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简报
Ⅰ 土地方面的简报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根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容二条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三、申请宅基所需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
(二)乡(镇)政府请示;
(三)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
(四)公告照片;
(五)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书;
(七)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八)平面图;
(九)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十一)补充耕地方案(占用耕地)
Ⅱ 土地整治的内容之一: 农村居民点整治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或规划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够严格等原因,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在总体上比较粗放,呈现出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偏大,村庄用地规模偏小,村庄用地布局分散、集约化程度低,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居的特征。村庄建设用地盲目发展和无序建设占用大量农地,成为农用地面积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合并空心村,建设中心村,加大农村宅基地建设密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复垦非农建设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保护农地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潜力即是土地整治对农地保护贡献的表征,整治潜力越大说明对农地保护的力度越大。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土地整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主要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新的用地标准的要求,对中心村、空心村、自然村的居民宅基地进行重新规划、整理合并和建设。通过迁村并点、农户搬迁和社区建设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增加农用地规模,以提高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目标,同时,改善农村社区生活设施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根本目的是将粗放利用的建设用地(如空心村)复垦为农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占补平衡的战略目标,保护农地资源。
(一)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模式
我国地域类型复杂,社会经济条件差别很大,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应根据不同的区域特点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1.农村城镇化型用地整治模式
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城郊结合部和集镇,有较强的农村城镇化趋势。应将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规划纳入城镇规划体系,积极提倡建公寓式楼房,集约化生产设施,规模化经营农业,一般要求统建联建,由此可以降低人均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农用地建设占用面积。例如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建中村按这一模式使人均农居点用地从125m2降到97m2。
2.自然村缩并型用地整治模式
自然村大多为历史上农民为方便生产而散居后逐步形成的,一般规模较小,极不利于行政管理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对于那些规模过小的自然村,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向中心村缩并,同时对小村旧址进行复垦还耕。例如安徽六安地区霍邱县洪集镇的尚善村,土地整治前,全村2000人分散居住在128个自然村,老宅基地占地80多公顷。经过土地整理,全部居民点规划到9个居民区,宅基地由过去的80多公顷减到5.33hm2,同时将老宅基地还耕,新增耕地74.67hm2。
3.中心村内调型用地整治模式
中心村的规模一般为几十户到数百户,其用地范围较大,既不适宜合并,也不适合搬迁,必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对老宅基地进行统一调整,优化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地和废弃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例如湖北襄阳县黄渠河镇按照这一模式改造老村庄10个,连同部分移村腾地,共净增耕地66.8hm2。
4.异地迁移型用地整治模式
分布于偏远山区的一些村落,因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差,就地改造难度大,应异地迁移到区位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还耕。例如浙江省泰顺县,原属国家级贫困县,对于分布在偏远山区的一些贫困村,逐步采取异地迁移扶贫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测算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主要是指通过对现有农村居民点改造、迁村并点等,可增加有效农用地面积的潜力。目前来说,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主要是为了增加耕地,因此,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实则为耕地保护潜力。
根据不同的方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测算出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也即土地整治可以保护的农用地面积。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测算方法(吴小红,2006)。
1.以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测算农地保护潜力
根据现状居民点用地与国家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所形成的理论用地面积的差值来计算农地保护潜力。按潜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现状潜力和规划潜力。现状潜力是指按现状人口、现状用地标准计算的潜力,反映的是现状人口条件下居民点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空间;规划潜力指按规划人口、规划用地标准计算的潜力,反映的是规划人口条件下居民点整理的农地保护的潜力空间。即一是以人均用地标准和该地区现状农村人口数来计算,二是考虑规划期内用地标准和农村人口变动这两个因素对整理潜力的影响,以规划目标年人均用地标准和农村人口数来算。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B0———整理后人均用地标准;
Q0———现有农村人口数;
Bt———规划目标年人均用地标准;
Qt———规划目标年人口数。
根据式(10-1),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最高限指标150m2计,则全国可整理出农居点用地377万hm2,即可增加农用地377万hm2(现状居民点用地按照1996年1756万hm2,农村人口按照92559万计算,下同)。若能将其中的1/3复垦作耕地,则可增加耕地面积约126万hm2(折合1890万亩)。
若农民能进一步提高珍惜土地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宅前屋后的每寸土地,据调查人均100m2用地已完全能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用地的需求,由此全国可整理出农居点用地约839万hm2,即可增加农用地839万hm2,以1/3复垦为耕地计,可新增耕地280万hm2(折合4200万亩)。
2.以户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测算农地保护潜力
根据现状居民点户均用地与国家规定的户均建设用地标准所形成的理论用地面积的差值来计算农地保护潜力,亦可采取上述两种思路:用户均用地标准、该地区现状农户数以及规划目标年户均用地标准、规划农户数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B0———整理后户均用地标准;
Q0———现有农户总数;
Bt———规划目标年户均用地标准;
Qt———规划目标年农户总数。
3.闲置宅基地抽样调查法
选取能代表评价区域内农村居民点闲置情况的典型乡镇作为样点,调查农村居民点内部闲置土地面积,算出土地闲置率,以此测算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a———土地闲置率。
4.以城市用地标准测算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针对城市近郊区的农村居民点统建联建,提倡公寓式楼房建设的整理潜力计算,不能再按照农村宅基地标准测算人均用地,因其用地布局和结构已经趋于城市用地标准,应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计算。同时,这些村落的人口不能只计算行政村人口,要充分考虑其对城市住宅的分流功能,充分考虑外来常住人口的用地需求。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B———城市人均用地标准;
Q———村内常住人口数。
公寓式楼房按每套162m2,底层架空作农具设施存放,占地3.6(开间)×6(间数)×50(进深15m+日照间距)m2,可建七层12套至少供36人居住,则人均居住用地45m2,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按每人5m2计,公寓式楼房可按每人50m2进行潜力分析。
农村统建联建最能被农户接受的是三层砖混,占地144m2,按每户3人计,则人均居住用地48m2,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按每人5m2计,统建联建可按每人53m2计算潜力。
Ⅲ 农村土地承包法简报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Ⅳ 土地整治带来的经济效益有哪些
1、整治后的地块集中成片,便于规模化机械化作业,能够产生规模效益;
2、对于农村居民点的整治有效地解决了空心村问题,节约出大量的土地;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出来的土地可以跟城市征收的土地相抵消,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既能解
决农村大量土地闲置问题,也能缓和城市扩张的压力,实现城乡双赢;
4、综合整治后的土地更有利于土地的流转;
5、从国民经济的大方向来看,土地综合整治是缩小城乡二元差距,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可或
缺的手段。
Ⅳ 怎样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整治是由乡镇级政府组织,按照国土、财政部门的相关程序来实施的。农村土地整治简单来说,可以由乡镇级政府向国土和财政部门申请立项来开展,这个立项可以分为县、市、省和国家四级,如获得立项一般同级财政应配套相应项目资金。具体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则需要走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这个程序。大致就这些,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Ⅵ 土地整理群众得实惠,村民为土管局送锦旗怎么写
促进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土地整治民生工程惠及群众
活了土地 富了农民
惠民善举 土地整理
Ⅶ 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的最新动态
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新增费安排37.6亿元,专项用于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沿线、湖南洞庭湖区基本农田建设、云南“兴地睦边”、宁夏中北部等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同时带动地方投入29.5亿元。上述重大工程的实施,对于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将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除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外,中央财政还将通过中央分成新增费重点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Ⅷ 福贡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简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深入推进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尽快形成全民动员广泛参与的活动氛围,使我乡环境面貌得以改善。乡党委于6月15日下午3点组织召开了由乡党政班子成员、各工作线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各包村驻社工作组负责人、学校、医院、派出所、邮政所、信用社负责人参加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
会上,由分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的副乡长杨洪军同志通达了近期县委、县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安排布署了暨日起即将开展的全乡第二阶段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就所负责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社区、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企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这“七进”活动进行了具体工作部署。
对第一阶段我乡所开展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做了简要总结,总结了取得的初步成效以及还存在的问题。针对会议上对第二阶段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的安排布署作了进一步强调:一要强化宣传,尤其对针对农村要做到宣传到位,家喻户晓。二要引导和发动群众、职工积极参与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来。三是全乡各单位、部门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时还要及时巩固治理成果,做好保洁等后续工作。集镇卫生尤其是棚户区脏、乱、差的情况通过整治应实现有效的改观。要注意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最后,对会议作全面总结,并强调:一是各单位、各部门、以及个人要认真对照工作目标及要求开展好环境整治各项工作,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二是要明确重点,把握关键到9月底所部署的四项重点工作要尽力务实取得群众认可三是各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四是工作要安排到位,工作任务责任细化,落实到人,加强督促检查;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要及时,同时要做好此项工作的档案工作。
Ⅸ 土地整治简报如何写
1、土地整治相关简讯
2、土地整治有关事宜
3、土地整治进展情况
4、土地整理项目情况
5、报送单位、发送单位
Ⅹ 如何具体开展土地整治工作
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来地整治是由乡镇自级政府组织,按照国土、财政部门的相关程序来实施的。农村土地整治简单来说,可以由乡镇级政府向国土和财政部门申请立项来开展,这个立项可以分为县、市、省和国家四级,如获得立项一般同级财政应配套相应项目资金。具体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则需要走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这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