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整改整治 » 农资整改

农资整改

发布时间: 2021-02-09 23:09:42

1. 2015农村土地整改有没有新政策

2015年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全文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2. 材料一 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

材料一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内济活动,属容于法律手段;材料二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属于经济手段;材料三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属于行政手段。

3. 从现代公司角度提出改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议

中国的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中国供销合作社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的中国供销合作社联合会(2005年1月30号第二次修订)的第二个定义供销合作社的性质的文章。有一个明确的四个含义:第一,供销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其次,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合作经济组织;三,供销合作社是一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第四,供应和市场推广的合作是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民成员集体所有权的性质。
中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定义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1995联合会]文件,称为“第5的中央文件”)。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供应和销售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根本的目标,深化改革,改革是成功的关键。 “中央强调,要实现这一目标,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三个坚持”,第一是“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供销合作社内部管理责任制应该以各种形式来实现,但无论实行什么样的管理责任制度,它可能没有改变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在各级供销合作社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缴纳税款,质量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自主性,依照法律规定。“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原则,按照入社自愿的,充分体现了它的质量,供销合作社,真实地反映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 “可以清楚地看到从上面的表达式,中央5号文件规定的供销合作社是农民,”集体所有权性质“,”质量“,”合作经济组织。 “
供应和产销合作社在政府,市场和农民,官员,也和也的人。”
首先,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官办”的群众组织供销合作社章程。国家机关和机构通过法律,法规来确定的职能和工作规范。政党和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协会,学会,基金会等)和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的发展需要澄清的功能和规格。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托付的任务由政府行使一些政府职能授权出席政府会议。政府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协调,支持和监督。 “国务院关于解决目前的供应和销售合作社,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国发[1999] 5号文件,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全国供销合作社与省,市(地)级联社会应大力精简机构,瘦身肿胀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在同级别,不再执行企业提取管理费“,从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各级供销合作社,仍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功能,并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处于同一水平。中央政府已经批准了国家供应和销售合作社,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实施的“公务员法”“供应和市场营销合作社或县级以上的过程中,包括在参考公务员管理的范围是不可避免的。熊协会,供销合作社或县级以上党和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的群众组织,如工会,协会和其他功能,上,下接触密切的关系,协调,指导和责任,只能由政府预算,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官办”的经济组织。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功能,供销合作社一般都有自己的社会企业。其他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不允许做生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适用的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农产品,一方面,农产品“卖难”已成为一个不容置疑的;另一方面,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收购农产品流通“低价格”等于钳制住农民收入的“瓶颈”。为了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例如,农业税减免,粮食补贴的实施,等等。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这些措施给农民带来的好处被抵消了价格上涨的农业生产,许多农民真的不是很多实惠。这样一来,农民的惠农政策,该国的市场流通拦截,放不进。由于产量高,农资价格,农业生产成本降不下来,农民的收入可以实现的。在当前状态下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有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或所谓的“媒体”。通过市场的运作,通过市场运作,政府的富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农民,农业产品的市场价值,实现收益的目的。的载体是与政府之间的农贸市场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载体,为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是相同的,作为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在市场上参与经济运行中的主力球员。所不同的是,在市场的运作,而??不是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农业生产补贴,直接补贴(补贴)“到”暗补“变”输血“为”造血“,动员和发展农村流通市场价格的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特殊载体换句话说,农民的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力。供销合作社依靠一些政府职能和财政资源,而不是政府参与的市场运作,规范市场价格,达到宗旨,以帮助农民增收。
三,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清除,中央5号文件:供销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和提供综合服务。农民社会目的“应在各级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摆在首位,一切活动应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良好的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供应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必须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激进的农民,农民之所想,做营利为目的,党的惠农政策,农民可以实现农民成员和政府,真正的农民。
四,供销合作社是混合所有制,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组织。县级或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某些功能政府开展其支出的安全性,操作的公共财政补贴农业和农民的专项资金,农村流通市场的监管,这也是一个社会企业的国有投资控股,并享受国家农业相关的许可这些结果清楚地表明国有国营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同时,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区和专业社区,吸收农民的股份,以支持农民发展生产材料的专营权。 ,市场准入,增加收入的目的,但也反映了农民集体所有的股份联合和股权??的农民联合合作民有,特点的人,为人民,集体经济的特点的特点,而且民营经济,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功能供销合作社
中央5号文件规定:“中国供销合作社联合会,联合会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举办的领导的国务院,其功能和任务: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联合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引导发展和改革供销合作社联合会;组织,协调,管理重要的农业生产,农副产品经营按照政府的权威,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引导的业务活动的供销合作社联合会,和促进的交换的商品在城市和农村,宣传和贯彻了党的中央委员会,国务院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对农村经济工作的;代表的中国合作社,以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活动。 “这也是全国供销合作社总水平的功能,以确定拟议的框架。
中央5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目前,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向前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广大农民迫切需要的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进入市场提供各种,国家还需要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指导和调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作用,在这些领域承担的责任。 “这是一个定义供销合作社的职能。”负起责任“,在全国加强农村经济要求的供销合作社”,积极整合一系列的经济和技术服务,为中央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农业,农村和农民,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以有组织的方式文件明确提出,为了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密切接触农民。
中央5个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在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你可以托付的任务政府行使某些职能由政府授权的政府出席有关会议的政府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和支持。“
中央5号文件还要求:”各国政府各级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考虑其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该是积极的承诺和数量和质量完成任务的行动和社会服务的国家委托的任务由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应当给予赔偿造成的损失政策。供销合作社承担重要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的国家储备任务,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一些政策,以促进农民增加他们的收入,”指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其促进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重视的作用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供应生产。 “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供销合作社的创新服务,开展广泛的联合,合作经营,加快建设现代商业网络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物资供应服务200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出:“供销合作社,推动开放式办公社会发展的联合与合作,以提高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上述文件,重点对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以下几条:
1,与政府职能的重要的农业生产,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管理;
2,积极承担完成的全国委员会的运作和社会服务任务的质量和数量;
3,积极全面的一系列经济和技术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物资供应提供服务; <BR / 4,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以有组织的方式;
5,促进城乡商品交换。
根据上述文件,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可以概括如下:
1,行使一些政府职能授权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农业和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管理;
2,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积极承担和完成委托任务的状态,商业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BR /密切联系党和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积极提供了全面的经济和技术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生产和流通的农产品和农民,生活供水服务 4,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以有组织的方式,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促进商品的交流。
三,供应和供销合作社的工作
任务的供销合作社,中央5号文件做了明确阐述如下:
“必须坚持为农业提供综合服务,农村和农民的社会目的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把重点放在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不断满足农民的需求,产生了许多生活的实际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一个简单的事情,不容易得到数以百万计的家庭,分散经营与大市场是连接在一起的。“
”在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服务为农民首先,所有的活动应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服务,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经营合同的形式,大力发展农业营销活动相关的系统,代理制和利润汇回系统,和农民建立稳定的关系购买和销售的农业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求,有利于城市和农村的经济活动的繁荣,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供销合作社组织的采购和销售服务机构转型对农村经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为龙头加工和销售企业,产,供,推动建立农业商品基地和市食品基地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和其他二级和三级组连续操作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经济和技术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在积极全面的系列。“
”草根供应和销售合作社,完成一个全面的服务组织,根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急农民想所想,做农民需要的,良好的产前护理,分娩和产后服务,运行村级综合服务站和庄稼医院,及时,良好的质量和数量,生产供应工作,帮助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解决农民很难买到,是难以解决的问题。适当的调整,以基层社区建设社会规模,运营效率提高,规模在有条件的地方,大集镇为中心建立了社区,实施和社会的住宿店,扩大经营规模县联社作为一个领导者,和广泛的农业产品“购联销“和工业”JPS分布,提高规模效益。 “
”供应和供销合作社的,被控提供系统化的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和支持各级政府和利益的供应供销合作社,并保护他们的组织的完整性,
四,供销合作社的作用,
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力量,农村经济的繁荣。中央5号文件给予了充分肯定:“在过去的40年中,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促进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商品交换中,确保市场供应,大量的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供销合作社在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视加强供应和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富集利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应的问题,供销合作社本质上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不只是机构改革的供销合作社,特别是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整体情况的全面发展的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涉及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和流通,影响范围广,政策党委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农村经济出发,加强领导,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这项改革有组织的,一步一步的,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深入的看到实际的结果。“国务院的文件,指出: “经济发展合作,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在农村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加强,不能削弱。“在这个阶段的发展在农村地区的生产力,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从实际出发
大胆探索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中央一号文件5,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改革指明了方向。对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与农民密切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市场中的主力球员,其业务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中介服务活动,主要依靠非政府组织管理。适应的客观要求,供应和销售合作社,在各级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已的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玩家政府和农民之间,农村流通市场承担政府监管,和支持农民进入市场的特殊功能。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政府服务“三农”的得力助手。根据实际需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由政府授权行使一定的功能,基层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发挥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供销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还可以享受垄断,特许经营,以及国家赋予它的特殊权利。与此相适应,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有责任接受政府采购和销售。按照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供给和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支持和监督。供销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载体,为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己的利益。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供销合作社的成员的主要目的,必须建立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实力其自身为农服务。一定要坚持做社区的目的是提供全面的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供应和销售合作社,真实地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要实现的目标,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全面的服务,切实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参与国外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利益的成员,社团的性质和企业性质的特殊的经济组织,以实现农民维护自己的利益,以促进目标共同富裕。
国务院文件指出:“基层社区应直接反映在农业用途,合作经济的性质。” “基层社区努力开拓城乡市场,为农民拓宽服务领域,提高为农民服务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为一体,导致大量的农民,尊重农民的意愿,那里的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必须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商品上的国家专营,特许经营部门应当委托基层社区,农村代购代销。“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连接城市和农村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市网点设施和良好的消费合作社。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促进商品的交流。
供销合作社振兴,改革和发展不能脱离政府职能给定的位置。没有相应的政府职能,供应,供销合作社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依靠我们积极开展工作,争取政府职能,从不同的角度不是唯一的,但也对我们的思想为基础的实践为基础的理论,找到了可行性意见,为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政府和建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支持农民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应该而且必须通过市场的运作进行。这不仅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增强农贸市场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和农民之间需要有一个能够参与经营市场的中间链接,既熊一定的政府功能,以支持农民作为自己的责任,但同时法律行为能力参与的市场运作,在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帮助农民到农民手中的惠农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的市场运作。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承担这个任务。因为,作为一般的市场参与者,盈利的目的,这是不可能的,要坚持农村服务的宗旨。的历史和现状的供应和销售它这个中间环节,而不是替代其他政府部门,经济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最佳选择。为了让更多的宣传,政府,特别是领导,国务院决定接受这个观点,供销合作社将有新的发展机遇。

4. 河务局修路占用我家承包的耕地及农机农资存放场所,镇政府为了配合河务局修路,说我家的农资农机存放场所

如果你家的农资农机存放场所没有得到批准
就是违建
让你拆没有问题
问题是这土地的使用权是谁的
这个是本质

5. 现在农资市场漫天卖价为什么不整顿

现在农资市场漫天卖价,为什么不整顿?现在没法整顿,因为市场的子局太乱了

6. 怎样进行农资示范店建设与管理要求

2011年全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督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积极推行信用监管,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和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杜绝甲胺磷等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均达到88%;种子质量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止;肥料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和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合格率明显提高;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管,兽药产品总体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示范店”试点取得成效,农资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
种子:继续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重点加强对上年企业核查、市场检查、质量抽查有问题企业以及农业生产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检查,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开展春季、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重点打击套牌和制售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种子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实现产品可追溯;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和覆盖面;严格品种审定,规范品种命名,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
农药:坚决查处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查处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以及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蔬菜、茶叶、水果等作物上禁、限用农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肥料:严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
兽药:强化兽药GMP后续日常监管,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坚决取缔国家禁用兽药、无证无照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重点监测饲料中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反刍动物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加大对高铜、高锌等超量添加行为打击力度。
水产苗种: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二)重点单位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等,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三)重点区域
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县,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批发主体聚集地区,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以及县域交界处。
四、工作任务
(一)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五周年,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放心农资产品宣传月活动,在春秋两季集中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健全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并协调相关部门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禁用的高毒农药要继续加大清缴力度,逐步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黑名单”制度。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开展质量抽检,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活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处理,涉及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检测结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抽检,提高执法效能。
(四)创新农资供应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典型经验,加大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和放心农资“示范店”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五)实施分类监管,推进诚信建设。各地要加快探索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农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质量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建立信用平台。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要组织精干力量,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案件线索,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对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要集中整治,坚决查处,防止反弹。不断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七)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能力,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构建打假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二)强化属地责任,落实综合执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将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要制定农业综合执法规划,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要积极争取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执法办案设备,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构建监管平台,完善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监管工作档案,加快农资监管网络建设进程,构建信用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直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农资法律法规,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督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督查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通报表扬。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3月份,组织收看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1年农资打假工作,细化各项具体行动方案。
(二)2-4月份,一是组织各市、县农资打假监管系统用户管理员培训;二是组织开展放心农资“示范店”建设;三是指导各市、县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3-4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现场培训咨询活动,主要通过横幅、标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强势宣传,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和现场咨询培训活动。
(四)3-4月份和8-9月份,在春秋两季供种旺季组织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五)7月份,总结上报上半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研究下半年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全年工作任务。
(六)9-10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进行市场整顿,开展秋季督查,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七)12月份,总结2011年工作,检查各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7. 农村上班族在农村有住宅,土地整改中有补助吗

2015年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全文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