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发言
⑴ 如何推进国企治理现代化
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狠抓四个方面的工作。一、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的法律体系。法律是治企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贯彻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国家治”。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有关国家所有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内在矛盾、冲突,缺乏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规范;缺乏法律层面对国有经济目标、性质、功能、作用的界定;不少部门规章还存在政策颁布时间久远、脱离和滞后改革发展实际问题;不少规章制度还存在互相打架、难以实施问题,政策效果甚至与初衷完全相反。法律体系不完善、法规不统一、不规范,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治理体系现代化。当前,在这个方面要加强四项工作:一是要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对所有部门有关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统一的立、改、废,大力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形成国有企业治理法规统一、制度统一。
二是要加强国家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的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人大--政府--国资”委托代理链条,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完善国资委履行职能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形成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慵懒、懈怠。三是要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明确国有经济发展目标,明确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目标,特别是要明确国家对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目标、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区分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即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追求效益的经济组织,又要求企业提供大量公共服务,还要求企业承担超额社会义务。对百米短跑冠军要求他举重,对举重冠军要求他跳高,对跳高冠军要求他全能。鹅对鸡说,鸡对鸭讲,语言和标准都不一致。必须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标准一致、分类清晰,才能为搞好国有企业提供制度环境。
二、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大力推进政府机构简政放权,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讲个故事,2005年,五矿公司向国家某部门申报,20多亿美元收购加拿大有色金属巨头诺兰达公司,但是这个部门的几个科员、处长、司长们端坐深院高楼,认为项目风险大、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可能亏损,决定不批准,导致已经进入独家谈判阶段的收购失败。结果是,第二年诺兰达公司的价值就翻了2倍上升到了50多亿美元,五矿痛失跨越发展的良机。2006年,上海宝钢考虑广东沿海可以低成本利用澳洲铁矿石和焦炭,又接近高端钢材大市场,就向某部门申报了总投资近700亿元宝钢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但是直到2012年5月国家某部门才批准。项目审批了6年,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市场也被其他企业占领。商场如战场,企业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打仗,但冲锋不冲锋,要向千里之外的机关请示,一个请示用了6年时间,别说打战役了,太平洋战争只用了3、4年。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坐在政府办公楼里的人不比企业聪明,最了解市场的是企业家,放权吧,别审批了。
三、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大力推进国资委的变革。国资委作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成立时间只有12年,国资委自身是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生,应当说充满了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动力。但是,10多年的发展中,国资委衍生了不少事情,存在管得过多过细、干预企业自主权问题。国资委张毅主任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动员会上鲜明提出,这次国资委的改革不是修修补补,而是要痛下决心,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有的要伤筋动骨,有的要脱胎换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该管的和可管可不管的坚决不管,该放的要彻底放到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总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主要履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的的出资权、分红权、资产处置权、选聘股东代表权等权力。国资监管机构的权限要止于董事会,不干预董事会之外的事情,要和国有企业运营保持“一臂之距”。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要按照民商法规范和市场手段,进行资本管理。以往的教训之一就是没有依法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责界限和管理层级,导致行政干预不时出现,反复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定要避免历史的教训。
当前,还有不少关于“行政化出资人”和“市场化出资人”的议论。我个人认为,这个概念,我国以前没有,西方也没有,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着逻辑问题,不科学,不严谨。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出资人。行政化和市场化并不是分类“出资人”的合适标准。首先,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有企业本身,其出资或投资行为都会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其次,不能认为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就是行政化的,投资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就是市场化的,二者只是出资形式不同,本质上都是国有资本。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市场化,认为政府出资是行政化,不仅会从逻辑上否定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的出资,更会从根本上否定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本身。行政出资人和市场出资人,这是典型的似是而非、逻辑混乱、无据可依的生造概念。
四,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还有较大差距。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缺乏有效性,一些企业仍然是依照《企业法》登记注册,没有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决策层和经营层高度重合,缺少有效制衡,建立董事会的职权也没有落实,责、权、利还没有真正对等,没有依法享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权和考核奖惩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需进一步增强,董事的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切实建立,等等。
要按照三中全会的总要求,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我建议,首先要完善董事制度,国家任命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在担任时要有宣誓仪式,国有股东董事,要手捧我国宪法,庄严举手宣誓,遵守国家法律,忠于国家所有权权益,忠诚勤勉地履行国有股东代表职责。董事会应该依法享有选聘CEO权。党管干部主要应该是管标准、管原则、管程序、管监督,合理有效发挥政治影响,更多通过合法程序、市场原则选聘具有市场能力商业才能的职业经理人。要按照法律规范,依法落实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激励约束等权力,以市场化手段吸引、激励和留住具有专业水平和商业洞察力的一流人才。
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决定》提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第一次使用“企业家”概念,意义重大,实现了从“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领导人员”向“企业家”的跨越。企业家,是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领袖,勇于革新、勇于承担风险,善于捕捉变化、善于抓住机遇,是激烈竞争中创造价值的稀缺资源。未来需要营造环境,在中国出现更多像新兴际华董事长刘明忠这样的有企业家精神、有人格魅力、有卓越影响力的企业家,来引导企业实现科学发展。
⑵ 如何推进中国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更新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
管理与治理虽非截然对立,但至少有如下显著区别:一是主体不同。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理念。这一变化意味着,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主体,而且也是被治理的对象;社会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二是权源不同。政府的管理权来自于权力机关的授权。尽管权力机关授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授权,但人民授权毕竟是间接的。而治理权当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这便是所谓的自治、共治。三是运作不同。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因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常受质疑,其有效性常难保证。治理的运作模式是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治理行为的合理性受到更多重视,其有效性大大增加。
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意味着我们不仅于思想观念上不再走人治的老路,而且于政治生态上铲除了人治隐形存在的可能,最终使那种仅停留在口头上的法治无所依凭。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要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丰富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
秩序稳定作为治理的价值目标,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初级价值,更非唯一价值。第一,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第二,治理应有助于扩大人民民主。全会突出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国家治理要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要广泛发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政府的治理工作或者进行自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学联、青联、科协、文联、记协、残联、贸促会等人民团体应在引导相应群体的行为、维护其权益、化解矛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居委会、村委会应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承担更多责任;应培育壮大社会中介机构,强化其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交易成本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治理应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形成正义的社会制度。
3、把握国家治理的战略要点
我国转型时期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一是维护社会和市场秩序;二是防范、处理天灾人祸等社会风险;三是调和、处置社会纠纷和冲突;四是服务和管理流动务工人员、农村留守老妇幼等特殊人群;五是引导和监管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社区”以及类似场域。这些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如果就事论事、头痛医头,只会是事倍功半,所以必须分析实现有效治理的战略路径,找到国家治理的制高点、切入点、突破点、着力点。第一,治理的制高点是伦理塑造。治理工作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但行为是思想影响的,所以,引导思想观念、构建先进文化、塑造社会伦理,是更为根本的治理战略。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力倡导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治理的制高点。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第二,治理的切入点是源头治理。当前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历史遗留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多样多发,除各方面客观原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干部在处理政府与群众利益关系上,没有树立把改革成果更多惠及百姓的理念。实践证明,只有让广大群众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中获得实惠,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全会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现阶段不可能消灭贫富差距,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因违法违规而产生的贫富差距,这就要求反对特权,推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实现。而对于因身体缺陷、智识水平等合理差别因素造成的低收入困难群体,则应切实解决好其社会保障问题。第三,治理的突破点是群防群治。国家治理,重点在基层,关键靠群众。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善于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群众自治,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要健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努力把城乡社区建成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努力让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吸引、凝聚各方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第四,治理的着力点是法治方式。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和谐活力的长效机制。各级领导和公职人员须牢固确立宪法至上、法律权威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找法、用法靠法的能力,切实把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稳定这个第一责任和依法办事这个第一要求有机统一起来,绝不能因“维稳”而突破法律的底线,绝不能因害怕上访而迁就个人的非法要求,绝不能因个别正义而牺牲规则之治的普遍正义。
4、解决国家治理的协调匹配
目前对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已经有了共识,但还存在以下三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一,国家权力在治理主体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有人认为政府应该是在社会组织和个人治理不能或无效时才跟进,即政府治理应居于补缺地位;也有人认为政府治理应居于主导地位。笔者认为,不宜简单地讲补缺地位或主导地位。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在经济建设领域,政府必须让路。但社会治理与经济建设有区别,不宜像定位政府调节经济那样,把政府治理社会定位于补缺。在维护秩序、化解风险、处理危机等方面,政府必须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而不是等社会力量和个人无法处理时才出面。检验治理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更要看常态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果。实践证明,要有效避免小事演化成大事,关键在于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要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基层干部和群防群治力量的优势。十八大以来,中央在阐述社会管理体制时,提的不是“政府主导”而是“政府负责”,这一表述启发我们,不必纠缠“主导”的问题,而应研究功能和责任问题。第二,多元主体共治如何实现匹配、廉价合作。全会强调,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合作治理并不是新东西,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所谓综合治理,实质就是合作治理。如今,综合治理已从“社会治安”扩展到“社会管理”。但在实践中,合作治理还存在着协调性、匹配性以及运作成本等问题。因为不同的合作治理事项,会有不同的主体牵头。如果是政府牵头,可能比较容易协调,但某些社会组织的匹配性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是社会组织牵头,政府如何配合、在多大程度上配合,是需要深入探讨的。同时,合作治理也要考虑成本,既要动员多方力量,又要尽可能做到廉价,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和财务监督机制都需进一步健全。第三,社会组织如何提高治理能力。治理能力指向的是治理有没有效果,会不会“失灵”。失灵的问题,政府存在,社会组织必然也存在。因此,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建设。首先,社会组织自身要提高水平、严格自律;其次,政府要支持、帮助社会组织提高治理能力;再次,政府和个人还要监督社会组织的治理行为。
5、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创新。可以积极尝试的治理新方法有:第一,非对抗性和“软法”。具体要求是:变整治为疏导,变刚性为柔性。以治理城市占道经营为例,目前已有一些地方采用规范设立“便民经营服务点”的方法,兼顾了市民生活便利、经营者正当权益与市容整洁,达到了多赢的效果。在软法方面,应更加注重发挥激励性法律规范和乡规民约等社会自治规则的作用。第二,契约化和合作规制。具体要求是:变命令为协商,变指挥为指导。例如山东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平安山东建设中,探索出政法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社区治安防范与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相结合的“契约式治安保险联防”治理新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第三,提供服务或社会福利。具体要求是:变监管为服务,变强制为利导。例如流动人口不愿意办理登记怎么办?江苏省采取的办法是“登记积分制”,经过一定年限,达到规定积分后,流动人员就可以享受保障住房、子女上学等待遇,最后还能成为当地市民。第四,市场化和竞争机制。具体要求是:变官办为民营,变垄断为竞争。以污染治理为例,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固然不能丢,但“排污权交易”的治理方法把政府与企业间的行政关系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使得企业自觉提高治污积极性,从而控制一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第五,程序化和科技手段。具体要求是:变实体为程序,变“人控”为“机控”。注重采取程序化的技巧来处理实体上公正难辨的问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拓宽治理边界、提高治理效率、增强治理精度,排除权力、人情、金钱等因素导致的“搞例外”“走后门”现象。
⑶ 用管理学原理分析如何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管理与治理虽非截然对立,但至少有如下显著区别:一是主体不同。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理念。这一变化意味着,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主体,而且也是被治理的对象;社会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二是权源不同。政府的管理权来自于权力机关的授权。尽管权力机关授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授权,但人民授权毕竟是间接的。而治理权当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这便是所谓的自治、共治。三是运作不同。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因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常受质疑,其有效性常难保证。治理的运作模式是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治理行为的合理性受到更多重视,其有效性大大增加。
⑷ 请你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献言献策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献言献策,我认为应该是加强党的领导团结。
⑸ 什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内容 企业网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内容:
第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灵魂,当前不论是权力机关干部还是广大群众对国家治理的认识还不够到位,甚至存在很多过时的、不与时俱进的观念和思想。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刻不容缓。必须树立主体意识观,认识到自己是权力的委托者,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进一步理顺各治理主体的协调匹配,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问题的不断复杂化,国家决策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已经无力包揽一切社会事务,政府失灵现象在众多领域开始显现。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效的政府必然是职责有限的政府。将市场与社会纳入国家治理的主体范畴,建构政府、市场、社会各归其位,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撑的分工体系。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社会主体组织化发展,分散国家治理资源,在多元、集体、互动的治理模式中,解决庞杂、专业的社会问题。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模式提供坚实基础。
第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进一步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
在具体治理方式的创新上,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思路:
一是契约化与合作方式,转命令为协商,转独占为合作,为权力寻求新的合法性途径。
二是市场化与竞争方式,转官办为民营,转垄断为竞争,充分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是法治化与服务方式,转人治为法治,转管理为服务,让权力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下运行,汲取现代治理的思想精髓。
四是注重信息与科技手段的运用,善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成果武装国家治理,提高治理效率、减少治理成本。
治理理论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分析框架,是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发展。从新公共管理角度看,服务型政府的理想模式是公共治理模式,公共性是治理的灵魂和宗旨,其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共同治理,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持续互动过程。
首先,从治理能力角度看,强调将市场的激励管理机制以及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强调效率、市场化、竞争性和灵活性。
其次,从治理主体角度看,强调“三部门”合作治理。政府和市场均存在失灵现象,传统的“二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管理需求。治理主体应具有多元化,政府作为第一部门、市场作为第二部门、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共同构成治理的主体。
第三,从职责权限角度看,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公权力机构;市场是提供私人物品的私权力组织;社会组织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私营机构。三者彼此分离又相互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