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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专项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2-05 11:59:14

① 陕西省工程招投标办法

陕西省实施《华民共 招标投标》办 (二00四吧月三陕西省第十届民代表 务委员第十二议通) 目 录 第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规模标准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四章 标、评标标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实施《华民共招标投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公平、公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依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零或者其任何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违限制或者排斥本区、本系统外或者其组织参加投标任何式非干涉招标投标 第五条 省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同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民政府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权限依招标投标实施监督依查处招标投标违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规模标准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本办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关系社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基础建设项目公共事业项目; (二)使用资金投资或者家融资项目; (三)使用际组织或者外政府资金项目 除必须招标项目外其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参照本办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关系社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及其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中国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社、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使用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三)使用企业事业单位自资金并且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控制权项目 第十条 家融资项目范围包括: ()使用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 (二)使用家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 (三)使用家政策性贷款项目; (四)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 (五)家特许融资项目 第十条 使用际组织或者外政府资金项目范围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发银行等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 (二)使用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 (三)使用际组织或者外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二百万元;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百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标准项目总投资额千万元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百万元;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三十万元;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标准项目总投资额五百万元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标准: ()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三十万元;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项目总投资百万元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家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变化需要做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同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案报省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列情形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进行招标: ()涉及家安全、家秘密及其保密要求适宜招标;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特殊要求;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五)建工程追加附属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标仍具备承包能力;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中国工程; (七)律、规规定其情形 第三章 招标 、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依提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或者其组织 投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或者其组织 依招标科研项目允许参加投标投标视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中国机构依设立、事招标中国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介组织 招标中国机构接受招标委托与招标签定委托中国合同合同约定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中国机构转让招标中国业务事所中国招标项目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列条件: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家本省关规定已获批准; (二)具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相应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律、规规定应具备其条件 第二十条 招标式公招标邀请招标 依必须招标列项目应公招标: ()家省、设区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资金投资或者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位项目; (三)律、规规定应公招标其项目 其依必须招标项目采取邀请招标式 第二十条 应公招标项目列情形经批准邀请招标: ()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少数潜投标供选择; (二)受自资源或者环境限制; (三)涉及家安全、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宜公招标; (四)公招标所需费用间与项目价值相称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 (五)律、规规定其宜公招标 省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报省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资金投资或者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位并需要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立项由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具备列条件自行招标: ()具资格或者项目资格; (二)具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专门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专职招标业务员; (四)熟悉关招标投标律、规规章 招标自行招标应向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具自行招标能力任何单位强制其委托招标中国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 依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应委托招标 招标权自主选择招标中国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任何式招标指定招标中国机构 第二十五条 招标应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案招标实施案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采购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拟采用招标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员组、投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 招标实施案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单独报送或者同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 招标应根据核准招标实施案招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含列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源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介绍; (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三)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技术资料技术规格要求;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七)投标书编制要求及其送达式、点截止间; (八)标点、间; (九)评标依据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定标原则; (十)投标效期; (十)标招标提供支付担保式金额; (十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其必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符合律、规规章规定标明特定产供应者或者特定产供应者及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条件等式规定含倾向或者排斥其投标内容;降低家规定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 依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招标招标应家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报刊、信息中国站或者其媒介选择至少家报刊信息中国站同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项目招标应向三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或者其组织发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至少载明列内容: ()招标名称址; (二)招标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源; (三)招标项目实施点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点间; (五)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 (六)投标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变更招标应原发布招标公告媒体发布变更公告或者书面通知邀请 第三十条 依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应潜投标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等进行资格审招标文件应载明审查条件、标准、等 招标潜投标进行资格预审般再进行资格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售限少于五工作 第三十条 招标应资格预审结同别通知所参加资格预审潜投标并向未通资格预审潜投标说明理由未通资格预审潜投标参加投标 招标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间、点向资格预审合格潜投标或者邀请发放、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售限少于五工作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偿发放售收取费用超编制印刷该文件本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已经发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补充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十五前书面形式通知所招标文件收受该澄清、修改或者补充内容招标文件组部 第三十四条 招标取消招标应书面形式通知所招标文件收受并退其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应予返招标非抗力取消招标应赔偿投标直接经济损失 招标要求收招标文件投标应返 第三十五条 全部使用资金投资或者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位项目应采用标底招标其招标项目否设标底由招标自行决定 招标项目设标底应采用复合标底 标底编制程标底必须保密标前任何单位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第三十六条 招标应确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合理间;其依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始发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少于二十 第三十七条 投标招标文件疑问应投标截止间十前向招标提招标应投标截止间七前书面形式或者召投标答疑形式向所投标进行致解答召投标答疑应形议纪要发送所投标书面答复议纪要应作招标文件组部 第三十八条 投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间前密封送达投标点招标密封完投标文件应签收保存启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间、点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招标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招标项目投标少于三招标应重新招标同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投标并原封退投标文件 第四十条 禁止列串通投标行: ()投标间相互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间相互约定招标项目别高、、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标再参加投标; (四)招标标前启投标文件并投标情况告知其投标或者协助投标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向投标泄露标底; (六)招标与投标商定投标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标再给投标或者招标额外补偿; (七)招标与投标串通预先内定标; (八)其串通投标行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载明要求投标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超投标总价百二高超八十万元 投标投标效期内撤投标投标保证金予退 第四章 标、评标标 第四十二条 标由招标或者其委托招标中国机构主持邀请所投标参加 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同间公进行 第四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依组建评标委员负责评标委员应于评标前二十四内组其名单标结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委员由招标代表关技术、经济等面专家组员数五单数其技术、经济等面专家少于员总数三二 评标委员专家应务院关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关部门提供专家库或者招标中国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专家名单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家特别要求项目采取随机抽取式确定专家难胜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由招标直接确定 全部使用资金投资或者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位项目评标委员专家必须务院关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关部门专家库产;省、设区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专家必须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产 第四十四条 列员担任评标委员员并应主提避: ()投标或者投标主要负责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员; (三)与投标利害关系能影响投标公评审; (四)投标编制投标文件员; (五)招标投标违行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员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员应客观、公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所提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员私接触投标及其投标中国或者与招标结利害关系其收受投标、介、其利害关系财物或者其处透露投标文件评审比较、标候选推荐情况及与评标关其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原则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比较招标文件没规定标准、原则作评标依据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书面要求投标投标文件含义明确、同类问题表述致或者明显文字计算错误内容作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评标委员向投标提带暗示性或者诱导性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遗漏错误 第四十八条 投标文件列情况经评标委员审查按废标处理: ()未加盖投标公章及未经其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中国签字或者盖章;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字迹难辨认;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共同投标协议;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未通资格审; (六)名义投标; (七)载明招标项目完期限超招标文件规定期限; (八)附招标能接受条件; (九)两份投标文件内容雷同; (十)明显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十)其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重偏差 第四十九条 招标项目标经评标委员评审合格投标少于三招标应重新招标同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投标并退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投标少于三或者标经评标委员评审合格投标少于三招标项目连续两招标失败属必须招标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变招标式或者再进行招标;其项目招标自行决定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完评标应向招标提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至三名标候选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应根据评标委员推荐标候选排序先确定标授权评标委员根据标候选排序先直接确定标 招标评标委员推荐标候选外确定标 第五十二条 招标般应评标委员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十五内确定标超三十 第五十三条 招标向标提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违背标意愿要求作发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条件 第五十四条 标确定招标应七内向标发标通知书并标结通知所未标投标 标通知书招标标具律效力标通知书发招标改变标结或者标放弃标项目应依承担律责任 招标权依自主发标通知书任何部门单位干涉 第五十五条 招标全部或者部使用非标单位投标文件技术或者技术案需征其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五十六条 招标应自标通知书发起三十内与标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招标标均向提招标文件外要求;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量、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招标项目设投标保证金招标应与标签订合同五内投标保证金返标未标投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标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形式履约担保标应提交;拒绝提交视放弃标项目招标要求标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形式履约担保招标应同向标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要求标垫付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九条 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标项目标向转让标项目标项目肢解别向转让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十条 省民政府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列规定依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招标投标; (二)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产业项目招标投标;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四)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 (五)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关项目招标投标 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产业项目招标投标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府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由本级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员招标投标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依调查处理违纪违行 第六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员增加招标投标定外审批条件、事项或者环节;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选择招标中国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标间点、组织评标、确定标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 第六十三条 投标、招标其利害关系认招标投标违反律、规规章规定权依向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接投诉应按照定程序五内决定否受理决定受理应三十内作处理决定 任何单位认招标投标违反律、规规章规定权依向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十四条 县级民政府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标投标程发管辖争议由本级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由本级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办规定行政处罚由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本办已实施行政处罚部门作规定除外 第六十六条 招标列行招标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并处五千元五万元罚款造投标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备招标条件招标; (二)应公招标公招标; (三)应公招标项目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 ..................需要全请留邮箱

② 陕西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有效,就是有些资助你需要找一些途径办理

③ 秦岭地区 陕西在秦岭生态治理中具体采取了有哪些措施

1.法——为“山”立法 探索长效保护机制
2013年,全国大城市中首次为一座大版山而专门设立的地方权法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在此之前,2007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2.山——整治掠夺式开采 不再新立矿业权
2015年4月,西安市政府制定公布《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揭开了秦岭北麓矿山整治序幕。方案整治范围从采石矿山扩大到包括金属类矿山在内的所有矿山,要求到2020年将全市现有61个矿权压缩到17个以下,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开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水——做大“水”文章 秦岭之水润泽京津
陕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主要水源地,处于丹江口水库上游的汉中、安康、商洛三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的水源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以说是“调秦岭水,解京津渴”。
4.城——“山”、“城”相融 改变生活
守住绿水青山做大“根”产业,换回金山银山。目前,佛坪县实行山、水、林、草、田、园、路综合治理,已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3平方公里,治理区域呈现出“十里长沟茱萸香,小桥流水美山庄”的新农村景象。

④ 陕西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做出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 、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视为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介绍;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方式,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内容;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选择至少一家报刊和信息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被邀请人。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方法等。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条件、标准、方法等。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分别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说明理由。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可以无偿发放,也可以出售,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取消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应当予以返还。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返还。
第三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招标项目设标底的,应当采用复合标底。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所有投标人。书面答复和会议纪要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对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四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于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投标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字迹难以辨认的;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后审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七)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九)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十)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属必须招标项目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有权依法自主发出中标通知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涉。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质量、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四)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增加招标投标活动法定以外的审批条件、事项或者环节;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需要全的,话,请留邮箱一份。

⑤ 陕西省建设厅环保乙级设计资质证书如何使用

环保乙级设计资质证书可以接相应的环保工程设计项目。专业代办环保资质与人才证书挂靠服务一、资质服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建筑设计资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规划设计资质、电力设计资质、岩土勘察设计资质、地质勘察设计资质、工程咨询等资质
二、证书服务:(提供建筑企业各岗位证书的人员挂靠咨询服务——超全人才库,提供人才推荐,人才挂靠服务)
1)、各类初中高级职称(环境保护、环保工程、环境监测、电气、自动控制、概预算、给排水、暧通、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资源与环境、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轻化工程、、生物工程、 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大气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工程、网络工程、软件开发)等专业证书挂靠。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如(污水处理操作证、固体废物处理工、自动监控(水、气)操作工、锅炉烟气处理工、环境监理上岗证、环评上岗证、清洁生产审核师、等多种工种证书)。
3)、各类执业资格证(一二级建告师、一二级结构师、注册电气、注册公用设备工程“给排水、暧通”注册环保工程、注册环评师,等等专业)

⑥ 陕西省煤改电政策有那些

根据《陕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1年)》显示,到2019年,全省(关中和陕北回地区)清洁取暖率答达到63%;到2021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实现城镇地区以热电、燃气锅炉等集中供暖为主,分散式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利用为辅的清洁取暖格局;农村地区综合采用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取暖方式,加快替代散烧煤取暖。
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供暖,加快洛川生物质直燃和秦岭、韩城等煤电耦合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太阳能供暖和农村太阳能炕供暖示范项目建设,尽快启动核能供暖规划工作。到2021年全省可再生能源供暖面积达到8000万平方米。
有序推进电供暖。结合我省电力装机盈余、区域用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电供暖。在非连续性供暖的学校、办公楼等场所,以及热网覆盖不到的城乡区域,推广蓄热电锅炉、电热膜、蓄热电暖器等电供暖。
完善取暖用电价格政策。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利用谷段低电价降低电采暖成本,支持电采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采暖居民用户,采暖季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鼓励电采暖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费用,工商业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

⑦ 环境整治有哪些项目,环境整治有哪些项目知识

1、整治违法用地

2、整治违法建筑

3、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4、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

5、大气污染防治

6、土壤环境综合治理

7、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

8、荒漠化的防治

9、水土流失防治

10、资源跨区调配: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

11、西部大开发

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已成为西部开发的根本任务。要采取“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综合性措施。

各省区市在大气、水、土壤三大领域纷纷出台了重磅措施,打响了环境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未来“美丽中国”的实现应该不会太远。

(7)陕西省建设工程专项治理方案扩展阅读

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强、成因复杂,因此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健全联防联控长效机制,深化部门联合和区域联动。

北京、河北、陕西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分别以“完善”、“深化”和“健全”等字眼提出要进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上海也提出要深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治理大气污染需要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和广大民众的共同参与,让现有法规、技术和措施得到真正落实,监督问责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才是关键之举。

我国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仍然巨大。据统计,我国每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400万吨左右,氨氮排放量在245万吨左右,远远超过了目前的环境容量。

有专家测算,这些总量必须要削减30%~50%,我国的水环境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各省区市将水污染治理作为2015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显然水污染防治将在未来成为“新常态”。再加上即将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未来江河、湖泊、地下水污染等有望得到较大改善。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般以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

福建省指出,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试点,集中整治重污染工矿企业和重点污染区域,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陕西省也提出实施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工程,积极防治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污染。

荒漠化产生的原因:

1、自然因素。

西北地区的地表除山地丘陵外,平地覆盖着深厚的疏松沙质沉积物,加上大风日数多而且集中,这为风沙活动提供了条件;我国西北地区常年降水量较少,干旱持续时间较长,促进了沙漠化的发展。

2、人为因素。长期以西北某些地区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过度樵采、过度放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用水不当;不合理耕作和粗放管理,以及其他人类活动。

荒漠化防治及其主要措施:

1、确立整治目标,贯彻国家环境和资源法现,求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

2、针对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各种外力作用的性则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

3、建立健全、完善的治理实施系统。

⑧ 你认为还有哪些场所和区域需要加强整治

1.法——为“山”立法 探索长效保护机制
2013年,全国大城市中首次为一座大山而专门设立的地方法回规——答《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在此之前,2007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2.山——整治掠夺式开采 不再新立矿业权
2015年4月,西安市政府制定公布《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揭开了秦岭北麓矿山整治序幕。方案整治范围从采石矿山扩大到包括金属类矿山在内的所有矿山,要求到2020年将全市现有61个矿权压缩到17个以下,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开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水——做大“水”文章 秦岭之水润泽京津
陕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主要水源地,处于丹江口水库上游的汉中、安康、商洛三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的水源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以说是“调秦岭水,解京津渴”。
4.城——“山”、“城”相融 改变生活
守住绿水青山做大“根”产业,换回金山银山。目前,佛坪县实行山、水、林、草、田、园、路综合治理,已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3平方公里,治理区域呈现出“十里长沟茱萸香,小桥流水美山庄”的新农村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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