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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发布时间: 2020-12-03 08:53:33

① 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方式

导入:法治理念是理性化的法治观念,是指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思想基础、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大学生应当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1)树立法治理念的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2.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3.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1.依法治国;2.执法为民;3.公平正义;4.服务大局;5.党的领导

(3)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基本含义: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 特征:1.法律至上;2.权力制约;3.人权保障;4.正当程序

(4)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认识和把握几种关系:1.民主与法治的关系;2.权利与权力的关系;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4.自由与平等的关系;5.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5)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1.学习法律知识;2.掌握法律方法;3.参与法律实践

(6)案例:王老汉的儿子是一横行乡里的恶霸,在乡里民愤极大,而在家里他对王老汉也是动辄打骂 ,一次,他向王老汉要钱出去读博未果,将王老汉暴打一顿,然后扬长而去,晚上又喝得大醉回家,这时王老汉越想越气,用菜刀将儿子砍死,然后去公安机关自首,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乡民们都在不断为王老汉请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且认为王老汉的行为是大义灭亲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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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是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

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如何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1、鲜明的政治性。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

2、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3、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

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4、充分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③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单纯的就审判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调调解,要强调通过调解实现和谐。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另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又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国际国内背景分析

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是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时代要求,这一理念的提出具有复杂而特殊的历史背景。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趋复杂多样,改革攻坚的任务艰巨而紧迫,国民经济正处于经济周期上升阶段,经济、科技、国防实力显著提高,民族凝聚力明显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综合竞争力已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和理念不断产生,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领域里也难以避免地受到西方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的冲击,导致一些政法干警、检察干警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产生混乱,执法工作出现偏差,尤其在执法层面,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严格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从国际形势看,西方敌对势力始终没有放弃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影响我国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加剧,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总体来看,和平、发展、合作仍是当今时代不变的主流,世界经济正处于新一轮增长时期,世界局势总体保持和平,我国周边局势比较平稳,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快速发展难得的战略机遇期。

二、为什么要开展业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时代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指出,我国的发展已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的发展时期,必然要对政法机关提出新的要求,政法队伍、政法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就必须有一个科学、明确、符合时代需要的执法指导思想,因此说,中央在政法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的战略举措。

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各种经济成份不断出现,使经济实体呈现多元化,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也同时也发生着变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发生,使处在快速变化阶段的司法工作者有时不知如何面对,司法执法相对滞后的情况比较突出,如何有效服务、怎样服务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这种客观发展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体现出公平、正义,维护各个阶层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也要求政法机关要有一个科学、正确的的法治理念。

稳定的需要。中国要发展、要富强、要崛起、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因素还大量存在,改革和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极易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甚至导致严重刑事犯罪高发。而担负维稳重任的政法机关,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使命,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法治理念。

法制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扩大和深化,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司法体制等上层建筑的改革和调整也必将提上日程。这些体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包括司法制度、执法机制怎么改、如何改,如何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需求,也需要我们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对我国国体政体加以明确,即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根本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适应,其中也包括对各国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融合,但决不能盲目移植和照搬西方国家法治理念和民主政治模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是要坚持我们的国体和政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

执法的需要。在建设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而我们政法队伍、检察队伍在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的现象,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述行为的背后存在着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急需纠正,混乱的执法思想需要澄清,不适应新形势的执法思想迫切需要得到改变。

对此,我们一方面要用好这个机遇期,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另一方面,面对新形势,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主动应对新挑战,积极适应新要求,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能力、公正执法的能力。而要做到这些,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也就是说,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政法工作。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四、怎样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政法战线开展的一场深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信念的思想教育,要开展好这场学习教育活动,就必须做到:学习认识阶段“五个明确”,对照检查阶段“五个结合”,整改提高阶段“五个与时俱进、五个保持不变”。

(一)检察实践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到学习认识“五个明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重要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要理解和掌握上述重要思想就必须做到“五个明确”。

1、明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进行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让执法者树立和形成遵守法律并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案的自觉意识,通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实现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法治”是迄今人类社会探索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完成了了我党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理念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2、明确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是人民给的,我们一切执法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者,在执法实践中要体现执法本质,体现执法为民的宗旨,要时刻想着人民,一切为了人民,这就要求我们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要和蔼,要急为人民群众所急,想为人民群众所想,要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执法中尊重保护人权,防止和杜绝乱作为和不作为。

3、明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价值是经济学的概念,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是价值规律,用在这里讲就是比喻执法要围绕着公平和正义进行,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核心,没有这个核心或中心,法治就无从谈起。我国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同的人犯同样的罪,要受到同样的处罚,有罪的不追究,无罪的反受“追究”,合法的利益受到保护,不合法的利益也受到“保护”,这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法律是最讲公平的,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提前公布于世,人人都明白,谁触犯就追究谁,理所应当,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道理,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违法不纠,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要求就无法体现。

4、明确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局就是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执法者的工作就是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大局,现阶段就是服务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总之就是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为此每一个政法干警都要胸怀全局、立足本职、正确履职、努力工作,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服务大局与严格履职的关系,大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5、明确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人民和历史的选择,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的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司法机关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宪法规定的原则,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要坚决纠正把党委督促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统领法学舆论阵地,坚决反对打着依法治国、“司法独立”的幌子否定党的领导,其次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第三自觉服从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和监督,做到令行禁止。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与检察实践紧密联系,做到对照检查“五个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理论指导,同时也与政法工作、检察实践密不可分。通过学习统一了认识,增强了理解,明确了内涵,关键还要与我们的检察实践相结合,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用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和办案,实践中有哪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的,就要下功夫去改正它,哪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差距的,就要认真去弥补它,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工作、检察干警要做到“五个结合”。即一要与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相结合;二要与“规促”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三要与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教育相结合;四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五要与“双创”活动相结合。

(三)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长效,做到整改提高“五个与时俱进、五个保持不变”

具体讲就是要在检察实践的整改阶段中做到“五个与时俱进、五个保持不变”。即执法观念和执法策略必须与时俱进,坚持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保持不变;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途径和方式必须与时俱进,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保持不变;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必须与时俱进,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始终保持不变;检察机关是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必须与时俱进,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始终保持不变;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必须与时俱进,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保证始终保持不变。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是一次全国政法系统的重要思想教育活动,全体检察干警要通过这次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观念,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坚定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④ 要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四个在中心" 什么是四个在中心

1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 为中心。
2必须立足我国国情 为中心。
3必须遵回循客观规律为中心。
4 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权答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为中心。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

⑤ 如何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载入党的历史性文献,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高度重视,说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和谐社会根本特征的内在一致性,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在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具先进性的法治理念。这种先进性,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规定的,而且是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的。表现在:一是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包含超越时空的对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只有把握了这种规律性,我们才能增强法治建设的能动性,避免或少走弯路。二是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理念。它是我们党政治理想、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绝不是一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问题,而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属于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讲政治,强调政治,突出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属性。三是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以人为本,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服从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体现了党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要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四是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或空泛的学术概念,而是有着很强可操作性,可以践之于行的思想、观念,对法治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需要付出不懈努力、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过程。五是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一种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理论。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能够不断融入鲜明时代精神的理论体系,有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其科学性是其它法治理念所无法比拟的。
具有上述先进品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统一执法思想、永葆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对于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对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须深刻认识党中央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不断增强学习、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原则之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矛盾、预防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实现社会和谐。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终极价值所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要求我们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要求我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有力地制裁邪恶、克服偏私、弘扬正气;要求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要求筑好筑牢司法这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我们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诈欺等民事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诈骗、渎职、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我们创设相关的法律制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要求依法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稳定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以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认真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我们加大对自然环境和物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政法工作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统一于全局与局部、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互动之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机关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和从事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处理好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严格执法与维护群众利益、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做好本职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依法履行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各国法治经验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因此,要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上来探索追求。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动实践中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政法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化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紧密结合政法工作实际,组织政法干警认真研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赋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性。要适应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特点,把握新形势下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的新规律,积极创新教育形式,搞活教育载体,增强学习教育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吸引力。采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体验式等多种形式,把大道理讲实、讲透,真正把概念上升到理念,转化为执法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政法机关内部局域网作用,建设新的学习平台;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学习教育效果。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同时,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一线干警和年轻干警的教育。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特别是政法领导干部,真正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不断强化服务和谐、促进和谐、保障和谐的意识和自觉性。
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标准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履行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使命,必须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环节,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最直接、最实际的问题,健全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建好执法档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高度重视执法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手段使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从严从高要求,抓好经常性的查摆整改,认真解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现实的执法问题,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的要求,以提高实战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修订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抓好经常性教育培训,不断加大岗位练兵力度,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制度。着力培育和谐政法文化,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实现政治性、纪律性与和谐性的有机统一,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融入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措施之中。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核心,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拓宽视野,完善思路,强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的根基。坚持执法为民,事事、时时、处处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牢记公平正义理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正。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激发社会活力。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改进社会管理,努力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⑥ 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5、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是建立在结构合理、配置

⑦ 论述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

一,学习法律常识,知识,学习法治思维,增强法治理念,遵法,守法。回做学习法律的模范。二,敬畏法答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社会风气。三,学会运用法律的思考和解决问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问题,提高自己的用法水平,积极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⑧ 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适应现代司法形势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匹配的先进司法理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笔者结合基层院工作实际,体会到在检察工作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的是树立四个优先意识。 一、法律优先意识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其要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要的就是要树立法律优先的意识,要用依法治国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使执法办案沿着法制轨道规范有序进行。笔者认为着力要做到学好法、用好法,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一是要夯实法律理论基础。学习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宪法、组织法、刑法、刑诉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积极参加法律和检察业务培训学习,扩大法律视野,提高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地水平。二是要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基层院部分干警中,常常存在一些凭经验办案、凭感觉办案的现象,他们办案常采取的是类比推理的方法,惯于沿用以往的案例判罚,缺乏法律理性思维,造成了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错误。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执法者,检察工作人员要将依法办案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法治意识,自觉依法办事,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来看问题、想事情,用自己的言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二、程序优先意识 目前,许多检察干警办案中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打击犯罪抱有片面和机械的认识,简单地把办案理解为:只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程序上的问题能过去就过去,能省略就省略。具体表现为违规收取涉案款物、违法调查取证、超期羁押等等。程序上的缺失一方面使公平正义成为空中楼阁,丧失了对实体公正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及检察机关的形象,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续反应。实践证明,连年出现的涉检信访上访问题,往往就与我们在办案中漠视程序的执法方式有关。因此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要把握程序优先这一准则。 为使程序优先免于落入形式主义地俗套,一是检察干警要准确把握各项诉讼法的立法意图。正确理解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作用,在执法办案每一环节,严格按照程序法操作,切忌将办案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二是要在日常的督查和定期考核中,充分体现对执法程序规范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在基层院人员少办案量大,容易出现办案程序问题的现实情况下,更应建立专门性的常设执法督查机构。目前,虽然很多基层院都建立了相应机构,但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状况,即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监督实体多监督程序少,事后监督多事前防范少,监督效果实难保证。在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对执法督查机构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从监督方式上求创新。如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执法督查人员应提前介入,跟踪调查,掌握办案人员程序是否规范的第一手资料。三是要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摒弃检察工作神秘化观念。近年来,检察机关相继推出了一些检务公开措施,如设置检务宣传栏、开通举报电话等,但相比起法制社会的要求还是远远不够的,仅凭简单的告知,很多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的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还是处于一知半解的阶段,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的行为。笔者认为,检务公开方式应该做到经常化、基层化、平民化,检察机关应在社区、学校、农村建立长期法制宣传联系点,与当地基层组织搞好配合,将检察机关办案流程等知识制成小册子,发放到基层群众手中,并定期进行法制宣传讲解,普及法律知识。 三、大局优先意识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党和国家根本任务具有统领性、目标性、引导性的地位。法治的使命与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党和国家大局的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就奠定了其在各项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任何工作与之相比都是部门工作与整体工作,局部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 在检察工作中,我们要准确把握大局优先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独立是相对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应该是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过程,绝不能脱离大局,为办案而办案。否则,检察工作就会缺乏生命力,甚至会偏离政治方向。 就基层检察院而言,尤其应树立大局优先的意识。其原因在于: 一是有助于把握决策方向。基层检察院作为基层司法机关,是党和政府及上级检察机关许多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实际执行者、操作者,如何能做到政令畅通,就要求我们基层院领导必须树立大局优先的意识,自觉有效执行有关政策和指令,同时在制定各项工作决策时,要以上级政策和指令为依据和指导,将基层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之中,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行思考和谋划,使基层院检察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协调一致、步调统一,不给大局添乱。二是有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因体制、机制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很多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自侍位高权重,四处“打招呼、递条子“,甚至无视基层检察干警依法查办案件的职权,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办案手脚。这时候,更要求我们的干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拓宽办案视野,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办案合力,共同打击犯罪。三是有助于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的关系。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打击犯罪和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之间的矛盾,陷入两难境地。处理不得当,要么会出现打击面过大,不利于经济发展,要么就会放纵犯罪,损害法律权威。这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所要求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要义是相悖的。因此,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要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概念,即不能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也不能屈从于地方保护主义,用公平正义换取短期经济利益。做到凡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就坚决予以保护;凡是以职权谋取私利的,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扰乱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就依法予以打击,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群众利益优先意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靠群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依靠群众开展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活动原则之一,也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法律依据。高检院也根据“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充分体现了群众利益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 笔者认为,将群众利益优先的意识具体落实到检察机关办案中,就是要树立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不少检察干警将政法机关简单地作为专政机关,对群众利益存在不关心、不重视的思想,主要表现在:藐视无罪推定原则,重视有罪供述,滥用强制措施等。这种陈旧的办案执法模式不仅跟不上现代司法形势的发展,与社会义法治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相悖,最终损害的将是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如何贯彻群众利益优先、人性化办案的理念,笔者结合基层院检察工作实际,认为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充分体现人性化办案的思想。特别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的偶发性轻伤害案件和因民事纠纷引发且具有偶发性的轻伤害案件,区别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流氓斗殴、寻衅滋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灵活运用逮捕、起诉标准,适时采取调解措施,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正确对待群众诉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执法对象也是通情达理的,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很多检察干警总是将涉检信访上访的群众,下意识地归为无理取闹、找麻烦的对象,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不能正确对待群众诉求,造成检民矛盾激化。因此,我们在检察工作中,要将群众利益放在至高的位置,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站在群众的角度多考虑,多安排,尽可能为群众解决困难,尽可能少给群众增加麻烦。比如在控告申诉这类直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部门,可以联合侦查监督、起诉、民行等部门推行一站式服务,适时开展联合办公,使人民群众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三是要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其它政法部门一起被视为专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基层院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被害人来咨询相关事项时,“大气不敢出,有话不敢讲”。部分干警心中也存在特权思想,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工作方法“刚“性有余,“柔”性不足,以人民赋予的检察权人为割裂了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因此,笔者认为,检察干警在工作中要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前提下,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从细节中体现人性化。在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规范办案用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污辱、不嘲讽、不挖苦;自侦案件查案中,不轻易扣押、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财物,不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在受理当事人咨询时,应准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程序和手续,最大程度为群众提供便利。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⑨ 思修大学生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内涵,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核心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为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核心的深刻内涵。
首先,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党政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司法权,而不能超越人民的授权,成为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求我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既必须注意切实、充分地履行人民所赋予我们的权力和职责,真正做到为人民执法,对人民负责,又必须注意我们的一切检察活动都只能在人民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随心所欲,滥用检察权。
其次,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但其实质是依法治权,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依法治国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治理好,才有可能把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好。因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形式,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其三,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某个领导人或者某些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这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标志。因此,要特别防止和杜绝个别或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徇私枉法。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职,并且坚决地同那些利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以身试法,徇私枉法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其四,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并行无悖,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难以实行,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因此依法治国不但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且还必须不断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工具,我们的各项检察工作也同样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的各项检察事业才能不断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的各项检察事业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一往无前。
二、深刻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精髓要旨,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
邓小平法制理论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的前两句是董必武同志1956年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首次提出来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全党的足够重视,直至时隔22年后的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一次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在提出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针对当时我国法律建设的基本情况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随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载入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党的许多重要文件。这十六个字既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它的提出,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其中,除“有法可依”是针对国家立法部门提出的要求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既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又提纲挈领,切中要害。因此,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如果不去深入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不能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的这一重要法制思想,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这一基本方针,所谓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或者说就不可能真正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就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发展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坚持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事物的健康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程,也是依照一定的客观规律而发展变化的,只有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树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不至于偏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轨道,才能有利于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如变过去的教条执法、就案办案,为理性执法、关怀人性;变过去的漠视程序、只重实体,为注重程序、序实并重;变过去的只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为既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变过去队伍管理的简单说教,为注重队伍管理的人文关怀等等,从而不断地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坚决摒弃或改革阻碍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一切不合理的框框和制度,如当前严重影响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经费保障体系和人事管理体系等,真正实现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应该具有的宪法地位。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求我们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不断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使之能够在推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忠实履行检察机关职能,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目标归宿
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立足岗位,切实充分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就是要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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