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址整治方案
⑴ 芜湖古城的“芜湖古城”保护更新规划设计方案介绍
规划区内总建筑面积为.12m2。总户数为4702户。五层以上建筑90363.36m2(共34幢),其中新建成片的住宅区主要有两处,一是新华公司开发的新华小区:建筑面积34000m2(共8幢);二是中房开发的罗家闸小区:建筑面积13022.58 m2。目前规划区内共有住户4000多户,古城建设拟拆迁2500多户。
本地块中许多街区诸如儒林街和南正街明清步行街保存完整,能够体现城市的辉煌历史,但是先期改造中存在许多不足和遗憾之处。
通过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我们认为旧的芜湖古城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1.街道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陈旧落后;
2.居民年龄结构偏高,生活水平偏低;
3.缺乏有吸引力的商业活动,没有形成规模效益;
4.建筑质量破旧,建筑密度过高;
5.交通不便,难以吸引游客,且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薄弱。 根据“芜湖古城”保护更新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的要求,芜湖古城保护更新规划设计的原则确定为:
1.保护芜湖古城的历史真实性,修旧如旧,建新如旧。
2.保护、完善原有传统街道格局和传统建筑,在此基础上赋予整个街区以新的活力和新的城市功能,使其成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因素。
3.使芜湖古城成为浓缩芜湖历史、反映传统风俗的特殊城市街区,为城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用新的形式使之成为芜湖整个城市历史与文化的缩影。 对于古城内及临近街区的现状建筑主要通过拆除、遮挡、新建、修改、保护五种处理措施加以整治。
1.拆除:拆除和部分拆除严重影响风貌景观的建筑及建筑质量不高,结构已经损坏的危房,包括:
a. 古城中大多数已接近甚至超出使用年限的民居式住宅,如公署路两侧民居,儒林街两侧一些破损的低层住宅等。
b. 环城南路北侧的多层住宅更新为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徽派民居建筑。
c. 拆除围绕大成殿周围十二中校舍建筑,更新为文庙景观建筑群。
2.遮挡和新建:
保留新华小区、罗家闸小区、二中等建筑,在这些建筑近古城一侧补建临街廊子和墙,并适当留出绿化带,视线上隔离和遮挡小区多层住宅及学校建筑的高大体量,在原有城隍庙门头的基础上,新建城隍庙建筑群。
3.修改
a. 保留南门湾、南正街街道走向及尺度,建筑形式及格局,对其立面进行整理。
b. 维护修缮传统民居。
c. 对于体量合适的非民居建筑,要对其立面进行改造,在色彩符号上予以协调处理。
4.保护
a. 对第三章芜湖古城历史遗存建筑表中提及的历史建筑采用整体保护、局部修复的方法加以整治。
b. 重点保护衙署前门和文庙大成殿两处市级重点文保建筑。 通过对于古城原有结构的分析,结合规划评审会会议的要求,规划进一步明确了“芜湖古城”旅游、文化、商业的功能定位,拟对古城作如下五个区块功能定位:
5-1、“芜湖古城”东北部区块,该区域有新建(95年后建)罗小闸小区(五幢13000多平方米)、市第二中学及其宿舍区、罗家闸小学等,占地面积约5公顷。我们通过对现状考察分析,认为该区块虽属古城保护范围。但几乎没有可挖掘的历史文化内容和旅游文化内容(只有传说中的梦日亭遗址在二中附近);同时,该区域也存有大量的五六十年代所建民居,其生活设施简陋,亟需改造。综合考虑,方案采取保留为主,改造为辅的方法,对新建的中房罗家闸小区、罗家闸小学、二中等建筑予以保留,其余部分进行改造,一方面补足因花街小学、环城南路幼儿园等拆迁还迁的面积,同时新建商业步行街和综合协调区域。
在与古城其他区块的关系上,方案从沿街景观建筑入手,对建筑立面进行改造,利用树木绿化进行遮挡等,以协调整个古城建筑风格。在沿公署路、东内街的建筑立面上,将采用局部连接成一层商铺,在六层住宅下加建改造成商铺的形式。使之与古城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
5-2、“芜湖古城”西北部区块,即东内街、米市街以北,公署路以西与环城北路、规划中的区支路所合围的范围,面积约5公顷,这个区域靠近环城北路部分,已被改造开发成新华小区,约有建筑10多幢约4万多平方米(占地约10000m2)。方案考虑对这一小区采取保留处理,但需协调处理好与古城的关系。经考察这个区域的核心保护建筑是城隍庙遗址和周瑜点将台(十字街29号)遗址,所以方案采取以复建城隍庙,改造现有城隍庙作为入口。新建庙会文化广场为核心,对周瑜点将台原址恢复保护,并增建火药房形成一个三国文化景点,围绕这两处景点,挖掘文化内容,组织庙会广场和城隍商业步行街区。
由于这个区域的建筑高度,均受到严格控制(大部分1-2层,少量三层商铺),且规划中的区支路宽仅有12米,因此方案对区支路的西面的区块改造,建议要适当控制,使其建筑高度和风格与古城相吻合。
5-3、东内街以南区块,花街、南正街、南门湾一带为明清时期所形成的古商业步行街,也是“芜湖古城”最具保留价值的区域,方案对沿花街、南正街、儒林街“L”型轴线两侧建筑进行了严格保护,其街道的走向、空间尺度原则保持不变,沿街建筑在逐个进行现状分析后,具保留价值的,严格保留,并妥善加以维修,使其修旧如旧;房屋损坏严重的,应在原址上加以复建,复建的形式应以明清时期徽派建筑风格为主,适当吸收江南其他地区民居风格,老字号店铺应尽可能按原有风貌修复,过去在芜湖长街拆迁改造中消失的如张恒春药号,陈独秀生活过的科学图书社(该社由安徽绩溪人汪孟邹创办)、胡开文笔墨店等,在沿街建筑中加以展现,并且恢复花街至南正街段青石板,麻石条路面。
本区域内的小天朝(儒林街48号),雅积楼(儒林街18号)等重要历史建筑应加以严格保护,并妥善修复,并在此重建梦日亭,以增加旅游文化内容。
5-4、古城东南区块,方案采取以修缮大成殿为主,恢复学官(文庙)旧有规模,形成儒家文化为核心,同时增建芜湖历史文化名人走廊的作法,具体地讲:
5-4-1、迁移市第十二中学,修缮大成殿,按照文庙规模,依次向南复建:明伦堂,尊经阁,棂星门,状元桥,荷花池,大成坊,形成占地25亩的核心区;扩建、增加绿化,,广植树木,恢复原文庙45亩面积,把江南园林风格建筑景点溶于文庙区域;并复建金马门,使文庙与金马门之间的典故得以再现。
5-4-2、文庙西边,以肖家巷,儒林后街为骨架,以萧尺木故居为核心,沿街散布增建、恢复;宋朝爱国诗人韦许的独乐堂,铁画创始人汤鹏的天池亭,张孝祥的状元坊,吴敬梓的范进中举下榻处、黄钺(《壹斋集》作者,清三代元老重臣)故居等,形成名人文化一条街,并在周围规划布置芜湖地方旅游文化特产,纪念品一条街。
5-5、环城南路以南至青弋江边区块,占地约25亩,方案拟建芜湖古民居景点区块。这是对现状分析后的两点考虑:一是芜湖城市的发展是沿青弋江边发展起来的,在沿江边增建民居协调区,可丰富旅游文化内容;二是土地的综合利用。在区块的东南建酒肆茶楼和望江亭景点,使人们有一个旅游休闲区域。 古城南北向长900米,东西向长400多米,规划中将中部东西向的东内街作为穿越古城的一条主要车行道路,东内街以北因有保留的住宅,小学及新建民风住宅,故将公署路等作机动车道考虑,东内街以南原则上不考虑大量机动车流,而是将文庙西侧道路及环城南路作为消防和应急的内部应急车行道,并为花街、儒林街等纯步行街道的商铺提供货物运送的车行通道。同时通过对部分建筑加以整理,更好地围合广场形成步行街的入口。结合水面的放大,作为整个街区游览系统的开始。机动车停车除城北住宅区内安排满足住户需要的车位外,古城内部结合道路分别设置了小块的停车位,满足古城内部车辆停放的要求。在四个入口处设置较大型集中停车场,减轻古城内部车辆通行的压力。
商业步行区域主要有城北城隍商业步行区、城中传统历史步行区、城南古民居景点步行区。在步行街的设置上,将城北城隍商业步行区和城中传统历史步行区结合设计,形成连贯的商业步行系统。该步行系统由北面来凤门(牌楼)起始,经城隍北商业区,城隍文化区,庙会广场,向东折至花街,儒林街商业步行街,至城东大成广场收尾,全长1300多米,成为古城中商业中枢系统。 古城作为芜湖市中心重要的商贸、旅游文化区块,在未来芜湖城市的旅游线路中占重要地位,将与鸠鹚广场、芜湖长江大桥等一起构筑成新的大旅游线路,共同促进芜湖整个旅游业的发展。
就古城自身的旅游功能来说,本着“恢复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线路组织为由城北来凤门入口,经城隍庙、周瑜点将台等景点后,进入庙会广场,再分两条线路,一条是向南经花街、南门湾至儒林街,沿途游览传统商业街区和小天朝,梦日亭,雅积楼、张恒春药号等景点;另一条是先向东穿肖家巷,参观萧尺木故居,再向南沿肖家巷,儒林后街,游览独乐堂,天池亭;范进赶考下榻处,黄钺故居等景点。二条线路终点均在文庙景区结束。 望火台坐落在环城南路中部56号。该建筑始建于民国时期,属于公共建筑,本体平面规则,长方形,东西长4.38米,南北宽8.50米,占地面积37.23平方木,建筑面18.12米,进深11.17米,占地面积202.40平方米。砖混结构,立面为三层,总高为积84.32平方米,总的面阔13.26米,其中第二层是水泥平顶,四檐有水泥栏板围护,第三层是一个方形楼阁,四阿顶,脊为水泥浇注。墙体用青砖扁砌,实心,外粉沙灰。每层都开有窗户,二层平顶向外挑出三线,阁楼四檐有封沿板,东西两向开有门,砖砌外挑券式门罩。该建筑造型特别,尤其是楼阁的屋顶式样,是芜湖现存历史建筑中仅有的一例,具有较高的研究参考价值。
大清监狱的沿革:光绪五年,芜湖知县屈承福在老城厢建造监狱,当时称芜湖官牢,后来称为旧监,光绪三十三年知县沈宝琛(chēn)重修于县署后方,在它的西北部增造三重平房,作为官牢各科的办公室,宣统二年也就是公元1910年,官牢改办习艺所。芜湖知县隶属芜湖道台,芜湖道台管辖皖南一片。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芜湖关道童德璋在原芜湖官牢的基础上开辟大清新式监狱,童德璋分离看守所,合并了原男所、女所,实际就是沈宝琛的监狱,就如现在“芜湖古城”由镜湖区承建,毋庸质疑也是芜湖市的建设项目。由此芜湖大清监狱可以追溯到光绪五年(1879年),跨越了三个世纪。大清监狱与县衙近而不邻,同受明清城墙庇护。
大清监狱是芜湖古城的有机组成,彰显了古代司法向近现代的过渡。大清监狱在解放后是芜湖公安局的六科、七科,到七十年代,省一监和少管所先后北迁,芜湖汽车发动机厂接用。从当时来讲,芜湖的模范监狱只是皖南片的监狱,南京老虎桥监狱是江南模范监狱,两者犹如父子。安庆的鹭鸶桥监狱是民国皖省第一监狱,芜湖监狱屈居二监。南京拆毁老虎桥监狱,芜湖大清监狱跃升为古代监狱的绝版,上海提蓝桥监狱是1935年才建成如今的模样,且已演变为公安博物馆,淡化了监狱主题,东北旅顺的日俄监狱是外国在华监狱,重庆的渣滓洞集中营是非司法监狱。芜湖监狱是原版的晚清建筑,附丽着监狱是司法工具的本义。
⑵ 我家是原址重建没有土地使用证,但己报建,算违建吗
房子重新盖超出原址算违建,即使不超出,旧房重建没有申请批准也是属于违建,总之没有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的都是属于违建,其别在于有的是违法的是违规,像你这种原址重建就是属于违规建筑,在交纳罚款后应该可以补办手续,而违法建筑是必须开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旧房翻新重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户应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个人申请、土地使用证、四邻协议、建设工程规划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按照有关收费政策,农村旧房翻新重建不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违建房是指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⑶ 鲁尔地区的整治措施是什么
鲁尔工业区的发展、衰落与整治 鲁尔区工业发展的区位条件:丰富的煤炭资源是鲁尔区煤炭工业、钢铁工业和电力工业发展的基础;充沛的水源与煤炭资源结合,促使了鲁尔区化学工业的发展。便捷的水陆交通,为鲁尔区原料的运入和产品的运出提供了条件。其中,内河航运尤为重要,因为,鲁尔区所需的铁矿石主要经荷兰的鹿特丹通过内河运入,而工业产品的输出也主要依靠这条运输线。 鲁尔工业区衰落的主要原因:20世纪50年代以后,经济开始衰落。由煤炭工业开始,随后是钢铁工业。衰落的主要原因有四个:(1)生产结构单一。鲁尔区的工业生产以煤炭工业为基础,钢铁工业为主导,高度集中于五大传统工业部门。在这样的生产结构中,如果某一工业部门生产衰落,将引起全区生产的衰落。(2)煤炭的能源地位下降。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石油和天然气的广泛使用,煤炭的能源地位逐渐下降,从而直接导致煤炭的市场需求量的下降,这是造成煤炭工业的衰落的主要原因。炼钢耗煤量的降低是次要原因。 (3)世界性钢铁过剩。钢铁工业衰落的主要原因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市场需求量下降的综合结果,表现为世界性钢铁过剩。(4)新技术革命的冲击。这是传统工业区衰落的根本原因。 鲁尔区的综合整治:20世纪60年代,鲁尔区开始实施综合整治的总体规划,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1)产业结构调整。这是综合整治的核心,一方面对煤炭、钢铁工业进行改造,另一方面积极发展新兴工业和第三产业。(2)调整工业布局。为就近获得通过鹿特丹港进口的铁矿石,钢铁工业日益集中到西部;有的钢铁公司甚至将高炉建到荷兰海边。(3)加强交通建设。鲁尔区有稠密的铁路网、高速公路网,莱茵河的水运也很便利。(4)发展科技。这是维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5)美化环境。通过治理工业污染和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改变了重工业区污染严重的局面,成为一个环境优美的地区
⑷ 古建筑保护措施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
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4)原址整治方案扩展阅读
保护规划
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
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⑸ 建设用地未在总体规划区内,企业原址改建,都需要哪些手续
如果是想要拆旧翻新,必须要按照当地的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具体情况各地执行标版准有小差别。一权般的规定如下:首先,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在原址改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再提出改建方案,要符合规定才可以审批通过。建议你去现场办公地咨询具体步骤。
⑹ 莱西市店埠镇都有哪些村庄合并是原址拆除重建,还是搬入新建社区
您好,来信收悉。莱西市政府进行了落实,经莱西市店埠镇落实, 店埠镇地处莱西市西南,区域面积107.5平方公里,辖66个村民委员会,其中200户以下的村33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辖的部分村规模偏小,发展后劲不足,基层组织建设弱化,一定程度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步伐。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优化整合农村资源配置,改革传统的村庄管理体制,建立现代社区治理体制,统筹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根据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6〕40号)和莱西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行政村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西办字〔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店埠镇实际,于2019年4月份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了村庄建制优化工作。
经调整, 66个村合并为13个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村庄均为自然村。目前正在试运行阶段,将根据莱西市统一安排申报省级正式批复。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店埠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店埠村、岭南村、永兴庄村、葛家疃村、西南阁村、东南阁村民6个自然村。2.后埠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后埠村、杏花村、狮子口村3个自然村。3.庄头社区村民委员会,辖东庄头村、西庄头村、耿家庄村、桃花寨子村4个自然村。 4.天井山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天井山村、七间房村、毛家山后村、沙湾埃村、左官屯村、花园岭村6个自然村。 5.张格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辖东张格庄村、西张格庄村、于家小里村、马家小里村、李家小里村、程家小里村6个自然村。 6. 渚洲社区村民委员会,辖渚洲村、后高家横岭村、刘家横岭村、前高家横岭村、王家横岭村、张家横岭村、李家横岭村7个自然村。 7. 葛家泊社区村民委员会,辖葛家泊村、庄子村、王家楼村、东黄埠村、西黄埠村、崔家岭村、宋村7个自然村。 8. 孙洲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孙洲庄村、前由格庄村、中由格庄村、后由格庄村4个自然村。 9. 沙湾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前沙湾庄村、后沙湾庄村、前水口村、后水口村、王福庄村5个自然村。 10. 朴木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前朴木村、后朴木村、东菜湾庄村、中菜湾庄村、西菜湾庄村5个自然村。 11. 张管寨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前张管寨村、后张管寨村、韩家汇村、寨西头村、栖凤台村5个自然村。 12. 后屯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后屯村、前屯村、徐林庄村、鲍家庄村、李仙庄村5个自然村。 13. 双河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双河村、狼埠村、程家村村3个自然村。 只是村庄社区做好管理与服务优化,并没有拆除重建搬到社区居住的计划。如您有问题,欢迎联系莱西市店埠镇进行详细咨询反映,
⑺ 在长春如何办理”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一、在长春市办理“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我局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4.一般情况需提供: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JPG形式电子文本。)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⑻ 长春市办理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我局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4.一般情况需提供: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JPG形式电子文本。)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⑼ 关于乡镇民房拆除后原址重建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