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沙化治理政策
Ⅰ 关于荒漠化我国政府出台的政策有哪些
可以,政府是鼓励社会各阶层投入到防沙治沙当中,只要纳入到国家总的治理计划当中,都可以享受同等的补贴政策。
优惠政策:
政府会对沙化土地的治理实行一些土地优惠政策。如对国有的荒漠化土地进行治理可以使用70年,同时减免一定税收。
政府对已经防沙治沙的林子还会实行收购政策和更加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如果营造的是生态公益林,政府可以给予相应补助。一个是按照每亩计算的补贴,每年5元钱的生态效益补偿金;二是推出目前政府正在试点的收购方式,不想自己经营的可以对政府试点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收购。
各地也会结合中央这些政策,制定相应地方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注入防沙治沙工程。
中国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积大、分布广、受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仍有27%的国土面积属于荒漠化地区,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全国有近亿人口常年受荒漠化影响,谈起沙尘暴人人色变。在沙漠化治理过程中,让人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治理荒漠化仅靠政府、民众的呼吁不是唯一的办法;要有一个激励的政策和机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去从事这项利民、利己的事业。
Ⅱ 60年来土地荒漠化治理政策\措施的相关网站等
、防止沙漠化的对策和建议
1.严肃法纪,惩治行政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与防治沙漠化有关的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目前又在制定《防沙治沙》,还制定了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之所以称其为法律法规,是因为它们本身具有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没有凌驾于法之上的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本身就是非法,为法所不容。因此,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都要依法进行惩处,并给予改正。否则,法不成法,只能助长行政腐败,扰乱社会秩序。
然而,在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中,总有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个人的特权,好像法律法规是给老百姓制定的,是专门用来管教老百姓的,而约束不了自己。凡符合自己和本部门利益的就依法行政;反之,则千方百计绕过“政策障碍”,甚至寻找种种借口,把法律法规撇到一边。应该说,正是这种执法部门的行政腐败,加剧了我国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
建议全国人大以“西部开发,生态先行”为题,就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及时纠正各级政府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历史上大开发带来生态大破坏的悲剧重演。
2.环境问题的决策要有前瞻性和超前意识
我国保护天然林、在长江、黄河中上游首先禁伐天然林的决策是在1996年水灾后作出的;而禁止采挖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决策也是在2000年春季沙尘暴和扬沙天气灾害连续袭击北京地区后作出的。均系亡羊补牢,付出了惨痛代价后而痛下决心。事实上,无论是洪涝还是干旱,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学者和媒体发出了“长江有变成黄河的危险”、“风沙紧逼北京城”这样的警告。我国高层决策者也并非置若罔闻,只是由于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群体,而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有限,难以当机立断。然而,凡属生态环境问题都有一种“叠加效益”,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从根本上解决,只能事倍功半,不可能遏制住环境加速恶化的步伐,而且将来一旦治理起来,费用也更加高昂,代价也会更加惨重,远远超过以生态环境为代价所换取的眼前的和暂时的利益。
建议国务院设立包括沙漠化在内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专家咨询小组和预警预报系统,为政府部门的高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大防沙治沙的国家资金投入
中国治沙工程,国家长期投入不足。“八五”期间,国家投入治沙资金仅1亿多元,地方配套资金又很难落实,因为沙区多是“老、少、边、穷”地区,地方财力有限。相当一部分群众尚未解决温饱,很难拿出钱来防沙治沙。1999年国家投入治沙资金为3000多万元,主要用于治沙工程建设,按治理面积平均每亩投入2.26元,只够买两三棵小树苗,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有专家认为治沙经费每年需20亿元)。目前,在西北地区,造林一亩成本约100元,每亩治沙工程造林,则需500至600元。过去的办法是发动农民投工投劳,以弥补造林经费的不足。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低投资水平加行政命令,硬性摊派,无偿使用劳动力的办法越来越行不通了,更何况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允许加大农民的负担,如果再不加大对治沙的投入,今后工作势必出现滑坡。事实上,由于缺乏经费,防沙治沙中的许多关键性问题,如节水技术推广、优良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得不到解决;许多治沙林场、苗圃、治沙站、保护站等基层防沙治沙单位、职工工资无保障,生产生活举步维艰、正常防治沙漠化的工作难以开展,同时也造成了工程建设速度慢、质量低、布局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管护力量薄弱,造林种草成果难以巩固等等问题。这些现状,与实现国家扶贫攻坚和经济建设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极不相称。
建议国家加大对防治沙漠化的资金投入,除多渠道筹集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工程相结合;还应制定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实行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推广荒沙拍卖,租贷、转让、股份合作等治理方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全社会共同参与治沙的新局面。
4.建立国家防治荒漠化领导小组
防沙治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和管理问题。它涉及了社会、经济、生态各个方面和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各个政府部门。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往,沙漠化防治之所以不尽人意,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的各个部门各行其是,难以形成合力,甚至一个部门治沙,其它部门却在造沙。凡属环境问题,都是跨行政区横向发展的,而解决环境问题的政府部门却又是纵向设计的。如果恪守于这种部门分割和地域分割的纵向的行政管理模式,那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任何横向的环境问题的。因此,我们也必须横向来设计我们的环境行政管理体系,避免部门之间工作中的扯皮,内耗,分散和重复,提高生态建设工程的整体效率。为此,建议将国家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升格为国家防治荒漠化领导小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以提高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部门的职能分工,办公室仍设在国家林业局。同时,要加强“高级专家顾问组”的作用,保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加科学技术和规划设计的透明度。
5.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将生态建设作为政绩考核指标
任何经济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都要产生或大或小的负面影响,一利带来一弊。然而,究竟是利大抑或弊大,如何趋利避害,则要通过对环境成本的评估,决定取舍。例如,近十年来,因挖发菜还使内蒙古2.2亿亩草场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6000万亩沦为荒漠,其余的也处于沙化的过程之中。为此每年对牧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生态破坏的损失不可估量,还引发了农牧民冲突,造成了影响民族团结的社会问题。因此,这种资源掠夺式的经济活动,理当在禁止之列。
可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对基层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中,只有发展经济的指标而无生态建设的指标,特别在脱贫目标上,一味强调增加牲畜的存栏数和粮食产量,从而助长了牧民过牧草场,农民毁林毁草开荒种地,而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则不在考核之列。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经济指标的快速增长,一些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不惜付出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任期内的“政绩”。这是导致急功近利,政府行为短期化与决策短期化的根源。
由此可见,环境的问题根植于我们社会和经济的结构、体系之中。不改变与生态建设的目标不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结构、体系,改善环境的努力就不会有大的作为。目前,我们急待解决的就是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并将生态建设的具体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去。
6.严格控制环境的人口容量,退耕与“退人”结合起来
环境对人口的容量是制定社会发展计划的基础。我国西部生态极其脆弱,破坏易而恢复难,“地广人稀”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由于环境容量十分有限,许多地区的人口已经超饱和。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北方荒漠化地区人口总数已达4亿人,比建国初增加了160‰。新疆160万平方公里土地,可供人类生存繁衍的绿洲仅有4.5%,目前农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00-400人,同东部沿海省份的人口密度已不相上下。20世纪初,塔克拉玛干沙漠周缘地区仅有150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含沙漠、戈壁)2人;到80年代,人口增至513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8人,超过联合国制定的沙漠地区人口密度临界指标为7人的标准。青藏高原河谷合理的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不超过20人,而今在该地区却达90人,大大超出土地承载力。过垦过牧,造成风沙肆虐。西南地区山高坡陡,土壤瘠薄,植被破坏后石漠化严重。石漠化使土地永久丧失生产力,因此比沙漠化问题更严重,也更难以治理。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与“退人”结合起来,在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逐步将超过环境容量的人口迁移出来,转移到小城镇,以便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后反复的问题和“靠山吃山”,继续破坏植被的问题,给大自然以喘息之机,恢复元气;同时,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效应的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富余人口,也可以带动多种产业的发展,增加群众收入,缓和西部人口压力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的矛盾。
7.保护、恢复与重建荒漠生态系统
沙漠化形成与扩张的根本原因,就是荒漠生态系统(包括沙漠、戈壁系统、干旱、半干旱地区的草原系统、森林系统和湿地系统)的人为破坏所致,是对该系统中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强度开发利用而导致系统内部固有的稳定与平衡失调的结果。以往,我们一手植树种草,通过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防治沙漠化,另一只手却破坏荒漠生态系统,制造新的沙漠化土地。事实上,正是由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尽管我们营造了“三北”防护林,实施了防沙治沙工程,却仍然未能在整体上遏制住沙漠化扩张的步伐。可以说,近半个世纪来,沙暴频频的真正原因,并非人工植被营造太少,而是天然植被破坏过甚。小环境的局部改善,抵消不了大环境的整体逆变。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调整防沙治沙战略,从片面重视发展人工植被转到积极发展人工――天然乔灌草复合植被;从单纯保护绿洲到积极保护包括绿洲在内的整个荒漠生态系统。只有重建荒漠生态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沙漠化扩展的势头,扭转防沙治沙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中的被动局面,也才能切实有效地改善我国西北地区的大生态、大环境。
Ⅲ 土地沙化的措施
当植被盖度达到30%以上时,土壤风蚀就会基本消失。种树种草治理沙漠化的措施,就是基于控制土壤风蚀的原理提出的。在沙漠化发展严重的农耕地区,主要采取把部分已经沙漠化的耕地退还为林地和草地的方法,以达到沙漠化土地恢复的目的。
中国十年防沙治沙规划2013年初发布,未来的防沙治沙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11至2015年,第二阶段为2015至2020年。计划治理沙化土地2000万公顷,到2020年,使全国一半以上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 在防沙治沙措施中,还有一些民间的环保项目,比如3A环保漆在百万森林项目旗下发起的“爱心成就梦想之林”,建立了数十万沙棘树构成的生态林。百万森林由气候组织联合中国绿化基金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起,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是主要发起人之一,同时由知名影星李冰冰担纲亚太区“推广大使”,目标是种植百万沙棘树,以每个贫困农户家庭5亩(每亩400块)的援助标准,帮助中国西部气候贫困地区人口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收入。农户是沙棘树的所有者,通过将沙棘果以市场收购价格卖给当地的榨汁工厂,获得收入。 在草原地区牲畜压力过大,过度放牧造成了土地沙漠化。治理的方式通常采用“围栏封育”,即把草场划分成若干小区,使围起来的草地因牲畜压力的消失,而自然恢复。
围栏封育,建设“草库仑”,实行划区轮牧的做法,本身没有把区域内的人畜压力释放出去。围起来的地方,沙漠化有所逆转;没围起来的地方,由于人畜压力的加大,植被破坏更加严重,势必造成沙漠化的继续加剧。他认为,当前沙漠化的治理措施,主要侧重于恢复植被、控制土壤风蚀,而没有直接从沙漠化的根本原因,即消除造成沙漠化的人口压力入手,这是沙漠化治理成效不够显著的主要症结所在。
Ⅳ 怎么样治理沙化的土地
沙漠化
防止沙漠化的对策和建议
1.严肃法纪,惩治行政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与防治沙漠化有关的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目前又在制定《防沙治沙》,还制定了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之所以称其为法律法规,是因为它们本身具有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没有凌驾于法之上的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本身就是非法,为法所不容。因此,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都要依法进行惩处,并给予改正。否则,法不成法,只能助长行政腐败,扰乱社会秩序。
然而,在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中,总有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个人的特权,好像法律法规是给老百姓制定的,是专门用来管教老百姓的,而约束不了自己。凡符合自己和本部门利益的就依法行政;反之,则千方百计绕过“政策障碍”,甚至寻找种种借口,把法律法规撇到一边。应该说,正是这种执法部门的行政腐败,加剧了我国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
建议全国人大以“西部开发,生态先行”为题,就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及时纠正各级政府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历史上大开发带来生态大破坏的悲剧重演。
2.环境问题的决策要有前瞻性和超前意识
我国保护天然林、在长江、黄河中上游首先禁伐天然林的决策是在1996年水灾后作出的;而禁止采挖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决策也是在2000年春季沙尘暴和扬沙天气灾害连续袭击北京地区后作出的。均系亡羊补牢,付出了惨痛代价后而痛下决心。事实上,无论是洪涝还是干旱,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学者和媒体发出了“长江有变成黄河的危险”、“风沙紧逼北京城”这样的警告。我国高层决策者也并非置若罔闻,只是由于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群体,而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有限,难以当机立断。然而,凡属生态环境问题都有一种“叠加效益”,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从根本上解决,只能事倍功半,不可能遏制住环境加速恶化的步伐,而且将来一旦治理起来,费用也更加高昂,代价也会更加惨重,远远超过以生态环境为代价所换取的眼前的和暂时的利益。
建议国务院设立包括沙漠化在内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专家咨询小组和预警预报系统,为政府部门的高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大防沙治沙的国家资金投入
中国治沙工程,国家长期投入不足。“八五”期间,国家投入治沙资金仅1亿多元,地方配套资金又很难落实,因为沙区多是“老、少、边、穷”地区,地方财力有限。相当一部分群众尚未解决温饱,很难拿出钱来防沙治沙。1999年国家投入治沙资金为3000多万元,主要用于治沙工程建设,按治理面积平均每亩投入2.26元,只够买两三棵小树苗,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有专家认为治沙经费每年需20亿元)。目前,在西北地区,造林一亩成本约100元,每亩治沙工程造林,则需500至600元。过去的办法是发动农民投工投劳,以弥补造林经费的不足。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低投资水平加行政命令,硬性摊派,无偿使用劳动力的办法越来越行不通了,更何况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允许加大农民的负担,如果再不加大对治沙的投入,今后工作势必出现滑坡。事实上,由于缺乏经费,防沙治沙中的许多关键性问题,如节水技术推广、优良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得不到解决;许多治沙林场、苗圃、治沙站、保护站等基层防沙治沙单位、职工工资无保障,生产生活举步维艰、正常防治沙漠化的工作难以开展,同时也造成了工程建设速度慢、质量低、布局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管护力量薄弱,造林种草成果难以巩固等等问题。这些现状,与实现国家扶贫攻坚和经济建设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极不相称。
建议国家加大对防治沙漠化的资金投入,除多渠道筹集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工程相结合;还应制定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实行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推广荒沙拍卖,租贷、转让、股份合作等治理方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全社会共同参与治沙的新局面。
4.建立国家防治荒漠化领导小组
防沙治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和管理问题。它涉及了社会、经济、生态各个方面和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各个政府部门。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往,沙漠化防治之所以不尽人意,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的各个部门各行其是,难以形成合力,甚至一个部门治沙,其它部门却在造沙。凡属环境问题,都是跨行政区横向发展的,而解决环境问题的政府部门却又是纵向设计的。如果恪守于这种部门分割和地域分割的纵向的行政管理模式,那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任何横向的环境问题的。因此,我们也必须横向来设计我们的环境行政管理体系,避免部门之间工作中的扯皮,内耗,分散和重复,提高生态建设工程的整体效率。为此,建议将国家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升格为国家防治荒漠化领导小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以提高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部门的职能分工,办公室仍设在国家林业局。同时,要加强“高级专家顾问组”的作用,保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加科学技术和规划设计的透明度。
5.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将生态建设作为政绩考核指标
任何经济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都要产生或大或小的负面影响,一利带来一弊。然而,究竟是利大抑或弊大,如何趋利避害,则要通过对环境成本的评估,决定取舍。例如,近十年来,因挖发菜还使内蒙古2.2亿亩草场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6000万亩沦为荒漠,其余的也处于沙化的过程之中。为此每年对牧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生态破坏的损失不可估量,还引发了农牧民冲突,造成了影响民族团结的社会问题。因此,这种资源掠夺式的经济活动,理当在禁止之列。
可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对基层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中,只有发展经济的指标而无生态建设的指标,特别在脱贫目标上,一味强调增加牲畜的存栏数和粮食产量,从而助长了牧民过牧草场,农民毁林毁草开荒种地,而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则不在考核之列。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经济指标的快速增长,一些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不惜付出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任期内的“政绩”。这是导致急功近利,政府行为短期化与决策短期化的根源。
Ⅳ 治理土地沙漠化的措施
治理土地沙漠化的措施有很多,例如:
设置沙障:
主要有草方格沙障、黏土沙障、篱笆沙障、立式沙障、平铺沙障等。草方格沙障使用麦草、稻草、芦苇等材料,在流动沙丘上扎成挡风墙,以削弱风力的侵蚀,同时有截留降雨的作用,能提高沙层的含水量,有利于沙生植物的生长。黏土沙障是将黏土在沙丘上堆成高20~30 m的土埂,间距1~2 m,走向与风向垂直。黏土固沙施工简单,固沙效果较好,且具有良好的保水能力,但需要大量的黏土。
植物治理:
沙漠植物治理指在沙漠地区播种沙生植物,以阻止沙漠扩张及改善沙漠土地。沙生植物具有水分蒸腾少,机械组织、输导组织发达等特点,可抵抗狂风袭击,并尽快将水分和养料输送到亟需的器官,其细胞内经常保持较高的渗透压,具有很强的持续吸水能力,使植物不易失水,能够适应干旱少雨的环境。
水资源利用:
水资源利用在沙漠治理过程中最为重要。沙漠中的水源主要有地下水、河道水和降水。但沙漠区域的降水量不稳定,一般随气候的变化而变化,湿润年份降水量多,而干暖年份降水量少。沙漠地下水较稳定,其沙层厚,具有一定的“隔热”性,使水得以在地下保存。但这种稳定是相对的,受到降水的制约。解决水资源主要从汲水、输水和节水灌溉等方面考虑。
恢复与重建:
荒漠化形成与扩张的根本原因,就是荒漠生态系统的人为破坏所致,是对该系统中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强度开发利用而导致系统内部固有的稳定与平衡失调的结果。当下荒漠化严重真正的原因并非人工植被营造太少,而是天然植被破坏过甚。由此可见,只有保护、重建荒漠生态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沙漠化扩展的势头。
Ⅵ 治理沙化土地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Ⅶ 治理土地沙漠化的措施
1、半干旱地区的防治措施主要有:
①调整不利于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地安排农业、林业、牧业的比重
②封育沙漠化的弃耕地和退化草场,使植被恢复
③采取分区轮作或轮收,限制载畜量
④采用植物固沙为主、工程措施固沙为辅的固沙方法.
2、干旱地区的防治措施主要有:
①以内陆河流流域作为生态单元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分配上中下游用水比例
②以绿洲为中心,建立绿洲外围封沙育草带、绿洲边缘乔木灌木结合的防沙林带与绿洲内部的窄林带、小网格的护田林网相结合的防护林系
③对绿洲边缘的流动沙丘,采取在沙丘表面设置沙障与障内栽植固沙植物相结合的防护体系
④在防治沙害基础上,采取改良土壤措施
拓展资料:
狭义的荒漠化(即:沙漠化)乃是指在脆弱的生态系统下,由于人为过度的经济活动,破坏其平衡,使原非沙漠的地区出现了类似沙漠景观的环境变化过程。也就是人为滥砍树木,使破坏土地平衡,变成沙子!
土地沙漠化: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狭义的荒漠化(即:沙漠化)乃是指在脆弱的生态系统下,由于人为过度的经济活动,破坏其平衡,使原非沙漠的地区出现了类似沙漠景观的环境变化过程.
土地荒漠化: 指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由于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的影响而引起生态系统的破坏,使原来非沙漠地区出现了类似沙漠环境的变化.在干旱和亚干旱地区,在干旱多风和具有疏松沙质地表的情况下,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使原非沙质荒漠的地区,出现了以风沙活动、沙丘起伏为主要标志的类似沙漠景观的环境退化过程。 土地沙漠化和土地荒漠化差别不大,但荒漠化严重程度要高。
Ⅷ 土地沙化的治理
虽然沙漠化的产生是从植被破坏产生土壤风蚀开始的,但沙漠化的治理却不能仅仅限于种树种草,而是要从解决沙漠化土地上过重的人口压力出发,从经济学、生态学和沙漠学相结合的角度,把沙漠化治理与农村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沙漠化防治的生态经济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沙漠化治理应该按照降低土地上的人口压力和形成稳定生态系统的总体目标,有层次、按时序进行。
首先,种树种草与提高农田产量同步进行。通过施用高新技术、改造生产要素组合条件,提高未沙漠化土地粮食产量,使沙漠化土地的承载力发生跃升,从而减缓或消除人口压力。与此同时,施行退耕还林还草,推广应用沙地造林和农田防护林带技术,初步建立起防沙体系,使沙漠化土地初步得到治理。值得注意的是,种树种草和沙漠化土地承载力的跃升应同步进行。前者离开了后者,沙漠化的治理由于没有去除沙漠化的根源,而效果不佳;后者离开了前者,在强烈风蚀下不可能实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可调节水肥因子在技术上具备了越来越大的可操作性,从而为沙漠化治理开发中新技术的使用,拓展了广阔的空间,对作物的优质高产提供了保障。例如,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后山地区地处农牧交错带,土地沙漠化严重。一些地方实行的地膜玉米技术,可使粮食产量由亩产100多公斤提高到600公斤。粮食产量的增加,为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提供了可能空间。当地推行的“进一退三”措施,也就是种一亩地膜玉米,退耕三亩沙漠化土地,改种拧条等治沙牧草,使当地的沙漠化进程迅速得到遏止并开始逆转。
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富余人口,也可以带动多种产业的发展,增加群众收入,缓和西部人口压力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的矛盾。
Ⅸ 国家对从事经营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何要求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从事经营性版治理国权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