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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护

发布时间: 2020-12-03 23:07:12

『壹』 涿州市相关部门为什么不治理中国小康基金会在涿州市百尺竿镇非法占用农民耕地

结合我国现有耕地状况浅谈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

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总体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日益显著,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全国耕地总面积仅剩18.2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1.39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年还有1亿亩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据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是一条直接关系到13亿中国人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耕地的现状
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耕地保护
1.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
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

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
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进入新世纪,中国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使中国耕地资源保护与食物安全保障面临不少难题。”

1.人口增长、耕地消失、粮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问题比较突出
农产品稳定供给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后每年中国粮食消费还要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食物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但由于粮食生产必需的耕地和水资源数量难以增加,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始终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耕地资源急剧流失,最大的影响就是使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国人口每年以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最高达1700万人。另一方面,全国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根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估测,我国现有耕地约1.218亿公顷,绝对数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与耕地一增一减,使我国人地矛盾更加严峻。在数量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2.耕地资源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这种高速增长主要有赖于外延扩展而非集约化利用土地,是以占用大量耕地为代价取得的。全国上下的开发区热,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加快、生态退耕以及部分地方违法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和涉及的违法用地面积出现反弹。农村建房、修公路、造坟墓等占用大量耕地,我国每年农村土葬占有2000公顷之多,其中半数以上是肥沃的耕地。

3.耕地后备资源限制强度较大
国土部门组织的调查表明,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0.0753亿公顷,但各主要耕地后备区域的开发均面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压。能否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已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成败的关键。耕地后备资源生态背景不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在31个省、区、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于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质量较差。其共同特点是存在干旱缺水、盐碱、风沙、低温严寒等一种或多种限制因素,且限制强度较大,生态环境脆弱。

4.我国现有的耕地质量不高
耕地退化是指人类对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导致耕地地力下降的过程,通常表现为耕地土壤利于农作物生长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国优质耕地只占21%,土壤有机质低于0.5%的耕地约占1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现有的耕地中,按质量分,一等地占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一等地点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高产田占29.7%,中产田占30.3%,低产田占4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受工业三废污染和酸雨侵蚀的耕地还有0.0853亿公顷。不宜继续耕种的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65%。

5.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的要求越来越紧迫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高,成本较高,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经济效益较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在生产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机器设备、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来增加产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依靠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低,成本较低,产品质量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较高。目前在中国农业发展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在农业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上,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还未形成,经济上调动农民节约资源积极性的有效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还不健全。

四、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
1、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抛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组织乡(镇)、村、户及时复耕,并由土地征用单位支付复耕费用;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常年和季节性抛荒的承包地,可由种粮大户耕种。县、乡两级政府对制止耕地抛荒承担直接责任,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坚决追究、严肃查处当地领导的责任。

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建设合理集约用地。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用地报批环节,缩短报批周期,积极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坚持依法用地,决不能以用地报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资金等各种理由,擅自用地、越权用地、违法用地,决不能以牺牲资源和农民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3、严格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组,坚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一抓到底,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少、质量不降和绝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县乡村保护基本农田领导小组,形成保护网络,对基本农田管理实行定位、定量、定人,确保每片都有一个责任人,村村都有专职管护员。

5、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严格按项目考核,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导向,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补偿耕地的良性循环机制。

总之,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保护耕地将是我国目前急需着力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是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沙治沙规划

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

第八条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第二章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第十六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除了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

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第十七条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第十八条草原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草场轮牧,消灭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的制度。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载畜量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逐级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第十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第二十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一条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二十五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三十条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第三十四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节水灌溉、防止草原退化、沙地旱作农业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叁』 淅川县国土资源局

淅川县位于河南省西南边陲,豫、鄂、陕三省结合部,属秦岭山系东南余脉的延伸地带,淅川因丹江(淅水)穿境而过,因冲积成百里平川而得名。淅川县是国家重点扶持县、河南省首批扩权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和渠首所在地。分别与3省、7县(市)接壤,东邻内乡县和邓州市,南接湖北省丹江口市、老河口市,西连湖北省郧县,北靠西峡县和陕西省的商南县。地理坐标为北纬32°35′~33°22′,东经110°58′~111°53′;地势呈西北一东南走向,西北高,东南低,南北狭长150.6公里,东西宽52.5公里。

淅川历史悠久。1974年,在滔河乡发现河南省的第一枚恐龙蛋化石,距今已有1.8亿年;1971年,在毛堂乡出土的化石证明,70万年前就有猿人在此居住;2010年,在淅川仓房镇发现旧石器时代“博山”石页类遗存,说明2万年以前就有人类活动;2008年,在上集镇发掘的新石期时期下王岗遗址考证,7000年前就有人类在此居住;在淅川发掘的夏墓、周墓、楚墓和汉墓,说明淅川是楚始都所在地,也是楚文化的发祥地、南北文化的交汇地。尧舜时为尧儿子丹朱的封地,春秋时为鄀国;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在淅川设丹水县,东汉置南乡郡;北魏始设淅川县,唐朝时提升为淅州;明朝成化六年复设淅川县;清朝道光十二年(1832年)改为淅川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升格为直隶厅;民国时设淅川县;1948年5月解放至今,仍沿用淅川县。全县辖2个街道、15个乡(镇)(龙城街道、商圣街道、荆紫关镇、老城镇、香花镇、厚坡镇、丹阳镇、盛湾镇、金河镇、寺湾镇、仓房镇、上集镇、马蹬镇、西簧乡、毛堂乡、大石桥乡、滔河乡),共有520个村(居)委会。

彭硕 党委书记、局长

张均祥 副局长、地质公园管理处处长

刘景昌 副局长

李健 主任科员

景占清 副主任科员

周沛江 副主任科员

贾亚峰 地质公园管理处副处长

石宝山 副主任科员

彭硕简介:淅川县老城镇人,1961年出生,回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0年参加工作,在淅川县粮食局工作;1984年,任淅川县粮食局副书记、副局长;1996年,任淅川县供销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2003年,任淅川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2007年11月至今,任淅川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全系统共有行政事业人员291人(其中,财政全供125人,自收自支166人),企业人员26人。内设办公室、财务审计股、人事教育股、建设用地股、规划股、耕保股、地政地籍股、地质环境股、勘查储量股、矿产开发股、土地利用股、政策法规股、纪检监察室13个股(室);设土地测绘管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年租金征收办公室、地产交易所、土地测绘大队、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矿产资源管理站、土地评估所、金地土地开发整理公司10个二级单位;全县设商圣、龙城、上集、金河、毛堂、荆紫关、西簧、寺湾、香花、老城、滔河、九重、厚坡、仓房、马蹬、大石、盛湾17个乡镇国土资源所。

【土地资源】淅川国土总面积2820.28平方公里,山地占64.9%,水域占14.1%,垄岗平地占21%。其中,农用地面积221341.88公顷(其中,耕地6730.68公顷,园地3954.75公顷,林地99083.14公顷,草地40547.57公顷,其他农用地10445.74公顷),建设用地52502.86公顷(其中,建制镇用地1720.38公顷,村庄用地12357公顷,工矿用地1606.67公顷,交通用地432.65公顷,水库水面36186.06公顷,其他200.1公顷),未利用地8183.26公顷(其中,河流水面3202.62公顷,内陆滩头2628.58公顷,裸地2352.06公顷)。

【矿产资源】淅川大地构造单元隶属于南秦岭分区东秦岭地槽区。区内地层古老褶皱、断裂发育,岩浆活动频繁。火成岩和变质岩均有分布,利于成矿,因此矿产资源丰富。全县矿产资源分布趋势明显,主要有两条成矿带,北部为金属成矿带,南部为非金属矿成矿带;矿产种类较为齐全,全县已发现有8大类、38种矿产资源、600多个矿点;开发利用20余种,主要开发矿种有金、铁、砂金、铅、锌、银、铜、石煤、蓝石棉、水晶、白云岩、石膏、水泥灰岩、大理石、花岗岩、虎睛石、黑绿玉、木纹玉、重晶石、蛇纹石等。蓝石棉、虎睛石和松香黄大理石储量居全国第一。

2010年12月,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在淅川县上集一带钒矿普查项目中,探明钒矿资源100万吨,提交超大型矿产地1处,占河南省现有钒资源量的1/4。具有较高开发价值的矿种还有石煤、水泥灰岩、花岗岩、大理石、铁矿石等12种。全县共有采矿权56个,其中,省发证5个,市发证8家,县发非金属矿证43个,分别为铁矿3个、铅锌矿2个、大理石矿17个、河砂4个、灰岩18个、虎睛石1个、石膏矿1个、方解石矿1个、钒矿9个;共有探矿权14个,其中,铁矿3个、硫铁矿1个、铅锌矿1个、金矿2个、虎晴石1个、多金属1个、铜多金属1个、钒矿4个,勘查面积101.2平方公里。

【地籍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登记程序和土地登记发证审批程序,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57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43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14本;全面完成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农村外业调查和内业数据库建设,调查成果已全部经过了县级自检、省市复检、国家核查确认;大力开展“三项整治”工作,共完成“空心村”、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整治84.6975公顷;2010年,为提出申请的淅川县铝业集团等企业和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出具了用地初审意见37个,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预审1件,面积220.5公顷。

【耕地保护】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单位监管责任。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基本农田补划储备制度,实行国土资源管理“承包”责任制,把全县2820平方公里国土面积划分成58个承包区,每个区由县局机关股室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各1名工作人员承包,负责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法律法规宣传、违法违规巡查等方面工作,切实纠正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使耕地保护由数量管护向全面管护转变,实现了连续11年的耕地占补平衡。

【保护基本农田】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资料归档和目标责任制签订,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村组、地块。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5073.9公顷,划定15个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块3282个,稳定在市下达55000公顷以上,保护率为85%。

【土地整治】实施了国家投资3029万元的寺湾、厚坡土地整理项目,以及投资2755.18万元的九重、厚坡土地整理项目。其中,寺湾、厚坡土地整理项目涉及11个行政村,总面积1897.72公顷,新增耕地2827.5亩;九重、厚坡土地整理项目涉及4个行政村,总面积1124.7公顷,新增耕地34.45公顷。这两个土地整理项目已竣工,通过省、市验收。借助国家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资金倾斜政策机遇,成功争取了国家级南水北调渠首40万亩重大土地整治工程项目,该项目总投资87241.69万元,建设规模22534.47公顷,可新增耕地2402.06公顷,计划分5年实施,2010年度任务正在施工建设中,2011年度工程任务规划设计编制、评审工作业已完成。其中,2010年度项目区位于厚坡、香花两镇,涉及厚坡镇柏扒、饶营、卢咀、后街、前街、唐湾、李寨、前河9个行政村和香花镇周沟、桑苗场、黄庄、香花4个行政村,项目总投资1.01亿元,总规模3504.4公顷,预算投资9840.03万元,项目实施后可新增耕地369.47公顷;争取到的2010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安置点土地整理项目,省下达项目资金613.6万元,项目的踏勘、选址、测绘、规划和预算工作已经完成;上报城乡建设增减挂钩入库141宗、411.52公顷,已立项48宗、100.77公顷,组织实施2批次、131.77公顷的挂钩项目。省厅已对下批挂钩规划作了批复,建新区用地手续正在组织报批之中;上报土地开发整理复耕项目237宗、1656.84公顷,已完成老城项目区386.24,新增耕地324.59公顷,盛湾等3镇的145宗、810.8公顷项目正在进行规划设计。

【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按照县重点项目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规划建设渠首移民安置循环经济区和县城机械制造产业聚集区,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率,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新划定标准厂房建设区500亩、建设标准厂房4.2万平方米,有效缓解了用地矛盾,初步破解了发展难题。

【建设用地管理】一是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年初对有用地意向的30余家重点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项目的规模、用地面积及使用方向,为项目下步顺利推进、及时报批和顺利落地提前谋化、超前服务、及时报批,保证了内邓高速、铝业集团技改项目、县医院迁建等重点项目能够“落地”实施。二是用地指标有效保障。在争取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匹配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解决用地指标不足。全年已上报挂钩入库项目141宗,立项48宗,入库面积411.52公顷;组织实施2批次、131.77公顷的挂钩项目。省厅已对淅川县二批挂钩规划做了批复,建新区用地手续正在组织报批之中,基本保障了县内发展用地需求。三是盘活低效闲置用地。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建设用地100多公顷,旧城改造和破产倒闭企业腾地近50公顷,解决了城市发展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需求。四是加强土地收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制导向,共收购储备城区黄金地段土地200公顷,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施招拍挂出让,成功挂牌出让工业用地10宗,为企业建设用地提供了有力保障。五是用地报批快速有效。全年,报省政府批准城市和乡镇建设用地11批次、58宗、102.5454公顷,呈报南阳市政府审批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4批次、78宗、40.4792公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淅川县聘请河南大学环境规划学院作为技术依托单位,投入资金65万元,在1999年编制第一轮规划成果的基础上,着眼于淅川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土地资源实际,按照重点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规划以及重大基础建设规划的相互衔接,着重搞好空间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时序的关系,统筹规划修编。经过多次按照行业技术和指标要求进行修改完善,2010年12月,淅川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全部修编完毕。淅川县这次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时间为2006~2020,总体规划各项指标均达到了科学、合理要求,符合淅川实际,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引导性和实用性。

【经营性用地】积极探索和规范土地出让、收储新机制,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2010年,共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13宗、722.77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收益达1.68亿元。其中,工业用地出让10宗,经营性用地出让3宗。特别是位于淅川中心市场的出让地块,早在2004年,淅川县委、县政府就提出了规划和开发中心市场的设想,县国土资源局曾于2008年4月和6月两次公开挂牌出让,起始价3000万元,后调整为2560万元,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2010年1月29日,在淅川国土资源局的精心组织运作下,共有县内外5家企业参与竞买,经过现场15轮的激烈竞价,最终以4950万元的价格成交,其单位面积地价创下淅川土地出让历史新高。

【土地收储】对上年度收储的5宗、445.02亩进行拆迁、净地处理;经过市场调查、反复论证,以全县“城建百日会战”活动为契机,对上集、金河、九重、厚坡、龙城、商圣6个乡(镇)街道,17个村组的17宗、1848.97亩土地进行了收储。全年共征收国有土地年租金51万元。

【评估、交易】全年共评估土地32宗,评估总面积948万平方米,评估总价值3.2亿元。分别为企业抵押贷款16宗,“招拍挂”出让及权益价评估10宗,为南阳市中级法院、县“双清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办理违法用地提供价格参考5宗,为企业核定资产提供价格参考1宗;完成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1宗,抵押土地面积41400平方米,抵押金额70000万元;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2宗,面积1200平方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1宗。

【测绘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颁布8周年之际,在淅川县电视台设立宣传板块和滚动字幕,主要街道悬挂50余幅宣传横幅,编发公益短信万余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强化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管,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人次,多次对全县卫星导航、地理、地图、测绘等单位进行检查,建立相互支持配合机制,杜绝和控制了有问题地图流入市场。淅川共审核申报4家测绘单位,分别是淅川县丹阳土地测绘队(丙级)、淅川县水利工程测绘设计队(丙级)、淅川县隆昌房产测绘站(丁级)、淅川县丹阳勘测规划服务中心(丁级);2010年,严格实行测绘单位测绘任务备案规定,测绘系统共备案26宗,总面积20.9平方公里,总价值116万元,所备案的产品质量全部符合要求,维护了全县测绘市场秩序。申报了淅川县基础测绘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字淅川”正在实施,预计2011年竣工。完成了测量挂钩规划拆旧区1426亩、建新区925亩,用地报批勘测定界21宗、412亩;配合金地土地开发整理公司涉及3个乡(镇)的15000亩荒草地的整治地形测量工作;测量淅川灾毁耕地6000亩,为及时上报灾毁耕地复垦提供了真实、准确资料。

【金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2010年5月19日,南阳市第一家由政府注资的“金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淅川县揭牌成立。该公司隶属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公司主要职能为“造地,整理,增效”,即负责全县辖区内荒草地、废弃地、空心村、荒沟、废弃砖瓦窑等的土地复垦,以及南水北调淹没区耕地耕作层移土培肥工作;把未利用地变为可耕作的耕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配套道路工程、水利工程、林网工程,提高复耕利用率和产出率,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新的生产力。成立后就进行立项、测绘、科研、规划、招标等工作,实施了老城镇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该项目涉及老城镇14个行政村,总投资1265.55万元、总规模369公顷,项目从10月开工,12月26日顺利通过市局专家组终验,新增耕地324.84公顷,项目受益区人均可增收500余元。

【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2010年,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淅川县出台了《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政委、县长为指挥长的高规格指挥部,采取打击开路,集中整治城区和县域主要公路(上九路、淅西路、金石路、旅游宋岗路、香严寺路等)沿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通过整治,累计处理各类违法建设案件1173起,拆除、制止违法建设活动130余起,拆除形成事实的违法违规建筑37座,处理违法违纪人员132人(其中,处理科级以上干部6人),刑拘非法买卖土地村组干部17人,有效净化了淅川土地利用秩序。

【移民帮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淅川移民工作开展以来,淅川县共要完成16.3万人移民搬迁工作,国土资源局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措施,积极服务移民迁安。一是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5个副职领导为副组长的4个分包移民帮扶队、1个帮扶搬迁工作队,先后3次组织人员,100余人(次),到移民帮扶村,按照每人包5户,将工作队员定岗定责,逐户排查,掌握思想动态,了解移民诉求,帮助即将搬离家远的移民装车安全迁安。二是成立协调组,进入移民村,对涉土问题及时进行解决,确保移民安心搬迁。三是对县内安置的2万移民用地,提前做好用地规划、测量、选址、预审;四是积极争取移民安置点土地整理项目,省下达项目资金613.6万元,已完成项目的踏勘、选址、测绘、规划和预算工作。

【南水北调中线渠首干渠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丹江水库淅川县九重镇陶岔渠首引水,经长江流域与淮河流域的分水岭方城垭口,沿唐白河流域和黄淮海平原西部边缘开挖渠道,在郑州市附近通过隧道穿过黄河,沿京广铁路西侧北上,自流到北京、天津,年调水规模130亿立方米。输水总干渠全长1273公里,开口最大宽度413米,底宽10.5米~22.5米,最大挖深47米,水深7.5米~8米。渠道采用全断面混凝土衬砌,两侧设计4米~8米绿化带,右侧设置运行维护道路,路面净宽4米,沥青路面。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淅川县境内全长14.435公里,总投资约24亿元,工期为3年。沿线布置的各类建筑物84座,包括16座左岸排水建筑物、3座渠渠交叉建筑物、河渠交叉建筑物6座、3座分水口门、2座节制闸、2座退水闸、33座公路桥、19座生产桥。

【矿政管理】为切实做好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150号和河南省政府令第13号,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有效结合,维护好矿产资源国家权益,2010年,共征收各类规费130余万元。深化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制定了《淅川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扶优并小,优化矿业布局,调整矿业结构,解决了淅川县矿山企业存在的矿权分散,采矿规模小、开采方法落后、回采率低和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暂行)》及《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10年6月,出让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一宗,该宗矿区位于淅川县上集镇杨营村村,矿区面积0.09平方千米,资源储量675300吨,出让年限3年。

【矿业秩序整治】2010年,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原则,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积极履行职责,坚持治乱、治散、治本一起抓。先后进行了打击非法采砂、淘金专项治理、全县矿山区域治安乱点集中整治、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治理非法采钒冶钒集中活动等大型集中整治行动。全年共出动人员400余人(次)、车辆150余次,强制拆除采金船8个,强制靠岸4条,炸毁非法开采矿硐7个,查封钒土800余吨,遣散民工450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0余份,行政处罚12人,党政纪处分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宗。

【储量动态检测】按照《淅川县2010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淅国土资〔2010〕202号)要求,组织矿产开发股、储量勘查股等相关人员。对淅川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对55家矿山企业和14家探矿权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检查率达到100%,建立了2010年矿产资源储量动用技术档案和储量检测台账。在对探矿权核查、督查、年检工作中,没有发现无证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圈而不探、资源浪费和越界开采现象,各矿山企业勘查单位都能按照设计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矿业秩序良好。

【地质灾害防治】制定了《淅川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建立了县、乡、村、组四级防灾网络。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全县1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了逐一排查,对出现地质灾害程度比较严重的8个乡(镇)、13个行政村的地灾点及学校、166户、1048人,逐户发放了避险和防灾明白卡。编制的《淅川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淅川县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已全部完成,已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在汛期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值班,指导群众开展应急避灾,确保地质灾害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7·24特大暴雨灾害】2010年7月23~24日,淅川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为淅川县有历史记载以来最高,降雨量达到190毫米,淅川多处发生山体崩裂、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据初步统计,截至7月25日7时,全县共有49826户、29.47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40.2万亩,绝收面积14.9万亩,其中,基本农田7.4万亩;倒塌房屋9510间;因灾损毁道路233千米、桥涵438座;死亡牲畜1.1万头、家禽24万只,直接经济损失52726万元。随着灾害一次又一次的来袭,该县由县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局组织,调动人武部、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移民应急大队等防灾抢险力量,组织专业应急抢险突击队600余人,决战在每一个地灾险段。累计救援被困群众459人,安全转移群众4339人,未发生一起因地灾造成人员伤亡事件。

【卫片执法】按照国土资源部对2010年度违法用地的卫星监测情况,淅川县共监测到图斑203个,面积355.77公顷。其中,合法用地99宗,实测面积80.4公顷;违法12宗,实测占地面积4.64公顷;实地未变化43宗,40.27公顷;线性工程15宗,172.9公顷(含内邓高速、x335改线、移民村建设用道路);南水北调中线渠线工程和移民安置用工程33宗,60.53公顷;外县的飞地1宗(内乡县一宗),实测面积0.51公顷。该局对12宗违法用地进行了依法处理。一是对于符合条件、能够补办手续的,抓紧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补办用地手续;二是对于养殖业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免烧砖厂、石材厂、停车场等临时用地的必须拆除到位;三是对于矿山用地,无证的必须关停并复垦到位,有证但占用耕地的,必须停产并复垦到位,确保了淅川县卫片执法“零问责、零追究”。

【执法监察】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牵头的国土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充实了由国土、公安、建设、规划、电业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与的国土资源执法联动机制,继续实行国土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由国土部门“单枪匹马”管理转变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一家管”为“多家管”的执法监察新格局;结合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活动,出动执法人员800余人(次)、车辆300余台(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512起,下发处罚决定书471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38起,建议行政处分3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人(次)。县政府出台了《淅川县土地违法警示约谈办法》,建立对各乡(镇)违法用地预警机制,引起乡镇政府对违法用地和土地利用市场日常监管高度重视。按照卫片执法监测到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抓住河南省政府进行专项整治的机遇,积极对违法违规用地完善补办手续,确保了淅川卫片执法“零约谈、零问责、零追究”。

【信访工作】建立信访稳定共同责任机制,积极开展国土信访司法前置审查,对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引入司法渠道,对一般问题明确责任单位限时办结,妥善化解和处置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加强动态巡查,实行信访排查月报制、信访分析制和限时办结制,快节奏、高效率解决涉土纠纷,保证了排查、化解、稳控三到位,妥善处理化解了一批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全年共接待群众上访288起、320人(次),信访90封(次),投诉电话128人(次),办理省、市信访,以及《市长连线》、《行风热线》、县信访局等交办案件18起,已全部结案,结案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92%以上,实现了无京、省、市集体上访和恶性集体、个体上访事件发生,有力地促进了淅川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2010年,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信访稳定工作先后被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淅川县县委县政府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章政玉)

『肆』 推进乡村治理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1、加强农村街坊路清扫

建立完善专业清扫保洁队伍,落实村庄清洁保洁费用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垃圾桶等设施,实现全部村庄专业清扫。

2、推进农村垃圾有效处理

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3、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4、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根据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5、提升村容村貌

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大力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

6、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离,优化村庄功能布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推行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

7、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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