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整治
㈠ 如何提高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为响应国家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面回临隐患排查量大繁杂、答动态管理难、统计分析难度大、决策层难以全面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等问题,【博安网】研发了“隐患排查管理信息”。
包含隐患排查标准,内置“隐患登记、核准与预评估、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整改效果评估”等隐患闭环管理流程,同时设置隐患处理、隐患预警、隐患上报、隐患统计、绩效考核等模块,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组工作职责 在市运管局安委会和县交通局安委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安排全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计划、任务,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所安全监管领导组(以下称:安监组)办公室设在客运站,是全所安全监管领导组的办事机构。 在安监组的领导下,承担和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转发和传达上级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制定全年和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和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宣传、培训;编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具体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召开安全例会;应急救援体系。 客运管理站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按照职责范围,结合日常工作,做好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对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监督检查。 (3)对客运企业的安全检查,对春运、黄金周等重要时段的安全工作做具体安排,并监督企业落实。 (4)根据所安监组指令对客运事故、旅游客运事故和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安全例会。 货运管理站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认真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物流中心和货物集散地的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向道路货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物流中心宣传贯彻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各项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符合国家标准。- (4)负责对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物流中心的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度、修改、完善。 (5)配合所安监组对道路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6)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安全例会。 维修管理站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做好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向汽车维修企业传达贯彻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汽车维修救援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汽车应急救援网络的建设。 (4)按时完成所安监组或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驾培办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做好驾驶员培训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向驾驶员培训企业传达贯彻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并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和完善营运驾驶员有效的安全考核、奖惩、退出制度机制,对营运驾驶员实行动态监管,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4)完成所安检组和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2)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制度。起草安全生产监管文件,搜集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相关资料; (3)负责本单位防火、防电、防盗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5)完成安监组和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宁武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动态,提出安全工作要求,排除事故隐患,特制订安全例会制度。 一、参加人员:所长、分管副所长、各科、室、中心、队长、安全员、各企业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安全员,个体旅客运输经营户。 会议主持:分管副所长。 二、会议时间:每月25日。 三、会议地点:运管所会议室。 四、会议内容、议程: 1、各科、室、中心、队、企业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3、通报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讨论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4、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5、所领导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五、会议记录 1、会议实行签到制,与会人员须亲笔签到。 2、会议由所安全员进行记录,内容应详实、客观。 3、与会人员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所长、分管副所长、各科、室、中心、队长、安全员、各企业安全分管领导、安全员、其他人员另行通知确定。其中所长视情参加。 会议主持:分管副所长。 二、会议时间: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地点:运管所会议室。 四、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2、通报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讨论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开展方式。 3、所领导布置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 五、会议记录 1、会议实行签到制,与会人员须亲笔签到。 2、会议由所安全员进行记录,内容应详实、客观。 3、与会人员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增加并提高运管全体工作人员、干部职工和运输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针对本所实际,每年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教育培训对象:实行分级培训。我所干部职工、各企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运管所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各企业普通干部职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各企业自行组织。 2、教育培训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类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管理;安全生产专项业务知识、技能。 3、教育培训学时:教育培训2天及以上为长训班,由组织单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结训考试;教育培训1天以下为短训班。 二、坚持从业人员“先教育再上岗、有上岗证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的原则,各运输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三、教育培训实行签到制,参训人员必须按时亲笔签到。 四、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培训台帐,做到资料齐全。 五、运管所不定期对各单位的教育培训、执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督察和考核。 安全督查(检查)制度 为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妥善加以整改,保证经营生产和管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管所成立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领导小组,所长任组长,各副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和不定期检查。所长带队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分管副所长每月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现场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4、现场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有无违章现象; 5、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整改、监控情况; 7、事故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情况; 9、督查(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应该督查(检查)的有关事宜。 四、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指出,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开具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立即或限期整改。督查(检查)人员、被督查(检查)单位负责人必须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或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上亲笔签字。其中督查通知书一式两份,督查(检查)小组、被督查(检查)单位各一份。 六、被督查(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反馈;督查(检查)人员应当对隐患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七、各督查组应在每次督检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及时进行登记汇总造册。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当严格遵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三、事故调查 1、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轻伤、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死亡1人的运输安全事故,由相应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2人及以上的运输安全事故,由运管所上报至上级机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做到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结案等记录和内容详实、齐全。各单位发生的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1人的运输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结案后5天内把所有资料整理后报运管所备案。
㈢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有哪些规定
(一)建立安全复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风险管控机制四项要求:
一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二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
三是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㈣ 如何提高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 无微不至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进行风险防控最基本的有效手段之一、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效机制、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建设的基石,是否能够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已经逐渐成为衡量一个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企业必须通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人员、设备、物资、环境、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充分发掘、暴露出来,并不断改进提高,才能实现“人员无伤害、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障碍、风险可控制、人机环境和谐统一”的隐患排查治理目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各级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所在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资金的投入,根据企业生产现场的隐患特性,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企业全年各个时段的隐患排查工作,并组织解决排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使隐患排查工作在体制上得到可靠的保障。
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站在检查者的高度,也要考虑作业人员的不确定因素,做到事无巨细、无微不至,只要存在一丝滋生隐患的可能,我们都要高度重视、全面关注。华能公司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极端重视,形成了“三个不能过高”的安全视角线和“五个绝对不允许”的基本安全原则,既“不能过高估计安全生产形势,不能过高估计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能过高估计安全管理的水平”和“绝对不允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绝对不允许发生重大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绝对不允许在重要时间和重要地点发生重大事故,绝对不允许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绝对不允许因为燃料供应问题而影响安全生产”,始终把“抓安全”作为公司实现科学发展的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工作,高度重视各个环节的潜在危险因素分析,牢固树立起了“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生产力”的安全准则。
三、整改治理 脚踏实地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这句用无数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安全警示语言,时刻提醒着我们对待安全生产不能有一刻的思想松弛、不能有一丝的漂浮懈怠、不能有一时的麻痹大意,对于安全规章制度和隐患治理信息,我们都要脚踏实地的认真执行,绝对不能为了应付检查,搞形式主义,“重排查,轻治理”、“排查做面子,治理走形式”等等不务实的作风,都将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埋下祸根。
对排查阶段发现的所有隐患,我们都要制定出一一对应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要求和时限以及要达到的面貌和效果等等,按照“五确认,一兑现”(即确认目标、问题、措施、效果和责任,兑现奖惩)的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限定整改完成时间,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案,进行闭环管理。如果是重大的事故隐患在治理前还应该讨论是否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制定反事故应急预案,以确保对隐患的可控和在控状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隐患治理过程应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问题能够按期高效完成,隐患治理期限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治理情况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奖惩考核。对于隐患发现者和治理高效的部门和个人,对于促进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有积极推动和示范作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治理不及时或防控措施和预案不完善、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异常、障碍、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并再次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重新治理。
对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过程,其本质就是质量管理的“戴明环”PDCA循环模式,按照P(Plan计划)、D(Do执行)、C(Check检查)、A(Act行动)这样的顺序进行安全质量管理的过程,其本质就是一个不断发现隐患、制定方案、治理实施、总结提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循环过程,通过对生产环节的隐患进行不断的排查和治理,对成功的安全生产经验加以肯定和推广并逐渐标准化,对不足的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整改、总结和提高,通过周而复始的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阶梯式上升的循环管理模式,从而最终达到本质安全的管理目标。
四、创新提高 不断进取
俗话说“宁可事前花钱买安全,不可事后花钱买教训”,大量事实证明,通过强化安全管理,坚持不懈地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把生产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经济、最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之路。只有坚持企业的安全发展之路,才能实现企业的科学发展之路;只有构建了社会的安全发展,才能构建出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有不断创新和提高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之道,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中心下移,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源头上防范隐患和遏制事故,牢牢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把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变成每位员工思想上、行动上的自觉行为,不断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企业走上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之路。
个人之安,则举家欢颜;家之安,则户纳千祥;国之安,则国运昌盛;宇之安,则万物和谐。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以实现安全发展为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时期,只有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把规范生产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把科技创新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安全保障和安全发展能力,才能确保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逐步实现。
㈤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
这个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包括消防安全隐患。
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哪些内容需要哪些资料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
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二、需要资料
1、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2、整改通知书;
3、处罚通知书;
4、奖励通知书;
5、整改验收报告。
(6)公司安全整治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