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基层社会治理
1. 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上,《决定》提出哪些要求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首先要在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上下功夫。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基层治理体系的内涵不断丰富。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让基层创新的活力竞相迸发,推动形成民主协商格局。近年来涌现的“民主恳谈”“村民说事”“四议两公开”等因地制宜的基层民主探索,提出了“提、议、调、督、评”“说、谈、问、办、评”等一系列相对制度化的做法,有效补充了村/居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载体的不足,让民众真正参与到基层的常规决策之中。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还要用好科技支撑,以“互联网+治理”打通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壁垒,提升基层治理智能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归根结底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旨归。既要规范有序,又要充满活力,新格局既意味着政府服务的精细化,更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具体化。
2. 如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
这个一定要立法执法,守法,这样子才可以的。
3. 如何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自觉为全面依法治国做贡献
一、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自觉为全面依法治国做贡献就要深刻领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刻领会过去一年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新的重大成就,深刻领会2015年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社会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全国两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实现新发展。
1、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把司法行政工作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努力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2、要努力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紧紧围绕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扎实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为简政放权、投融资体制、价格、财税体制、金融、国企国资改革,为外贸转型升级、有效利用外资、实施走出去战略、多双边和区域开放等提供法律服务。
3、要努力服务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培育消费增长点、公共产品投资、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区域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广泛深入开展专项法律服务,积极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等提供法律服务。
4、要努力服务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健全便民服务机制,满腔热情地做好维护群众权益各项工作。
5、要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认真做好监狱、戒毒、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司法行政基层基础等工作,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要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深化监狱制度改革,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研究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完善司法协助体制,健全完善司法行政体系,认真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
7、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司法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执业信息公开,加强执法执业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执法执业公开、公示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4. 谁是社会基层治理的主体
社会基层治理
主体是社会群众
以及基层管理人员
5. 基层社会治理指的是什么
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专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属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当前更加凸显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这也是我国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更加完备的表现。自治是基础,因此在自治环节我们更强调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更贴近群众,让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得到落实,而不是流于形式。法治是根本,基层治理同样需要法律规范。德治为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道德的感化培育家教家风,强化邻里团结,这样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6. 基层社会治理是指什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样吗
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7. 如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适应社会治理新常态
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平台,建立高效多元的服务和矛盾疏导化解机制。
(一)整合公共资源,拓展服务功能,打造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新平台。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实行网格管理,推动干部下沉,把服务和矛盾预防化解在田间地头。
在安排好“一办”和“中心”办事窗口的轮值服务人员外,其余80%的镇干部按网格化管理包组、包片、包户模式,每周3天以上的时间深入责任网格范围内走访、服务群众,担当起政策法规的“宣传员”。
(三)注重多元治理,凝聚共治合力,力求群众的问题更多地让群众解决。
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积极鼓励培育基层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注重培育村民理事会、水利协会等矛盾化解类社会组织,引导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公共事务,反映诉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四)强化支撑保障,全面系统推进,形成常态长效活力机制。
强化信息化支撑,开通手机版社会治理服务“一册通”,网格内重要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向镇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传输,实时进行分类、交办、催办、查询、归档,实现情况及时掌握、矛盾及时化解、结果及时反馈、服务及时跟进,提高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
(7)全国两会基层社会治理扩展阅读: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适应社会治理新常态的背景:
服务群众不到位、干群关系不密切,日益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基层社会治理面临新挑战。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在党的重大决定中,鲜明地提出“治理”这一概念,将“社会管理”表述变成“社会治理”,体现了由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共同治理的结构性变化,是党在政治理念上的一次高度升华。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实质上就是要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转变社会治理方式、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这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8. 如何积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机制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之反思
面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地方政府的处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之中。早期,一些地方习惯于采取封锁消息、强迫命令等手段迅速平息事件。实践表明,这种简单生硬的做法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成为下一轮社会冲突的导火线。近年来,一些地方汲取上述教训,开始采取承诺给予好处甚至“花钱消灾”等“软性”手段来回应群众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诉求,希望通过强大的行政手段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迅速消除社会矛盾。
上述两种处理机制都可以纳入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的范畴。所谓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是指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单方压制或利益诱导等为手段,以矛盾的暂时消解为效果的处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模式确实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一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压制性”或“收买型”处理模式,其对象不是群众利益诉求所涉及的问题,而是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众本身,且其注重处理忽视预防。在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利益诉求往往交织着复杂的利益纠葛,有的还是多年积累而成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治标不治本。此外,急风暴雨式的行政化手段既无法保障对立双方争议的公正解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并加剧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精神,反思过往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倡导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曾言:“通过冲突,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社会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由此可见,社会中存在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缺少有效解决冲突的机制。同时,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无矛盾、无纠纷的社会,而应是一个存在矛盾纠纷却能妥善迅速解决的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指引社会通过完善治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社会治理,是多方参与的治理,也是依法进行的治理,政府在多方中居于主导地位,却必须把自身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且注重社会矛盾的预防。因此,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而言,必须实现从行政主导型向依法治理型、从注重处理向注重预防的转变。笔者将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称之为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以追求社会的韧性稳定为目标,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共治为手段,以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为效果。与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相比,其具有目标的长远性、手段的多样性、效果的彻底性和观念的前瞻性等优势,且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比如,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基本思路。面对乌坎村民的诉求,当地政府先依照法律程序指引村民重新选举村委会,再依法处理村民提出的土地使用、财务审计、扶贫助学等问题,不仅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还有利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核心与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而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和关键正在于此。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仅要求政府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化解矛盾,还要求政府在日常的社会治理中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有效预防社会冲突的发生。
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互动协商”的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社会治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权力。所以,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应改变以往单向度的治理体制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与民众之间的上下互动、合作协商,达成社会治理的共识,从而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摩擦,有效预防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发生。
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不仅要求政府在日常社会治理中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出现因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与民众之间的冲突,还要求政府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治理替代政治化、治安化、应急化的管理。
最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引导依法维权”的理念。面对维权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各级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依法维权”理念,并充分利用体制内的一切有利资源促使公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关键是法治方式。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法律应对应当以“预防与治理并举、重在预防”理念为指导,在预防和治理两个层面进行建构。
预防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共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决策于未知之中”,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然而,鉴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中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大调整的复杂性,完全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现实。为此,应当建立回应型法律治理机制,塑造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同时,还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发挥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的作用,捍卫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唯有如此,社会转型中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化解,社会运行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9.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上,《决定》提出哪些要求
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归根结底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专题,以让人民群众属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旨归。既要规范有序,又要充满活力,新格局既意味着政府服务的精细化,更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具体化。从找准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入手,为发挥群众主体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可持续机制奠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创造过程,必将见证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灿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