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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必须

发布时间: 2021-02-01 08:13:02

1. 环境设施必须遵循什么的原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 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
表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铺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区间的绿化隔离用地。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
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金融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垃圾转运站

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装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转运站规模(t/d)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1.40;
n—服务区域内人口;
q—人均垃圾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 Kg/人·d)
4.2.3 转运站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装运站。
3 垃圾装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含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3 垃圾、粪便码头
4.3.1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3.2 码头所需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4.3.2确定。
表4.3.2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岸线折算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4.3.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2配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拥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4.4.1 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25K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一艘清扫船。
4.2.2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4.4.3 水上专业运输应按巷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10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应为120~150m,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1200m2。
4.5 垃圾处理设施
4.5.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运输费用。
2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3 各类垃圾处理厂内外应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内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5.2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JJ1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有关规定。
2 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圾处理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5.3 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
2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回收利用。
3 当焚烧厂采用余热发电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采用余热供热时,应靠近热力用户。
4.5.4 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G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艺相结合,以便实现综合处理。
3 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4 堆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GJ/T30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4.6其它垃圾处理厂
4.6.1 可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资源化利用。
4.6.2 根据地区条件,可在住宅区或宾馆、饭店、食堂等配置易腐烂垃圾生化处理机,减少后续处理量。
4.6.3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据区域性总体规划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4.6.4 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收集后进行安全处置。
4.6.5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有计划的建设。
1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2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储运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拦围挡,并有防尘、灭蝇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 其他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厂或特种垃圾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技术确定。
4.7 贮粪池
4.7.1 贮粪池应建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积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4.7.2 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4.7.3 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化粪池粪便可设置粪便处理厂或通过粪便预处理厂

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厂。
表4.7.4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用地指标

表5.1.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注:1、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2、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4.7.4 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
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应按表4.7.4规定计算: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1.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
5.1.2 基层环境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市、区、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 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场可按2.5辆/万人规划设置。
5.2.3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2计算。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3.1 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5.3.2 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宜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的人口数量。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 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5.4.2 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5车辆清洗站
5.5.1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5.5.2 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
5.5.3 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OJ71的规定。
5.5.4 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人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水冲洗。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6.0.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0.2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有关规定设计。
6.0.3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t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3 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 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5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0.6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m2的空地。
表6.0.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
A.0.1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
A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
A2=1.02~1.05。
A.0.2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排出体积:
式中: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生活垃圾密度变动系数
A3=0.7~0.9;;
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3);
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A.0.3 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支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当每 日清除1次时,A4=1时;每日清除2次,A4=0.5时;每2日清除1次时,A4=2,依次类推;
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
B.0.1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
式中: Q—转运站生活垃圾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内居住人口数;
q—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1.3~1.4。
附录C 垃圾
C.0.1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码头岸线由停泊岸线和附加岸线组成。当日装卸量在300t以内时,按表C.0.1选取:
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码头岸线长度计算
采用公式C.0.1,并与表C.0.1结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 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m/t),见表C.0.1;
I—附加岸线长度(m),见表C.0.1
表C.0.1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注: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数为拖轮的停泊岸线。

2.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实行什么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1)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2)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
(3)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
(4)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5)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6)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3. 环境整治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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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要做好社区环境治理,首先必须高度重视,上从社区书记,下至每个居民,都应重视此项工作,毕竟环境治理是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行,首先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确定好小组成员的负责范围。
2
/6
落实人员。要想做好环境治理工作,就必须要把人员队伍固定好,分配好,可以把社区的工作人员分配成若干的小组,落实专人,规定专区,责任到人,大家通力配合,共同做好环境治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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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宣传。要做好社区环境治理工作,还必须要重视宣传的力量,宣传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海报宣传、传单宣传、广播宣传、设点宣传、入户宣传等,方式多样,但不要让这些宣传活动流于形式,一定要落到实处,让居民们都知道环境治理这回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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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动员。要做好社区环境治理,还必须要发动群众的力量才行,通过各种方式发动广大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的环境治理工作去,毕竟社区环境治理好了,也是服务于大家的,大家都会谋得其中的福利,相信大家都会积极参与进去,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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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方法。要做好社区环境治理,还必须要注意相应的方式方法,看采取哪些方法能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一般社区治理环境都会采取狠抓重点、以点带面,抓住关键,重点突破等方法,首先整治社区内的重点区域,让大家看到整治后的效果。有了成功的经验,也就有了工作的激情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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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重点。整治社区环境治理,还必须要抓住重点,比如可以首先解决那些难以整治的地方,也就是哪些环境污染钉子户,还有那些影响比较大的环境污染点,只要努力解决好这些老大难问题了,相信剩下的工作也好做了。

4. 环境治理一定要避免不能陷入污染——治理——再污染的恶性循环 是病句吗

当然是抄病句!
“要避免”表示否定,“不能”也表示否定.那么“要避免不能”就是双重否定句,表示肯定,那么我们就理解为:“一定要陷入污染--治理--再污染的恶性循环.”那么这句话当然是病句.
要改正只需去掉“要避免”或“不能”中的一个词!

5.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实行什么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专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属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1)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2)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
(3)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
(4)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5)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6)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6. 环境治理需要怎样的经济政策

好几条了,每条下面有解释(你自己选可用材料吧)3.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建议我国是在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特别是水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一个艰苦的治理过程。因此,我们必须在认真总结“九五”期间水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世界一切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加强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污染防治道路。3.1在决策中控制新的水环境问题产生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确定经济发展速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资源开发计划、区域开发计划,以及制定经济技术政策,进行重大经济决策时,应当对实施这些决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科学评价,评价的结论作为各级决策的依据。在决策中综合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因素,统筹兼顾,使发展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专门的评价审议机构,并使这一制度法制化,逐步建立起依法决策的运行机制。区域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保护。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近期应重点调整北方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防止水资源短缺问题进一步加剧。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经济发展应考虑为生态用水留有余地,防止因过度开发导致下游地区河湖萎缩、土地沙化、生态退化。在水源地区,引导和组织水源地生态经济体系建设,避免水源地区经济发展导致下游城市水源污染。3.2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坚持开源节流并举的方针大力开展节水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消耗。有组织地推行节水、高效的农灌技术;完善科学的农业用水管理措施,尽快改变农业生产大量耗水的局面。制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和水重复利用率考核指标,建立工业用水考核制度;明确规定冷却水及工艺用水等工业废水必须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大力发展水的闭路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排放量。在开展节约用水,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同时,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特别是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流域治理的重点在城市,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要走集中与分散治理相结合和废水资源化路子。因地制宜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要用于工业冷却水、城市景观和园林绿地用水等。3.3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应抓紧组织开展资源定价研究,有计划地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和国家稀缺资源制定分类指导的价格政策,尽快改变“资源无价”,资源产品低价的不合理状况,使水资源价格体现资源价值、资源利用和污染防治费用。同时,积极推进水资源资产化管理进程,加强资源核算体系的研究,为逐步将水资源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创造条件。3.4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抓紧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强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经济手段。尽快提高排污费标准,使之高于污染治理成本;制定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建立资源更新的补偿机制;全面实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用水收费中,普遍增加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环境保护作为“市场失效”的领域,特别是环境科技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应加强产业政策支持。同时,鼓励和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企业化。积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地下水等稀缺资源征收资源税;对新建污染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控制结构型污染;对现行排污费与费改税进行利弊分析,探索征收污染附加税;对从事城市污水处理的企业实行零税率;对生产再生资源和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应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3.5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工业部门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推动资源消耗小、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技术改造推行以清洁原料、清洁生产过程和清洁产品为主要内容的清洁生产。要把清洁生产当作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的一次工业企业的全面改造,在全国所有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审计,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促进我国工业向新的技术基础转移,以集约方式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我国资源节约型生态工业生产体系。3.6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的防治农村要推行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农业生产体系。全面推广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合理配置的“大农业”生产模式,注重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把现代化科学技术和传统农业精华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增加有机肥料的使用,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开发生物农药技术,推广以菌治虫、以虫治虫的生物技术替代农药。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个生态农业试点,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推行生态农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场革命,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逐步把农村富余劳动力从污染型乡镇工业转移到生态农业建设上来。县、乡两级政府要制定生态农业建设规划,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推广,有计划地在全国乡、村培养一批技术骨干,指导农民发展生态农业。3.7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改革现行城市污水处理体制,实现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元化投资建设、企业化运营管理、社会共同负担费用、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的模式。积极探索城镇给排水建设和运营一体化的管理体制。逐步使政府从直接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中解脱出来,让污水处理真正走向市场。环保产业的发展应当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国家应制定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一部分产品过剩的企业转向环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组建环保产业集团,尽快形成产业规模;抓紧培育环保市场,把原来政府管理的环保服务事业推向市场。同时,要加强环境科学研究,组织开展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等急需的重点水处理技术攻关;加速污染防治和生态工程成套设备的国产化,改变我国环保产业落后的现状,以适应我国污染防治的需要。

7. 哦环境治理是一个什么工程必须作为重大民生实事紧紧

就是那些领导赚钱的谎话··

8. 治理、保护环境的措施有哪些

一、水源保护

1、建设生活用水设施,生活供水系统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净化,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饮用水。

2、水池附近不准堆放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不准铺设污水管道,不准居住人员等。

二、施工废水处理

1、施工场地修建截排水沟、沉沙池。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并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排水达标。

2、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保护开挖邻近建筑物和边坡的稳定。施工机械、车辆定时集中清洗。清洗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再向外排放。

3、经处理后排出的施工废水不得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现排放污水超标,或排污造成水域功能受到实质性影响,立即采取必要治理措施进行纠正处理。

(8)环境治理必须扩展阅读: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

防止污染

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化学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自然保护

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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