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备案
⑴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五
⑵ 如何查找土地整理项目中标单位人员备案情况
中标单位的七大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预算员,质检员”都必须是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人员。
具体的查询可是到当地省“国土整治局”网站上查询。
⑶ 请问土地整理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内容有哪些不同
1、根据土地整理的概念,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 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2、程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践,土地整理程序一般如下: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定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⑷ 信阳市土地整治项目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公司 如何备案到哪里备案
第三十六条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同时,通过出让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依据时,应保证国家国有土地的住房抵押。
相应规定后,这种抵押,即使有纠纷,抵押效力不能被拒绝。但是,如果可能的话,还是建议通过土地抵押。
⑸ 土地整理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房屋建筑,水利,市政,道路,电力均可参加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二级以上资质。
⑹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入库、备案是什么意思
就是 有省级或者市级 验收一下 然后 备案以后好审计
⑺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规范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内容。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决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国家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项目实施的基础前提条件;实施重大工程应能够大量增加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实重点区域内大规模土地整治、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
当前,规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学论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设条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科学合理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科学进行决策分析,是实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以中央支持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充分发挥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范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严格管理,保证工程取得实效。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提高年度计划执行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备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进行抽查。
加强实施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的监管要求,应用遥感、信息等技术手段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工程、“五纵七横”公路和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理工程等。
⑻ 怎么写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备案承诺书。
这个估计你得找专业人员啊
⑼ 吉林省土地整治备案中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准备(包括工程招投标和实施方案编报等)、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宏观指导、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管理和考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方式。具体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落实共同责任。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具体负责全省土地整治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省国土资源厅
1.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协调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建设,组织开展项目信息备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决算审计等参建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和业绩考核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土地整治相关技术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组织项目立项,审查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对项目实施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组织开展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年度方案编报等工作。
3.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咨询解答、项目实施期间重大问题答复、强化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技术保障措施。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2.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3.负责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申请,参与相关项目申报,年度方案编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和考评等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开展。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督促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土地整治项目目标任务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绩效考核,健全并执行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度。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所在地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对项目实施负总责。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踏勘、选址、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单位,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理机构承担。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并对县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确定后,可行性研究成果申报前,完成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