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规范执法突出问题承若整改工作
基层工商是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前沿阵地。钱晓钟局长讲:基层工商是工商部门这棵大树的根,根牢了,工商部门的形象就上去了。所以,基层工商能否履职尽责、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事关全局,将直接关系到工商机关的整体形象和工商事业的发展。
目前,虽然基层工商在维护市场主体准入秩序,规范交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基层工商履职不到位、监管乏力等问题仍显突出,基层工商人员的素质和履职现状与当今经济迅猛发展以及严峻的监管形势相比,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笔者认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念束缚了基层工商履职和监管效能。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表明了工商部门以监管为轴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履职机制初步形成。这就要求基层工商在日常工作中要以监管为导向,正确处理监管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但事实上,多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基层许多工作人员思想陈旧,进取心不强,监管理念不能与新时期、新职责的要求相适应,为监管而监管,不能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服务、执法、维权之间的关系。
二、素质制约了基层工商履职和监管效能。受队伍结构、干部体制和传统业务的影响,基层工商执法人员一定程度上存在知识层面偏低、业务简单肤浅、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偏重于维持简单的传统业务,执法技能和技巧单一,缺乏创新能力。二是疲于应付日常工作,只局限于按部就班地按俗套操作,对一些突发性工作和新的执法领域显得束手无策。三是缺少复合型人才,精通法律、会计知识、商品知识、计算机等现代办案知识和技巧的高、精、尖人才缺乏,致使许多监管领域不能涉足,与实现高效能监管、达到高质量服务的要求还有差距。
三、体制影响了基层工商履职和监管效能。目前,县局以上工商机关内设机构是按职能以“条”设置,而基层分局则是按监管区域以“块”设置,基层分局接受“条”、“块”双重领导和多项业务指导,承担来自辖区“块”的工商管理职责和监管风险。而上级机关内设机构囿于职责区隔和任务的驱动, 许多监管执法工作缺乏统筹和协调,造成对下监督指导过于分散和缺失,导致基层工商难以与之形成有效的互动,造成有些管理工作无所适从或疲于应付,工作效能不高。
四、机制限制了基层人员履职能力的提升。在人才任用机制上,受体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年轻、专业性人才缺乏,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不够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内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够规范。
基于以上分析,基层工商提升基层工商监管效能,达到固本强基、履职尽责目标,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认清形势,提高履职尽责重要性的认识。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大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工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工商部门履职风险更加突出。一方面,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的监管责任明显加重,监管对象日益多元化,监管内容更加多样化,监管形式走向现代化,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压力不断加大,履职风险更加突出。而基层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还相对较弱,量大面广的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让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倍感压力。因此,我们要清醒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以“与时俱进履职尽责、适应形势狠抓监管”的思维,找准定位,科学探寻,加强监管,全面履行管理职能。
二、提高素质,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基层工商处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第一线,许多具体工作要由基层去开展和落实,可以说,基层工商干部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职尽责到位,事关工商事业的发展和工商的整体形象。所以,基层工商要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从强素质、练内功上下功夫,加强学习和岗位练兵,抓好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是要加强政治学习和修养,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增强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加强法律学习,执法的必要前提是知法、懂法、会用法,要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对工商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学习,谙熟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应用,使每个人都成为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的行家里手。三是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对商品知识、会计知识、电脑知识、写作知识等知识技能要认真学习和钻研,做到常学习、勤操作,学会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操作技能,提高我们的监管执法工作效能。
三、固本强基,加强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工商履职效能。首先,优化配置抓机制建设。一是完善用人机制,科学用人、用人唯贤,重视干部交流、聘用和选拔,使一批顾全大局、业务过硬、善于学习、扎实敬业的干部进入执法重要岗位,成为我们基层工商执法的中坚力量。二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有的放矢地开展执法培训、学习、研讨、技能演练等活动,使整个执法队伍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三是完善执法办案机制,整合执法资源,优化执法人员、机构、职能配置,强化基层分局在辖区内执法监管权威,大力提升一线执法办案水平。四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以鼓励学习和工作业绩、增强责任意识、激励斗志为主旨,进行督办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相结合,不断完善执法队伍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永葆基层工商队伍的活力和执法战斗力。其次,完善制度抓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是工商部门保持旺盛生命力、战斗力的根本。当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监管形势日趋严峻,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我们基层执法监管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清醒地认识到加强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针对问题研究、探寻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要通过加强各种制度建设,使基层工商各项工作和行为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依法、科学、规范;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干部的言行举止;建立廉政制度,廉洁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督办考核制度,定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再次,规范言行抓形象建设。基层工商是执法前沿和展示工商形象的窗口,加强形象建设可以说成在基层、败也在基层。在新形势面前,基层工商队伍应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既要树立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形象;又要树立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也要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政高效的办事形象;还要注意风纪严谨、举止端庄、体态适度的仪表形象,充分展示现代基层工商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突出重点,全面履行职责。以监管为重心,努力实现“四个统一”。在服务、发展、执法、维权等方面全面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加强服务。一是要强化服务意识,把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关注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时刻想着服务,自觉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优质服务。二是完善服务手段,健全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规范业务操作,创新服务方法,让人民群众满意。三是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四是大力开展服务工作,将服务融入到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在登记、监管、执法、维权等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市场主体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力促发展。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大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有利于发展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出发点,把优化经济发展作为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履行工作职能中谋划发展,在办理执照时想到发展,在执法检查时维护发展。围绕招商引资、企业改组改制、项目建设等,立足工商职能,主动提前介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手续,做到繁事简办、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同时,大力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尽心维权。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重点,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热情接待和受理消费投诉和群众举报,无论是一双鞋、一件衣服、一个电筒,只要接到投诉,就及时受理、妥善解决。同时,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消费维权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网络“天眼”作用,实现维权投诉的方便、快速、省事,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最强有力的手段是监管执法。市场监管是工商部门职责履行的“重头戏”,所以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强化责任意识,要以监管为重心,提高监管水平,拓宽监管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在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加强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整治。同时,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对危害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勇于负责、执法如山,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安全稳定尽职尽责。
总之,基层工商是工商事业的基础和根本,只有我们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在完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在全面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前提下,履职尽责,务实工作,基层工商的监管执法效能才能提升,工商的神圣职责才能得以实现。
『贰』 行政机关对执法对象作出的整改通知书是否要向社会公示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责任整改通知书,是直接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3.要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应当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城管局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明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和范围。
二、公开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执法结果。
四、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答复工作的监督制度。
六、公开处理违法案件的廉洁监督机制。
七、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制度上墙、印发宣传小册子等方式。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城管系统各单位应按照以上内容,结合自身执法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准确、及时、全面的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作风纪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严格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二、城管局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一)城管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当事人和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二)对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所反映的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查处,并及时反馈。
三、机关法制督察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属各执法队伍进行监督,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城管执法违法案件。
四、法制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接受群众对执法队员的投诉工作;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是否正确;
(七)执法人员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所以要。
(八)其他应受监督的事项。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进行审查;
(七)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七、法制督察室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政行为,报城管局予以撤销或纠正;
(二)对超越执法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法制督察室建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规程为保证城管理执法人员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告知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无论适用简易程序或适用一般程序,都必须首先履行告知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律效力。
『叁』 急求:纠正执法问题 促进公正执法 心得体会
促进工正执法心得体会
自院党组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在政法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部署,会议期间与之后我又反复深入学习了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与市院姜伟检察长的重要讲话,使自己受到了教育和启发。
首先对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有了重要认识。
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深刻指出,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确保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是从源头上减少涉案上访的治本之策,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是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是高检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所确定的,是检察工作总体思路的核心内容。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一贯地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个主题的内容。在落实检察工作主题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并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规范执法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公正执法的保证,也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途径。
二是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是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高检院提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是:“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这是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化。检察工作能不能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关键在于这个总体要求能不能在日常工作中落到实处。如果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了,人为因素就会大大减少,总体要求就有了保证。
三是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是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重要途径。具有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能够有效防止违法违纪和冤假错案发生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根据院党组对这次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部署,自己一定用实际行动积极响应,深刻认识这次执法不规范的实际问题。要通过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从思想上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第一,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坚持学习《为人民服务》等经典著作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掌握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央和高检院关于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文件精神,向任长霞、王玉山、魏艳玲等先进人物学习,时时刻刻面联合体以他们的模范执法行为鼓舞鞭策自己。第二,吸取反面教训,总结执法方面经验。选择学习一些因办案不规范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使当事人长期涉案上访,影响社会安定等案例,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从中得到教育。第三,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树立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执法理念方面取得新的进步,为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第四,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刻内涵,正确处理好专项整改与抓好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在参加专项整改活动的同时,自己所承担的办公室工作,要全面及时的完成任务,为院里的各项业务工作服好务,为领导的决策当好参谋。
总之,这次专项整改活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保障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讲话和中央政法委的部署上来,统一到高检院新部署和要求上来,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重视上来,抓出成效,使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真正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肆』 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整改承诺
龙华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整改落实阶段是体现学习实践活动成效、让群众得实惠的关键环节,标志着学习实践活动从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阶段的思想层面进入了实践层面。根据区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部署,为确保将龙华区司法局解决问题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龙华区司法局把整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坚持争先创优,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平安龙华”为主题,查找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与正规化管理活动结合起来,解决影响龙华区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大事、难事、急事以及关系民生的实事,努力使领导干部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更强,党员干部模范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表率作用更好,群众对科学发展观的满意度更高,真正达到干部受教育、发展上水平、群众得实惠的目标,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平安龙华”作出应有贡献。
通过整改活动,以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为重点,以尽快解决好一批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具体问题为突破口,研究龙华区司法行政工作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在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思路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服务为民的思想,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思考和谋划,做实做强司法行政工作。要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直接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实际成效,使人民群众对龙华区司法局科学发展的满意度更高。
二、整改原则
坚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马上能够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创造条件限时解决。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改工作由区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科(室)具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涉及面广、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由局主要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对解决问题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整改。
三、整改的重点事项
虽然龙华区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建设科学发展“平安龙华”的目标任务,联系龙华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龙华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还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问题
一是有“求稳怕乱”的保守思想。存在着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现象,往往习惯于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和传统的观念来开展工作,对涉及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深层次的改革问题,思想还不够解放,步子迈得不够快、不够大。二是有“小进则满”的骄傲情绪。对过去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如对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自我满足,主动寻求自我突破、自我超越方面做得不够,乃至出现“前有标兵、后有追兵”、“标兵越来越远、追兵越来越近”的紧迫局面。
(二)统筹发展问题
一是各项工作之间发展不平衡。龙华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大部分工作,如普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均走在全市前列。但是,有的工作,如法律援助、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延伸,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基层司法所在软、硬件建设上有一定差距,街道的要好些,乡镇的要差些,使得有些司法所的工作未能更好地做到统筹兼顾,充分发挥职能优势。
(三)改善民生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要在“民心工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是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还不够广,办理程序还不够规范、简便,还需要在实施好“法律援助便民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畅通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和提供便捷有效法律援助的渠道。二是人民调解在广泛开展涉及民生问题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做到善于运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继续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引导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消除矛盾纷争。三是推动法律服务工作重心向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民生转移方面,还做得不够。特别是在积极推进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进乡村方面,还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衔接。在探索法律服务为民生建设服务,如对实践中相关政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已经出现实际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如何为政府决策和依法行政提出最切合政策法律规定的、科学的处理意见,还有待于加强。
(四)人才队伍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增多,对我们队伍的综合素质、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的队伍在如何履行好职责、发挥好职能、提供好服务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队伍综合素质不够高,业务能力不够强,服务质量不够高,司法行政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
四、整改的具体措施
为了将整改工作扎扎实实抓落实,龙华区司法局党支部高度重视,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解决问题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筑牢司法行政建设“平安龙华”的基层基础。
一是增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坚持重心向基层下移,政策向基层倾斜,力量向基层倾斜,强化基层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基层建设联系点制度,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真心实意为他们排忧解难,满腔热忱为他们服务。
二是建立健全基层法律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长效机制。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保证法律服务质量。
三是统筹内外部资源,加大司法所建设的力度。对内要落实增加人员编制,配齐配强人员、装备,把握全区的资源优势与实际需求,统筹分配资源,以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职能作用;对外要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基层理顺关系,争取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司法所建设。
四是加快基层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强基层信息网络建设,以促进全区的工作经验交流,共享资源,进一步地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获得法律服务提供便利平台。
(二)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打造司法行政工作新亮点。
一是深化和延伸“法律六进”为主题的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主题活动打造成为开展“五五”普法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平台,打造成为具有龙华特色的品牌。
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卡”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确保法律援助便民卡实施的相关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三是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格局,擦亮人民调解品牌。实施镇司法所和法律事务所“所所结对”活动,并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所所结对”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乡村,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人民调解案件指导工作,提升基层法律服务的水平,提高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
(三)全面推进司法行政人本意识建设,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一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要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援助便民卡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继续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请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规范和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指派程序,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证明操作规程、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服务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决策建议和法律论证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全面推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筑牢司法行政建设的组织基础。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建设“科学发展思路好、科学施政本领好、科学发展机制好、科学发展绩效好、科学发展作风好”的领导班子。
二是落实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要开展各种警示教育,健全责任制度,让干警树立忧患意识,杜绝一切违法违纪现象的产生。要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加大从优待警力度,切实关注干警的心理健康,化解各种职业风险,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强宣传表彰工作,大力宣传表彰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大司法行政干警培训制度,积极探索从各方面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三是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司法行政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党风政风警风行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继续实现龙华区司法行政系统 “零违纪”的目标。
五、加强整改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这次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工作任务重、要求严、标准高,事关活动成果的实现和巩固,事关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大局,事关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对龙华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党员的一次重大检验和考验,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出成效。
(一)齐心协力抓全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高度重视这次整改措施的落实。建立集体整改责任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属于班子集体解决的事项,由局长符积冠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牵头,班子成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工作计划,共同领导和组织实施。局党支部成员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要立足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坚持分工不分家,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明确责任抓落实。进一步明确党组成员分工,大力落实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原则上属于谁分管的工作谁负责抓落实;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不能及时落实的,要分析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确保尽快落实;对重点问题,分管负责人事前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可以马上办理和解决的,立即办理和改正,对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讲明,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强化监督抓促进。实行领导班子成员间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对整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督促,促其尽快落实。由广大干部群众对党支部的整改措施给予严格的监督,对能够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可直接向局党支部反映,局党支部一定立说立行,付诸行动。
『伍』 实践中监狱执法管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监狱民警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根据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内容提要:当前,监狱系统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执法管理问题,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无力、管理无为的局面,形成了监狱管理工作难以突破的困扰,严重制约着监狱的改革与发展。只有着力整改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和管理能力与水平,才能实现监狱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监狱民警 执法管理 规范化 法制化 问题 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监狱通过民警规范的执法管理活动,实现对罪犯的惩罚、矫治与改造,这必然形成监狱民警作为管理者与服刑罪犯作为被管理者鲜明的矛盾关系。监狱管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质量,实现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标 ,严格规范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落实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是应当的、必要的;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约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认同管理和服从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作者做为一名基层的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困惑,通过对当前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从依法治监,推进监狱法制建议的角度,提出了广大民警共同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思路和建议,以引起大家共同关注和深思。
一、目前监狱民警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新问题
当前,监狱系统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矫治功能,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监狱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监与全国监狱一样,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问题,同时,由于对罪犯的惩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监狱民警在规范执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无力管理无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民警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严而失当、宽而失度的问题
一方面,极个别监狱民警法治意识淡薄,无视法规和制度的严格要求,为了在罪犯中树立自己的“威严”,错误地将严格管理与把罪犯整怕、“治服”划等号,迷信“三句话不如一巴掌”。由此,在对罪犯合法权益全然不顾,心血来潮,随意处置,以罚代教,甚至张口便骂,动辄体罚;另一方面,个别民警对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许多于要求,“理解”多于约束,口头批评多于照章处罚。该处罚的不处罚,该惩戒的不惩戒,对监管制度熟视无睹,对禁令充耳不闻,视罪犯为“弱势群体”,无原则地主张“善待罪犯”,对罪犯的要求表现出少有的热情和关心,捎书带物,多有迁就。前者从根本上背离了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损害了监狱机关的严肃正义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对监狱更大更多的不满,加剧了罪犯与民警的对立;后者模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混淆是非,是对规范执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职能的严重淡化。
2、民警对罪犯怕管、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日渐凸现
当前,监狱押犯成份日趋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期而至,特别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价值观念扭曲,角色意识淡化,反社会意识增强,挑衅民警对抗管理现象比较突出;而建设法治监狱,对监狱管理提出的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使得监狱管理活动的难度日益加大。监狱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环节、全时段不离人,24小时不脱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卫和震慑的警械具,特别是井下民警置身于安全威胁当中,一些人产生了恐惧、烦躁、焦虑心理,对自身安全充满忧虑。加之,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有出现,以及检察机关对监狱民警执法管理活动的过分干预和不当追究,导致监狱民警职业风险日益增加,担心由于失误受处理甚至被刑事处分而丢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发出了我干了一辈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比如:浙江省某监狱民警强制罪犯“面壁反省”,因为《监狱法》规定的处罚中没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区和杭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曾有三名女干警因为一名女犯人不服从管理,得了病又坚持不去医院,多次教育、谈心,就是不听,还和干警硬顶着干,三名干警一生气,运用了警棍,谁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胀得很大,结果膀胱破裂,人死了,这是明显的过失,而且是职务行为,结果三名女干警都进了监狱,三个家庭破裂,后来一名女干警疯了,两外两名女干警不断申诉,直到现在。)在不少监狱,驻监检察人员对监狱民警管理工作横加指责,随意“修理”监狱民警的事情也常有发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顾虑重重,对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权害怕用,有权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当“和尚”不撞钟,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装聋作哑,见问题就绕或直接上交。这种明哲保身,失职失责,“不管事情不得过”的不作为现象,导致监狱管理失规失范,民警之正不压罪犯之邪,使得对罪犯执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执法管理显得苍白无力
目前,监狱在对罪犯的管理中,由于缺乏足够明确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既有法规制度笼统不配套,也有不同层级的规章有冲突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无策,执法管理效能不断下降。比如:各个监狱对大量原判和余刑较短(无法判刑、假释)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方法和管理手段。在行政处罚方面,《监狱法》只规定了警告、记过、禁闭,且适用上也只针对少数顽危犯。监狱民警常用的(如会议批评、责令写检查和监狱规定的如暂停接见、打伤他犯赔偿等)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却是于法无据。对有能力而拒绝劳动的罪犯,通过何种办法“强制”其参加劳动,未有明确规定。面对大部分罪犯,很多时候监狱民警只能不厌其烦地“磨嘴皮”,进行批评教育,这往往效果不佳。不少民警深有感触地说“管了几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么管了”。以致于很多民警在执法管理工作当中,面对罪犯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些罪犯规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动向、新花招,显得手足无措,无力及时应付和处置,这严重削弱了监狱对罪犯的执法管理功能。
4、对罪犯惩戒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损害了监狱执法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正义性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中,心怀不满,留恋往昔,渴望摆脱关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极改造,规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搅蛮缠的行为更是时有发生;对抗管理,顶撞刁难民警,自伤自残,要求禁闭,威胁挑衅民警,甚至给民警栽赃诬赖的问题也并非鲜见。不少罪犯寻衅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严管禁闭之后,今年的“好处”没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疯狂咒骂民警并且扬言出狱后进行报复,影响极其恶劣,监狱却无可奈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的诸多条款,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处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间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悬殊。监狱民警肩负刑罚执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等事情:两名罪犯,犯罪情节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长短却很大。如:同是盗窃公私财物,金额相同,一个判三年,一个判十年;同是犯受贿罪,受贿10万元判刑十年,受贿千万元,判刑也是十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两样的犯罪情节,判决的结果不一样。为什么不一样,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这么认为。判重者认为法律对自己不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警察民警审阅一份又一份刑事判决书后,也禁不住发出感叹: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弹性?较大的法律弹性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我认为,法律上的过大的弹性,给腐败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证,给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难度。 )还有1997版《刑法》和《监狱法》针对罪犯的反改造行为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该罪名设立已有13年,但是时至今日未见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使得该罪名仅存于法典当中,对狱内罪犯大量的破坏监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动无法给予及时的正当惩罚,不仅损害了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还严重破坏了监狱机关的正义形象。
二、在监狱民警中提升执法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有通过大力纠正和改进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1、强化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从优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质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强警投入,优化基层警力的配置,改变监狱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现状,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关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预机制和身体疗养康复机制,减轻其心理上压力,从优待警,振兴和铸造监狱民警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浩然正气与坚定信念。
在对罪犯进行管理活动中,民警能够视法律法规为根本,不越职权,不违法违规,一言一行有依据,一言一行不逾规,时时守法,事事合法。作为监狱民警要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严肃规范地管理罪犯,讲正气,扬正义,以法立威,树立执行法律捍卫法律的严正形象,严格约束罪犯行为,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同时,加强文化和理论知识学习,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对刑罚的执行力,模范遵纪守法,规范管理行为,慎重、正确地行使管理职权,为罪犯树立守法榜样,通过正义威严文明的监狱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导罪犯遵守监规纪律,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着力提高监狱民警的规范执法管理的能力
监狱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管理,是通过监狱民警的规范的管理活动实现的,因此通过创新,以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民警管理规范》、《狱政管理细则》、《刑罚执行细则》,以及修订《罪犯监规纪律》、《罪犯行为规范》为突破口,健全并完善罪犯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配套、细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尽快改变监狱民警的管理活动基本靠嘴(批评教育)、可供选择的办法措施太少的尴尬局面,以解决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严管禁闭处罚甚至对批评教育毫不在乎的问题。严格落实对罪犯学习、劳动、餐饮、娱乐、卫生、训练、休息、考评、谈话、奖惩的标准管理和全天候、全过程直接管理,明确规定从宽和从严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减少和消除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保护监狱民警的执法安全。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动权在监狱民警手中,着力提高规范管理的能力,不断拓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程度、广度和深度。
3、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为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监管法规特别是惩戒性法规,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罪犯违规处罚办法》,推进监狱管理活动法制化。比如:对混刑期罪犯怎么处置,对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和拒绝劳动的罪犯采用什么措施和什么手段进行强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详尽周密,具体可行,以解决监狱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违法违纪行为无规可据、束手无策,而出现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观想法去应对后却被认定为违法违纪的问题。鉴于狱内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活动,对抗管理反抗改造的严峻态势,而《监狱法》与《刑法》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构成要件规定不一致,导致无法适用该罪名予以追究的实际,司法部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明确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制定《罪犯狱内违法犯罪惩处办法》,对抗拒管理,或者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处罚达到何种程度或者累计数量后,监狱通过检察机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究,予以明确规定,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由此,将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纳入完整严密的惩戒法规制度网络之中,彻底解决反管理罪犯少罚、不罚、难罚的问题,确保监狱对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动的严管高压重打态势,必将维护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严正性。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民警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要求,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以查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贯彻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监狱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规定》为突破点,全程监督,深度监督,把警务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引向深入。完善执法考核办法和绩效考评机制,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监狱民警管理活动全部时段和所有环节的监督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规范权力,以监督制约权力,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杜绝随意执法、恶意执法和妥协执法,将监狱民警的全部执法管理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对罪犯的管理活动不逾越法规,不降低标准,不违反程序,不减少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同政工、监管等业务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对民警诫勉谈话制度和罪犯释放前谈话制度,对监狱民警管理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随意执法,打骂体罚、失职渎职,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宽纵,从根本上提高监狱民警的科学文明执法管理水平,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陆』 当前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归纳总结,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对法人依普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目前,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列法人名称,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称。更有甚者,连法人的名称也使用简称,没有使用全称,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所列的被处罚人姓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处罚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现用名。二是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龄、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实体审查中又有着重要法律意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让人无法正确辨认。
二、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大
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认定上的随意性。如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事实调查不全面,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陈述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就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程序上的随意性。如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而是执法人员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给被处罚人开具法定的罚没票据。三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都属于这类情况。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上的随意性。如处罚决定送达后,没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销或者不再过问,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
我国法律日趋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诸多法律程序之间相互关联,逻辑性强,是有机的整体。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它们之间就有着紧密联系;《行政处罚法》与《民事诉讼法》有重要的联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继承法》也有着重要关系。而实际上,许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日益精细、成熟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只查阅和研究与本职有关的法律法规,忽视了对公共法的学习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问题,不是两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断失误、妄下裁决。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屡战屡败,究其原因,除了人为因素外,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视野不开阔,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识有很大关系。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缓慢,也与此很有关系。
四、混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对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繁琐法律手续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时看是简易程序,但在处罚过程却适用了听证等程序。名为简易程序,实则为普通程序,抑或是“简、普混用”。
五、滥用行政罚没权和罚没收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单行法律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法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1千元,甚至高达1万元,开具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化肥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就开具了1万元的当场处罚收据。另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幼儿园的当场处罚收据载明处罚金额为2千元。二是对自然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50元,甚至高达3千元以上,并开具了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海某的当场处罚就是3千元,并开具了当场罚没收据。三是处罚决定明明是对法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台头却是自然人;相反,处罚决定明明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却是法人。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除交通不便地区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限期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但某些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处于交通便利地区,居然也收取被处罚人的现金,并且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有的虽然开具了票据,但开具的却是旧式收据,没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据。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对机动车辆违法违规处罚活动中表现得最多也最明显。
六、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诉讼权利,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中根本不告知被处罚人的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二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也不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毫无法律依据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期限为“20天”,“3个月”,诉讼期限为“60天”,“20天”等等。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机关自设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地方政府也拥有复议权。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政府有复议权,不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也有复议权。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行政诉讼权,而不告知复议权。或者只告知复议权,而不告知行政诉讼权。
七、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导致不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确实存在部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争着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有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跑错了部门,或者领导对申诉材料误批了处理机关,该部门不向领导解释清楚执法主体,硬要自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正确的受理部门,要么在受理后把材料转给其他部门却不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以及应当行政作为的而不作为,应当作出书面文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只用口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规避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影响了整个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乱作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高或过低处罚,以罚代法等。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平等竞争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承办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理,而是直接自行确定。另一种情况是超越职权,在法律规定之外行事。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或者尽管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但却极尽其所能进行调解,以赔代罚,有些甚至长期调而不解,其后果是相关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效力。
八、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正确实施实体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只注重案件的事实和结果,忽视了处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销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却不告知,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了着装、亮证、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等等存在问题以外,就连法律文书的送达这类对执法机关来说属于普通法律常识性问题,也存在诸多疏漏。例如将处罚决定书送给案外非亲属关系人员,由案外人转交给被处罚人,违反了法定的送达程序规定。
九、以行政执法替代民事处理问题
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如何正确区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没有足够认识,一味简单地认为只要老百姓来找的事都应该管,且都应由自己管,导致一些本应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民事法律问题也以行政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机关处理的这类民事法律事务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不得不依法受理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要么是复议机关、要么是原做出行政处理的机关不得不参加行政应诉活动,从而导致将本机关、上级复议机关把大量行政管理资源拖入复议、诉讼程序中,造成国家行政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例如:涉及道路通行权的纠纷问题、排除妨害问题,均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而没有必要一定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当然,要正确区分和判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还需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从目前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状态看,现有的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中,这类人才还比较短缺。
十、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构建广大群众信赖的法治政府,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就素质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跟不上社会的迅猛发展需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明显不足,缺少系统的培训,工作中往往很被动:处理行政案件时往往把不住关,抓不住关键,或者将案件搁置、拖延,致使问题无法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淡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与新时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对政府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目前大量的上访问题中,相当部分是由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工作失误、业务能力欠缺、甚至主观意识不良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应当引起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强化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客观、准确、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件行政执法事项和行政管理事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真正减少和解决大量群众上访问题。
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基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一部部行政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现状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还应看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实事求是地讲,这些问题也暴露了法制工作的薄弱点。
『柒』 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执业、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整改措施
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活动,总结经验教训,结专合本人工作实属际,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整改:
1、树立法治理念,把法治的理念深深扎根于审判工作的实际。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深入学习总结,满腔热情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在执行工作中,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确立合法合理、及时高效、公开公正的观念,坚持依法办事,杜绝“关系案”和“人情案”,认真严格执法,但同时能自觉开展说服教育,帮助群众认识问题,从而和谐干群关系,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捌』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出路论文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相应政策执行和落实落实者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这也使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全体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各行政执法机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质量评比评查方式,相继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一)我国行政执法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低下
受资源有限性的限制,行政执法理应纳入收益成本核算范畴,中国的行政成本很高,国家行政学院杜刚建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运动式、应付式、封杀式等形式主义行政执法现象严重。但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已经将许多本应由社会管理的事务“还政于民”,《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此方面的坚强决心,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距离建成真正的“服务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标,政府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二)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违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
(三)行政执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体系内部仍旧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虽然我国出台了《立法法》,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以及部门、地方利益的差异,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被广泛使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两个执法部门就同一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行政决定屡见不鲜。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
我国目前行政执法单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是相应法律专业学校毕业,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是半路出家,对工作中需要具备的相应法律知识还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执法工作后,部分工作人员又没有系统、全面地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全、不够细,从而造成执法水平不够高。
二、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通过六十年来的不断努力,人民群众文化知识得到了丰富和加强。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从现在的执法工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之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领导认识不到位,对案件核审、评查工作重视不够;法制工作离开了领导的支持就根本无法开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部分办案机构负责人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虽口口声声说着依法行政的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认为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得再好,其他几项实质性的工作完不成,一切都是“水的”,因此,这项工作不过就是走走形式而已,属于“务虚”之列。殊不知,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好了,其实就是对他最大的负责。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承办的案件一旦产生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者诉讼失败,不但会败坏形象,还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到那时,岂不是成了“扁担没扎,两头打塌”。
3、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辛辛苦苦查进来。你法制人员不是这里有问题,就是那里出差错的“挑刺”,是在跟我过不去;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干部职工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而且持这样观念的人不在少数,不及时更新知识,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对本单位内部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力度不强,甚至个别单位将监督工作还保留在口头上,没有实际开展。这样就无形中使执法人员产生一种我代表国家执法,大家都要听我的,我说咋办就咋办的心理。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工作的劳动计酬上,依然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多干比少干待遇还少的状况,因为事干得多,出错的机率就越大,按照条条款款不扣这就扣那,极大地挫伤了积极性。
三、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制,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也应顺应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主体资格制,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只有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上岗执法。执法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取消资格,直至离岗学习再考取资格。
4、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置,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的法律取向,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时时、处处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四是大局意识。行政执法机关应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真正站在大局的角度,把自己、把执法工作置于大局当中来研究、来安排,研究怎么发挥好职能作用。只有站在大局的立场、站在大局的高度来部署、思考执法工作,才能有出路,有思路,做出真正的成绩。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这几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权力没有制约产生腐败,执法没有监督发生违规。要提高执法质量,全面系统地规范执法过程,就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约束力度,以保障权力的正确使用和行使。
1、全面推进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践证明,近年来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执法质量考评,使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普遍有所提高,执法状况不断改善。对此,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积极借鉴或有一个新的创新,充分发挥考评机制对推动行政机关整体执法质量提高的重要作用。但要正确处理好执法考评与其他考评的关系,防止多头考评,防止加重基层负担。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执法状况和考核班子业绩的基本标准,真正做到奖惩兑现。
2、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督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在加强对单位、个人考核的基础上,强化外部监督,把执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我们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执法视察、进行质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办事制度,定期向人民群众报告执法情况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准确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取信于民。
3、落实监督职能,确保全方位监督不流于形式。结合执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使各项监督制度既自成一体,又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避免职能上的交叉和空白,使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关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按照执法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案件审核、执法质量考评等各项执法监督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执法指导、规范执法、执法人员辞退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追究执法过错的警示效果,促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能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5、加强科技手段的投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环节实行微机化程序监督,从技术手段上防止执法问题的发生。科技强队伍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成果。
(七)加强法制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科技工作对整个执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支撑作用,而信息化建设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跨越式发展的动力。我们应抓住时机,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局域网服务执法工作的路子,以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通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网络化、实时化信息的采集、数据分析、案件的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