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整改报告
A. 施工单位未交施工图纸给监理单位是否下整改通知
要看是哪个施抄工单位,我是做幕墙的,我们的图纸在经过层层审核之后是交给与我们签订合同方,作为施工依据的,监理去向我们的甲方索要,作为乙方我们不能直接发图纸给监理。如果我们未能及时上交施工图纸监理可以发通知单给我们的甲方(业主或总包,一般是总包)。
B. 施工到一半,施工图纸审查不合格,怎么办
应该停工整改。
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简称,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版定的施工图权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C. 建筑施工图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审查、备案、执行)
这里很多,但发不了网址,留下你的邮箱或者,我给你发过去。
为贯彻落实院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院技术质量部所部署的关于全面自查阶段的内容和要求,2007年6月28日--7月5日,分院及时组织召开了全体职工落实院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动员会,并在会上每个同志都结合自己参加的项目进行了自我剖析,同时积极组织开展了分院质量的全面自查工作。
会议决定由分院副院长祝泉林同志、副主任工程师梁少华同志牵头组织部门自查工作,对分院近年来的生产项目,重点是施工图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工作。采取的自查形式是:首先由项目设、校、审三级自检形成自查报告送项目负责人,第二步由项目负责人自检、抽查形成项目自查报告送副主任工程师,然后由副主任工程师自查、抽查形成分院自查报告送分院领导,最后由分院形成建筑分院自查报告送院技术质量部。
质量自查报告提交时间安排:7月2日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自查报告;7月4日副主任工程师提供分院项目质量自查报告;7月5日分院向院技术质量部提供分院自查报告。
质量自查工作历时6天半时间,共检查生产项目10余项。其中着重检查了施工图项目5项,涉及到计算书8本,施工图纸396张,设计变更通知书9份,各项目产品质量自查和抽查成果具体详见《建筑分院设计产品自查情况清单》。
检查的项目中设计产品质量总体是较好的,各项目大多能按院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工作,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一般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 1、水、电专业校核存在为过签署关而代签署以及无资格者签署问题。2、部分设计图尺寸漏标、表达不详细。
对于本次项目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各项目组尽快进行解决,分院进行逐个落实。对于水电专业人力资源问题,分院商院有关部门解决。
关于黄石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
省建设厅:
根据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05]131号)文件的精神,按照省厅文件的要求,我们结合黄石市"楚天杯"创建,对本市新建和在建的工程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黄石市建筑节能自查情况
(一)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2005年,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黄建管[2005]003号文转发了建设部(建科 [2004]174号文)和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4]201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在我市的深入开展,加强施工图审查,对执行节能标准,促进建筑节能事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在我市逐步推开。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领导,重视机构建设,强化职能。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委于2005年7月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建管[2005]91号)进一步规范了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同时成立了"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积极筹建"建筑节能办公室",5月份调整"黄石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更名为"黄石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领导小组",得到了市政府的批准,申请成立的"黄石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事业编制也获市编办批准并挂牌,使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了组织的保障。
确定工作方案,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委"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建管[2005]91号)和《黄石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试行办法》(黄建管[2005]97号)等管理文件。由于认识到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建筑节能工作得以顺利全面的开展。
重点抓好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设计审查作为关键环节,以节能专项审查促进施工图设计水平的提高。为便于操作和建筑节能的联动管理。我委在《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建管[2005]91号)中将建设部审查备案表分解为《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和《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登记表》,进一步规范了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二)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2001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我市通过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设部、省建设厅举办的多次培训班,使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了初步的认识,建设部要求加强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并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制度以后,我市从2005年元月以后逐步实行专项审查备案,元至七月份共审查居住建筑50项,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共38项,八月份以后,所有审查项目全部执行节能专项审查备案。
(三)2003年以来实施建筑节能工作情况
1、2003年至2004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各设计单位对国家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审查人员对强制性条文中建筑节能部分审查也存在差异。
2、由于未实行专项备案,2003年至2004年对设计中建筑节能的执行情况缺少统计数据。
(四)统计填报历年建筑节能调查表情况
2005年项目已按调查表要求填报,但由于2004年以前情况未作统计,无法填报。
(五)项目抽查情况
此次自查共检查十项在建工程项目
1、黄石市宏维置业公司宏维山水明城15#楼
2、黄石市宏维置业公司宏维山水明城17#楼
3、青山湖裕华城5#楼
4、华新集团公司1#集资楼
5、牧羊湖住宅还迁楼磁湖新都A栋
6、江汉庭苑104号住宅楼
7、牧羊湖住宅还迁楼磁湖新都B、C栋
8、市检察院白马山庄B栋
9、市顺佳四季花城水清木华园3#楼
10、市顺佳柳岸闻莺1#楼
抽查项目按要求填写专项审查备案表。
(六)节能设计标准贯彻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1、按省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我们积极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对设计单位主要技术骨干(含建筑、设备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及施工、监理单位技术骨干进行了建筑节能专项培训。
2、组合参加省级培训人员38人,我市于2005年9月9日至11日举办市级节能技术培训,参加人员有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培训班",培训人员达120余人,聘请省内知名专家来黄讲课,培训期间,学员态度认真,秩序井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技术保证。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2004年以前,由于未实行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对已完成设计和审查的建设项目,是否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不清。今后应加强整改,认真整理管理基础资料,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2、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尚不熟练,水平不高,部分设计计算数据不够准确,表达不够清楚,今后要加强节能培训,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并在设计标准化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逐步提高节能设计水平。
3、设计中对外墙保温的计算有的项目未计算冷桥影响,未计算架空楼板热工指标以及分户墙热工等热工指标。今后要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图审查中的节能专项审查,逐步制定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提高设计和审查水平。
4、节能示范创建项目起点不高,水平不高,多采用外墙内保温节能措施,今后,要加强技术推广和新产品的市场引导,加强节能市场的培育,力争示范工程上新台阶。
5、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节能材料产品不熟悉,造成施工现场建筑节能材料变更较多,且工作程序不规范,今后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制止不规范的变更,使建筑节能措施真正得以实施,保证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D. 桥梁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小问题及整改回复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内,处20万元容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 道路施工未按照图纸施工,整改单怎么写
施工单位违约,但如建筑材料质量没问题并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工程还是可以合格验收的。如果该材料还能满足设计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可由建设、设计单位追认,如不能满足,只能更换返修,否则验收时由于不符合图纸要求而不能验收,还是要返工。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及释义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施工企业违反法律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这里讲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建筑工程的主体或承重结构等关键部位进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有其他不按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给工程留下严重质量隐患,甚至因此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数额较大的;以及多次发生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的等等。
(4)因建筑施工企业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负责返工、修理,并承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F. 混凝土整改方案怎么写
经监理方对各楼号每层的现浇楼板厚度进行实体检测,从检查的结果反映存在部分现浇楼板超厚、超薄;个别部位振捣不密实,存在蜂窝现象。
对此,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楼板产生开裂等质量问题以及弥补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质量缺陷,施工方根据相关的检测结果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编制的防治及处理措施如下:
(一)混凝土标高控制不严整改措施
1、造成现浇结构现浇楼板局部超厚、超薄缺陷的原因: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模板工程4.4.2中规定:“梁、板底模标高最大偏差±5mm,表面平整度最大偏差3mm,和砼工程8.3.2中规定: 现浇结构截面尺寸+8,-5mm”。但是在实际施工时,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现浇结构现浇楼板局部超厚、超薄缺陷的原因:
1)、梁、板底模在安装时标高偏差超过±5mm,在模板检查时,对模板偏差的范围值过大(一般为±10mm)以上要求整改,对模板最大偏差±10mm之内未整改。
2)、模板支撑部分间距过大,板底模下沉或扣件有轻微下滑,造成板厚超厚。
3)、现浇结构砼浇筑施工中,对板面的标高控制不严,楼层砼板面标高有超规范±10mm的现象。表面平整度有超规范8mm的现象.如同时遇到负级差,就不能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砼工程8.3.2中现浇结构截面尺寸+8,-5mm的规定。
4)、现浇结构砼浇筑施工中,操作人员对局部未用水平枋漏震、漏刨的现象,造成砼板面不平和局部标高过高或过低。
2、消除现浇结构现浇楼板局部超厚、超薄及保护层偏厚质量缺陷的防止措施:
作业前对各专业班组进行施工方案、设计施工图、操作工艺等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工人进行反复学习,做到人人心中有数,认真熟悉并掌握各专业施工图、操作工艺,来规范工人行为。
1)、梁、板模板在制作、安装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施工。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模板工程4.4.2中规定控制标高和截面尺寸。
2)、梁、板模板的支撑系统:立杆间距、扫地杆、剪刀撑、板底井字架等必须按施工方案搭设。
3)、施工管理人员严格按施工程序进行质量控制,对不合格的模板质量,必须进行整改,至满足施工规范为止。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操作班组提供优质服务,提供标准的轴线、标高基准点或线,为作业创造条件,方便班组施工。
4)、砼浇筑施工中,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3.2中规定控制好楼层标高和板面平整度,为了保证现浇结构板的厚度,在板砼初凝前,根据设计施工图制作各种不同板厚的检查杆来检查板厚实际厚度,如有不能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立即召集项目主要人员到现场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人员,至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为至。
3、现浇楼板局部超厚质量缺陷的处理
1)、现浇楼板厚度正偏差超过8mm时,具体处理做法如下:
⑴ 将现浇楼板表面的砼渣及砂浆等杂物清理干净。
⑵ 人工用手提砂轮机将现浇楼板超厚的砼打磨到设计及规范允许厚度范围,随时检测板的厚度以满足规范要求即可。
⑶ 人工将磨光的砼表面凿毛,以保证楼面面层施工时与结构板之间能有效结合。
2)、根据规范要求其现浇楼板厚度正偏差在8mm及以下时是符合规范要求,该部分将不作处理。
4、现浇楼板局部超薄质量缺陷的处理
1)、现浇板板厚负偏差在5~15mm时,具体处理如下:
⑴ 对浇板板厚负偏差在5~15mm时,按主体结构支模架方案,搭设满堂脚手架,作为板的支撑。⑵ 将楼板板面砼凿毛后充分湿透,采用人工剃打板板面保护层,根据现浇板负偏差的大小,将板面负筋校正并使其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在板面砼浇筑时,刷素水泥浆结合层一道。
⑶ 在素水泥浆结合层面上采用比原现浇板砼强度高一级的微膨胀细石砼填补,内增加16#镀锌钢丝网片。
⑷ 在完成细石混凝土修补后的第二天开始连续关水养护7天,确保新补混凝土能与原结构混凝土能有效结合和不产生开裂等。
2)、现浇板负偏差大于15mm时且超过三点时,具体处理做法如下: ⑴ 将厚度不符合要求的楼板打掉到梁边,梁板相交面的砼凿毛并将钢筋绑扎修复到位后浇水充分湿润并重新按要求支设模板。 ⑵ 在剔打混凝土楼板时必须先将未剔打部位的梁板重新进行加固支撑,剔打过程中不得损伤原钢筋;同时剔打时不得猛打猛敲,防止二次损坏。
⑶ 重新浇筑的混凝土采用比原楼板混凝土高一强度等级的微膨胀混凝土浇筑。浇筑过程中必须确保混凝土的密实度和浇筑后第二
天起至少关水养护7天。同时必须保证混凝土接缝处不得发生渗水。
G. 施工图及概算设计单位质量不合格造成不良影响的惩罚措施及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是合同
二是
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设单位)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不良行为内容
1、无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4、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8、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11、未按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
1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13、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房屋等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
14、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16、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居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7、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危险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伤亡事故或经认定由于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9、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0、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凡实施行政处罚1次的,建设局即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列入“黑名单”,取消该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具体期限另行确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开发企业自行整改到位,未被行政处罚,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
二、 其它建设单位
(一) 不良行为内容
1、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3、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4、索贿、受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5、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6、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8、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9、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10、不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11、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12、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4、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5、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发包;
1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
19、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0、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21、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22、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2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4、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6、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2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必要时媒体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
一、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质;
1.2、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4、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1.5、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单位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1.6、因严重违反国家和江苏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和标准,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审图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8、工程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9、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2.2、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3、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4、恶性竞争;
2.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5、市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业务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该单位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作为其年检初审重要依据之一。
2、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其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连续两年记分均达100分者,取消其一年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3、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格;
1.2、 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格执业;
1.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1.5、因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7、工程勘察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9、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收取费用;
1.10、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记分累计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限期整改,限制直至取消该人员本年度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工作,并作为年度资格年检重要依据。
2、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筑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一、 建筑业施工企业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1.2、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或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或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或与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中标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或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1.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的,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合同履行纠纷的,或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1.5、应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施工的;
1.6、 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1.7、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1.8、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9、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10、阻碍对投诉调查处理的;
1.11、市外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本承接业务的;
1.12、故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成影响的;
1.13、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不影响中标结果情况下,自行纠正的;
2.2、 投标入围后,不参加投标一年内有三次的;
2.3、 非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2.4、 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二次或投诉不实有二次的;
2.5、无故不参加评标询标的;
2.6、经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7、 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8、 竣工验收一次不合格的;
2.9、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10、没有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
2.11、 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2 、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不办理分包备案手续的;
2.12、 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3、 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14、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20分。
3.1、工程在市区施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占用挖掘手续的;
3.2、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一次或投诉不实有一次的;
3.3、按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或施工人员未按规定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擅自上岗作业的;
3.4、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擅自变更的;
3.5、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3.6、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3.7、名称、地址、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办理手续的;
3.8、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
3.9、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
3.10、不按规定对工程各类原材料等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3.11、不按规定留置砂浆、砼试块和进行养护的;
3.12、不能在施工现场提供质安相关资料的;
3.13、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或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
3.14、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3.15、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的,造成损坏或损失的;
3.16、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
3.17、未按要求办理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的;
3.18、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
3.19、未按期报送报表或内容不真实;
3.20、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3.21、其他违反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累计记分满100分(含100分),投标时扣0.1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2、年度累计记分满150分(含150分),投标时扣0.2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3、年度累计记分满200分(含200分),投标时扣0.3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6个月。
发生安全事故的,投标记分按原有规定执行。
累计记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级,取消参与行业各种评先资格。
累计记分满150-200分(含150分和200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资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建议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理(处罚)。
二、 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一)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涂改、出卖或转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1.5、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有严重隐患,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1.6、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未按照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施工的;
1.9、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检查累计三次不到岗的;
2.3、应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就进行工程施工的;
2.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2.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后果的;
2.7、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2.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9、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0、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1、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H. 图纸技术改进建议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好的建议请写下
左至右: 1.轴颈粗直径应该比左轴承内圈外径些左轴承才拆卸更换 2.齿轮与轴装配用平键应该再些键与键槽应力减改善 3.齿轮轴向定位完全应齿轮与右轴承内圈间加间隔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