进而高估了农地非农化的经济效益,使得其计算结果与实际产生偏差,造成结论的不可靠。
谭荣等(2005b)的研究目的主要集中在判断农地非农化对经济增长地区差异的来源,若差异来源于东中西三类地区之间,则在地区间调整建设用地指标将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若差异来源于东中西三类地区内部,则在三类地区内部调整建设用地指标就可以达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目的。这个研究从方法上看虽然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从对过去发生事情进行检验的角度看,这个研究的思路有一定的意义。该研究是通过对地均GDP增加值这个指标进行泰尔指数的分解来寻找差异的来源,虽然计算方法和结果上没有太大错误,但是用地均GDP增加值也存在高估农地非农化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问题。
(三)农地保护的治理效率:新制度学派的视角
现阶段中国农地非农化面临的情况是,一方面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而需要占用更多的农地资源,另一方面又需要保护农地资源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环境,这是一个两难与双赢的问题。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农地非农化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实现农地非农化的配置效率,才能够缓解上述矛盾。
现阶段中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市场的双重机制来试图实现农地非农化的配置效率。土地利用规划是用来调控市场,避免土地市场的外部性(王万茂等,2003)。土地市场则是用来提高配置效率,减少土地利用规划等中央计划配置方式的成本(周诚,1994)。然而现实问题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可能常常偏离市场的规律,不仅不能满足控制外部性的初衷,反而束缚了土地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土地市场因土地产权的不明晰,以及不同土地用途出让方式的不同,造成市场本身的无序竞争,反而增加了市场配置的成本。这种在实际配置过程中因产权的模糊、管理机制的冲突等造成农地非农化收益的额外损耗,也是一种成本,而且在现实中该类成本不能小视,这种成本就是交易费用(Coase,1960)。只有通过合理的产权和管理机制的安排,尽量减少交易费用,才能真正实现农地非农化的配置效率。
这样,现实中的农地非农化的效率问题,就不仅仅是合理的度的问题,还涉及如何在执行、监督、保障这个度的过程中减少交易费用的问题,即,实现农地非农化的治理效率的问题。这既是现阶段中国土地管理理论的重要命题,也是现阶段中国农地非农化管理机制转变的迫切要求(曲福田等,2005b)。因此,针对农地非农化治理效率的评价,探讨合理的管理机制,对现阶段中国农地非农化的效率、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乃至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Alexander(2001a)对城市扩张过程中交易费用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只有将减少交易费用也纳入农地非农化的效率范畴,才真正实现了农地非农化的效率。这引发了欧美学者在该领域研究的全面展开。此时,农地非农化被重新理解为: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物理形态、产权束、物质和非物质价值等,通过具有一定目的、同时遵守一定规则的人的交换,从一个状态转变为另一个状态的过程(Healey,1992)。所以,农地非农化就不仅仅是简单的土地用途的改变,本质上变为在形态、权利、物质与非物质价值等方面的交换过程,而权利等的交换是否满足效益的最大化,取决于交换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是否最小化(Barzel,1989),而制度则是行为人为自己制定以规范自身行为来减少交易费用的。
遵循这种新的视角来考察农地非农化过程的效率,主流的理论分析范式是根据新制度学派和交易费用等理论进行案例调查(Buitelaar,2007;Needham,2007)、制度比较(Tan et al.,2009;Webster et al.,2003)等方法,对农地非农化的制度是否相对降低了交易费用等进行事后评判,并据此对相应的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四)农地保护的政策选择:公共选择学派的视角
不论是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在两种用途间的取舍是否得到了平衡,还是土地资源在生态环境方面的价值是否得到了体现,仅仅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农地保护就已经成为现阶段中国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土地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是政府在追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然而,问题是单纯地依靠土地市场是否能够解决土地非农化乃至整个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其实,这些问题的本质就是市场与政府在土地资源治理上的“边界”问题。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当不存在外部性时,市场是资源配置最合适的方式,而政府是用来弥补存在外部性时的市场失灵问题。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结构,如何选择取决于两者产生的交易费用大小。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和政府分别是针对不同领域为了实现集体行动的一致同意而采取的不同手段。对于新古典经济学来说,市场是无成本的,政府是万能的,只需要计算边际私人与社会成本就可以确定市场和政府的边界,但是它因计算的理想性而受到现有经济学的批评。对于交易费用经济学,虽然在理论和实证的结合上得到了长足进展,这为研究土地非农化治理中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法,但交易费用本身可能存在的难以衡量的特征,导致该学派也面临很多困境。对于公共选择理论来说,提供了另一个理论的角度来看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即,选择合适的农地保护的政策,需要从实现集体行动或者从满足多数人一致认同的角度来实现。因此,在设计、执行和保障农地保护的政策时,可以从公共选择的视角,即如何促进行为人一致行动为目的,来进行相应的理论探讨(Os-trom,1990;2005)。
(五)农地保护的伦理观:社会学的视角
文化、传统和习俗等,都属于社会基础的范畴。而社会基础是整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资源之间行为规范的纽带,是长期形成的植根于人的意识形态中的行为准则(shared mental mod-el)(North,1990)。这种行为准则通过作用于正式制度和治理结构来影响着资源配置的结果,当然它也受到其他层面的反作用力。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在农地保护方面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在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土壤盐渍化、工程荒漠化、湿地退缩、土地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的21世纪,探究农地保护的文化渊源,寻找农地保护的文化缺失,无论从目的理性还是工具理性来看,都有重要的价值,因此引起了很多社会学者的关注。
这些学者以社会学、社会经济学、制度社会学等分析范式为基础,研究文化、道德、传统以及宗教等非正式约束(Veblen,1919;Berger et al.,1967;Scott,1995)对土地利用效率的影响,以及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层次研究的影响。比如有研究表明,信任使得在某些小型社区内人们比较容易达成口头性的土地租赁契约(Allen et al.,1992)。从非洲的土地的习惯性的产权(Feldman,1974),到俄罗斯政府尝试推行土地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的私有产权体系的失败(Stahl-Rolf,2000),再到乌克兰内部,受西欧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西部地区在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的私有产权改革相对于受俄罗斯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的东部地区更为成功(Norbert,1994)等,这些案例研究已经表明了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建立、变迁和效果的影响。所以,从社会基础的视角对农地保护的研究,也必然可以为现阶段的农地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六)本书研究理论问题的提出
既然农地保护的问题,不仅仅是对农地资源的保护,其实已经包括了资源的配置效率、治理结构上不同政策手段的抉择、各种正式制度的变迁和社会基础上长期形成的习俗、文化和伦理的影响和反影响,因此,在农地保护问题上,只有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才可以更加清晰地辨清农地保护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同时把握现有的研究贡献,进而为实现农地保护提供较全面的科学依据。
所以,本书在研究问题和方法上没有太多的创新之处,所可能的贡献就是提出了从层次论的视角来审视农地保护这一自然、社会和人文因素交互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并提出只有站在这种层次论的视角上,才能够更好地辨清现有不同研究的贡献和联系,同时为解决实际中各种问题提供清晰的逻辑思路,即,什么原因导致了农地保护(特定的资源利用)问题,并且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该问题。
基于此,本书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
(1)如何构建一个“层次论”,来综合现有不同视角对农地保护的研究?
(2)在“层次论”的每个层次上,现阶段主流的研究内容是什么,对解决农地保护有什么新的研究?
(3)基于“层次论”的视角,对现阶段农地保护有什么实际的政策建议?
⑹ 切实加强耕地治理建设的内容
(一)加强土地整治机构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治机构的领导和建设,软件和硬件建设要两手抓,要重视人力、财力、物力的配备和支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人才队伍;同时要重视优化办公环境,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满足工作需要。
(二)实行项目标准化管理。要加快研究和探索土地整治管理新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土地整治项目标准化管理研究力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参与组织实施,使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早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
(三)推进土地整治文化建设。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要按全区国土文化建设的要求,认真开展土地整治文化建设,加大对土地整治文化理念的宣传,培育核心价值观,切实把土地整治文化作为国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两整治一改革”治理和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着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确保我区土地整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⑺ 四大基础工程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坚持城乡来统筹,引导城乡用地结源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集体会群众利益。
鼓励开展综合整治,同步申报、同步实施整理项目和挂钩项目,鼓励整合其他涉农资金,整体打造,综合规范,集中成片,整体推进。
严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增强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
⑻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包含什么内容
4个大块
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剩下的笼统称为其他工程。= =
⑼ 什么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
农业规模经营、农民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