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小贩治理
① 如何有效的减少从 小商小贩那里流出的“白色污染”
国家应该加大打击的力度,应该向小商贩多讲些环境保护的知识通过一切手段向人们讲解些小商小贩那里流出的“白色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只有人们的保护环境的意识提高了才能制止白色污染的传播
② 如何治理小摊小贩
1、小摊小贩,多是生活困难在外难找工作的,但他成本低能给人提供方便,抓是抓版不完的。
2、抓不完只权能引导,在各小区建设初期就要规划好哪里能让小摊小贩经营哪里不能。
3、管理也是以引导为主,能办证的教他办,能设点的帮他定点,这样国家有税收小摊小贩也能经营,社区也方便。
③ 治理小商小贩随便乱摆小摊的法律
您好,目前中国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定治理小商小贩随便乱摆小摊,只有地方法规及办法,最多有一个国务院的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④ 小区小商小贩归那个部门管
因为LZ是在做社会调查,所以我认真的回答您的问题,答案会让很多人觉得 对于小贩,城管成立之前,有警察(也有叫卫生警察的)、市容等等部门进行过管理,毫无疑问的这些部门也受到了强烈的来自于社会舆论的抨击。 一般,社会上讨论的,与城管工作矛盾最为激烈的,不是您说的那种“商贩”,而是无照经营者,对于这类相对人,成立之初由于各级要求严格,由于没用统一的管理机制,处理方式较为粗放,也给民众留下了不好的形象。近年来,由于进一步理清了行政体制,队伍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也逐步再向服务性转变,例如行政指导制度的出台等等,逐步的和谐化,人性化。例如对一些切实有困难的本地无照商贩,协调辖区街道办事处,尽量解决其工作问题等等。在我们来说,理念上有了很大的转变,态度自然也变化很大。 听起来很套路吧,但是我没有给你摘抄任何文章,我一字一句认真打给你看,城市管理这个行当,谁干谁挨骂,当初的警察、市容,现在的城管。其实,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管理办法,如果中国社会的国情不变,对于小商贩的治理就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都说欧洲国家没有城管也秩序井然,但那是由于欧洲国家的人口数量少、人口素质高以及社会保障机制完备决定的,如果我们也放任民众自由,我想超不过一星期,天安门广场就不是世界第一城市广告,而是第一无照市场了。
⑤ 怎么综合治理小商小贩和店面门铺
原属于省政府房产,租给小商经营多年,现在郑州市金水区社区非管拆封,对如不对?给于回答。
⑥ 城管对小商小贩的态度
因为LZ是在做社会调查,所以我认真的回答您的问题,答案会让很多人觉得
对于小贩,城管成立之前,有警察(也有叫卫生警察的)、市容等等部门进行过管理,毫无疑问的这些部门也受到了强烈的来自于社会舆论的抨击。
一般,社会上讨论的,与城管工作矛盾最为激烈的,不是您说的那种“商贩”,而是无照经营者,对于这类相对人,成立之初由于各级要求严格,由于没用统一的管理机制,处理方式较为粗放,也给民众留下了不好的形象。近年来,由于进一步理清了行政体制,队伍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也逐步再向服务性转变,例如行政指导制度的出台等等,逐步的和谐化,人性化。例如对一些切实有困难的本地无照商贩,协调辖区街道办事处,尽量解决其工作问题等等。在我们来说,理念上有了很大的转变,态度自然也变化很大。
听起来很套路吧,但是我没有给你摘抄任何文章,我一字一句认真打给你看,城市管理这个行当,谁干谁挨骂,当初的警察、市容,现在的城管。其实,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管理办法,如果中国社会的国情不变,对于小商贩的治理就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都说欧洲国家没有城管也秩序井然,但那是由于欧洲国家的人口数量少、人口素质高以及社会保障机制完备决定的,如果我们也放任民众自由,我想超不过一星期,天安门广场就不是世界第一城市广告,而是第一无照市场了。
⑦ 城管能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小商小贩
不可能,因为城管不是原因。
⑧ 如何治理小摊小贩
如何治理小摊小贩?这恐怕也是其他很多城市正面临的一个很棘手又很难治理的问题。因为小摊小贩们 往往是弱势群体。我们又不能不让这些小摊贩们生活,所以城管方面非非常时期(领导检查时)一般会对小商贩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混乱的经营 会导致城市卫生很差,还会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我们的城管大人们 通常是强行 驱赶,我们的小商贩们 就像受惊的小动物一般 乱逃。那场面 何等 悲哀,悲哀~~~
而有些国家在这方面却做的很好,小摊小贩规范化治理,分片化区。具体的案例网上有。
首先是合理 规范化。让小商贩们得到合法的经营执照(取得这个执照的门槛要低),让他们在划分的区域内 经营。由我们强大的城管队伍们监督 其卫生等经营情况。不准越区经营。这样也就杜绝了占道经营情况。不按规定经营的小商贩们,将被取消资格。我想中国的老百姓们只要 有饭吃,有正常的谋生方法一般不会再破坏规矩了。
没有小商贩的城市,是不健全的城市,也是不可避免的实际现象。我们的决策者们 要做的并不是把这些 小商贩们驱赶走,而是要把他们聚拢起来,分片化区,合理化 制度化。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这一城市难题。让我们的弱势群体们也有自己的合法的经营谋生手段。
⑨ 目前,各大城市正在治理街头的小商小贩,的整治问题谈谈你的看法。写一篇英语作文
三项整治,根本就是在整人.街道上摆的一切东西,全被孝义执法大队扔进了车里,连拖把都不例外,什么灯箱啊,大街
⑩ 有什么办法合法的狠狠的整治教训一下批发市场不讲理的小商小贩
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增长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有多远?
名词解释: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了腿,却成功告赢了麦当劳,获得百万赔偿。这个故事,中国人都很熟悉。
那个告赢麦当劳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国有个以她命名的奖,每年颁给最成功也最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得奖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奥克拉荷马的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该天才买了一辆崭新的9米长的旅行车(有床,有厕,有厨房的motor home)。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120公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煮咖啡去了,最后出了大车祸。幸好,该位老兄还活着,并且状告该车制造厂而得到175万美元赔偿,外加新车一辆,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
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上帝已经死了
在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实际损失只有2万美元。陪审团却判决被告偿付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的、恶意的、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规,赔偿金额可以远高于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设计有问题,但为了利润而不及时修改,造成了6人严重烧伤。法庭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1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这种惩罚性赔偿针对大企业,保护弱势群体,旨在对侵权者主观上的恶意和不道德进行严惩,以求杀一儆百。
在17至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冒险。于是,惩罚性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
国内的消费者就没这么幸运了。
“齐二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后,中国消费者的无奈无不凸显在苍白的法条间,公众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又一次热切关注,唤起了人们对十年前一个匪夷所思的笔记本纠纷案的记忆。
1997年8月,王洪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因电脑质量问题与厂商产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觉上当,在网上发了一篇《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此文一出,跟帖无数。恒升认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遂发起诉讼。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恒升公司赔款9万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无力支付赔款,而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拘留。最后还是免费帮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师从多位同情者处筹得9万元交给法院,这个倒霉的消费者才在“消费者保护日”的前两天重见天日。
这一判决,在十年前中国互联网方兴未艾之时,引起巨大轰动。新兴的网民将判决视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挑战。终审判决当日,恒升的网站被黑客贴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赢了官司,输了世界”,王洪被拘当日,又一位网民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已经死了”。
判决作出后一年,恒升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了。赢了官司的恒升,市场却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舶来的惩罚性赔偿
十年过去,对于中国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个陌生无力的词汇,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才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中惟一的一条惩罚性条款。
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却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有法学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我国不必效尤。”
正因为如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国举步维艰。
罚金与隔靴搔痒
回望中国,期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呼声,早已高过对其道德审判。
但当消费者认为消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时,不得不选择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正因为如此,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部分企业也继续铤而走险。
然而,最近有一个消息足够让消费者振奋。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这显然又进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学者目前已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其中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版本一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版本二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适用条件和惩罚额度上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痒。
为什么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赔偿机制上的震慑力不足。消费者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判决赔偿实际损失,不考虑受害者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补偿性赔偿的标准远远不足以抵御其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问题的产品的贪婪。
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保护守法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只有对诉讼的恐惧才能令制造商们重视产品质量,更不会为小利而冒大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