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社会治理
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转变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有什么进步的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使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有利于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实现良法善治;有利于提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水平,通过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过程中,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领信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使法治信仰上升为国家信仰、扎根于全体人民;可以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搭建起更牢固的框架、更规范的轨道,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法治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压仓石。在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三期叠加”的今天,只有依靠法治、践行法治、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才能让各项改革蹄疾而步稳地前行,才能让各项事业行稳而致远的发展
❷ 加强法治治理工作好的建议
普法,只有大家都知法守法,才能达到法治
❸ 什么叫司法体制改革
首先要先理解司法是什么,司法是国家最初始、最基本也始终是最重要的职能,最初的政府就是社会中的纠纷解决者及其衍生出来的机构。即使到了文明相当发达的阶段,也仍然能够看得出来。西欧封建时代国王的主要职能是实施“正义(justice)”,这个正义正是通过司法实现的,正义在中世纪文献中经常就等于司法。在中国,秦以吏为师的“吏”正是法吏,此后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始终是司法。明清时代,州县正堂将其大多数时间用于审理民间诉讼。因而,地方官在戏曲中始终是以司法官的面目出现的。
现代政府职能大幅度扩张,但司法仍然是基础性政府职能。因为,政府任何其他职能之有效行使,比如修建公共工程、提供救济、教育、医疗等福利,包括政府追求GDP快速增长,均须以社会维系其基础性秩序为前提。如果没有公道的社会基础性秩序,人们即使有财富也不能获得保障;即使有福利也不能安宁地享受。公道的社会基础性秩序,正是由司法、也只能由司法来维系。民众之间发生纠纷,司法及时应受害人之请提供有效的救济,即可维系人际之间的和平交易合作秩序。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以个案方式及时化解纠纷,有助于阻止个体间的纠纷演变成社会群体之间的对抗。所以,司法是社会冲突的减压阀。
正因此司法具有双重减压阀功能,所以,司法在现代国家至关重要。所谓法律之治,归根到底是司法之治。尤其是二战之后,各国宪政实践的一大趋势是强化司法功能,扩张司法权覆盖范围,普遍出现了“政治司法化”的趋势。为此,各国宪法也非常用心地设计了司法体系,战后各国社会与政治秩序的稳定也确实有赖于这一更为合理的司法体制的良性运转。
太多了,反正就是一句话,法律改革。
❹ 为了促进司法审判更公正,国家采取了什么措施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全方位的调整和变革,大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如潮水般不断地涌向法院,司法在实现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和功能日益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司法审判方式及司法体制愈来愈显示出其不适应性,难以满足当事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对司法之公正性、效率性的善良期待和要求。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各级法院即掀起了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但从整体上来讲,审判方式改革仍然停留在浅层次的操作层面之上,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预期的成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作机制的行政化倾向却不能不说是其主要原因。这里所谓的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也可称之为法院的行政化倾向,是指我国的司法体制(主要指法院体制)及司法权的运作过程是按照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基本相同的模式予以构建和运作的,表现为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法院内部审判业务的行政化、法院与其他机关及其领导人之间关系的行政化、法官职务的行政化等诸多方面。(注:关于法院的行政化问题,近年来已有学者作过有益的探讨。参见: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沈杨《司法行政化问题研究》,载梁保俭主编《人民法院改革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等。)只要这种行政化倾向不被彻底矫正,所谓的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改革就只能是隔靴挠痒,不可避免地会遗留着致命病根。因此,深入探讨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性质、功能、运行特征等方面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矫治司法权之行政化倾向的对策和途径,是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一个必要前提,也是实现法院体制现代化所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鉴于此,本文拟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一些主要区别予以探析,以求克服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促进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权所解决的事项在性质上不同于行政权所处理的事项 在现代社会中,法院和行政机关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机构,它们在性质、功能、活动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不同,法院的活动一般称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一般称为行政或者行政执法,它们所行使的国家权力则分别称为司法权和行政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分立(或分工)与制约被认为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们应当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注:值得注意的是,从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所谓三权分立(或分工)并不是绝对的,立法、司法、行政三种职能之间的界限是相对而言的。)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都是一种广义的执法,都是对法律规范的执行,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机关的职能与法院的职能是一样的。(注:(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页;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但它们执法的方式、过程和原则却迥然不同,这一点从权力分立与制约的角度是无法得到合理的揭示的。那么,法院之司法活动为什么必须区别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权所要解决的事项在性质上不同于行政权所要处理的事项,与这一主要原因相联系,司法权在价值追求、功能定位、运作原则和方式等方面也明显有别于行政权。故此笔者首先就司法权与行政权所要解决的事项之差异予以阐述,然后在后文中进一步分析二者的其他区别。 司法权所要解决的事项是他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法院之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活动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发生了纠纷为前提(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是多方当事人发生了纠纷),即一方当事人认为或主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其对该违法行为负责;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却予以否认或部分否认,从而形成了纠纷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争端,法院所要解决的事项都是他人之间的纠纷,法院本身并不陷入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而只是作为旁观的、中立的第三者来对案件作出裁判。不难发现,法院行使司法权来解决争议时,一般具有三方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三方主体即指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其中法院居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两层法律关系则分别是指当事人之间讼争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及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与司法权所要解决的事项不同,行政权所要解决的事项则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政事务。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所处理的事项往往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行政管理,(注:本文中所谓的“行政管理”、“行政活动”等概念,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加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批准、行政征收、行政发放等行政处理行为,等等。显而易见,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并不以他人之间存在纠纷为前提,(注:由行政机关对某些民事纠纷加以处理的行政裁决行为应当是一个例外,但行政裁决只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少数情况下适用。)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恰恰是争端的一方当事人。由此不难看出,在行政活动中,一般只有两方主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而且一般也只有一个实体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并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双方主体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其地位是不平等的,前者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后者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作为政府利益的代表,往往还会带有鲜明的倾向性。 由于所要解决事项的性质不同,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其具体要求也就有所不同,例如要求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而对于行政机关则一般没有这一要求;为保持中立性,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不受强迫和干扰,也即具有独立性,而行政机关是代表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因而应当受到上级政府的领导和指挥,而不必严格强调上下级之间的独立性等等。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之价值追求的差异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价值,从整体上来
❺ 如何把法治思维贯穿城市治理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大意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关键是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把社会治理“谁来治理”“治理什么”“怎样治理”三大内容纳入法治轨道。
一、创新社会治理要靠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各级领导干部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努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治理社会、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要加强对公民人身、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领导干部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在发挥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依法参与社会管治理,健全多主体构成的社会治理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创新社会治理要靠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强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就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就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公正廉洁执法。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要着力解决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防止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纠正执法就是收费的现象。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三、创新社会治理要靠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社会治理就是在解决矛盾纠纷中进步的。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要加强源头治理,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注重民生和制度建设,尽可能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要加强动态协调,注重平等沟通和协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激发社会活力。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四、创新社会治理要靠推进全民守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全民守法。要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针对领导干部、农民、学生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同要求、不同内涵的法治理念教育,使之树立作为制度支撑的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树立规则意识,消除公民违法的机会主义和侥幸心理,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行为习惯做起,做到凡是法律禁止的,都不去做;凡是法律提倡的,积极对待;凡是法律保护的,依法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责任,维护自身权益是公民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公民都应做到维权与守法的统一,维护自身权益的努力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决不允许以违法犯罪的方式、破坏法治和秩序的方式、侵害他人权益的方式进行。
❻ 司法体制改革今年哪些方面着力
一是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二是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三是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❼ 如何做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
一、充分认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意义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项最新成果,是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和把握的又一个新飞跃,实现了我国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社会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从传统的社会管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治理,努力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上取得成效。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作用。
四、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
社会治理要以大力发展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治本之策,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时,必须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得到及时化解和向好的方面转化。
五、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为基本内容的公共安全体系,是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7)司法改革社会治理扩展阅读: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
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基本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区别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积极投身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等。
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了社会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觉。
❽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什么才能打破涉法涉诉
司法体制,本人理解:就是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设置的机构(审判、检察等)、职内权以及规定容其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 1、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2、公道的社会基础性秩序,只能由司法来维系,司法是社会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