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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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二章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分别申请领取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因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年度各项费用预算时,应当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包括安全费用,下同),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正常的安全生产
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经费应当设立专项科目,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的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有
关标准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建设项目;?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三)安全生产管理;?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五)劳动保护设施、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费用;?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励费用;?
(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八)保障安全生产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的不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
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二)组织编制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本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的重
大、特大事故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
救援人员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进行事故救援演练。没有专门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
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十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 前款规定以外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并
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佩戴。禁止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按照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和岗位安全技能操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中的农民工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人员,必
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中的农民工的教育
培训重点予以帮助。?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或者工作岗位明确公示和标识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照法律法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部
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备、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机械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执行使用、检修、保养、报废制度,不得违章运行,对人体易造成伤害的危险部位应当设有防护装置,
对不符合要求又无法改造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
(二)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三)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四)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监测设施,并采取通风、除尘、净化、隔离操作等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发
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危险化学
品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下列范围安全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造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一)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山塌陷区危及的区域;?
(四)矿山尾矿库(矸石山)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燃气管线安全距离内;?
(六)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从业人员订立具有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理要求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
生产权利,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F.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哪里颁布的,如果能具体到哪个文件最好,谢谢各位,很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是各省或行业发布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
安监总办〔2014〕49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4〕84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中央在鄂及省属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并经2014年9月2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三)企业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相关要求执行。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公告,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证书、牌匾发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三级企业由市州安监局公告,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
(六)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
(七)所有申请评审和复评的企业要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进行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已完成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和尚未申请评审的企业,要及时登录系统补录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不具备自评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国家或省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B.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
C.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D.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E.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F.省级安监部门推荐意见。
(4)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主动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
B. 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C. 市级安监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在安监部门公告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行业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3),书面(一份)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时通过网上提交。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直接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监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该项工作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高危企业或评审专家组认为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企业(原则上高危企业不超过20%,一般企业不超过10%),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赴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意见书面通知评审单位,报相应的安监部门;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将存在问题书面反馈评审单位和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该项工作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相应安监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复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经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颁发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五)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安监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评审组织单位例行抽查中,发现企业不按标准化有关要求达标运行,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且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能按标准化相应等级要求运行,做到持续改进和巩固提高;
(3)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主动实施自查自改自报,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4)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5)安监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6)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四、监督管理
(一)评审机构和人员。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单位在物价部门出台标准化评审收费标准前,应参照类似业务收费标准与企业协商收费;标准出台后要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3.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4.评审单位是指由安监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按要求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5.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6.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监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和未按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运行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级安监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安监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
五、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6.zip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5.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6.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G.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哪些条款进行了修订
5月24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水平更高的轨道。
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七十一条。较之现行的《条例》,新《条例》由原来的四十五条增加到七十一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与修订前相比,《条例》内容更全面、规定更明确、责任更明晰、措施更有力。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清单,相关部门照单履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约谈和挂牌督办等制度。
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用一半的篇幅明确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测监控等问题;注重手段创新,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加强源头防范,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与部门监管的联动互通,突出高危行业管理,建立了高危行业实施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物业服务、城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细化。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条例》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出详细的规定:
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五种情形。
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对突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区分并设立了相应处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诚信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免费查询;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应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压缩工程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完善我省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H. 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两化)管理系统 怎么上传制度啊 求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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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煤矿隐患排查五定原则是指哪五定
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
2、定整改内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容验收。
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
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
(9)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扩展阅读:
整治行动要求排查省内所有煤矿矿井各大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每个排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由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湖北省安办,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及隐患数据库。
整治要盯住瓦斯治理、通风系统等重点。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安全情况和防御措施进行检查。各煤矿需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
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三违”现象。同时,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