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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2-02 01:04:12

Ⅰ 日本野村控股公司的改革启发

1997年,为了拯救公司,野村证券董事长铃木政志越过几位高层管理人员,任命氏家纯一出任首席执行官。时年51岁的氏家曾在苏黎世和纽约的野村证券风险管理机构任职。氏家改革措施的核心是采取“滑轮”式重组和用新思路拓展业务。“滑轮”式重组有点类似于张瑞敏的休克疗法,其根本是对企业的现有资源进行优化和重组,使资源得到高效率的利用。氏家解困思路如下:
提高效率严控成本
野村证券之所以在市场环境艰难、业务增长较少甚至大幅下降的情况下能够实现盈利,关键在于对成本费用的成功控制。1997年,氏家一上任就大刀阔斧地砍掉赔钱的机构,同时削减失控的成本。在2002年中期,野村证券免息费用下降了58.4%,费用削减对利润的促进作用最为突出:在总收入下降 44.4%的情况下,由于利息费用和免息费用分别下降了53%和58.4%,从而使公司税前利润由亏转盈。
费用成本的降低主要归功于管理效率的提高。具体包括:
首先,进行控股公司的改造,提高管理效率。2001年10月1日,野村证券将总公司改组为专门负责资本运营和战略管理的控股公司,具体业务由下属证券子公司执行。在控股公司模式下,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业务,能够专注于集团战略的制定和资源的调整,从而提高管理的效率,子公司通过业务专业化也能够提高经营效率;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业务部门的调整和设置,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控股公司模式还能够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有效降低了整个集团的纳税成本。目前,野村控股公司有以下几个子公司:野村证券公司、野村资产管理公司、野村信托银行公司和野村资本投资公司。
其次,将管理资源向核心业务集中,收缩非核心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自2000年以来,野村证券在美国裁员20%,合并了野村证券从前独立的资产管理分部,重新进行集中式管理。野村证券自2001年10月将业务部门整合为国内零售、全球批发以及资产管理三大部门,根据服务对象进行业务整合,提高经营效率。
最后,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为了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基本标准,以使野村证券更好地和西方公司竞争,氏家将野村证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采纳了美国的会计准则。氏家还聘请了2名外部董事,并设立了有外部董事参加的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用以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设立战略管理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统一负责集团的战略制订及管理、资本的分配和公司经营方针。 通过一系列的改革,野村证券的竞争力增强,为其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调整经营思维方式
氏家改变了零售人员(特别是那些能给公司赚大钱的员工)在公司享有特殊地位的做法。在氏家上任以前的几十年中,那些给公司赚取大笔佣金的人在管理职位上得到快速提升。但是,氏家尝试了一条新路子。重组后的控股公司中,零售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资本和人才可以自由流动,以充分利用机会来获利。这一做法改变了野村证券的收入结构,野村目前最赚钱的业务不在于出售股票,而是公司并购等新型业务。
拓展国外金融销售业务
氏家抛弃了野村证券只销售国内设计的金融产品的做法。当时,日本投资者对外国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全球债券产品具有较大的需求。氏家坚持让野村证券的资产管理分部销售信诚投资、美林和高盛等公司的共同基金。氏家说:“如果产品很好,我们会卖。谁做的,我们不在乎。”令人惊讶的是,尽管东京股市不断下跌,野村证券仍然从日本的零售客户中赚到了利润,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投资者纷纷涌向野村证券经营的国外债券产品,比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债券收益率达到5%,而日本国内债券的收益率几乎为零。
注重伦理道德和遵纪守法
氏家对公司在遵纪守法方面的要求极其严格,坚持让每名雇员随身携带一个钱包大小的任务报告书。这份任务报告书强调了金融行业在社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根据氏家的规定,如果出现腐败的迹象,部门管理人员可以关闭野村证券500万个零售账户中的任何一个。

Ⅱ 从日本公司法论述懂事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利益冲突交易原则,竞业禁止,报酬之间的关系。很着急啊!谢

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一起构成了现代公司法上董事义务的二元结构,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回构以及保证答市场经济的高速、健康运行等方面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相对简单和粗糙,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加以完善是当务之急。
在现代公司里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经营模式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为了解决董事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各国对于董事注意义务都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相当完善。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于董事义务特别是董事注意

Ⅲ 日本是如何治理泡沫经济的

日本经济走出衰退的路径探索
日本经济问题的出路不是如何调整宏观政策,而是如何改革微观和结构性的政策。可以说,结构性改革,或者说制度性改革是日本经济的惟一出路。
1.加大经济结构调整
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的长期停滞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特征。日本学者宫崎义一(1992)认为,日本的这次经济波动不同于以往的单纯以需求为制约因素的景气波动,而是以金融因素为先导、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交织在一起的结构性经济萧条,他将其称之为“复合萧条”。因此,从中长期看,要使日本经济真正走上自主增长的良性轨道并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不能只靠经济政策的调节,而要靠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结构问题。在各种结构性矛盾不断暴露并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应着眼于完善长期经济发展的结构、制度性条件,开始社会经济的结构改革。一国的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关系到该国的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的提高,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对投资的信心。日本政府应大力发展信息产业,使之成为带动其它产业和拉动日本经济恢复的主要动力。
2.改革日本现有的经济体制,积极引进新的制度因素
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之所以落后于美国,除了日本企业在以信息为代表的高科技方面不敌美国外,更为根本的原因是日本社会和企业的一些传统做法已经成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需要改革日本现有的经济体制,引入新的制度因素,促进经济发展。具体包括:①政府干预需要逐步减少,产业政策的作用进一步缩小。②鼓励民间投资,为企业自主投资提供宽松的环境。③推进金融制度改革,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主银行制度应逐步向商业化运作转变。④改革日本式企业经营方式,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引入竞争机制。解除终身雇佣制,变年功序列制为年薪制,按能力取酬。
3.经济增长模式的调整
一国经济增长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内在支撑机制。在日本目前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将出口和扩大内需、推动个人消费相结合才是日本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关键。日本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提高公众对经济增长的信心。

Ⅳ 公司的结构治理模式有哪些

公司的结构治理模式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主要有美国式、日本式和回德国式三种模答式。美国管理方式特点:1、灵活的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 ;2、以详细职务分工为基础的专业化和制度化管理 ;3、人力资源培训十分广泛;4、强烈物质刺激为基础的工资制度 ;日本管理方式特点:1、终身雇佣制 ;2、时间控制;3、准时生产制;4、严格品控。德国企业管理方式特点:1、完善的职业培训机制和职工广泛参与管理。2、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与人事管理战略。3、品牌导向和市场营销国际化。

公司治理结构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根据企业理论的合约方法,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激励等方面的活动内容。换言之,就是借以处理(治理)企业各种合约的一种制度。

Ⅳ 公司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1.股东大会
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董事会人数、职权和作用,各国公司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的事宜进行说明。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常常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完成其职权,董事会除了注意人员构成之外还要注意董事会的内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因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决策,则很难应付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可能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除这样一些具有明显管理决策职能的委员会外,有的公司还设有一些辅助性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使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财务管理真正起到一种机制的作用,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报酬委员会,主要是决定公司高级人才的报酬问题;董事长的直属委员会,由董事长随时召集讨论特殊问题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和建议的委员会,尽管它是直属于董事长的,但它始终是对整个董事会负责,而并不只是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事。美国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用以解决专门的公司治理问题。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资者,它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大股东,但他们往往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3.首席执行官(CEO)
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 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 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
另外德国银行还进行间接持股,即兼作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国大部分个人股东平时都把其股票交给自己所信任的银行保管,股东可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种转让只需在储存协议书上签署授权书就可以了,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来。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到1988年,在德国银行储存的股票达4115亿马克,约为当时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加上银行自有的股票(约为9%),银行直接、间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国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业银行虽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呈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特征,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区别。在日本的企业集团中,银行作为集团的核心,通常拥有集团内企业较大的股份,并且控制了这些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德国公司则更依赖于大股东的直接控制,由于大公司的股权十分集中,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监控经理阶层。另外由于德国公司更多地依赖于内部资金融通,所以德国银行不像日本银行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外部资金来源对企业施加有效的影响。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为突出。二战后,股权所有主体多元化和股东数量迅速增长是日本企业股权结构分散化的重要表现。但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并没有向个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现象,构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征。
据统计,日本1949--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
由于德日在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目的。另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
总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强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
3.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
德日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两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监控机制的特征有所不同。
4.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德国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并成立了与之相对应的两种管理机构,即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亦称双层董事会。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须设立双层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德国公司法规定,监督董事会的主要权责,一是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执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公司资本增减等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账簿,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德国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须经2/3以上成员投赞成票而确定,监事会主席在表决时有两票决定权。由此来看,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因为它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权与解雇权。这样无论从组织机构形式上,还是从授予的权力上,都保证了股东确实能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与监督职能。由于银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权和股票代理权,因而在公司监事会的选举中必然占有主动的地位,德国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报告中表明,在德国最大的85个公司监事会中,银行在75个监督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并在35个公司监事会中担任主席。
如果公司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银行在监事会的代表就会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组执行董事会,更换主要经理人员。由此可见,德国在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监事会职能的确定上都为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提供了可能性,而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使股东有效行使权力成为现实。
二是德国监控机制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征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由于德国在历史上曾是空想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极为活跃的国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会主义者就提出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理论。1848年,在法兰克福国民议事会讨论《营业法》时就提议在企业建立工人委员会作为参与决定的机构。1891年重新修订的《营业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工人委员会。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玛宪法也有关于工人和职员要平等与企业家共同决定工资和劳动条件,工人和职员在企业应拥有法定代表并通过他们来保护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等规定。尤其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德国职工参与意识进一步兴起,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参与决定的法规。目前,在德国实行职工参与制的企业共有雇员1860万,占雇员总数的85%。在德国的职工参与中,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在拥有职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参与方式的法律依据是1976年通过的《参与决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监事会的人选。监事会的人数视企业规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万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有监事会成员20名。职工进入监事会的代表中,职工和高级职员是按比例选举的,但每一群体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拥有1000名以上职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参与决定涉及到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要求有一名劳工经理参加。监事会的人数定为11人,席位分配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分别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员”,再加1名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员”规定为不允许与劳资双方有任何依赖关系,也不能来自那些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其三是雇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资合作公司等。规定雇员代表在监事会中占1/3,在监事会席位总数多于1个席位时,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人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由职工直接选举。
这样职工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即所谓“监事会参与决定”,使得企业决策比较公开,这有利于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同时还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因为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被兼并接管的可能性。这也是德国公司很少受到外国投资者接管威胁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而保护了经理人员做出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5.日本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日本银行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监控权力中,发挥领导的作用。日本银行及其法人股东通过积极获取经营信息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盈利情况良好的条件下,银行只是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开始下降,主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能够很早就通过营业往来帐户、短期信贷、与公司最高管理层商业伙伴的长期个人交往等途径获取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如果情况继续恶化,主银行就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更换公司的最高领导层。 日本的董事会与美国很相似,基本上是实行业务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合二为一。但是日本董事会的股东代表特别少,从总体上看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9.4%(主要股东为5.7%,股东代表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3.9%,其余大部分都是内部高、中层的经理管理人员等,从董事会成员构成可以看出,董事会不是股东真正行使监控权力的机构。另外从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会也没有银行的代表,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银行的前任主管,这是日本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这位前任主管实际上就是为主银行收集信息,并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监控,当对公司主管经理的经营业绩不满意时,就可以利用股东大会罢免这些经理人员。 日本公司还通过定期举行的“经理俱乐部”会议对公司主管施加影响。尽管“经理俱乐部”会议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它实际上是银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东真正行使权力的场所。在“经理俱乐部”会议上,包括银行和法人股东在内的负责人与公司经理一道讨论公司的投资项目、经理的人选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 由于国情和企业所处的成长与发展环境的差异,使得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中,有些特征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征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内容上却是不相同的。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征都归诸于韩国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于内容上的不同则在阐述相关特征时加以区别说明。同时,有些特征只存在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征只存在于韩国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这样的特征归诸于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征上的差别。下面从共性和差别两个方面分别阐述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
1.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表现为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单一创业者拥有,当创业者退休后,企业的所有权传递给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拥有。第二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参与创业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待企业由创业者的第二代经营时,企业的所有权则由创业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拥有。第三种情况是,企业的所有权由合资创业的具有血缘、姻缘和亲缘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然后顺延传递给创业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员,并由他们共同控制。第四种情况是,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与家族外其他创业者或企业共同合资创办企业时,由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控股,待企业股权传递给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形成由家族成员联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种情况是,一些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家族企业,迫于企业公开化或社会化的压力,把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业,或把企业进行改造公开上市,从而形成家族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但这些股权已经多元化的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着。上述五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都大量存在着,而且上述五种情况包括了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所有权或股权由家族成员控制的基本概况。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控制,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和有亲缘、姻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
3.企业决策家长化
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中,企业的决策被纳入了家族内部序列,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创办新企业、开拓新业务、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时是企业创办人的家长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员做出的决策也须得到家长的首肯,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出企业经营的第一线,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员做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征询家长的意见或征得家长的同意。当家族企业的领导权传递给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前一代家长的决策权威也同时赋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们做出的决策,前一辈的同一辈的其他家族成员一般也必须服从或遵从。但与前一辈的家族家长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长的绝对决策权威已有所降低,这也是家族企业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现矛盾或冲突的根源所在。
4.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对于家族第一代创业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份产业。对于家族企业第二代经营者来说,发扬光大父辈留下的事业、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的家族成员资产的责任、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机制。因此,与非家族企业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用规范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已经成为不必要。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情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家族企业经营者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并为家族企业的解体留下了隐患。
5.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不仅把儒家关于“和谐”和“泛爱众”的思想用于家族成员的团结上,而且还推广应用于对员工的管理上,在企业中创造和培育一种家庭式的氛围,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例如,马来西亚的金狮集团,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辞退员工,如果员工表现不佳,公司不会马上开除,而是采取与员工谈心等形式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种家庭式的管理氛围在公司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亚林绍良主持的中亚财团,对工龄在25年以上的超龄员工实行全薪退休制,使员工增加了对公司的忠诚感。再如,韩国的家族企业都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车、职工医院、浴池、托儿所、员工进修条件等。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对员工的家庭式管理,不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和凝聚力,而且还减少和削弱了员工和企业间的摩擦和矛盾,保证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6.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弱
在东南亚,许多家族企业都涉足银行业。其中,一些家族企业的最初创业就始于银行经营,然后把企业的事业领域再拓展到其他产业;也有一些家族企业虽然初始创业起步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产业,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步把企业的事业领域拓展到银行业。作为家族系列企业之一的银行与家族其他系列企业一样,都是实现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服从于家族的整体利益,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业服务。所以,属于家族的银行对同属于家族的系列企业基本上是软约束。许多没有涉足银行业的家族企业一般都采取由下属的系列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这种情况也使银行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韩国,银行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才会获得银行的大量优惠贷款,否则就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所以,韩国的家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都纷纷围绕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创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使得韩国的家族企业得到了没有来自银行约束的源源不断的贷款。除筹资功能外,银行在韩国只是一个发放贷款的工具,而对贷款流向哪些企业,获得贷款企业的金融体质是否健康则很少关心,使得韩国家族企业受到来自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度较小。
7.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在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一般存在于华人中间,而华人又是这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华人经济与当地土著经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华人家族企业经常受到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的限制。为了企业的发展,华人家族企业被迫采取与政府及政府的公营企业合作,与政府公营企业合资以及在企业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员和政府官员亲属任职等形式,来搞好与政府的关系。而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上。凡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反之,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因此,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但在东南亚,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则是引导和扶持。

Ⅵ 美国对日本有哪些制约和限制

美日同盟关系来的确定,政治上,使得日本源成为美国东亚的附庸.经济上,日本在金融,贸易对美国的依赖加深,美国拿丰田刹车门事件开刀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军事上给日本量身定做了一部和平宪法:
包括放弃战争、军队的性质只能自卫,不能有核武器,武器研发出口受到严格限制

Ⅶ 美国与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公司治理结构自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以来,主要被概括为两种模式:美英模式和大陆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为代表。两个国家企业在发展背景、市场结构、文化传统上各具特色,它们导致了两者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以下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模式和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等三个方面对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


  1. 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


美国从立宪到1840年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依然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此时的美国尚不存在过股份公司。但是从1840年以后,美国股份公司以铁路企业的发展为起点并迅速崛起,这种现代企业制度随后又很快蔓延到批发、零售、金融、制造等各大行业。美国因此成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发祥地,美国公司的组织体系、管理方法等为其他西方国家所效仿。

股份公司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国家的经济实力迅速集中到少数大股份公司手中,但经济力的集中与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的分散是同步进行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日益分散化的趋势下,其中掌握“有意义股权”所需的股份额也日趋减少。其结果是,现代股份公司只是由最少量的股份所有权来行使支配权,甚至完全没有股份的经营者也可以行使支配权。进入七八十年代,美国股份公司所有权的趋势仍在发展。据统计,1982年美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数达3200万,加上间接持股(即以股票经纪人登记和持有股票)的人数,则高达13300万,约占美国人口的60%,这还不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在数量上占股份公司总数的95%以上,这种情况是其他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散会产生代理成本,而高度的股权分散则会带来更大的代理成本。要减少这种成本,就需要设置一种恰当的机制,以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使其为股东的利益而行动,这种机制即为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直接监督成本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外部股东运用所有权直接约束的力量是不足的,由此形成了以资本市场间接监管为特色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企业结构则是典型的法人持股结构。二战前日本大公司的股权份额由以家族为核心的一些财阀绝对控制,甚至达到100%的控股,构成了战前日本企业的所有制特点。二次大战以后,美国占领日本,对这种制度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组。大多数以家族为核心的财阀被强行解体,完全消灭了个人大股东,其位置均被法人股东占据。日本法律对法人持股的限制不多,并不像美国立法加以严格限制。这样就导致了日本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互相持有股份。日本法律为法人持股开绿灯,成为战后日本法人持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日本所具有的文化传统加强了其独特的法人持股结构的色彩。日本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均信仰“和为贵”、“忠诚心”,日本人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意识。这些文化特征反映在经济活动上,就是日本企业间的兼并很少发生,这不仅因为被兼并的企业员工沦为别人的附属物,丧失独立企业的共同荣誉感,而且兼并企业的员工也会抵制一个陌生群体的进入。因此,通过兼并来促进企业的扩张在日本是很难实现的。这样,日本企业之间只能通过相互投资、交叉持股形成纵横交错的经济网相互控制,不断扩张。


2.美、日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为美国公司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其健全而有效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等为其公司的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便利的监控。其中,产品市场与技术市场对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迅速做出评价,并影响到企业的财务;而企业财务的变化又通过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出来。金融市场通过股权市场和债权市场予以反应,这表现为公司股票价格的升降和外部融资的可能性,透明的证券市场使公司潜在的收购者能不受阻碍地收购公司的股票,从而使公司所有权易手,新的股东通过改组公司的经理层解雇不称职的经理;经理劳动力市场对经理的人力资本进行评价,从而使不称职经理的人力资本贬值,最终影响公司的收入。产品市场、金融市场、经理人市场构成了对企业和经理的外部监管体系。


相反,日本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弱,强有力的政府干预为其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染上了鲜明的特色。日本模式中,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战略、运用合适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加强同企业的合作并参与企业的内部治理。日本政府运用多种手段与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商讨、制定、调整、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和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使企业按政府的意图进行运转。高度透明的企业运作是美国外部治理模式的又一特色。在美国,通过会计、外部独立审计、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四位一体,保证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以提供一个有效发现经营者滥用权力的外部监管环境。如果没有信息的充分披露,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就会难以被发现。美国企业所具有的高度的运作机制、有效透明,发达的会计、独立的审计和健全的内部监控从本质上确保了企业所有的交易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以全面公开的原则披露出来。


日本企业则是通过主银行的相机控制形成对经营者行为的外部监督。相对于以市场为公司治理模式的美国来说,银行成了日本模式的中心。尽管银行对贷款的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太大,但却能施以重大影响,包括:以股东或债权人身份,派驻人员到公司;要求查阅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与公司高层人员洽谈,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依此决定是否追加贷款等等。这样,银行对公司的信息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因而能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使业绩稳定增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对企业的治理,企业监控权市场的功能缺失又会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主银行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形成了有力的监督。


3.美、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美国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其发达的证券市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美国公司的融资结构中,主要呈现以股权为主、股份高度分散化,并且股份多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特征。这种分散化的特点导致了其所有权的间接控制,即股东通过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方式来评价经营者的绩效,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而不是通过股东会来实现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它被形象地比喻为“用脚投票”。由于分散的小股东难以承担昂贵的监督成本的问题,又会因“搭便车”而弱化对代理人约束的问题。因此美国通过“用脚投票”来抑制这一内部监控效率低下的缺点。它以简单、便捷、成本低下构成了对所有权的间接约束,成为美国股东的必然选择。


美国公司的股权分散的特点导致了股权结构不稳定,股东不能联合起来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经理层则是分开运作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董事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以及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传统的公司董事会常由公司的内部职员组成,因此无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此,现代美国企业更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其董事须未被公司或子公司雇佣,也非任何公司雇员的亲属,不得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这些规定确保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权力能够有效地予以执行。


日本模式中企业经营者成了实际权力拥有者。日本企业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交叉结合,占企业股份的绝对比重。法人股东相互持有股份常常使股东的影响力相互抵消。此外,不同的法人股东之间互相默契,互不干涉,一般不会反对公司的议案,并不构成对经营者决策的威胁。个人股东十分分散,基本上不起影响经营者决策的作用。


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构成。日本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集团内部,这种状况使得日本公司的高层领导机构既是最高决策机构,又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这就形成了其决策和决策执行一体化的特点。日本企业公司董事名义由股东选举产生,实际上由经理直接提名经股东大会通过,而经理又是在董事会上选举的,这无异于经理自己选举自己,并在实际上导致了经营者具有超越股东会的特殊权力。


Ⅷ 公司治理理论的各国模式

比较及全球公司治理的演化 1、 分类
根据各自的研究需要,学术界将世界上各国所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类。Berglof(1997)的总结性评述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分为“内部型—外部型 ”、“距离型—控制型”、“基于市场型—关系导向型”、“基于市场型—基于银行型”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分类结果是区分出世界范围内比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为,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即“英美模式”和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导向型即“德日模式”。前者又被称为股东治理模式。由于这种制度对于公司信息的披露有着严格要求,也常被称为“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Nestor and Thompson,1999)。后者突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法律法规经常是禁止“投机性”活动而不是坚持严格的信息披露,主要借助主银行或全能银行的外部化相机治理机制与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内部治理机构,被认为更接近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LLSV(1998)使用49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区分出四种传统法律体系来解释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因而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分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包括美国、英国及前英殖民地)、法国模式(包括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影响范围)、德国模式(包括中欧和日本)和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主要包括北欧国家)四种类型。
Claessens等人 (1999,2000)考察了9个东亚经济实体中的近3000家公司样本,发现东亚模式出现了新的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犯,并且总结了东亚企业的共同特征,。Khan(2001)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东亚企业被家族所控制;二是家族控制常常通过股权金字塔、横向持股以及一股一票规则的偏离等方式而得以加强。他将东亚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视为与市场导向型和银行导向型平行的一种新的制度类型。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转轨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俄罗斯和中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存在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体系。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最突出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而内部人控制最典型的国家就是俄罗斯。由于企业内部人持有多数股份,所以,企业内部人的利益得到了强有力的体现,经理层事实上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股权(青木昌彦,1995b)。内部人员(一般为经理层,波兰则为工人) 把持或控制科公司的多数股份后,成为了新的“所有者”。他所代表的就是他自己或本集团的利益,而不是普通股东的利益。(Cull,Robret,2002)、(Schutte,Clemens,2000)对捷克的研究表明,捷克私有化企业中,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所有者实际缺位的条件下,大量侵吞企业资产,形成所谓的严重“掏空”(tunneling)问题。这是制约捷克私有化企业迅速得到重建的重要因素。
2.为什么存在这样的差异?
典型的理论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政治起源论;认为各国公司治理合约的形式与该国的文化传统、法律规定、政治利益集团的寻租有关。Roe(2000)认为美国区别于欧洲各国的主要政治因素是否有深厚的社会民主。英美是个体主义和平民主义思想较重的国家,人们对权力的集中有一种持久的不信任感。不管这种权力的集中是在政府内还是在政府外。并且,全民参与式的竞争性选举和社会利益集团的普遍存在,强化了经济权力分散化,最终导致企业股权结构分散。相对而言,德日市场体系不十分完善,集体主义深厚,社会追求对公民的长期承诺,所以企业股权结构集中。USV则从法律资源的角度,各国公司治理的差异在于股东保护不同,对作出解释,普遍法系国家给予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最强的保护,法国民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保护最弱,而德国法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国家则介于两者之间.与投资者保护强的国家相比,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中公司控制权更为集中,而在投资者保护较强的国家中,伯利与米恩斯式的公司即股东分散及职业经理控制公司的现象更为普遍。二是路径依赖论。认为各国公司所有权结构和治理规则是由该国初始条件决定的,其中效率和政治集团的寻祖是关键因素,Gordon(1983) 施莱佛和维什尼(1997)认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和所有权集中是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因素,所以他们认为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具有世界上最好的公司治理制度。《OECD公司治理准则》则认为,好的或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具有国家特性的,它必须与本国的市场特征、制度环境以及社会传统相协调 (OECD,1999)。
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没有出错时,以银行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显现出具稳定性的优势。人们认为,目光长远的银行能使公司主要关心长期投资决策。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崩溃,人们改变了看法。康和斯图尔兹(Kang and Stulz,1998)认为,日本银行远不是理性投资的推动者,它们错误地实行了软预算约束,向效益下降且需重组的公司过渡贷款。爱德华兹和费雪(Edwards and Fisher ,1994)、黑尔维希(Hellwig,1999)认为,德国银行同样在走下坡路,不能提供有效的公司治理。英美模式既有辉煌,也有危机的年代,特别是 2001年以来接连不断涌现出的安然公司、世通公司、施乐公司的假账丑闻也使人们对其公司治理效率产生怀疑;东南亚家族控制模式曾经造就了“东南亚奇迹”,但199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却使其暴露出诸多严重的缺陷。 1、趋同论
(1)趋同于股东中心型模式的观点。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早期学者们认为股东中心型的英美模式比其他模式更为有效,也必将成为未来的主流模式。特别是二战后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司主导了世界,人们更加相信英美模式为全世界最佳。Foster(2001).Easterbrook and daniel(1991)认为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会驱使各国公司治理向统一的效率模式演化,即以股东为导向、拥有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分散的所有权的股东中心型模式。Ja(2001)的研究表明欧盟和日本大量制定法的变化,已使关系型治理体系有向美国的市场治理模式趋同的演变。
(2)趋同于利益相关者模式的观点。
20 世纪70年代以后,弗里曼(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布莱尔(Blair)、米切尔(Mitchell)等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式比股东至上模式更有生命力,也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方向。从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和实际运作方式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更接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由于日本和德国经济在“二战”结束后崛起,并在20世纪70年代后相当长时期保持强大的竞争优势,为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3)法律趋同与功能趋同
2.反对趋同论 ①法律观点
哥伦比业大学法律学教授Roe
②政治文化观点
③路径依赖观点
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Ⅸ 公司治理结构有哪些模式(简要的)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英美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德国的二元制治理模式,日本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英美企业中,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但美英公司的股权比价分散,董事会即为股东的代言人。一个贯穿英美董事会制度发展史的中心问题是—如何保证董事会以确保股东的利益为中心。基于这一前提,英美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一系列专业委员会,包括财务委员会、长期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等等。董事会通过集体决策确保公司经营方向的正确性,而各专业委员会则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德国公司的董事会属典型的二层结构,即董事会的决策控制权分由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行使。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行使监督权,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管理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德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全分离,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选任和罢免。德国公司治理机制有别于英美国家的重要特征是员工参与决策。德国法律规定,职工为5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3;员工为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2。
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兼具德国模式和英美模式的特点。在日本公司中,监事会和董事会是两个平行机构,股东会是公司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的人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日本商法典规定,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的工作,监事会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董事会的成员,也不能是公司员工。因此,日本公司中的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Ⅹ 请问公司治理的含义是什么啊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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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公司治理简介
二,公司治理原则简介
三,国际公司治理模式
四,中国公司治理现状
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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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
了解公司治理的一般性原则
对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问题的难点有清醒的认识
能够运用公司治理的一般性原则分析上市公司运作
中存在的问题
熟练掌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要求
切实理解"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的内在含义,
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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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简介
1,1公司治理的涵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
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的制度
安排,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制度架构.它
包括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害
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通过这个架构,
公司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得以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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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
现联系在一起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
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
代理关系.
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特别是股东和经营者在
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一个
从管理层中心主义到股东会中心主义,再到董事会中
心主义的变化过程.
董事会的出现还是没有解决因公司所有权与控制
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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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自九十年代以来, 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 公司的
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形成了一个公司
治理运动的浪潮.
这一浪潮首先是从英国开始的.英国八十年代由
于不少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
题的讨论, 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
理的一些最佳准则, 如Cadbury 委员会及其发表的《公
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 关于董事会薪酬的
Green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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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该
原则包括五个部分:
1)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2)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
3)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
们开展积极的合作;
4)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
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结构,
以及公司治理状况;
5)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
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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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除了OECD之外,其它国际机构也纷纷加入了
推动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了《财务透明
度良好行为准则》及《货币金融透明度良好行为准
则》.
世界银行还与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
理论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以推
进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的改革.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成立了新兴市场
委员会(Emerging Market Committee)并起草了
《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行为》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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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治理运动形成的原因
1,4,1原因一
1,4,1,1公司治理和企业融资
现任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James D. Wolfenson):"对世界
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所必需
的.由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本国的企业可以到国外去融资,但
是一国,能否吸引长期的,有"耐心"的国际投资者,该国的公司
治理结构必须让投资者可以信赖和接受.即使该国的公司并不主
要是依赖外国资本,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
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
更多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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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治理运动形成的原因
1,4,1,2投资者意向
McKinsey(麦肯锡公司)最近发表了一份投资者意向报
告(Investor Opinion Survey),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
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这项调查是McKinsey与世
界银行及机构投资者协会合作进行的.参与此项问卷的有
200家大型机构投资者, 共管理3.25万亿美元的资产.
该项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在他们选
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
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和指标至少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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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治理运动形成的原因
1,4,1,3公司治理的价格
80%多的投资者认为他对于治理结构好的企业,他们愿
意出更高价钱.比如对英国的公司,同样的股票,盈利和财
务状况, 但治理结构好的公司,投资者愿意以高出18%的价
格购买其股票.对于意大利公司来说,治理结构好的公司股
票的溢价(Premium)是22%,而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是27%.
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从而增加企业
的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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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治理运动形成的原因
1,4,2原因二
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推动了运动的兴起.由于机构投资者手中控
制大量的资金,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按股
东的期望来管理公司.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如英国国家退休金协会,
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协会(CalPERS)等.
亚洲危机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金
融危机的出现,体现了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如信息披露的
不充分,以及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董事会以及控股股东缺乏诚信和问
责机制.
美国安然事件的爆发,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唤起了
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对本国公司治理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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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原则简介
2,1公司治理原则的涵义
公司治理原则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
也是公司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它可以帮助政府对有
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框架进行评估与改
进,同时,对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建
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中起作用的机构提供指导和建议.
广义的公司治理原则,包括有关公司治理的准则,
报告,建议,指导方针以及最佳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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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司治理原则的框架
最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原则是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
治理原则".该原则包括五个部分:
1,股东权利
2,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3,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4,信息披露
5,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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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外公司治理原则的发展现状
制定公司治理原则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潮流,自1992
年英国的《Cadbury 报告》颁布以来,诸多国家或组织
已经推出了100多个公司治理原则或准则.公司治理准
则作为公司治理实务层次的标准或方针政策,它以公司
治理实务规范的形式对公司治理的实际运作进行指导和
约束,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行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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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公司治理模式
3,1英美模式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
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在这一模
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
理层的行为,即所谓的"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 从
而导致内部人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主要是靠外部的监督机制.首先, 是建立一个
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 在董事会下
设以独立董事为多数并领导的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 其次, 是发展机
构投资者, 使分散的股权通过机构投资者得以相对集中; 第三, 是依靠中介
机构的约束, 包括外部审计机构,投资银行等; 第四, 是依靠强有力的事后
监管和严厉处罚, 以提高违规成本; 第五, 是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
股东诉讼制度, 如集团诉讼和衍生诉讼制度, 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
得到补偿; 第六, 是对管理层实行期股期权, 使经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
益紧密联系起来, 达到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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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德国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两会制",即
监事会和董事会.德国模式是"内部控制"型模式.两会
中包括股东,银行及员工的代表,对管理层实行监控.
其中,职工代表在两会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德国,最多
的股东是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所有权集中程度比
较高.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可
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另外,公司相互持股比较普遍.
银行对公司的控制方式是通过控制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
会派驻代表,有些还是监事会主席,银行代表就占股东
代表的22.5%.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另一特色就是强调
职工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
少,职工代表可以占到1/3到1/2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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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日本模式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会制",但是强调"内部
控制".董事会主要是由管理层构成.和德国的模式类
似,对公司监控主要是通过交叉持股和主办银行制度
来实现的.在日本,由于不允许控股集团的出现,企
业间交叉持股是很普遍的,非金融性的公司拥有日本
全部上市公司四分之一的股票,另外,原材料供应商
和销售商也通过合同的形式对企业的管理阶层起到一
定的监督作用.
日本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的角
色.多数公司都有一家主要的银行——主办行作为股
东和业务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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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东亚模式
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
族手中,公司治理模式因而也是家族控制型.控制性
家族一般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形
成家族控制股东"剥削"中小股东的现象.这一问题是这
一地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东亚地区除日本家族控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少之外,
在韩国,家族操控了企业总数的48.2%,台湾是61.6%,
马来西亚则是67.2%.在菲律宾和印尼,最大家族控
制了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6.各国最大的十个家族起码
分别控制了本国市价总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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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演变及改革
在八十年代,由于德,日经济的强盛,人们普
遍认为,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模式相比,以企业
集团,银行和控股公司为治理主体的内部模式能更
好地解决代理问题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全
球化,以及信息产业的崛起,内部控制模式的弊端
日益显露,以市场为导向的外部治理模式逐渐成为
各国学习的样板.英美模式以股东利益为基础,以
盈利为导向,重视资本市场的作用,似乎更能够适
应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安然事件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中存在的
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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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1 2002年美国公司治理原则改革的几件大事
2002年2月13日SEC责令NYSE改进上市公司治理原则
2002年6月6日NYSE上报SEC公司治理原则修正方案
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旨在打击公司财务
欺诈,恢复投资者信心的《公司改革法》(Sarbanes-
OxleyAct of 2002)
2002年8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于8月4日签署了公司责任法

2002年8月16日NYSE公布了公司治理原则修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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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2 NYSE公司治理原则修订方案
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修改后的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
强化和严格对"独立性"的要求. 作为独立董事,必须与
上市公司及与上市公司相关的组织的股东或管理人员,
没有重要的关联关系.公司必须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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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2 NYSE公司治理原则修订方案
授权非管理层董事对公司管理层实施更为有效的检查.
要求上市公司成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公司治
理委员会.
要求上市公司成立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的薪酬委员会.
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独立性"上的特殊要求,
如董事会费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从公司获得薪酬的唯一来
源.
增加审计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包括授予其聘请及解
聘独立审计师的独享权力,批准公司与独立审计师的重
要的非审计性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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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2 NYSE公司治理原则修订方案
要求每个公司必须制定公司治理细则,并予以披露.
在治理细则中应说明董事资格标准,董事责任,薪酬,
培训及董事会的绩效评估.每个公司还需制定和披露商
业行为准则及董事和高管人员道德行为准则.
交易所将有权对违反这些上市规则的公司进行公开谴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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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3索克斯法案
7月26日,美国国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会计和公司
治理一揽子改革的索克斯法案;7月30日,布什总统在
白宫签署了该项法案,使其正式生效.
索克斯法案从加强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对
现行的证券,公司和会计法律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而
且针对上市公司新增了许多相当严厉的法律规定.索克
斯法案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美国本国的上市公司,也同
时涵盖了在美上市的非美国公司.
布什总统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
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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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4定期报告披露——锁定CEO,CFO个人责任
公司改革法案要求CEO/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
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
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
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
(a)和15(d)节的要求."
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
13(a)和15(d)要求,仍然作出书面认证,可并处不
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
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
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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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5其他条款
防止CEO/CFO的利益冲突:禁止公司向CEO/CFO提供贷款.
公司财务报告重大违规,管理者丧失业绩报酬:若SEC因公司公布
的定期报告有重大违规,命令公司提交财会重述,CEO/CFO在违规
报告发表之后的12月内获得的一切业绩报酬(包括:奖金,认股选
择权)和买卖股票的收益都必须返还公司.
SEC解职令: 如果SEC认为公众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者存在欺诈行
为或者"不称职",可以有条件或者无条件,暂时或者永久禁止此人
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和其他管理职务.以前,SEC须向法院申请解
职令,并且得证明有问题的董事或者其他管理者为"实质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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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6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
公司改革法案把审计委员会提升到公众公司的法定审
计监管机构.公司改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建立审计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 除了
董事津贴,审计委员津贴之外,不从公司领取其他酬金;
不受控制股东或者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此外,委
员会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1)从管理层之外的来源获得
公司信息.(2)在外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构成隔离带.
(3)从外部获得财务咨询.审计委员会有权聘用独立
财务顾问,从而在处理疑难问题的时候,能够摆脱管理
层和外部审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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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7强化对外部审计的监督
创设"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PCAOB)PCAOB名义上
是自律组织,实际上是SEC控制的,负责监管审计行业
的准官方机构.
PCAOB拥有以下权限:负责审计注册; 制定行业标准和
行业纪律;对注册审计事务所实行年检负责调查审计事
务所的不法行为.
禁止外部审计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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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8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造成的股权代理人缺位而
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与美国相似.美国许多公司治理
原则改革的方案与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似,
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已经实现与国际接轨.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
性并使其勤勉尽责.
美国的经验表明,公司治理原则必须随着市场的变
化而变化,没有一个原则是完美的,应该不断创新,不
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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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公司治理现状
4,1现状总揽
目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在于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到"经济型治理"
的转变.
由于国有股东代表"缺位",导致外部治理虚化,内部治理弱化,强化了
"内部人控制".
青木昌彦(1995)曾指出"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了企业经理在自己
的企业内部构筑了不可逆的管辖权威的现象",就是"内部人控制".
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系统风险":由于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出
现的控股集团公司对上市子公司的"淘空",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损害,这是公司治理自实施机制产生的均衡结果.公司治
理的系统风险难以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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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公司治理现状
4,1现状总揽
中国现阶段必须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体系的
建设及政府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可以借鉴东欧转轨经济国家
的成功经验.
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企业的特性,及时制定出具有指导性的中国公司治
理原则.
以公司治理原则为标准构建中国公司治理状况的评价体系,
把政府对公司治理的监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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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入世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的挑战
与国际上的优秀企业相比,我国的上市公司还存在较大
差距.转轨时期的经济特征,上市公司被"淘空",信息披露
不真实,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缺乏核心竞争力等,入世
面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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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入世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的挑战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的根本,是证券市场稳定发
展的基石.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就
提醒我们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主要
是要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必须依靠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因
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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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入世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的挑战
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
的代表,谁来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力,形成国
有股权虚置.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
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
制或操纵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国有股权"一股独占,一股独大".
沪深两市1104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
44.86%,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22%,前三名大股
东的合计平均持股比例接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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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入世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的挑战
大量国有股, 法人股不能流通, 使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
形成.2000年底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本占到总股本的63.4
%.
"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执行董
事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难于发
挥制衡作用.
董事会功能和程序不够规范; 董事缺乏诚信义务,未能勤
勉尽责;对董事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功能.
经理层缺乏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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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解析
5,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意义
2000年11月,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与国家
体改研究会等单位联合推出了"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
案)"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推
出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奠定了中国公司治理的制度
基础,为中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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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解析
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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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1股东权益
公司治理结构应保护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

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程序
完善股东投票制度,包括代理投票,投票权征集等.
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
等方面发挥作用
中小股东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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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3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
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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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4董事聘选程序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
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
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
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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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5董事的义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
职责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
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
决议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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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6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
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
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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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7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
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
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
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拟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明确规则,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
大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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