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预算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现状
2002年12月,全国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审查、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确立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工作。两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财政预算经费,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作为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从立项、审批、使用到成果验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作为部门财政专项,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预算标准,各省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呈“各自为政”状态,随着专项资金总量的不断增加,预算过粗、不细化、不合理支付、使用效率低等现象愈来愈严重。经调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由于没有健全预算规范和支出标准体系,仍用传统的“基数法”编制预算,造成部门与项目间专项资金不公,不能体现专项预算管理的规范与科学性,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系难以衔接;
(2)由于没有完善的部门预算标准,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很难实施;
(3)预算科目设置、分类方法老化,不科学,很难适应现在预算的需要,有的预算方法已经不适应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依据及取费标准
(一)预算依据
(1)实际治理工程量。
(2)治理工程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水利部及省市等相关定额标准、目前市场价格行情,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3)设备费用以当前市场价为准。
(4)项目费用概算采用综合价计算。
(二)取费标准
矿山环境治理总投资由治理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构成。
1.治理工程费
(1)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构成。
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根据定额量和现价计算。人工预算单价按所参照的定额标准规定计取,材料费按市场价计取。
其他直接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检测试验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等,按直接费的2%计取。
现场经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按直接费的5%计取。
(2)间接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其他间接费用构成,按直接费的5%计取。
(3)计划利润。计划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7%计取。
(4)税金。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费率(费率按3.22%计算)。
(5)不可预见费用。不可预见费用指工程中难以预料的费用,按治理工程费用的5%计取。
最后计算出每个单项工程费用造价表。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勘查费、工程设计费、监测工程费等,根据相关标准计取。
❷ 环境治理费用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3-12 15:27:07
【法规分类号】C422031200101
【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12/19
【实施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浙政发(2001)81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治理备用金的内涵
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
二、收取标准
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收取标准见附件)。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同矿种的收取标准。
三、收取方法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同时(责任书样式和内容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另行制订),向矿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原则上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矿区范围跨市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跨县(市、区)不跨市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治理备用金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收取。采矿权人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治理备用金,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人申请,矿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不能低于应缴纳总额的30%。
❸ 办理矿泉水采矿权需要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吗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排污费等费用。
❹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什么制定
矿山地质复环境恢复治理制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地下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采场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3、联合开采(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采场数(个)×10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矿区面积,开采期限按采矿许可证核实的面积和年限计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确定:新设置矿山,按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中所设计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已设置的矿山,按实际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
❺ 谁知道如何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阅读提示“现在草原大规模开发煤炭,草原文化破坏严重,我非常希望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歌手腾格尔在全国两会期间表达了对矿业开采破坏环境的担忧。那么,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师范大学副校长牛汝极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谁受益、谁承担”,真正做到权责统一。他建议,坚持“环境成本自付,生态成本分担”的治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企业自行解决再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体现奖惩分明的环境保护理念。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坚持矿产资源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着力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修复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如何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革开放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研究、防治水平也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因此,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务之急是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损毁补偿赔付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工作。保证金制度: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立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一项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经济激励措施,属于押金性质,并非行政收费。其管理以“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为原则,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履行了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经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保证金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领域,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产业化,改变传统管理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相关法律法规实际运行效果较差,主要原因是矿山地质环境补偿机制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致使这一问题长期处于研究和理论探讨阶段。尽管如此,矿山地质环境补偿机制作为矿山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重要资金渠道和管理机制,已经存在于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但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立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只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笼统的规定。例如,《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从收费项目名称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包括保证金,但实际收费中却并未体现。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也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针对矿山土地复垦问题,《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都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主要目的也是维持耕地数量平衡,生态补偿的含义并不明显。随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许多省份只能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立法实践。完善制度:在加快立法的基础上创新机制鉴于我国保证金制度的运行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加快推进保证金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系统规定保证金制度,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环境的责任,避免企业破坏、政府“埋单”的不合理现象延续。实际上,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受损的修复与资源地居民的生存发展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先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而存在的,所以“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是基本原则。企业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就应充分评估项目实施的环境污染和修复费用,将这些费用预先提取、优先保障。明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交由专业化的市场主体,建立一套基于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评价管理体系。鼓励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合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成本收益分析,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损毁补偿赔付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估与审查机制,部分收费环节发生叠加和冲突,收取保证金仍难以走出行政收费的窠臼。矿山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投资。因此,政府必须强制其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埋单”,建立健全损毁补偿赔付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公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力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矿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并对参与范围、参与程度和参与程序予以明示,使公众对保证金相关标准制定以及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合理测算标准,创新返还形式。当前,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标准不统一,且计算方式过于简单,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无法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范围,通常仅限于采空区、排土场、矸石堆等主要受扰区域,简单地把“矿山环境”等同于“矿山地质环境”,这是保证金收费标准低的重要原因。我国西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特征,建立保证金和损毁补偿赔付机制,要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及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收取标准。对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补偿问题,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要坚持矿山企业与当地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负责解决。与此同时,建议采取分阶段返还,而不是一次性返还的方式。因为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非朝夕之事,一般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西部地区的地质环境相当复杂,治理恢复难度相当大,恢复的时间会更长。分阶段返还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加快西部大开发的积极措施,不仅能减轻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达到“边开采、边治理”的效果,减少已破坏环境的持续危害性。严格矿山地质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采矿的不同阶段,都要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规划,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忽视规划执行的做法应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构建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约束力,收取的保证金应加大对地方的倾斜力度,以达到环境利益和区域经济均衡。对于西部地区,国家要在保证金全部返还地方的基础上,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倾斜,以保障其在发展矿业经济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实施更为严格的矿业权许可制度,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和塌陷、粉尘污染、原植被破坏和水源及地表水体污染治理保证金和损毁补偿的赔付比例。坚持责任到人,不仅要追究污染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环保部门领导的责任,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❻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地下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采场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3、联合开采(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采场数(个)×10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矿区面积,开采期限按采矿许可证核实的面积和年限计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确定:新设置矿山,按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中所设计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已设置的矿山,按实际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
❼ 什么是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政府为了确保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建立的一项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返还和动用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
❽ 请问:矿山缴的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两项,会计总账和明细怎样写感谢!
1、支付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采矿权核算,
借: 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银行存款
2、支付的矿山地址环境治理备用金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❾ 地质环境治理补偿金按照 什么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地下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专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属坑道口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采场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3、联合开采(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采场数(个)×10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矿区面积,开采期限按采矿许可证核实的面积和年限计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确定:新设置矿山,按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中所设计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已设置的矿山,按实际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