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治理
A. 每天那么多走私丶能治理一下吗
B. 如何发挥各级政府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传统意义上的人力资源部门主要从事招聘、培训、员工发展、薪金福利设计等方面的工作,随着现代企业对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要求和期待的提升,部门角色的转变逐渐具备了外在的条件,这与人力资源部门本身不满足于单纯的行政管理职能相结合,使得在未来的世纪中人力资源部门的角色向企业管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转变。但着眼于目前的现实,人力资源部门最终完成这种转变还要有相当长一段路好走。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人力资源部门要求的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说到底是资源的争夺、重新组织和利用,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在企业的众多资源中,人做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重视,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优秀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如何为企业寻找合适的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为组织保持强劲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持成为人力资源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仍是仅仅停留在“以人为本”,“人尽其才”这样传统的口号下显然管理只能是一句空话。如果把大部分时间都用于日常性事务的协调和处理,而根本没有时间来研究和预测、分析、制定计划来解决企业的根本问题,这样的人力资源部门自然是仍无威信可言。人力资源的从业人员只有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发展方向、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清醒的认识,才有可能为各业务职能部门提供有益的帮助。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应以企业总体的发展战略为指导,以远景规划所规定的目标为方向。也就是说,在确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时,首先必须清楚企业的远景规划和战略目标,然后再确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企业发展的总体战略起着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人力资源部门“尴尬”: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人力资源部是既不懂技术、又不懂管理的,他们甚至也不用关心企业业务的发展状况,因为这些似乎都与人力资源部门没有什么关系。大部分的人力资源经理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行政事务上,只是用了相当少的时间从事战略性人力资源的规划上,而用于人力资源咨询和技术应用和开发上的时间就更少了,这与人力资源的发展趋势上有相当大的差距。人力资源部门在行政事务上的过多投入,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的后果就是在企业的运作中处于不重要的地位,影响了人力资源工作在企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无法树立起其应有的权威。实际上企业各种目标的实现都与人力资源的工作息息相关,比如说企业的财务目标,在进行财务分析时,要分解出成本、技术、效率以及客户的满意度等因素,这些都关系着企业的经营业绩,无一例外与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行为和思想观念有关,这些都离不开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如果人力资源部门只是被动的执行命令,而在这些方面都提不出建设性的意见,不能帮助业务部门解决实际的问题,人力资源部门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战略伙伴关系就无从谈起。要真正实现角色的转变,就需要人力资源部门能从企业经营目标的背景下来思考和研究问题,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影响业绩的原因,在公司的高层会议上,能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提出提高公司业绩的建议,而不单单是被动的执行公司的命令,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力资源工作成为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主要力量。角色转变对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要求:从传统的行政支持转变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合作者,要求人力资源部门本身要懂得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日常事件能授权则授权,而把大部争精力放在研究、预测、分析、沟通并制定计划方面。从目前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将由专业化的公司来运作比如说员工的招聘、各种培训、薪资设计等等,这些渠道的出现也为人力资源部门的角色转变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做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关键是要能够有效地驾驭这些资源,从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选择有利的资源提供商,提高效率。此外人力资源部门从以往的“行政支持”转变为“策略的筹划及执行者”,为业务部门提供增值服务,就需要了解的企业的经营目标,了解各业务部门需求,要多方面了解企业职能、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使命、价值观、企业文化,并围绕目标实现的高度来设计对员工的基本技能和知识、态度的要求,深入企业的各个环节来调动和开发人的潜能,所以工作是否具有预见性、有无管理技能及对管理的操作能力成为衡量人事经理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人力资源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量化”人力资源这项管理工作说起来容易真正量化起来却比较难,即使是在对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与开发极为重视的国家,长期以来也没有找至牢固的理论基础,这一方面是由于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本身并非是一种严格的可以量化、容易量化的经济行为,这使得将经济学上的原理应用在人力资源工作的量化并找到企业的人力资源功能与企业的最终目标所存在的清晰的关系变得很这困难。虽然还没有哪一套标准被公推为最有效的评价标准,但人力资源工作做的好与坏还是可以通过几个指标衡量的,这里推荐几种方法来量化人力资源工作,这些方面也是衡量人力资源部门优劣的标志。一是员工的满意率。包括员工对学习培训、薪金业绩的认可和管理及文化的满意率。二是人员配置包括员工的招聘、内部的提拔及规划、员工的具体要作职责关系。三是人均产值,好的人力资源工作有助于支持企业高绩效的成长。四是资源支持,是否为各业务部门进而为整个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资源支持。未来展望做为企业管理的战略伙伴,人力资源部门不仅要了解企业的经营、了解业务部门对人才的要求、了解员工的要求,还需要了解客户的需要。将人力资源策略与企业的经营策略结合起来,去支持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具备企业经营的知识可以使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加入至决策的团队中,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的能力会提高人力资源开发的效益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最终的经营业绩,具备企业管理能力能够帮助人力资源从业者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C.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介绍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D. 乡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属哪个部门管
走私车,如果是到手的车,开车上路,最大的管理部门应该是交通警察、其它公安部门。海关,税务,都没有专门的部门和机构管这个,除非是在海关直接收缴并罚没。才有可能是海关和税务、缉私部门管!
E.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履行反走私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基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对非设关地重点地区反走私巡防督查,联合督办、组织查处跨地区、跨部门走私案件;
(四)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调研、收集和分析走私情报资料,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通报有关单位;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外经贸、工商、海洋渔业、质监、口岸等部门和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综合治理
第十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并建立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科学、动态、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完善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引导进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分析预警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反走私综合治理应急体系,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预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走私行为。对举报者的信息给予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可以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学者等对有关单位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反走私视频监控等科技设施和设备,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的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枪支、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配合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履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职责。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执行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备案制度和污染环境举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废物处置过程的监管,建立走私废物处理的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部门和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利用各类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走私行为。
第二十一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商品流通领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走私成品油、汽车及其零配件、电子产品、化工原料、冰冻类产品、旧衣物和香烟、酒类等货物的集散地和经营场所。
第三章联合缉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总结反走私综合治理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走私动态,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区域合作,加强情报互通和信息交流。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毗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督查工作机制,组织海关、公安和工商等部门联合督查走私、购私、贩私案件。
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重点地区可以组建巡逻督查专业队伍,协助配合海关、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设关地反走私重点地区的巡查。
第四章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依法由海关管辖的涉嫌走私案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处理。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协调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由异议各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移送海关处理的涉嫌走私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海关查处涉嫌走私案件中需要交由地方有关部门处理的货物、物品,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在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经认真调查未能查清所有人、未能取得货物涉嫌走私入境证据的,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开列物品清单,由参与处理的人员和其他见证人在物品清单上签字,并交由当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协调处理。
当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发布期限为六个月的认领公告。物主在公告期内持合法证明认领的,应当及时退还;公告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存入财政专户,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监管。
以下物品可以按照规定先行处理,所得款项存入财政专户:
(一)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物品;
(三)易贬值物品;
(四)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在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的非涉税走私物品的处理,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行政区域内走私活动严重,发生重大、特大走私贩私案件,影响恶劣的;
(二)未能通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考核的;
(三)未能妥善处理暴力抗拒缉私或者阻挠缉私等突发事件的;
(四)泄露举报者信息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是指未能提供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或者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F. 对金三角毒品走私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 最好具体一些,非常感谢~~
找缉毒部门联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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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辽宁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怎么样
辽宁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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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走私的预防对策
走私犯罪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走私犯罪,就必须动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总体作战,依靠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业执法队伍和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治理走私犯罪。综合治理是中国预防、减少一切犯罪的有效对策,通过对走私犯罪原因的分析,走私犯罪也是多层次,多环节的原因导致的复杂现象,要有效控制走私犯罪,必须将这一现象作为一个系统,实行综合治理。
随着打私斗争的深入,中央的全社会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已经确定,这就是:“党政统一领导,打私办监督协调,部门各尽其责,企业支持配合,群众积极参与,上下齐抓共管,加强法规建设,舆论引导,严格管理”。就当前形势而言,在有效地遏制走私活动方面,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
加速发展国内经济,适当放松外贸管制国家之所以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归根结底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其中最为核心的还是经济利益。放松外贸管制的主要内容是因势利导,确定合理税率。制定关税税率时,应从有利于缓解走私的角度加以考虑,合理的税率对走私分子才有遏制作用。税率过高,不仅国家收不到税,更使走私分子在高倍率经济利益驱动下,甘愿冒着“杀头的风险”走私。可以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放宽,走私犯罪的逐渐减少将是必然的。
提高国内企业竞争能力,缩短商品价格差距前面分析已经述及,国内外商品差价悬殊,是走私犯罪存在的内在原因之一,国外一些产品通过走私渠道进入我国,有其一定的不可避免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提高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则能通过缩短商品差价和质量差距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走私行为。我国近几年一些国内产品不断增强竞争力的事实,已经证实了这一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价格的降低,会使走私分子“无利可图”,进而使走私行为的减少成为可能。
加强监督,削弱、限制地方保护主义反走私
提高对单位走私的控制能力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又允许展开竞争,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某些地方对走私犯罪活动的纵容是当地走私犯罪活动长期猖獗的主要原因,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应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尤其是强化外贸活动中的制约机制;另一方面,适当扩大地方自主经营权,缓解地方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心理,从而减弱地方保护主义,单位走私严重的局面也将能得到很大的改观,地方对其他走私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的情况也将不会存在,这样走私犯罪得以存在的条件也将大大减弱。
加强缉私队伍和装备的建设中国缉私能力相对较弱,许多走私案件未被查获,助长了走私犯罪的气焰。缉私是反走私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加强缉私工作,提高走私案件的查获率,可以有效消除走私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少走私犯罪。要提高缉私能力,首先要保证缉私人员的数量,解决许多口岸缉私力量不足的状况;其次,还必须提高海关等机构缉私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缉私装备建设;第四,完善管理机制,协调各缉私部门的关系,使缉私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改变我国公安,海关,工商,边防,税务,渔政,民兵在缉私工作中各自为战的局面,使我国整体缉私能力迅速提高。
非缉私机构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综合治理。大宗货物通过船舶走私入境,是近几年走私犯罪的基本特点,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管理,便抓住了遏制走私的关键,这就要求充分发挥缉私机构以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造渔船和交通运输船舶时,任何单位及个人应按照规定报警渔业或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部门要按有关技术指标严格把关。
反走私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于“三无”船舶,要坚决清理取缔。
3.加强对港口和码头的管理。
整顿国内市场,堵住走私犯罪后路在中央提出的“海上抓,岸上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这五项反走私工作方针中,加强市场管理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和一项对策。加强对国内市场的管理,使国内市场规范化,有序化,是断绝走私犯罪分子来源,堵住走私犯罪分子货流,从而控制和预防其犯罪实施的一项有效措施。
加强对走私案件的司法处理对犯罪分子的司法处理。离不开刑事制裁。虽然刑事制裁不是对付走私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但其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尤其对于走私罪,社会公众包括走私分子本人对于走私行为的犯罪感相对薄弱,这样,舆论的谴责,社会的监督和教育等许多对其他犯罪具有重要遏制作用的社会因素在走私犯罪面前显得软弱无力。刑罚既有威慑功能,又有教育功能,通过刑事制裁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对于走私犯罪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I.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怎么样
东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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