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扬尘治理
⑴ 成都限行时间几点到几点
截至2020年8月,成都限行时间是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
一、“尾号限行”时间
工作日的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
二、“尾号限行”范围
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三、不受限行措施的车辆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3、依法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
4、汽车燃料种类登记为“电”、“电、汽油”或“电、柴油”、“氢”中的任意一种车辆类型;
5、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1)成都扬尘治理扩展阅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应当坚持行人优先;
(二)机动车进出道路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五)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用车行道通行的行人;
(六)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
(二)夜间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三)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四)公交汽车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上下乘客。
⑵ 成都市新出台的扬尘管理规定是怎么样的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
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
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
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
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
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
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
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实施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成都市扬尘办办公地点在什么地方联系电话
从成温立交出城方向走,从桥下过二环路口后第一个路口右转,向前大约600~800米路右侧,街名是“双顺中路”,到那问一下城管二分局,市扬尘办就在里面的一排单层平房
⑷ 成都成华区扬尘办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 府青路二段3号新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