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治理理论
Ⅰ 如何看待多中心治理
政治上的多中心治理,是主权统一下的次主权地方分权。
至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主权在君的多中心治理,一般指诸侯联邦;一种是主权在民的多中心治理,一般是民主联邦制。
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产生于深刻的理论分析与丰富的实证分析。对真实世界里发生的各类自组织模式的广泛考察,使得她具备超越一般经济学家的视野,承接英国社会学家波兰尼的“社会秩序理论”,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其核心就是,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且能有效率的运行。奥氏的研究证明:与政府强加各项规章以及纯粹的市场化方式相比,当地社区可以独自更好地管理森林、湖泊和渔场等公共资源。一群相互依赖的个体“有可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多中心”一词现已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论框架,更成为公共物品的生产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模式之一。
首先,多中心意味着公共物品的多个生产者,公共事务的多个处理主体。作为一种治理思路,多中心治理首先意味着在公共物品生产、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事务处理方面存在着多个供给主体。试图在保持公共事务公共性的同时,通过多种参与者提供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物品,从而在传统中由单一部门垄断的公共事务上建立一种竞争或准竞争机制。通过各个生产主体之间的竞争,来迫使各生产者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增强回应性。并且,公民还可根据各生产者的相对优势,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选择。
其次,多中心治理意味着政府、市场的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不论是政府垄断还是纯粹的市场提供,都没有跳出“政府vs.市场”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从其本质上讲,都是一种单中心的治理思路,因而,也各有缺陷。政府垄断公共事务会造成公共物品提供的单一,无法满足多种偏好,而且会导致政府扩大、效率的丧失以及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市场是以“成本—效益”为核心的处理思路,因此“私有化”策略在公共事务的处理方面,会导致公共性的缺失和公共利益的不足。而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则跳出了传统的非此即彼的思维局限,主张政府和市场既是公共事务处理的主体,又是公共物品配置的两种不同的手段和机制,主张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既充分保证政府公共性、集中性的优势,又利用市场的回应性强、效率高的特点,综合两个主体、两种手段的优势,从而提供了一种合作共治的公共事务治理新范式。
其三,多中心治理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角色与任务。奥氏指出,在公共物品的生命周期中,大致存在着三个角色:“消费者、生产者和连接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中介者”。在公共物品的生产过程中,三个角色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扮演。因此,多中心治理既反对政府的垄断,也不是所谓的私营化。它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事务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而是政府角色、责任与管理方式的变化。多中心治理中政府不再是单一主体,而只是其中一个主体。政府的管理方式也从以往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在多中心治理中,政府更多地扮演了一个中介者的角色,即制定多中心制度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奥氏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为上世纪90年代初期已降治理思潮提供了重要思想渊源,并构成其核心内涵。而治理思潮既是各国政府改革的实践总结,又作为一种新的理念深刻影响着各国的政府改革。根据治理理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的中心;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应予摒弃,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变得模糊,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渐趋淡化,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空前张扬;管理对象的参与倍显重要,以期在管理系统内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在政府完成社会职能的手段和方法方面,政府除了采用原来的手段之外,还可采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以提高效率,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由此可见,奥氏多中心治理理论早已超出了诺奖委员会所谓“经济治理”的框限,已然成为一派极其重要的政治思潮与社会运动。
Ⅱ 简述治理理论的三种研究途径
治理理论体系有着不同的研究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1.“政府管理”的途径。这一途径将治理等同于政府管理,侧重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理解市场化条件下的公共管理改革,主要包括“最小国家的治理”、“新公共管理”和“善治”等 用法。
2.“公民社会”的途径。这一途径认为治理是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是公民社会部门(或称第三部门)在自主追求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创造的秩序,在公共资源管理、社区服务与发展、同业协会和跨国性的问题网络中普通存在。
3.合作网络的途径。这一途径试图在“网络管理”的框架内整合上述两种研究途径,认为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
我们现在主流的研究方向就是第三种,即网络治理,为了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
Ⅲ 西方语境下的治理理论是什么
西方影响的这个什么东西啊,这个应该是比较一个零食,或者是一个当地人研究出来的东西。
Ⅳ 什么是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大神们帮帮忙
主治理理论(Self-Governance Theory) 公共选择理论 中的“ 囚徒困境 ” 博弈 、“ 公地悲剧 ”和“ 集体行专动困 难 ”等理论模型属都说明, 个人的理性行动最终导致的却是集体的非理性结果。 为了解决集体行动的这个难题,学者提出了两种方案:彻底 私有化 ( 市场手段)和通过外部强权的监督与控制。 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人们对国家的作用不再抱有幻想的话; 那么在90年代,人们对 市场 的作用也不再抱有幻想(俞可平, 2000)。当代 公共选择学派 和 公共经济学 的代表人物 埃莉诺· 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 案例研究 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理论, 从而在 企业理论 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
Ⅳ 实现自主治理的八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一、实现自主治理的八项具体原则:
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等,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其中8项原则。
1、清晰界定边界。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2、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和)资源单位数量的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或(和)资金的供应规则保持一致。
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责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
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
8、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二、自主治理理论:
自主治理理论概述,当代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理论,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 从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四个内部变量、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自主治理的具体原则三个方面阐述了自主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Ⅵ 如何实现中国第三部门的自主治理
吴琼. 中国第三部门治理功能实现机制研究[D]. 电子科技大学, 2006.
在当今变化多端的社会环境中,第三部门的发展成为具有世界共性的社会演变趋势之一。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民主政治离不开发达的第三部门支持。对于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中国社会而言,第三部门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它是计划、集权和市场失灵的产物。在现实中,由于全能国家的惯性思维,中国第三部门的运行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在公共物品和服务领域中政府垄断依然存在,第三部门没有正常和高效的发挥它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将如何为第三部门功能实现提供合理的制度空间成为我们要思考的首要问题。 本文的基本要点如下: 一、首先明确的将第三部门定位为社会生活领域中与政府并重的治理主体,说明了什么是第三部门治理功能。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描述了第三部门治理功能实现状况不理想的现状,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第三部门功能实现所需的外部条件不完善,特别是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模式不协调。 二、其次,文章对解决问题所运用和涉及到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作了一个梳理。由于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起步较晚,目前不但没有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具体实践中也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对国外成熟理论的引介和国外实际经验的借鉴,对未来我国第三部门的健康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 三、全文的重点放在了第五、六章。依据细致的分析,并结合了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笔者得出了应在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建立政府主导的竞争合作关系模式的结论,并就这一全新模式所涉及的理论体系和实际运行机理逐一进行了分析。 四、理论上的分析只有运用到实践中才能体现真正的价值。因此在全文的结束部分,笔者就如何将这种全新模式付诸实施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在符合上述创新机制的前提下,从第三部门治理功能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的建设两个方面共同努力,从问题的深层次入手把问题解决好。 总结整篇文章,我们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对第三部门治理功能实现机制问题做了分析,也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希望对转型时期中国的第三部门的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Ⅶ 多中心治理 名词解释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以奥斯特罗姆夫妇(Vincent Ostrom and Elinor Ostrom)为核心的一批研究者在对发展中国家农村社区公共池塘资源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最早提出的。
多中心治理的基本点是改变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行政性管理和控制,让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事物领域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
这样以来,既可以降低政府直接控制乡村的成本,减少政府管不胜管所带来的失效问题,也使得乡村社会内部充满了活力。这种新的治理范式,基本目标是让乡村问题尽可能地内部化和社会化。
(7)自主治理理论扩展阅读:
多中心治理是在多中心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多中心是指借助多个而非单一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物,提供公共服务,强调参与者的互动过程和能动创立治理规则、治理形态,其中自发秩序或自主治理是其基础。
多中心治理即把相互制约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规则的制订和执行权分配给无数的数量众多的管辖单位,所有公共治理主体的官方地位都是有限但独立的,没有任何团体或个人作为最终的和全能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
Ⅷ 公共治理理论有哪些主要内容简答题,无书
1、治理的主体多元化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包括有:
a.政府部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其他公共权威)现实中的政府具有复杂的结构,地 方、中央和国际层面的政府及不同部门构成了多层级、多中心的决策体制,众多权威 交叠共存是这一体制的主要特征。
b.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只要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这些部门就可能成为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即可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
2、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
治理主体间的责任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有密切联系。
原因:(1)人们对政府全面履行公共管理责任的能力抱有的期望大大降低。
(2)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涌现大量非政府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具有满足多方面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须让政府干预的优势,所以部分公共责任转移到在公共管理领域表现杰出和勇于承担义务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身上。
表现:(1)许多民营组织向传统公共领域进军。
(2)政府对传统意义上的社会领域干预。
(3)公共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区分不像以前那样明显。
3、 主体间权利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
a.权力依赖的含义:是指参与公共活动的各个组织,无论其为公营还是私营,都不拥有充足的能力和资源来独自解决一切问题所需的充足知识和充足资源;他们必须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
b.依赖性与互动性:正是因为存在权力依赖关系,治理过程便成为一个互动的过程,于是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这种过程中便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c.三种伙伴关系
(1)主导者与职能单位之间的关系,即主导者雇佣职能单位或以发包方式使之承担某一项目。
(2)组织之间的谈判协商关系,即多个平等的组织通过谈判对话,利用各自的资源在某一项目上进行合作以达各自的目的。
(3)系统的协作关系,即各个组织之间相互了解,结合为一,树立共同的目标,通力合作,从而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网络。
4、自主自治网络体系的建立
a.治理理论与传统公共管理理论:传统公共管理理论采用单一等级制下的协调方式,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进行操纵的市场机制。公共治理理论拥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相互间的权力依赖和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其中的协商谈判和交易机制。最终必然会推动公共管理朝着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b.在该体系中各方主体为获得支持而放弃部分权力。组织和个人放弃部分经济权,政府放弃部分强制权。
c.各主体实现管理目的的途径:
(1)依靠自己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以增进理解,树立共同目标并相互信任。
(2)建立短期中期长期的合作以减少机会主义,相互鼓励并共同承担风险。
d.网络化公共管理的特征:
(1)不再是监督,而是自主合作。
(2)不再是集权,而是权力在纵向上和横向上的同时分散。
(3)不再是追求一致性和普遍性,而是追求多元化合多样性基础上的共同利益。
5、政府在社会公共网络管理中扮演“元治理”的角色
a.元治理的含义:就是作为“治理的治理”,旨在对市场、国家、公民社会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机制进行一种宏观安排,重新组合治理机制。它其实是强调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功能。
b.在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中,政府虽不具有最高的绝对权威,但它却承担者建立指导社会组织行为大方向的行为准则的重任。
c.在“元治理”理论中政府应发挥的制度作用:
(1)社会治理规则的主导者和制定者。
(2)与其他社会力量合作,通过对话、协作,共同实现社会的良好治理。
(3)要促进社会信息透明,使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充分的信息交换中了解彼此的利益、立场,从而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
(4)做社会利益博弈的“平衡器”,避免社会各阶层因利益冲突而损害治理协作。
Ⅸ 奥斯特罗姆定理内容
假定所有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没有人适于审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由于同内样的理由,不容,由于更充分的理由,人的团体不宜于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个人的利益必须与立宪权利地位联系起来;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自由裁量权;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