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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整改

发布时间: 2021-02-03 03:16:21

⑴ 民政创先争优阶段总结

自查总结

根据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民政局党组对照《关于做好创先争优活动部署发动阶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前阶段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和“回头看”,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重视,狠抓落实

民政局党组把做好“回头看”和开展自查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切实认真梳理,全面自查。一是高度重视。收到《通知》后,党组及时进行了传达,并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回头看”和自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党组书记、局长付昌辉要求大家要充分认识开展“回头看”和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回头看”,切实查漏补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二是认真自查。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逐项自查落实情况,逐项对照、逐条分析、认真查找,进一步发现了薄弱环节,理清了思路、明确了任务。三是狠抓提高。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对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再学习、再领会,强化调度,加强对各科室、各项目部活动开展的指导,促进了活动的协调、全面推进。

二、上下联动,扎实开展各项活动

以“建培联带”为切入点,党组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城乡统筹试验区建设,四位一体,科学发展以及“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不断加强民政系统内的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6月28日民政局党组立即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县委文件精神,研究安排民政局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了民政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付昌辉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马俐、林文斌,老龄办主任廖军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创先争优活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周密部署,制订方案。经党组会议多次研究,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突出上级各项要求,把握民政工作实际,对活动如何开展进行了详细的部署,周密安排了各阶段重点,细化了目标要求,明确了责任分工,在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主题显明,迅速启动。在针对这次活动要求高、任务重的特点,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强化领导,周密部署,并于7月6日召开了民政局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动员大会,民政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宣读了民政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统一部署,党组书记、局长付昌辉进行了动员讲话,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四)提高认识,强化学习。按照活动总体安排,制定了学习计划,并把学习范围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坚持领导班子带头学,党员骨干领着学。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先后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刘奇葆书记在全省优秀县(市、区)委书记表彰暨创先争优活动推进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关于在全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大家自觉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细心领会,深入思考,在学习中做到“四有”,即:有学习培训计划,有学习考勤,有学习笔记,有一篇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的学习体会文章,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五)明确目标,树立典型。按照活动要求,局活动领导小组进一步确立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目标,对“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五个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在中心公示栏上进行了公示。同时,根据县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要求,中心党组对学习型党组织和王芝良优秀共产党员典型学习活动进行了专题学习,确保把政治过硬、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典型选拔出来。按照县委要求,在今年全县开展的“评选先进基层党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活动中,我局共产党员杨建同志被县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

(六)梳理问题,找准问题。从党组、党支部到每一个党员都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全面自查活动,并根据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明确目标。同时,与攻坚克难抓落实活动相结合,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制订攻坚克难抓落实活动方案,根据每个课题进行责任分解,确定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完成时限,集中全力攻坚克难,在项目建设、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新成效,为做好民政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保证。

(七)全面推进公开承诺。公开承诺主要表现三个注重,即注重先进性要求,注重结合民政工作职责任务和岗位实际,注重回应群众关切和期盼。按照局党组,每名党员向上级组织人民群众分别公开承诺的主要形式,经党组研究,并征求县委创先争优办公室、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局党组书记、局长付昌辉代表民政局按照“三个注重”的原则,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民生;二是认真开展“慈善一日捐”爱心捐助活动;三是全面落实优抚对象的各项政策待遇;四是着力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创建和谐社区上有新飞跃;五是进一步加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努力做好为老服务工作五个方面在郫县电视台进行了公开承诺。

三、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民政工作扎实推进

(一)民生工程目标扎实推进

1、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2010年1-7月,我县城市低保对象为4935人,完成了累计月人均补差192.8元。农村低保对象为6681人,完成了月人均累计补差102.83元。实行银行代发率达100%。2010年1-7月,城市医疗救助5429人次,人均救助金161元。农村医疗救助9605人次,人均救助金180元。

2、阳光圆梦工程。目前已完成45名低保家庭贫困大学生贫困助学的前期资料审核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我县考上大中专院校的低保家庭子女和特殊困难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辍学。

3、农村低保对象危旧房改造。按照市上下达70户危旧房改造任务,目前已完成35户改造任务,保证年底前全面完成市上目标任务。

(二)深化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目标工作稳步实施

1、今年以来,我县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组织,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了登记和备案制度,上半年全县新登记社团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家,备案社区社团3团。并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的管理,基本实现全覆盖。对75家社团和79家行业协会进行了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行业协会的的遵纪守法、机构设置、人员变动、财务运作、业务活动等情况),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登记程序,仔细审核材料,严把入口关,把登记管理、培育和发展与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我县行业协会走上了有序、健康和规范的轨道。

2、加快镇村两级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

(1)将低保申请、材料审核下沉至镇、村。为充分体现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主监督权力,按照《四川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关规定,我县城乡最低低保保障程序是:由家庭户主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收入情况张榜公布-----经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后-----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经审查核实后,将初审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县民政局经审核、审批后,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2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65元。

(2)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为进一步减少我县医疗救助环节,更加方便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实现困难群众医疗保险报销补偿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按照成都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减少助医环节方便城乡困难群众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民发[2010]8号)要求,我县制定了相关的“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我局已确认救助对象身份并交与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已对救助对象做了救助标识工作,并在每月底前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增减人员名单完成动态标识。等待市上“一站式”服务软件开发完备就正式运行。

3、按照《中共郫县县委、郫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郫委发[2009]7号)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和特性,把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与村民自治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了村级公共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今年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格式、内容、时间和程序,统一制作、发放了“四簿一册”,并对村务公开栏、“四簿一册”的填写要求作现场指导,保证了村级事务和村级公共服务的内容能够科学、具体、系统、全面地得到真实记录。

二是指导各村充分发挥各自治组织、大学生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在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热点难点事项、新增村级服务项目等,采取入户发宣传单、召开户代表会(联席会、村民代表会)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形成初步意见后进行公示,交村民会议议决,由村委会执行、村民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监事会对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最后进行民主评议,村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得到充分体现。

三是强化督查。我局与监察局、计生局、档案局、农发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村务公开栏、“四簿一册”的填写内容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等村级自治组织的签字过程进行检查,确保按程序规范操作后,方可对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并以纸质、照片等方式留存。发现问题,现场纠正,并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确保了村级各项事务的有序有效开展。

4、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组织。一是成立了郫县老年协会和老年志愿者协会。二是按照2010年成都市老龄工作要点和2010年郫县老龄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办正在抓紧督促各镇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全县70%的村建立老年活动站,此项工作保证在12月底前完成。

(三)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不断提高

1、以“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功能”为着力点,加强了6所中心敬老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业务技能培训,1-7月份共组织安全生产检查23次,开展业务培训5次,不断增强了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全县755名五保对象中有意愿入住的575名对象已全部入住,6所中心敬老院有意愿入住敬老院老人供养率达100%。

2、进一步完善了《救灾应急预案》,做好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加强救灾预案及演练工作,特别是今年防汛救灾的关键时期,加强了局机关防汛值班工作,做到了一旦有灾情发生能及时上报,并按照救灾应急预案,及时实施查灾、核灾、救灾及灾情上报等措施。使受灾群众能得到及时的救助,确保有衣穿、有水喝、有房住等。继续做好市上统一调配给各区(市)、县保管的救灾帐蓬的储存、登记、保管工作。

3、今年3月对各镇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经费发放情况人员进行了全面核查,为3188名重点优抚对象划拔2010年抚恤和生活补助各项经费1331余万元;按政策落实优抚对象的调标工作,1—7月份为260人次1-6级残疾军人办理医疗减免35万余元;为116人次重点优抚对象(除1-6级残疾军人)办理了医疗补助审批,减免医疗费用7.6万余元。

4、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指导14个镇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流程和工作制度,健全了县、镇、村(社区)服务网络,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覆盖。目前我县14个镇已有8个建立老年服务中心,56个村和社区建立了为老服务站(点)。目前,我县老年优待证办理工作已全部下沉到镇、村,方便了老年群众。

5、按照《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负责做好基层工作组(红光镇)相关工作,组织工作组相关人员深入镇村开展宣传、指导和督察”的目标要求。一是成立了马俐副局长任组长,红光镇管党书记徐勇任副组长,“一村一大”大学生为成员的工作组,在红光镇政府设立了工作组临时办公室;二是指导组织工作人员加大了对有关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改革管理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各村重要道路上均设有宣传点和贴宣传画、组织腰鼓队进村、组、户进行宣传、召开院坝会等形式全方位对村民进行宣传,截止目前共发放宣传单20000余份,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达90%以上;三是充分发挥了村级各自治组织的作用,确保了村民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权利得到体现。对涉及各项资金使用、增添服务事项、工程招投标等事务方面,先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议事会议、民主理财小组进行讨论后决议,由相关的自治组织成员答复后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执行,实现了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目的。

四、正视差距,自我加压,筹划整改

近年来,我县民政系统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民政政风行风有很大改观、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很大提升。

(一)找准差距,端正思想。活动开展以来,我局以全市作风建设年示点县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推行规范管理;实施绩效考核,推行量化管理;加大基础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救助体系,有效保障民生;落实优抚政策,巩固军政团结;强化事务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一定成绩,树立了良好形象。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县民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与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是创新精神、工作效率、工作落实的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二是思想解放程度、抢抓机遇意识、开拓创新精神还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三是精神状态欠佳,工作动力不足,活力不够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四是学习风气不浓,学习的实践性、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五是开展群众工作的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六是社会救助体系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偏低;七是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滞后,服务条件不优等。我们必须主动地通过“回头看”活动,有效地加以克服和解决,为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更优的环境、更实的作风、更高的能力、更为强有力的干部队伍。

(二)突出重点,筹划整改。按照县委要求,此次“回头看”我局把加强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与民政工作实际相结合,从“三个重点”求突破。

一是在解决和保障民生问题上下功夫。民生保障是我们的重要职责和首要任务。抓政风行风建设,必须把更好地关注民生、服务民生、解决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服务、优质服务,真正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使针对他们的政策得到更好落实,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文明成果。

二是在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上下功夫。作风问题,是大至一个团体、小至一个人,在自己的思维和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风格,内容包括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等。民政部门都要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契机,深刻认识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作风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三是在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上下功夫。我们一定要借这次活动的东风,按照《党章》的要求,通过建立比较科学的、比较切合实际的党员民主测评体系,绩效考评体系和制度机制体系,做到目标管理、量化考核、规范运作,通过典型示范鼓舞、工作机制激励、模范带头引导,按照“五好”班子的具体要求,形成制度,营造氛围,努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良的党员干部队伍。

⑵ 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对参战人员有什么新政策

《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优安函〔〕23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宣传报道好基层典型经验,是推动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搜集、整理、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及时把基层的典型经验有计划地提供给相关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这些经验得到推广运用。
二、利用载体,加大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报》这个宣传阵地,加强与《中国社会报》“社会管理”编辑部联系,积极报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或为该编辑部提供新闻线索。要利用《中国社会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专栏,组织一系列关于学习会议精神的体会,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做法,以及有关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理论探索、工作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等内容的稿件,扩大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完善制度,规范报送。要完善信息报送、使用、奖励、通报制度。各地总结的经验,要涵盖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改革创新等各个方面。报送的稿件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要求。稿件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四、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地被采用的稿件,一律送省厅优抚处备份并记录分数,具体标准为:被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简报、《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采用的,均记10分;被民政部办公厅参阅件、情况通报采用的,记20分;被国办、中办采用的,记30分;被民政部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批示的,另加20分。
省厅年终将对各地宣传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得分作为评价各地工作的依据之一。对于在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民办函[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根据《民政部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要求,决定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民政系统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一步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实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后不断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实现优抚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落实措施,不断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优抚安置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行政领导负责,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检查内容
(一)优抚安置人员待遇项目的落实情况。检查各项有关优抚安置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违规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是否严格、准确执行,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保障水平,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兑现。
(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经费落实情况。检查烈士陵园、优抚医院、光荣院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各项经费保障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并按有关政策准确执行,经费是否及时定额兑现。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优抚安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优抚安置经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管理使用,是否坚持了专款专用的原则;下拨和发放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截留、挤占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对本省开展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重点抽查。自查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市(地)民政部门的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下延一级进行抽查,同时,对市(地)民政部门组织抽查提出要求。对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分别向部优抚安置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送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
(四)联合检查。优抚安置局、规划财务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经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25%(重点检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严密组织、注重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利于查明情况,又要避免增加基层的工作负担。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部和各地组织的检查组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专项执法监察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对各地在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予以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退役后,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拟于“八一”前后宣传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勇于创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强不息、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办法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组织推荐、媒体公示的办法进行。推荐对象由民政部门组织考察并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民政部根据事迹确定拟表彰名单后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宣传表彰方式
一是通报表彰;二是召开表彰大会;三是新闻媒体进行深度宣传。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推荐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努力把评选推荐过程变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发斗志的过程,营造评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2.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本着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确保把最优秀的复员退伍军人推荐上来。
3.完善手续,及时上报。推荐对象确定后,要认真填写《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25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附件:1.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2.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
民政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

⑶ 民政部关于两参人员优抚新政策有哪些

《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优安函〔2006〕23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宣传报道好基层典型经验,是推动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搜集、整理、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及时把基层的典型经验有计划地提供给相关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这些经验得到推广运用。 二、利用载体,加大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报》这个宣传阵地,加强与《中国社会报》“社会管理”编辑部联系,积极报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或为该编辑部提供新闻线索。要利用《中国社会报》“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专栏,组织一系列关于学习会议精神的体会,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做法,以及有关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理论探索、工作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等内容的稿件,扩大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完善制度,规范报送。要完善信息报送、使用、奖励、通报制度。各地总结的经验,要涵盖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改革创新等各个方面。报送的稿件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要求。稿件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四、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地被采用的稿件,一律送省厅优抚处备份并记录分数,具体标准为:被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简报、《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采用的,均记10分;被民政部办公厅参阅件、情况通报采用的,记20分;被国办、中办采用的,记30分;被民政部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批示的,另加20分。 省厅年终将对各地宣传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得分作为评价各地工作的依据之一。对于在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民办函[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根据《民政部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要求,决定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民政系统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一步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实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后不断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实现优抚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落实措施,不断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优抚安置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行政领导负责,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检查内容 (一)优抚安置人员待遇项目的落实情况。检查各项有关优抚安置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违规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优抚安置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是否严格、准确执行,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保障水平,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兑现。 (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经费落实情况。检查烈士陵园、优抚医院、光荣院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各项经费保障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并按有关政策准确执行,经费是否及时定额兑现。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优抚安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优抚安置经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管理使用,是否坚持了专款专用的原则;下拨和发放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截留、挤占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对本省开展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重点抽查。自查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市(地)民政部门的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下延一级进行抽查,同时,对市(地)民政部门组织抽查提出要求。对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分别向部优抚安置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送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 (四)联合检查。优抚安置局、规划财务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经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25%(重点检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严密组织、注重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利于查明情况,又要避免增加基层的工作负担。优抚安置、纪检监察、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部和各地组织的检查组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专项执法监察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对各地在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予以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退役后,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拟于“八一”前后宣传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勇于创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强不息、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办法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组织推荐、媒体公示的办法进行。推荐对象由民政部门组织考察并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民政部根据事迹确定拟表彰名单后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宣传表彰方式 一是通报表彰;二是召开表彰大会;三是新闻媒体进行深度宣传。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推荐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努力把评选推荐过程变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发斗志的过程,营造评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2.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本着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确保把最优秀的复员退伍军人推荐上来。 3.完善手续,及时上报。推荐对象确定后,要认真填写《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25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附件:1.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2.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 民政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

⑷ 天津市 优抚安置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民办函[2009]6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搞好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市局高度重视,并组成专门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程新元同志负责,成员由计财处、纪检监察、优抚安置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各区(县)民政局应按照市局的做法,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自检自纠和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保证优抚安置经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民政局要根据检查内容,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计划财务等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建立和完善制度入手,认真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普遍检查阶段(4月30日至5月15日)。各区(县)民政局要以计财、纪检监察、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等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优抚安置经费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或检查,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区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各区(县)民政局自查结束后,形成专项执法监察报告,连同优抚安置专项资金检查表(见附件2),于5月18日前分别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计财处、监察室、优抚安置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三)重点抽查阶段(5月19日至6月10日)。时间为市民政局专项执法监察组将结合区(县)民政局上报的专项执法监察报告对部分区(县)进行抽查,特别是对资金量较大、民政对象较集中的区县进行重点检查。

三、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民政局要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按照民政部的通知要求,全面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督促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保证优抚安置资金的安全运行。

(二)各区(县)民政局要自觉遵守上报材料时间,同时及时发现和认真总结优抚安置经费管理使用好的做法和经验,一并上报市局相关处室。

(三)各区(县)民政局财务部门和业务科(室),要将2008年度上级下达的优抚安置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和区(县)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文件整理齐全,以备对照检查。

(四)各区(县)民政局在上报的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中要写明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到位情况,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是否存在长时间、大数额沉淀滞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挪作它用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审批把关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当年有结余资金要注明原因等。

⑸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保送上警校吗

是有照顾政策,但也不是不看成绩直接报送入学,一般是照顾多少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⑹ 街道办事处民政如何做好服务提升和改进

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扎实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加强了督办检查,健全了长效机制。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增强了民政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进了各项民政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了信访秩序,严格办结时限,及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二是加大了疑难信访问题办理力度,组织专班对缠访、集体访实行了包案处理。三是领导带头办信访,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不断完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
(一)认真落实城市低保政策。进一步规范进出机制,使城镇真正困难的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认真做好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三)加快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扎实开展了慈善捐赠和救助活动。

三、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
(二)推进城镇社区建设。扎实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辐射作用,进一步营造和谐社区创建氛围,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指导,逐步改善社区办公、 服务、活动用房。大力发展社区社会化服务,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四、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扎实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一是认真组织元旦、春节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慰问了驻军部队官兵、军队离退休干部。二是开展了走访慰问烈军属、残疾军人、在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家退伍军人活动。三是为全街优抚对象赠送了年画。

五、加强社会福利服务
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的生活保障。一是及时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的申报审批工作。3 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三无”人员被收入市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并安排专人护理。较好地保证了城市“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了一方稳定。

六、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
(一)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确保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合格率100%。

(二)全面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三)殡葬管理正常开展。

七、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一)扎实推进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建设。 一是督促组建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二是及时指导老年人协会围绕“四自”开展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村(社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公益事业和家政服务等活动。

(二)努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是及时为老年人办理了老年优待证。二是动员老年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⑺ 如何做好支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支部抄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要坚持年初有目标、年中有考评、年终有考核。经过绩效考核可以总结经验、找到差距、改进工作。
坚持“三会一课”要形式多样化。可以到党员教育基地进行党的传统教育;可以开展向身边爱岗敬业的同志学习,近距离感受到身边人说身边事,激励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

要以服务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在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上下足功夫。实施“一把手”工程,强化主要领导抓党建促发展的意识和责任感,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关党建工作成效评估体系,完善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使机关党建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确保机关党建工作落实于日常工作之中。

加强学习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务干部的整体素质。通过定期举办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班、组织机关党建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的党建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找准机关党建为经济、业务工作服务的途径方法,以先进带动后进,以点带面推动机关党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整体水平的提高。

⑻ 参战人员怎么认定,参战老兵退休待遇及优抚政策

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认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是目前居住农村的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对参战老兵退休待遇以及优惠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做了相关规定。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8)优抚工作整改扩展阅读

14类战役包括:解放一江山岛作战;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包括四川凉茂西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炮击金门作战;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

“八·六”海战;崇武以东海战;援越抗美作战;援老抗美作战;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

参考资料:网络-参战退役人员

参考资料:网络-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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