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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刀把子

发布时间: 2021-02-05 10:54:00

『壹』 把,的多音字组词

把的多音字组词如下:

  1. 把,读音[bǎ],组词:把握、把手、火把、把住、把门、车把、把守、把子、把风、把式、把酒、把关、把揽……

  2. 把,读音[bà],组词:刀把儿、话把儿、茶壶把儿、花把儿。

拓展资料:

一、把

[拼音] huà bàr

[释义] 话柄,别人谈笑的资料。

『贰』 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进程和意义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注释:
*杨亚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陈晓玉,1955年――,河北师范大学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党的建设。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页
⑵《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3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⑷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第135页,群众出版社,1995年
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
⑺同上,第110——111页

『叁』 据说邢丘之盟,晋悼公取消了诸侯对天子的朝贡义务,此后诸侯不朝天子被合法化。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栾书和中行偃杀了晋厉公,草草地安葬了他,派荀罂和士鲂去成周迎接公子周。公子周才十四岁,大夫们在清原迎接他,对晋国诸臣,他说出了成人都难以说出来的话,先声夺人:“孤开始并没有想到要做晋君,现在竟然能当上晋君,岂非天意?诸臣欲立国君,是为了听从君命;立了之后又不肯听命,又何必立国君?诸位欲用孤为君,在今天;不用孤为君,也在今天。”没料到这位年仅十四的少年国君如此厉害,诸位大臣一个个汗流浃背,忙不迭的回答道:“这是下臣们的愿望,岂敢不惟命是从?”于是公子周即位,史称晋悼公。

他初一即位,便对众臣说道:“自襄公去世,晋国就党争不断,导致国家混乱,国力衰微。曾有杰出贡献的狐家、先家、赵家、胥家和郤家先后都成了权力斗争的牺牲品,其余家族虽在,却也都生活在胆战心惊,朝不保夕之中。从现在开始,我准备重新任命百官,推出一系列振兴措施,过去的事,既往不咎,今后大家须齐心协力,如再有搞帮派、权力斗争的人,严惩不贷。”悼公的一番话,铿锵有力,直抵要害,说得众大臣战战兢兢,俯首听命。悼公随后宣布了新政,除了常见的免百姓的欠债,照顾鳏寡孤独,起用贤良,救济贫困,减少赋税等这些套路之外,他还进行了一系列的人员任免。八卿如今只剩下四卿,这对悼公来说是给自己重新布局的好时机,他宣布了新的八卿:栾书、荀偃、韩厥、荀罂、魏相、赵武、士鲂、魏颉。这个宣布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八卿之中,既有六栾荀韩士四大家族,又增加了魏、赵两家,权力被分散,而且让更多小家族看到了希望。除了此之外,他还提拔了不少贤明有口碑的人做各部官员,实际上悼公是为了建立自己的班底,但这些人本来都是人才,晋选途径也正当,让八卿无话可说,显示了这位少年国君的聪慧明睿。更令人钦佩的是,他表面上尊崇诸卿,但却别立军尉摄军事,这样虽然不是明里剥夺了诸卿的调兵权,但实际上是消弱了他们的权力。就这样,晋悼公登基第一天,一切都布置得妥妥帖帖。
同年冬天,中军帅栾书去世,悼公立韩厥接任。祁奚年老退休,悼公问他继立人选,他推荐了解狐,悼公吓了一跳:“解狐不是您的仇人吗?”祁奚说:“主公问的是能继立我位置的人选,可不是问谁是我的仇人!”悼公大为钦佩,正准备起用解狐的时候,解狐却病死了,悼公又问祁奚还有没有其他人选,祁奚说:“祁午可以胜任。”悼公一惊,问:“祁午不是您的儿子吗?”祁奚说:“主公问的是谁能能继立,可不是问谁是我的儿子!”悼公于是更是钦佩,就任命祁午为中军尉,同时又任命了祁奚推荐的羊舌赤接替羊舌职为佐。不久,悼公的弟弟杨干在曲梁扰乱军队,魏绛便杀了为他架车的人,杨干向悼公告状,悼公怒发冲冠,准备处死魏绛,羊舌赤认为事出有因,便劝悼公说:“魏绛一心为公,杀杨干之仆必有隐情。”悼公这才冷静下来,这时魏绛已自行来到军帐外,将信件呈予悼公,准备自杀。悼公阅毕,才知杨干之属不守军纪,故魏绛戮之。晋悼公来不及穿鞋就走了出来,扶起魏绛说:“我重手足,你重军法。寡人未尽兄之责以至杨干之仆违反军法。寡人之过也,不要再加重寡人的罪孽吧!寡人向你请罪。”悼公深知魏绛是个做事干练、能够用刑罚来治理百姓的能臣,便任命他为新军副帅,经此一事,晋国君臣关系更为融洽。稳定了内部,悼公就开始着手于继承先祖的霸业,与楚国一争高低。他明白,晋国的首要敌人还是楚国,因此,他为了与吴国加强关系,攻取逼阳国,打通与吴国交通之路,又屡次与吴会盟,期望利用吴国达到对楚国牵制的目的;对于秦国,则尽力把他们阻止在泾水之西,又派魏绛和戎,避免侧背受敌;对于齐国,亦尽力拉拢,而对于郑国宋国,则是全力争夺。
楚国面临晋国的竞争,凭借自己的实力,也是毫不示弱,但是当时的国际形势对楚国很不利。本来自楚庄王的时代起楚国就一直拉拢秦国,想用秦国牵制晋国,但晋厉公对秦国一顿痛打,打得秦国一撅不振,无力再对晋国构成威胁,楚国反而被盟约束住手脚,不去帮助秦国,足见其短视,在国家利益面前,盟约其实只是一纸空文。楚国的另一策略是争取鲁国和齐国,控制住许郑陈蔡,力图将晋国阻止在黄河以北,以期问鼎中原。可是宋国的华元是坚定的拥晋派,而宋国的地理形势又让鲁卫曹不得不依附于晋国,所以对宋国的争夺就成了其中的关键。晋悼公和楚共王对霸业的争夺就是从争夺宋国开始的。公元前573年,楚国趁晋国内乱,首先发难,约郑成公攻宋,夺取了宋国彭城,华元自知宋兵非楚敌手,只得赴晋求援。当时晋国由中军帅韩厥主持国政,他向悼公建议说:“想要得到人的拥护,就得先为他救急。成霸安缰,就是从宋国开始的。”悼公深以为然,于是下令会盟诸侯,于第二年春出兵救宋,楚军不敢应战,只好主动撤军。因为齐国没有出兵,晋国准备去教训齐国,齐灵公本想坐山观虎斗,谁知楚国不接招,他坐观不成,反倒弄了个灰头土脸,于是急忙派世子光亲自来向晋国请罪,并请留质于晋。晋悼公知道真正的敌人是楚国,见齐国已经服软,也就见好就收。
楚国吃了一亏,晋国却不肯收手,步步紧逼。同年五月,悼公命韩厥率诸侯联军伐郑,败郑兵于洧水,然后驻扎在鄫,等悼公及后军到达时再伐楚。晋悼公渡过黄河,到戚地会见卫献公,韩厥先率诸侯联军进攻楚国焦夷(今安徽亳县),楚军见晋军势大,不敢交锋,立即撤回楚国,晋国也罢兵回国。第二年,楚国又让郑国伐宋,楚共王自鄢陵之败后,对晋师颇有畏惧之心,不敢直接与其正面挑战,故采取了这种骚扰战略。同年六月,晋悼公趁机召集宋卫军队伐郑,晋军占领了郑国的虎牢,并重兵驻守,郑国只好求和。楚国这时内部不稳,子重为了教训吴国,攻下了吴国的鸠兹,兵到衡山,派邓廖率领装备精良的车兵三百人和徒兵三千人攻击吴国,吴军也不好惹,吴王寿梦遣吴军对楚军迎头痛击,活捉了邓廖,还打进了楚国本土,夺取了楚国的驾邑。受此大败,楚人认为这次楚国伐吴,所获不及所失,因此责备子重,子重羞愧难当,得心病死去。晋悼公收复了郑国,又见吴国强大,足以陷楚,于是在当年六月,会周室卿士单子与齐鲁卫郑宋陈莒邾会盟于鸡泽,这个时候,整个中原诸侯大部份已经服晋,晋悼公在与楚国争霸之役中,占尽上风。
楚共王感到了压力,于是打算从陈国打开突破口,于是进兵繁阳,准备伐陈。晋国得到消息,正准备应对,山戎的一个小国无终子嘉父派人来晋国,请求晋国和各部戎人讲和。晋悼公心里本看不起他们,说:“戎狄无信且贪,还是讨伐他们吧。”魏绛分析了和戎人讲和有五种利益:可以收其土;边疆不用警惕,百姓可以耕种;周围的邻国见戎人事奉晋国,必然慑服;以德服戎,节省军力;远国来而近国安。晋悼公认为他说得有理,就派魏绛去与戎人媾和,这样一来,晋国全无后顾之忧,终于可以全力对付楚国了。
第二年,晋悼公觉得时机成熟,约鲁齐宋郑卫陈曹莒邾滕薛吴在戚地会盟,卫戍陈国,防备楚国。楚国一向也重视陈国,认为陈国是北进中原的门户。事实上,从前楚庄王灭陈复陈,从政治上来说是好棋,但从国家利益上来说,复陈是不值得的。握有陈这个要地,方可与中原霸主逐鹿天下,没能占住陈国的地利,却反而为陈国搞得楚国疲于奔命,想来楚庄王若是死而有知,怕是肠子都要悔青。楚共王先派令尹子辛逼迫陈降伏,子辛却向陈国索贿,陈国没有理会,楚共王气坏了,一刀把子辛给砍了,然后任命即子囊为令尹,讨伐陈国。陈国向晋国求救,晋悼公毫不犹豫,立即会诸侯联军陈赶到城棣救陈,子囊觉得没胜算,只好主动退兵。
晋悼公少年老成,思维缜密,作风务实沉稳,不务虚名,尤其对待天子这样敏感问题时,尽览无余。自悼公元年起,频繁的会盟,牢牢的掌控着中原。悼公即位后入则从政,出则从军,多次率军至虎牢,越王畿而不朝天子。可以看出,悼公比起齐桓、晋文、晋襄,对待天子要冷漠的多,视而不见。利用现有的晋文公留下的特权,实霸权而假方伯。他无心学齐桓、晋文去讨要、接受天子册封;更无意如楚庄、夫差争取九鼎、百牢徒招敌视。不闻不问,法制上尊重,礼制上僭越;形式上拥护,政治上孤立;道义上认同,经济上制约。一系列云遮雾绕的政治手腕与规模宏大的军事行动,当众目睽睽,数十万精锐簇拥着一个二十岁的少年,谁是天下之主,不言而喻。这位春秋时代唯一一位挟天子令诸侯的霸主,矫天子之命,行天子之权,天子形同傀儡。通过频繁的征战,悼公架空国内侈卿的同时,陈兵周畿,炫耀其武。邢丘之盟,悼公正式确立列国朝聘之礼,同时取消诸侯对天子的朝贡义务,此后诸侯不朝天子被合法化。晋国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堂而皇之索要重赋,稍不如意,即被斥为不庭。晋悼公充实府库,极具削减王室的收入,加速了天子权威的衰落。各国皆知悼公之心,连王室亦深感危机,他所缺的,不过是天子的名号,不过是众人的推戴。
悼公的才能与品德都堪称一流,其人格魅力、政治韬略、外交手段以及对人才的任用、对臣僚的驾驭、对政局的控制、对战略的把握、对外交的捭阖都出神入化。悼公多谋善断,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二十年后的楚灵王、四十年后的阖闾、六十年后的夫差穷兵黩武,造成巨大动荡,严重的阻碍了社会发展,都无一例外极武而亡。通过耗干国本穷兵黩武以炫耀武力的国主们为了争夺所谓霸主的虚荣,发动一场又一场战争却终难以复制晋悼公的辉煌。
晋悼公英明练达,极善驭下,长于谋略,精于纵横。春秋中后期,强宗林立,中原之诸侯或终生碌碌无为,或不能独善其身,能成大勋者,唯晋悼公一人而已。晋楚争霸,楚人攻城,晋人攻心,尽管此前三次晋楚大战,晋国两胜一败,但两国从来没有让对方真正服气过,而悼公时期,晋国尽管没有再次取得城濮大战那样的胜利,却每次都让楚国不战而屈服。无奈悼公没有能当选上春秋五霸,实际上,他可能是整个春秋最应该被称为霸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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