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整改台账
Ⅰ 隐患排查整改五落实是什么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内容介绍:
一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明确了排查人、排查频率、整改人、复查人,避免了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查而不治”、“久病难医”。真正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要求企业制定合理的隐患治理方案,科学、有序的安排生产和隐患治理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既尽早把隐患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又把对生产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要求企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列入企业安全费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充足。
四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
要求企业不但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更要落实治理时限,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五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要求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预案,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真正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做到隐患查得出、治得了。
(1)煤矿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扩展阅读
隐患排查治理介绍:
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的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的通知,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Ⅱ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需要哪些记录和台账
一、综合管理类
1、五证一照
2、安全管理机构(红头文件)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3、员工花名册
4、法律及法规(10个)
5、安全方针及目标:①有目标、宣传、员工理解;②安全风险管理及负责风险评价工作(建立评价组织,明确目的、范围、方法和准则)。
6、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
7、安全生产责任书:①企业分管负责人;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④各车间及班组负责人;⑤各岗位人员。
8、安全管理制度(29个)、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9、安全投入:①年度计划;②实施情况和财务记录;③防护用品使用情况;④按计划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0、安全教育培训:①年度培训计划;②特殊工种人员登记及证件;③新工人培训记录;④职工定期培训记录;⑤班前会记录;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⑦管理人员及职工考试成绩登记及试卷;⑧职工培训签名表。
11、劳动保护:①劳动合同;②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即财务发票);③职业危害防治措施;④司徒合同;⑤其它合同及协议。
12、安全管理技术:
①设计审批管理;②工程验收(三同时报告);③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职工学习情况;④技术资料管理;⑤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台帐及记录、维护、保养记录;⑥生产调度管理(管理制度、调度会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及处理、生产指挥系统及设施配备情况)。
注一:技术资料管理包括:a、煤矿矿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b、所有设备台帐及档案。
注二:生产调度管理包括:a、领导下井带班制度;b、业主、矿长、副矿长、安全科长下井带班记录;c、安全生产调度会议记录、职工大会会议记录、经济分析会议记录。
注三: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管理包括:a、隐患排查制度;b、矿上隐患排查整改登记表及班组交叉检查原始记录;c、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表。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①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②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记录;③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记录和调查报告及处理情况);④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资料;⑤应急救灾演习记录。
注:预案包括:a、煤矿灾害事故预防及处理计划;b、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c、防煤炭自然发火、防灭火措施;d、煤矿抗洪抢险及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14、安全文化建设:①企业文化宣传及案例教育;②警示标志登记;③工会、党委安全活动及计划。
15、全矿安全事故统计
16、综合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自评表
二、采煤安全管理
1、采煤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
2、采煤队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支护质量监测及分析处理责任制
4、工作面地质预报(每月至少一次预报)
5、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执行情况
6、采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7、支护器材基础台帐
8、采煤安全事故统计
9、工程开工通知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采煤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自评表
三、掘进安全管理
1、掘进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
2、掘进队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三图一表并悬挂在现场
4、安全设施配置、检修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及培训记录(电工、输送机操作员、绞车司机、爆破员持证上岗及证件)
6、工程开工通知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检验考评情况
8、掘进安全事故统计
9、掘进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自评表
四、机电安全管理
(一)机电设备与指标:
1、合格证登记
①机电设备产品合格证;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③防爆设备防爆合格证登记。
2、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统计: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完好率、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合格率、小型电器合格率、电缆吊挂合格率、矿灯完好率。
3、机电设备检修、技改计划
(二)机电安全及要求
1、机电科岗位责任制
2、机电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
3、双电源用电协议及竣工报告
4、检漏电记录、风电闭锁试验记录、瓦斯电闭锁试验记录
5、机电设备事故登记册
6、水泵排水记录
7、防洪演习报告
8、设备检修及试验记录
9、接地保护测试、漏电每日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远方漏电试验记录
10、2米、1.6米绞车包机制度及运行记录
11、充电记录
2、机车包机制度及运行记录(源泉无)
13、抽水工包机制度
14、机电人员证件及培训(各类司机、维修电、钳工)
15、工程开工通知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6、机电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自评表
五、运输安全管理
1、运输提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2、运输设备、设施包机制度
3、运输系统图
4、运输设备、设施的图纸及技术档案
5、运输设备运行检修记录、试验报告
6、小绞车管理制度及运行记录
7、绞车纲丝绳检查记录
8、钉道工包机制度
9、充电工包机制度
10、行车记录
11、工程开工通知单,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12、运输安全活动记录和事故追查分析报告
13、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及考核情况(每年一次考核)
14、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15、运输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自评表
六、通风安全管理
1、通风图:通风系统图、防尘消防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反风操作系统图(挂在现场)
2、五板: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
3、五记录: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科)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
4、台帐:瓦斯调度台帐、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5、通风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6、通风系统隐患排查记录(每月一次)
7、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
8、主要通风机设备运转记录
9、主要通风机检查、维修记录
10、通风例会制度及记录
11、反风演习计划及演习记录(每年一次)
12、停风措施、防突措施、瓦斯积聚排放措施
13、安全仪器仪表定期检查、校验记录(甲烷传感器调校、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试验记录)
14、通风、防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
15、通风安全监测机构责任制
16、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17、瓦斯专项整治计划表,瓦斯检查记录(一班三检、一炮三检、瓦斯监控日报、瓦斯员现场交接班制度及记录),瓦斯排放记录,通风系统调整、贯通记录、调风安全措施、报批计划,反风设施检查记录,主要通风机停运及其它安全措施,防灭火消耗台帐,风量分配计划及记录,通风设施台帐、检查记录,巷道维修计划、验收记录,工程开工通知单,工程竣工及质量验收记录,冲刷粉尘记录。
18、监控设备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
19、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20、隔爆防尘设施登记
21、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及培训记录
22、通风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自评表
七、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
1、地质说明书
2、地质调查及水文分析报告
3、地质预报(月报、年报)
4、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5、当年水情水害预报
6、矿图:井田区域地形图、工业广场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主要保安煤柱图、井筒断面图(每3-6个月填绘一次)
7、防治水预案
8、防治水隐患排查记录(每月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每季度一次)
9、矿测绘、收集、处理相关地质资料
10、矿区三级控制点测量数据
11、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自评表
Ⅲ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内容是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强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都要逐条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李毅中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透露,截至9月底,全国重点行业领域共有236.5万个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和人员密集场所企业、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累计自查出隐患386.7万处,整改率88.8%;其中自查出重大隐患7.3万处,整改率76.9%。
李毅中要求,目前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以及24个督查组下达整改指令中指出的369处隐患和问题,都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每月报告一次整改进度,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绝大多数隐患和问题都要在年内整改到位、及早销号。
李毅中强调,对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整改到位,以及尚处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科学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严防隐患发展成为事故。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果断停产停业、限期整改。个别整改无望又严重危及生产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
从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了解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建立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3)煤矿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扩展阅读:
全省开展大检查大整顿工作以来,大兴安岭地区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地委书记肖建春、行署专员单增庆多次对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做出批示。单增庆提出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管检查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行署安委会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的方式,对县、区(局)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以《督查通报》的形式下发至县、区(局)和抄送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县、区(局)党政主要领导。
同时,对大检查大整顿工作不落实、不部署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了约谈警示,切实解决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层级递减、上热中温下凉的工作局面,有力推动了大检查大整顿深入开展。
截止到8月末,地、县(区、局)两级共成立检查组118个,参加检查人员1368人次,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867户,排查事故隐患3876处,完成整改3854处,未完成整改22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4845起,临时查封62家。
责令停产停业停建69家,
取缔非法违法企业4户,拘留13人,暂扣车辆70台,处罚94.6万元。对于全区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层层建立了台账,做到了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
Ⅳ 煤矿各类管理台账有哪些
一般企业应有的台账煤矿都应当有,但,由于煤矿的特殊性,与其他企业不同的重点是安全台账,如:瓦斯、水文、地质、通风、矿压等
Ⅳ 怎样建立煤矿雨季三防隐患台账
分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安全隐患、整改措施、验收人、验收时间等内、应急预案、责任人、资金来源等内容
Ⅵ 煤矿隐患排查制度是什么
给你发一份样本,别忘了给分哟。
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制裁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精神,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包队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三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号管理制度。
一、我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各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责任;检查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排查组织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上下生产现场、系统、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三、为便于安全隐患跟踪管理,将隐患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1、重大隐患是指《三矿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实施细则》(鹤煤三办〔2006〕5号文)第八条所列的十五项隐患。
2、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以外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隐患落实整改的责任分别分为A、B、C三级。
A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并经公司批复,由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三)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灾、地测、
顶板和其他隐患。
四、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一)上级各类检查。
(二)公司领导下井检查;公司安全办公;公司各业务部室业务保安监查;公司安全小分队和“一通三防”小分队安全检查。
(三)矿领导下井检查;矿、区队领导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隐患汇报;矿安全办公;定期隐患排查;矿业务科室业务保安监查;矿各类小分队安全检查;矿各类安全专项验收和检查;矿群检员、青安岗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反映的隐患。
五、隐患的排查、检查、整改与上报
(一)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后勤各专业的隐患排查活动每周进行一次,由矿长组织每月对矿井重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
(二)各专业分管矿领导在按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本专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验收检查,全矿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每个人都要认真填写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三)日常各类安全检查的隐患,由检查科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各类专业检查的隐患,由矿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对C级隐患立即安排区队整改,对A、B级隐患,由矿长、安全副矿长或分管副矿长在24小时内召集分管矿领导、检查科、各业务科室及区队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检查科、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归档管理,将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和安监局;同时将A级隐患另行文上报公司。
(四)矿相关业务科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属于本专业的A级隐患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意见,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矿安委会研究解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经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送安监局,由安监局统一汇总报公司安委会研究解决。
六、隐患整改、建档及消号管理
(一)安全隐患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行政正职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3、检查科对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责任人反馈。
(二)安全隐患建档管理
1、检查科:所有类别的A、B、C级隐患;
2、各业务科室:分管专业的A、B、C级隐患;
3、生产区队:本单位的A、B、C级隐患;
各业务科室要对本专业所有安全隐患建立档案,并设专人管理,确保隐患归档及时、不遗漏,逐步实现安全隐患档案微机化管理。
(三)安全隐患消号
1、各业务科室、生产区队对入档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消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做到隐患消号闭合管理。对消号的隐患,检查科和各业务科室要及时进行核查。
2、检查科、业务科室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已整改完毕的A级隐患、重大隐患上报公司安监局和相关业务部室,进行消号。
3、各业务科室必须于每月的5日前对所管的安全隐患档案进行整理,已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进入安全隐患消号表,上月新发现的安全隐患按时间先后顺序进入安全隐患档案管理表。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下井要严查细管,各类检查要注重实效,隐患整改要落实到位,凡出现检查不负责任遗漏隐患、隐患不按期整改、隐患督查不到位,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者的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隐患管理要做到档案管理规范,隐患上报及时,凡出现建档不规范、流于形式或上报材料不及时,按公司和矿考核办法处罚。
(三)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矿各业务科室、检查科或区队要立即撤出人员停产整顿,属矿业务科室自停的,由矿组织验收(必要时可报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属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停的,由公司组织验收,并决定是否恢复生产。
(四)各级领导、业务科室要认真排查、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凡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本单位、本专业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造成停产或受到经济处罚的,隐患单位、各业务科室、矿分管领导以及包队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如何填写
安全隐患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
经济类型 自定整改期限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负责人电话
从业人员人数 预投资额
手机 电子邮箱 实际投资
邮政编码 排查日期 报告日期
所属行业 隐患分级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整改责任人 排查人 报告部门 上年销售收入
完成日期 隐患基本情况 治理措施 监控措施
说明
行业领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民爆、旅游、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贸易、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水运、铁路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和航油企业、渔业、农机、学校、商场、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其它。
表格填写报送:此表由企业填写,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本单位存档一份,不上报;限期整改(含有部门限期整改)的一般以上隐 患一式三份,本单位存档一份,报县级安监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一份,县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将复印件留存, 原件上报上级部门。
填表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源。没有事故隐患就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消除事故隐患就是消除生产安全事故。下面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类等进行简要分析,帮助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和处置。
2、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此定义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法定的。仔细分析,这一定义有优点也有不足。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4、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5、分四级: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6、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7)煤矿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扩展阅读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32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Ⅷ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哪些内容需要哪些资料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
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二、需要资料
1、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2、整改通知书;
3、处罚通知书;
4、奖励通知书;
5、整改验收报告。
(8)煤矿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Ⅸ 有关煤矿隐患排查上报制度有没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