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变整治
❶ 河道整治的好处
河道整治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湿地有巨大的渗透能力和蓄水能力,可以减少并滞后降水,削减并滞后洪峰,减少洪水径流,具有水库的功能。
河道整治工程中的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它具有强大的净化污水能力,湿地是自然环境中自净能力最强的生态系统之一。湿地水流速度缓慢,有利于沉积物沉降;在湿地中生长、生活着多种多样的植物、微生物相同地域的净化能力是森林的1.5倍。因此河道整治工程可以有效的降低水中的污染物质,减少对周边农田灌溉和饮用水的污染。
河道整治具有控制土壤侵蚀的价值。河道整治的侵蚀控制功能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减少了水土流失,保护了农田用地不受洪灾;二是减少了因水土流失造成的土壤肥力丧失。
河道整治可大大改善长期以来由于河流破坏带来的诸多问题,对于保障两岸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起到重要作用.冲滩塌岸现象将大大减少,有利于稳定滩涂、改善滩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滩区的土地利用价值,使滩区及高岸的居民安居乐业,可以基本保障河两岸的人民安全定居,有利于改善两岸各种大、中、小型提灌站的引水条件,保障两岸灌区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
在河道整治后,能够使河道变得干净,河道里的水也就会慢慢变清,环境自然会逐渐好起来,村民们以后的生活品质也会提高,说不定鱼儿成群的景象不久后就会出现。如对河道进行底泥疏浚后,能较快清除水体中的内源污染物,对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转移、转化和降解作用,从而使水体得到进化,减少了污染物的含量,从而减少了对河流周边的农田和饮用水污染。
再如使用生态混凝土修建河堤后,依靠混凝土空隙的物理,化学及所形成生物膜的生物作用可以清除和降解污染物,利用混凝土的透水多孔质性等结构特点,能有效减少环境负荷,降低污染物在水中的浓度,减少污染物的渗透,减轻河道旁边的饮用水和农田污染。
利用生物浮床技术修复河道后,栽培有强烈吸附作用的水生植物在水面上,从而达到削减水质富营养化的作用。从而减轻污染。
❷ 河道弯曲的治理措施是什么
(1)水流平稳,来河道源弯曲,水流不畅,泥沙容易淤积,筑堤束水,形成地上河 地上河河道弯曲,泄洪能力差,容易决堤。 (2)人工裁弯取直 牛轭 (3)分流和储存洪水,减轻洪水对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威胁 围湖造田,湖泊面积减少,过度砍伐,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湖泊变浅 (4)加固加高大堤、兴建分洪工程、修建水库、疏通河道 在流域内植树造林,减少水土流失
❸ 河道治理的重要性是什么
探讨河道的生态治理以及生态保护问题,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加强人们的生态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整体进步奠定基础
❹ 河道整治的治理措施
1. 山溪性河道治理
(1)滩地的保留和利用
滩地是山溪性河道的特有产物。一般河道滩地较开阔,洪水期水流漫滩,利于行洪滞洪,应保留其功能,并充分开发利用。流经城区的河道,在维持滩地行洪功能的同时,利用滩地设置绿化地、公园、交通辅道和运动场所,开发其休闲、亲水功能,成为市民娱乐、健身、游玩的好地方。整治中,顺应河势,因河制宜,保留河滩和弯道,恢复河道的天然形态,减少河床的坡降,降低洪水位,减少洪峰压力,同时可降低防洪堤的高度。另外,弯曲的水流更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为各种牛物创造了适宜的生存环境。
(2)复式 断面的设计
山溪性河道一般河滩开阔,河道断面设计可采用复式断面形式。枯水期流量小,水流归槽主河道;洪水期流量大,允许洪水漫滩,过水断面大,洪水位低,一般不需修建高大的防洪堤。枯水期根据河滩的宽度和地形、地势,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开发河滩的功能:如滩地较宽阔,一般可开发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大型或综合运动场;河滩相对较窄的可修建小型野外活动场所、河滨公园或辅助道路等。河滩的合理开发利用,既能充分发挥河滩的功能,又不因围滩而抬高洪水位,加重两岸的防洪压力。
(3)防冲不防淹的矮胖型堤坝设计
山溪性河流具有河床坡降陡、洪水暴涨暴落的特点,高水位历时短,流量集中,流速大,对沿河堤坝、农田冲刷严重:通过规划,采用防冲不防淹的矮胖堤型设 计,保护区下游堤段开口.还河流以空间,给洪水以出路,允许低频率洪水漫坝过水,确保堤坝冲而不垮,农田冲而不毁。以防洪为主要功能的农村河道,堤防基础冲刷严重,可采用松木桩基础,投资省、整体性好、抗冲能力强,以提高堤防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4)采用生物固堤,减少堤防硬化
对于乡村田间河道,除个别冲刷严重河岸需筑堤护坡外,应尽量维持原有的自然面貌,保持天然状态下的岸滩、江心洲、岸线等自然形态,维持河道两岸的行洪滩地,保留原有的湿地生态环境,减少由于工程对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堤防建设中,可采用大块鹅卵石堆砌、干砌块石等护岸方式,使河岸趋于自然形态。个别受冲河岸堤防内侧可采用种植水杉等根系为直根的树种或草坪护坡等植物护堤措施。
❺ 河道治理会给附近居民带来什么影响
施工期会有一些不利影响,比如底泥疏浚与堆存,工作时造成水体悬浮物增加等。施工完成后影响消失,对居民应该是有利的,做好解释工作吧,我想居民应该接受。
❻ 河道治理线型改变有哪方面的原因
河道治理前期工作应该说主要有四方面:1、和管理河道的市政部门联系好,他版们允许和支持才权可能做好!2、河道污染源的调研,这个工作必须很细,而且要和当地的环保局沟通好,要治理河道就不能允许工业废水不达标排入河道!
❼ 国家对农村河道进行清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有什么
为切实搞好农村河道环境整治长效管理工作,彻底改变河道脏、乱、差现象,确保河道清洁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有效改善农村水环境,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为保证整治取得实效,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宣传发动阶段
镇、村及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河道整治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重要性及长期性,努力营造河道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镇广电站要在有线电视上进行宣传,各村要召开广播会、张贴宣传标语。通过宣传,动员全社会各行各业、各家各户形成合力、整体联动。镇建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以宣传、水利、农经、财政、农技、环卫、广电、城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河道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各村要相应建立河道整治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内的河道整治任务。
二、全面清理整治阶段
各村、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当前农闲和水草停止生长的有利时机,在元月28日前集中力量,统筹安排,突击整治。
1、整治任务
(1)县、乡河道分两块实施,河面水生植物的清理由镇统一组织,河坡及以上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村负责清理。
(2)村级河道(塘)由各村组织实施。
(3)村与村界河由镇按照相关长度划分建议性清理段,各村要相互协商,共同协调。
2、整治标准
河面清洁做到“三无”,即无漂浮物、无工业污染、无畜禽粪便直排;
河坡整治做到“三无”,即无生产生活垃圾、无建筑废弃物、无杂物乱堆乱放;
河道畅通做到“三无”,即无乱占河面、无乱填乱挖、无障碍物。
3、制定整治方案
各村要认真制定方案,明确清理和处置的方法。可以采取统一组织专业队伍突击,也可以采取包干到单位到户到人,还可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义务劳动等形式,在规定期限内统一进行清理整治。
❽ 整治河道有几种方法
河道湖泊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承载着各自然要素间的能量流、物质流和信息流,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功能。河道的生态功能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①通道功能,与交通干线等人工廊道相类似,河道起到不同板块间运输和连接通道的作用。②生境功能,即栖息地作用,为各类水生、陆生和两栖类动、植物以及微生物提供栖息、繁衍和避难的场所。③“源”的功能,能够提供水源,生命的根本。④“汇”的功能,吸收、聚集和积累了大量的物质。
一旦外界对于河道湖泊水体的干扰超过了河流自身的环境恢复功能之后,河流就会出现水质变差、颜色变暗、溶解氧下降等问题,使河道湖泊生态系统发生破坏,从而使食物链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水陆两栖及陆地生物的生存受到威胁,进而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
水体的生态平衡是其他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所以要恢复生态系统整体的平衡,就要认真考虑平衡的基础条件——河道湖泊水体的生态平衡。城市内河特别是中心区域城区河道是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共同作用最为强烈的地带之一。“渠化”和“硬化”等工程手段及污水直排到水体,造成了自然生态破坏、环境质量恶化、服务功能下降等不良后果。具体表现在:①减少了河道植物成分,降低了水体的环境承载力和自净能力;②河道形状“直线化”、“平面化”严重,减少了生境的空间异质性,导致生物多样性降低;③河道的三面硬质衬砌阻断了水陆间物质、能量交换,破坏了生境条件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严重时导致河道所在的局部生态系统瘫痪;④景观协调性差,不能满足现代人类期望亲近自然的要求。因此,城市河道湖泊生态修复已经成为我国中长期城市环境治理中的重点任务之一。
❾ 如何进行河道维护与整治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