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
⑴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整理项目业主管理费中乡镇协调费是
看各个国土局的打算了,好多地方都不给钱的。这是个灵活控制的东西。
⑵ 土地整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复垦规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2003年10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7月17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
⑶ 土地整理是干嘛的
土地整理一、含义
1、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2、广义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3、狭义土地整理指农地整理,土地整理包含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的要求,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率的良性循环。
二、内容
1、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发布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指出,“土地开发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这三项内容的分类主要是依据其实施的侧重点不同,下面进行简单描述。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成宜农地的活动,本文中指开发成农用地,如旱土、水田等。
2、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均是通过一定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
土地开发 侧重于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土地复垦 侧重于使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是综合性的利用和技术过程。
土地整理 它是一项对土地权属和土地的用途,布局、结构等进行全面调整的综合措施。
http://ke..com/view/36310.htm
⑷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怎么样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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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规范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内容。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决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国家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项目实施的基础前提条件;实施重大工程应能够大量增加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实重点区域内大规模土地整治、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
当前,规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学论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设条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科学合理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科学进行决策分析,是实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以中央支持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充分发挥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范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严格管理,保证工程取得实效。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提高年度计划执行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备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进行抽查。
加强实施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的监管要求,应用遥感、信息等技术手段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工程、“五纵七横”公路和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理工程等。
⑹ 什么是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包括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行政、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手段,通过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达到协调人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⑺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网站怎么进去
土资源部官网站即检索面两网页链接都:
城乡建设用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 土资发【2008】138号
信息源:土资源部
土资发【2008】138号
第条 进步加强规范城乡建设用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管理决定》(发〔2004〕28号)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所称城乡建设用增减挂钩(简称挂钩)指依据土利用总体规划若干拟整理复垦耕农村建设用块(即拆旧块)拟用于城镇建设块(即建新块)等面积共同组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建新拆旧土整理复垦等措施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面积平衡基础终实现增加耕效面积提高耕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城乡用布局更合理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落实科发展观统领保护耕、保障农民土权益发点改善农村产条件统筹城乡发展目标优化用结构节约集约用重点具体遵循原则:
()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推进土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项目区实施核实行行政辖区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增加耕效面积提高耕质量建设用总量突破原规模;
(四)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难突重点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农户土合权益;
(六)城带乡、工促农通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土资源部负责全挂钩试点工作政策指导、规模调控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总体部署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由市、县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项目区双层管理项目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区;项目区内建新拆旧块要相接近便于实施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块总面积必须于拆旧块总面积拆旧块整理复垦耕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数量增加、质量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块整理耕面积于建新占用耕用于建设占用耕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达城乡建设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块规模同作拆旧块整理复垦耕面积标准作度新增建设用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规定间内用拆旧块整理复垦耕面积归面积少于达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区土利用现状、权属、等级析试点区农村建设用整理复垦潜力城镇建设用需求解群众产条件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依据土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与城市、村镇规划等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增加农村建设用撤并规模、范围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比例优先保证拆迁农民安置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整理复垦潜力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安置补偿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及项目区土利用现状图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自行展试点工作
省级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案向土资源部提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土资源部省级土资源部门报试点工作总体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试点省级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案组织市、县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土资源部提周转指标申请
土资源部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基础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批准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条 挂钩试点应具备条件:
()建设用供需矛盾突农村建设用整理复垦潜力较;
(二)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较强制度创新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土资源部批准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项目区备选库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项目区实施规划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再单独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报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实施未经整体审批项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块改变土用途涉及农用改变新增建设用应依办理农用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建新拟占用农用耕进行面积测量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程项目区拆旧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整理复垦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应执行项目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别行政区域项目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块面积规模都突破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管理;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所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管理
试点市、县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期归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挂钩周转指标达、使用归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期限般超三项目区要制定度指标归计划试点市、县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进度;试点省级土资源部门每应依据指标归计划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块要按照家供政策节约集约用要求供用确需征收集体土应依办理土征收手续
通展土评估、界定土权属按照同类土等价交换原则合理进行土调整、互换补偿根据依、自愿、偿、规范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举行听证、论证充吸收农民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拆建;项目区实施程涉及农用或建设用调整、互换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征收要实行告知、听证确认集体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安置
建新块实行偿供所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产农民改善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土资源部门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态监管每半试点进展情况向级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底组织展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由试点县级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向级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土资源部门组织式验收并验收结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需提供1:1万或更比例尺项目区土利用现状图必要遥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图件资料进行比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要规定间内完籍调查土变更调查明确块界址并依办理土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试点各级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资源部定期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未能按计划及归指标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暂停挂钩试点工作;于擅自扩试点范围突破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利用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制定具体实施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自颁布起实施
华民共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六月二十七
⑻ 有关于国土资源部对土地恢复治理奖励的政策或什么有关信息吗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号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八)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土地复垦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⑼ 国家对土地整治有什么标准和要求
日前,国务院公布《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通知》要求,要严肃查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系列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通知》强调,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扩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要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
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通知》还对做好这项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二是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三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四是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发现问题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五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