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支持土地整治
❶ 土地综合整治
1.1.3.1 土地综合整治内涵
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严金明等,2012)。土地综合整治事关长远、牵动全局,只有拓宽视野,整体谋划,创新思路,统筹推进,才能实现“政府得土地、农民得实惠、城乡得发展”(刘双良,2011)。
中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明确,通过土地整治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通过农田整理、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和工矿损毁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60万hm2 ,进一步提升农业现代化基础;在村庄土地整治工作中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整治农村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30万hm2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全面推进旧城镇、旧厂矿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生产建设新损毁土地全面复垦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35%以上,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1.1.3.2 土地综合整治战略目标
推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应进一步明确其战略目标。一是以农用地整治为基础,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冯应斌,杨庆媛,2014);二是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大力开展建设用地整治(严金明等,2012);三是以生态环境整治为途径,提升土地资源整体环境质量(郧文聚,宇振荣,2011);四是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严金明等,2012)。
❷ 国家对土地整治有什么标准和要求
日前,国务院公布《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通知》要求,要严肃查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系列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通知》强调,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扩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要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
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通知》还对做好这项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二是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三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四是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发现问题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五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
❸ 如何引入民间资金参与土地整治
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政策性住房建设。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意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对全面启动民间投资,切实将民间储蓄的优势转化为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❹ 土地整治带来的经济效益有哪些
1、整治后的地块集中成片,便于规模化机械化作业,能够产生规模效益;
2、对于农村居民点的整治有效地解决了空心村问题,节约出大量的土地;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出来的土地可以跟城市征收的土地相抵消,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既能解
决农村大量土地闲置问题,也能缓和城市扩张的压力,实现城乡双赢;
4、综合整治后的土地更有利于土地的流转;
5、从国民经济的大方向来看,土地综合整治是缩小城乡二元差距,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可或
缺的手段。
❺ 土地整治如何规避风险
土地方面的风险,主要来自法律和政策原因而导致的合同风险。所以,首先要警惕以下5类无效的土地流转合同。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债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5、已签过流转合同的合同:
进行土地流转的一方(农户或者村集体),之前已签合同,即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再签订转流协议的话,合同无效。
6、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其次,是村委会对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而导致的土地纠纷,原因在于:
一是村委会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当土地期限已经到了的时候,农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会却找借口不予收回,实际内幕就是村委会人与承包商私下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更改;
二是村里承包给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随着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现有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借口以前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村委会将农民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后未恢复土地原状,农民要求恢复原状继续耕种土地或要求增加补偿费,由此引发的纠纷。
❻ 请教土地整治数据库问题
县级规程中说是以村为基本单元的,估计市级就是以乡为基本单元
❼ 请问国家在土地综合整治方面出台哪些政策
主要有"土地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2010年)和"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2010年),“省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的指导意见”
国家的土地整治规划技术规范和编写要求正在制定中
❽ 土地整治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在了解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则之前需要了解土地整治的概念。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有效整合与整理复垦开发活动相关的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并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房进行综合整治,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搭建平台。在熟悉了其概念之后,则能更深入的理解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则,从远景设计研究院理解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划引导。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空间规划是农村土地整治成功的首要前提。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在强有力的规划执行和保障体系下,各种类型的整治工作只是规划的具体执行过程,实际操作中则可以灵活多变,由政府和市场两者结合起来完成。
第二,权益保障。权益的保障,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合作意愿,也减少了政府推进规划实施的成本和减少自身公共财政的压力。
第三,项目依托。土地整治是以具体的项目为依托的。项目的实施就是规划的执行过程和实现途径。执行前,需从经济可行性、社会影响和生态影响等各方面对项目进行筛选,保证土地得到最佳利用。在项目筛选中,公众参与机制和市场配置机制是主要的手段。只要是符合土地规划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决定最终的项目内容,如通过招标或拍卖的形式,这是市场决定项目的原则。
❾ 土地整治包括哪些
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治,面比较广!
❿ 土地整理与土地整治的区别
土地整理是相对耕地区而言的,专指对耕地的整理,而土地整治是相对于所有的土地项目而言的,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村庄整理等,范围要广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