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环保整改方案
⑴ 求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56号
为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执法工作,建立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档案和相关信息数据库,规范其环境监管,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厅、德阳市局相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基本摸清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环境守法状况,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2010年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2011年年底前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二、 检查对象
一是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是达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是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四是《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 检查内容
(一)区域畜禽养殖基本情况。本地区畜禽养殖规划编制情况,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及各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纳污水体环境质量等情况。
(二)选址合理性。是否建在禁养区、限养区或适养区;是否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是否位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是否位于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四)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五)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是否按《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废水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标。
(六)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
四、 整改要求
我局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具体要求有: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2003年以后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五、 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以我市自查自纠为主,德阳市环保局、省环保厅抽查和国家督查相结合。时间从2010年5月开始,2011年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至6月)
1、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门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于6月18日之前将分管领导、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绵竹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2、各镇乡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宣传车辆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7月至9月)
1、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辖区内方案中要求的检查对象进行摸底调查(主要调查畜禽养殖点名称、地址、法人、联系电话、畜禽养殖种类及存栏量、出栏量)。
2、我局将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沟通衔接,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执法检查,对本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和各镇乡调查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摸清底数。
3、请各镇乡人民政府将摸底调查情况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
1、我局将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2、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年底前配合我局清理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督查总结阶段
我局将通过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将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做好迎接环保部、省厅督查的各项工作。
六、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乡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把其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
(二)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我局将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逐步把畜禽养殖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我局将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既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又要获得畜禽养殖业业主的理解和参与。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情况,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⑵ 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污整改通知书怎么写
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
XXX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存根)
:
经查回,你场存在如下答问题:
□ 1、畜禽养殖粪便直排;
□ 2、无沼气池或沼气池容量不够;
□ 3、无沼液存储池或沼液存储池体积不够;
□ 4、无干粪便存储场或干粪便存储场体积不够;
□ 5、无种养平衡配套土地或种养平衡配套土地面积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
畜牧条例》、《XXX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现责令你于 年 月 日前封堵排污口和清理完养殖场周围污染物,建议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年 月 日予以整改到位,否则将协调环保、畜牧、水务、城建等部门依法予以搬迁、关闭、拆除或强制拆除。
收件人:
送达人:
XXX人民政府
年月日
⑶ 畜禽养殖排泄物与污水治理方案
方案http://wenku..com/view/bc88cd13e518964bcf847ccc.html
公司:重庆市环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保建设集团简介
注册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1亿元RMB;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现有资产超过10亿元RMB;
涉足行业: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城市垃圾固废处理、生态农业开发、城镇养生养老投资、房地产开发、商业贸易等产业的综合性集团企业;
人才:集团拥有一批年轻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员工387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52余人,各类专业管理人才和高级经营骨干80余人;
业绩:集团长期坚持“一元主导,多元发展”的经营模式, 开发和投资建设了“龙头寺垃圾场综合治理”、“重庆警备区后勤保障旅办公楼和营房”、“上品 拾陆”小区、“生态农业”、“爱晚工程”等项目;
即将开发的项目有:巴南圣灯山养生养老、生态农业、旅游观光综合体项目;涪陵磨盘沟土地整治及生态地产开发项目;丰都禽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项目;
集团凭借自身在市政环保行业十年的成长及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在全国领先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拟开展深度战略合作,致力于污染场地修复及地力提升领域的发展。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陈女士
⑷ 关于养殖环保政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屠宰场环保设备设施整改实施方案
温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形象,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全面打造“放心肉”工程,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50个,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1个,县(市)级城区定点屠宰场8个(机械化3个、半机械化5个),乡镇屠宰场(大部分属于手工屠宰)41个。目前,乐清市10个、瑞安市14个、永嘉县4个、洞头县1个、平阳县3个、文成县3个、泰顺县3个、苍南县11个。从现状看,我市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尽合理。除市本级机械化屠宰厂外,其他各县(市)大部分屠宰企业与国家2001年颁布的《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差距较大,生产工艺以手工屠宰为主,屠宰技术水平偏低,肉品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二、规划目标
按照“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的总体要求,重新规划布局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对原有屠宰场进行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至2011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达到《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严格按照设置规划,整合现有屠宰场点,撤并调整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要求且有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向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四)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
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无条件实施升级改造的必须搬迁或关停。
四、规划要求
(一)温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城区。温州市本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不超过2个,设施设备应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下同)的三星级(含)以上标准;8个县(市)城区各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共8个),设施设备应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标准。县(市)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乡镇与农村、山区和海岛。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及距离须符合《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设施设备应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标准。
1.鼓励并提倡交通便利、人口比较密集的毗邻乡镇以片区的形式设置定点屠宰场,整合屠宰资源,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现代流通网络,通过设置放心肉批发点、放心肉销售专柜等形式,扩大中心定点屠宰场对周边乡镇的肉品配送服务半径,满足周边地区放心肉的消费需求。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2.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农村、边远山区和海岛,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具体供应区域由所在县(市)政府划定,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对鲜肉需求量小的乡镇及农村,可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单独设点。
(三)生猪主产区。为发展生猪生产,对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生猪生产大县,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鼓励和扶持规模养猪场联合兴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以屠宰自产本地生猪为主,实行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所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标准、不从事代宰业务,且设置前需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五、规划布局
(一)温州市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鹿城区设1个,龙湾区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三星级(含)以上。
(二)乐清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乐成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虹桥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乐清市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北白象镇、柳市镇、象阳镇、大荆镇、雁荡镇。合计7个。
(三)瑞安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瑞安城区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塘下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瑞安市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陶山镇、湖岭镇、仙降镇、马屿镇、高楼乡。合计7个。
(四)永嘉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瓯北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桥头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永嘉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3个,分别设在桥下镇、岩头镇、碧莲镇。合计5个。
(五)洞头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位于北岙镇,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根据海岛实际需要,洞头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2个,分别设在鹿西乡、大门镇。合计3个。
(六)平阳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宋桥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鳌江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平阳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4个,分别设在萧江镇、水头镇、腾蛟镇、山门镇。合计6个。
(七)文成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大峃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珊溪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文成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南田镇、西坑镇、玉壶镇、黄坦镇、峃口乡。合计7个。
(八)泰顺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位于罗阳镇,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泰顺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4个,分别设在司前镇、雅阳镇、仕阳镇、筱村镇。合计5个。
(九)苍南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灵溪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龙港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苍南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6个,分别设在宜山镇、钱库镇、金乡镇、桥墩镇、矾山镇、马站镇。合计8个。
至2011年底,全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6个,小型屠宰场点34个,合计50个(见附件)
六、实施计划
(一)明确职责。本规划实施方案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市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抓紧调整区域内具体的布点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按照省设置规划要求,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经贸、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依据方案,对本地区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1.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和本方案规划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各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2.不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方案等级要求目标的,要求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实施计划,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调整其定点屠宰资格。
4.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设置规划数量布点要求的,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的时限,原则上应在2011年底前关闭。
(三)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办法。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建新厂或整合、升级旧厂、后关闭小屠宰厂(场)的步骤,稳步实施,全面推进。
七、设置条件
(一)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屠宰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城乡规划,达到新《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方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严格执行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规划整合建设的屠宰场加工能力县级500头/日以上、乡镇级210头/日以上(市本级规划新建屠宰场加工能力必须在2000头/日以上);屠宰厂(场)屠宰与分割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要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屠宰场设检疫工作室,出入口设消毒池,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317-2000)执行;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全部采用不锈无毒材料,并具有相应的产品精深加工能力。
4.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屠宰厂(场)主办者必须具有肉类商品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屠宰厂(场)必须配备有害物质的检测仪器和相应的检测人员,以及与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对生猪实行有害物质的宰前检测和检疫;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包括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消毒、检疫、检测、检验制度以及生猪进厂(场)和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等,对出厂生猪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5.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等相应设施。
2.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3.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八、设置程序
(一)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先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由申请人再提交下列资料: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建、迁建等项目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2.环保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
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3.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4.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他书面材料。
5.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二)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场的申请资料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凭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四)屠宰场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证照
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政府要统一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并将实施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实现本设置规划目标和要求。届时对各地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完善以白肉交易市场和企业批发相结合的批发体系,完善服务和白肉配送制度。同时,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整合现有屠宰厂(场),对因实施设置规划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补偿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对实施设置规划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优先纳入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当地应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强化屠宰行业和肉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的非法屠宰点。工商、卫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生猪屠宰加工方面的有关信息,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规划实施方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止,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⑹ 畜禽养殖污染整改进度报告怎么写
例: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2014年,按照《天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和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议案的决议,市畜牧兽医局成立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生态养殖示范,推广经济实用和科学高效治污模式,提高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效率,各项治污措施按计划稳步推进,目前已完成全年计划任务的65%左右。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摸清底数、制定方案
4月份,市畜牧兽医局工作专班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全市规模养殖粪污面源污染调查,全面掌握了我市生产养殖情况、污染现状及治污情况,并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了市管规模场、散养户治理方案和资金概算,列出了工期进度表。
1、对我市2013年底前纳入市局直管的30家规模养殖场中还未建设治污措施的13家规模场,统一采用污水深度处理模式(深度处理法是指猪舍废水经集水池、固液分离、调节、厌氧、缺氧、好氧、二级沉淀、消毒,最后达标排放。该法的主要优点是对粪污处理较为彻底,出水水质优良),统一限定在11月份之前完成粪污深度处理设施建设,年底前组织达标验收。
2、对中小养殖场户采取三级沉淀模式(三级沉淀法是一种采用物理沉淀的方法来达到粪污减排目的的治污方法。猪场内的粪尿在排放到场外前,先在场内三个沉淀池内进行沉淀,然后再还田。该法的主要优点是沉淀池建设简单,操作方便,成本较低,适用于离城市较远、有较多农田配套的城郊或农村地区,适合在年出栏2000头以下的中小规模养殖户中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督促指导各地在下半年大力开展设施建设和面源污染整治。
3、对禁养区内养殖户实施关停或搬迁。
二、争取政策、加大投入
积极争取市政府专项资金投入和各乡镇专项列支,实行“以奖代补”,解决全市养殖业污染治理历年欠帐太多和当前投入不足的难题。目前已落实市级治污资金796万元,其中规模场650万元,散养户146万元。
三、加强宣传、形成共识
1、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主要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牧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典型示范的作用,在全市树立“养殖发展、环保先行”的理念。
2、加强粪污综合治理的引导和示范。我局分别于4、5月份两次集中组织相关规模养殖场负责人到岳口健康天升、灰市猪场、天顺猪场现场观摩已建成投产运行的粪污深度处理设施,用成功实例引导相关养殖场增强养殖污染治理意愿、加快养殖污染设施建设进度。
3、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治污宣传教育,采取印发学习资料、举办培训班、进场入户等形式,向养殖场户宣传养殖污染的产生、危害、治理及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对养殖污染及科学防治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上半年共编发《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实用技术学习资料》12000份,举办培训班27期次,网络报刊等媒体连续宣传9期次。
四、分级负责、强力推进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总要求和“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总原则,市畜牧兽医局切实承担起全市养殖面源污染调查摸底、技术指导、宣传推广和督促核查等工作任务,具体负责市管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配合乡镇政府实施辖区内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1、由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的13家规模养殖场,已根据每户养殖规模和排污现状制定了治理方案;已开工建设粪污深度处理设施的有10家规模养殖场(杨林兴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永盛猪场、宝源猪场、嘉贝猪场、新兴垸猪场、新跃猪场、恒盛猪场、宏昌猪场、白龙泉新村生猪养殖场、兴农猪场);已完成前期准备、预计7月上旬开工建设的有3家规模养殖场(天门威泰畜牧有限公司、庆鸿养猪专业合作社、远大原种猪场)。
2、按市政府对我局分工责任要求,我们配合渔薪镇政府和多宝镇政府对天门河上游渔薪镇的青山、灰市、涂咀、蔡庙、渔薪、圣湾、武圣、潘渡、涂口、斗笠、潘湾、王湾、赵场、熊台、涂咀、罗亭等16个村98家养殖户及多宝镇双桥村52家、镇区江汉村、明星村19家养殖户,按照“一场一法一册”要求摸清了详细状况,锁定了治理对象,制定了治理方案,由市政府与两镇领导签定了治污责任状,落实了工作责任。目前渔薪镇、多宝镇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已全面启动。截止6月25日,渔薪镇政府采取先期小范围试点、后期大面积铺开方式开展“三级沉淀池”建设,已有灰市村(吴贵平、张小平)、渔薪村(赵飞、吴选平、李新国)、潘渡村(孙祝清、潘同清、刘寿玉)等8户按设计规划开工建设;多宝镇双桥村组建了养殖污染整治小组,接洽了施工队伍,做好了整村推进施工准备,预计7月上旬全面动工。我局在两地治污中定期上门提供了技术指导服务。
3、强力实施关停。目前竟陵办事处规模场1家(年出栏3000头的江垸猪场)、渔薪镇散养户5家 (涂咀村付会中、李朋,蔡庙村李道泽,灰市村吴桂兵,罗亭村刘想清)、天门高新园散养户4家(接官村喻振国、喻新民、喻富源、喻小亭)等10家已实施关停;多宝镇政府已对镇区19家散养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各级政府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以没有执法权为由没有对辖区的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寄希望于上级畜牧、环保、城管部门管理的意识仍然存在,致使散养户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禁养区关停工作更是难以推进。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大对责任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并通报进度,形成上下齐抓共管氛围。
2、村级自治组织对村级养殖污染的自治管理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实践证明,在农村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不许办养殖场的情况下,村级环境保护自治组织增强环保意识、发挥群众议事监督作用是有效防止养殖污染继续恶化的组织保证,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村级组织的责任和监管办法。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1、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度,争取领导重视、争取社会关注、争取资金投入、争取配套政策。
2、加快老场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同时严控新建猪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3、结合“四城同创”进一步加大养殖污染治理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养殖污染治理的规划设计、治污减排、监督举报等,共建蓝天碧水的幸福美好家园。
4、限期完成13家市管规模养殖场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搞好验收考核。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多宝、渔薪等乡镇全面开展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确保年底前落实市人大养殖污染治理决议案和市政府“十件实事”相关要求。
⑺ 养猪场环保整改方案
我国是一个养猪大国,养猪所占的资源、能源的数量很大,在大力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今天,推广节约型养猪是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下面介绍几种节约型养猪的途径。
1.种草养猪,节约精料
我国目前集约化养猪的饲料多采用“玉米+添加剂”的方式。这种日粮虽然配置简单,营养合理,料肉比较低,但需要大量玉米、豆粕从国外进口。目前,有的地方已试用部分青饲料来替代精料饲喂肉猪,如用美国菊苣、松香草、苜蓿等,在经济上有较好的效益。据辽宁丹东市种畜场试验,平均每头肉猪喂美国菊苣77.5千克,精料214.5千克,每头猪收益比对照组多32.92元,美国菊苣667平方米产6000千克,每千克成本约0.07元。用松香草、苜蓿等亦均有经济效益,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2.改革猪舍设计,降低成本
猪舍的通风与保暖是一对矛盾,在冬季,一些猪场特别是我国长江以北地区,由于过于强调保暖,采用关闭门窗,天花板屋顶或塑料布覆盖,在猪舍内生煤炉等方法,结果虽然温度提高了,但舍内的空气质量变差了,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大量超标,饲养员进入后,空气刺鼻刺眼,母猪、仔猪发生咳嗽等呼吸道疾病,同时,由于湿度也随之增长,在高温高湿条件下,病菌容易繁殖,致使仔猪容易发生下痢等疾病,效果适得其反。改革猪舍保暖的新方案,是区分猪舍温度与仔猪保育箱温度。猪场动力网。猪舍温度可适当降低,而保育箱内温度保持在30~32℃左右,而且,随仔猪日龄增加,可适当降低。保育舍的温度只要
20~24℃。因此,在产房应采用天花板加可调节的屋顶通风,在哺育栏设保育箱,采用红外线或电热垫板。
3.改革猪舍技术方案
零排放猪场的建设,干撒式发酵床养猪,不用人工清粪尿,干净且卫生,克服了“水冲粪法”的缺点,猪场每天用水量可大大减少;也减少了人工的劳动,只需要定期的反倒发酵床即可;用本技术养殖大大节省了成本,也不用污水池的投资,占地面积小,日常维持费用低一个人就能完成日常维护。而且改发酵床在维护到位的情况下使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没有任何问题,只需平时添加垫料和菌种即可。
⑻ 如何加强家禽养殖环境管理
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的好与否,事关畜产品的安全、质量和对周围的环境影响。为此,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让畜禽养殖场不成为周围环境
的污染源,引起畜产公害,主要是指动物粪尿垫料、污水和病畜尸体的妥善处理;二是要让畜禽养殖场本身不受周围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指在场址的选择时要避开周围工厂的废水、废气、废渣,农业上的化肥、农药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1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来源
1.1空气污染
工业“三废”含有较高浓度的二氧化硫、氟化氢等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畜禽一旦生活在这个环境中,就可使畜禽致病。
1.2土壤的污染
农药、水中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都会污染土壤,畜禽一旦采食了受污染土地上的饲草料,就可使畜禽引起食物中毒和有害微生物感染而发病。
1.3水源污染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和大气污染物是水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水受到污染不能饮用;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可引起某些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有
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可引起动物中毒等。
1.4生产中废弃物的污染
畜禽的粪尿排泄物、垫料、污水、病死畜禽的尸体等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
2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直接危害动物的健康,可使畜禽的生长、发育、繁殖、生产力受阻,并发生各种疾病以致死亡。污染物质在动物体内积累或进入畜产品中,可
直接危害人的健康。
3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的措施
3.1科学规划。规范建设
3.1.1科学选址场址要选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向阳背风、平坦而稍有坡度的场地上;地形要开阔整齐,以利于全面规划与布局。土壤以沙壤土为宜,有利于保持较干燥状态,可防止微生物、寄生虫卵等的生存和繁殖;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不受周围环境污染,取用方便,设备投资少;畜牧场应设在居民点的下风向处,距离在300~500 m以上,距交通主干线不少于100~300 m;要远离加工业的污染源;必须有可靠地动力供应。
3.1.2合理布局
完备的畜禽养殖场应由管理区、生活区、饲草料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畜禽观察区、病畜隔离观察治疗区、尸体无害化处理区等功能区构成。各功能区之间应相对独立而协调。管理区、生活区、饲草料区要设在场区的上风口;畜禽观察区、粪污处理区、病畜隔离观察治疗区要设在场区的下风口;尸体无害化处理区要设在场区常年主风向的下风口,且远离场区4 O∞m。
3.1.3标准建设畜舍建造构架、采光、通风、保温及降温等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以满足畜禽生长发育、生产的最佳环境条件。
3.2妥善处理生产废弃物。保持环境质量良好
3。2.1
及时处理畜禽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畜禽产生的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出畜禽圈舍,并堆放在粪污处理区,及时将其处理,并加以利用。可以将动物的粪尿和垫料通过堆肥,使其腐熟,其产生的生物热可杀死细菌和寄生虫卵,可提供优质的有机肥料;因为动物的粪便中含有有用的
含氮化合物、微量元素、维生素等,可将其用作牛、羊、鱼、猪等的饲料,但必须在饲喂前经过加工处理和控制用量;动物的粪尿和垫料作为产生沼气的原料用来生产沼气,变废为宝,节约能源,沼夜、沼渣用于肥田,并达到改善畜牧场的环境卫生的目的
3.2.2严格控制生产中污水的产生,并及时的进行处理再利用
要严加控制畜禽场污水的产生量,减少不必要的污染和浪费。一般畜禽场产生的污水可采用沉淀(自然沉淀或混凝沉淀)、过滤、分解等方法使其净化后作为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可大量节约用水。混凝沉淀是畜禽养殖场常采用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是指往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的混凝剂,如明矾、硫酸铝、硫酸亚铁等,使水中极小的悬浮物及胶体微粒凝聚成絮状物而加快沉淀。畜禽养殖场的生产污水如重作饮用就必须进一步处理。
3.3搞好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净化美化场区环境绿化不仅可改变畜牧场的自然面貌,改变环境,还有利于减少场内臭味外逸,减少空气微粒和微生
物,减轻外界噪音,减少有害气体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绿化对改善场区小气候,净化空气作用。
3.3.1栽植行道树,植绿草坪为了营造一个安逸舒适的场区小气候环境,应在畜禽养殖场的四周、道路两旁栽植一些杨树、柳树等树形搞、树冠比较大的树木,也可在场区空闲地段植绿草坪,这样既可以美化绿化环境,也可以很好地净化场区及周围环境的空气,减少有害气体的污染。
3.4控制噪音危害
畜禽生产需要安静的环境,应保持场区及周围环境无噪音污染,减少噪音对动物的危害。
3.5建立养殖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评价机制
为了增强生产者的生产安全意识,产品质量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确保畜禽产品安全生产,周围环境不受污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评价约束机制,以确保畜禽养殖场的安全健康发展。
⑼ 您好,养殖场养鸭子要办营业执照为什么要经过环保局
养殖鸭子涉及到排污问题,需要经过环保局做环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9)养殖场环保整改方案扩展阅读
环保局主要职能: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 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