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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1-30 23:27:07

1. 什么是城市治理

1980年代末以来,有关“治理”(governance)的讨论方兴未艾,是当今西方学术研究广泛使用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成为了一种显思想、主流学术,由此也相应地成为了一种“时髦的词语”。正由于这种时髦,也就出现了滥用,而在中文文献中,这种现象似乎更为严重。这与我们固有的对“政府”、“管理”等词的认识及相应的思维定式有关,而在接受外来思想时过分的实用主义(或更多的是功利主义)意识起了作用,总想把别人说的概念与某一种现象联系起来,以便于进一步使用。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出现了两种最典型的误读,一是将治理读解为是政府的一种管理方式,二是将治理读成了是对公众参与的强调。确实,治理这个概念与这两方面都有关系,但却不是仅指其中的任何一个,也不是这两者的简单加和。
“治理”一词久已存在,但在现在西语意义上的使用,肇始于世界银行1989年一份报告,此后在一系列的国际政治、经济组织中广泛使用。这种使用有其很深刻的原因。这些国际组织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不得干预主权国家的内政,但又对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不满,尤其是以世界银行或地区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希望受援国都能遵循它们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因此便用“治理”一词来指代“国家改革”或“社会政治变革”的含义,从而以“一个相对而言没有攻击性的论题用技术性措辞来集中讨论敏感问题,而不致于让人认为这些机构越权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因此,从这个词的重新被挖掘出来使用的目的上就可以看到,是为了寻找到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政府管制的做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治理从头起便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
有关治理的概念有多种定义,但相对较为广泛认同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的定义。这份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从这样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治理的理解如果从管理或管制的角度去理解则必然会存在误差。这一点在有关治理的经典文献中有一本J.N.Rosenau等主编的书,它的书名就是《没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outGovernment)就是明证。
治理的实施需要公众参与,但公众参与并不就是治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或者说,公众参与制度的“元制度”才是治理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说,将治理引入到城市规划领域,可以改变我们对城市规划作用方式的理解,同时也可以使我们通过城市规划发挥作用的机制发现规划作用方式的转变。这种新的理解和转变要求我们对城市规划的整体理解及其哲学基础发生改变。我们应该看到,城市规划不仅仅是政府行为,更是政治行为,当然,这里的政治是广义的而不是狭义的,尤其不是中文中的狭义。从这样的角度去理解,那么就可以较好地把握治理在城市规划中的运用。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城市规划究竟是怎么得到实施的,其背后的实施机制究竟怎样,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解决,那么就不可能界定我们的规划体系,也不可能设计我们的规划制度。如果我们对城市规划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一点还搞不清楚,那么很显然,我们所设计的规划体制仍然不可能保证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得到实施。
在认识治理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分清楚政治的谋略与技术的策略。在一定的意义上,政治的谋略充当着目的的角色,而技术的策略则担当着手段的作用,但这两者本身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我们不能被技术的策略所迷惑,而应看到在此背后所被遮蔽着的政治谋略。在很多的情况下,政治谋略往往是技术策略发展演变的真正动力。但多少年以来,我们的规划师只关注技术手段的演变,却没有关心过这种演变为什么会形成,其结果就导致了技术手段的滥用和异化,甚至是一种非常好的手段最终也只能导致没落。这不仅是我们在考量城市规划发展中需要注意的,而且,在接受任何新的观念时也同样需要注意。
摘自中国城市治理现代化研究院 乾泉 编撰

2. 如何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城市管理

一要把人的文明放在首位。要以知促行、以小见大、以点带面,抓好价值观念的固化,让长沙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排头兵。要推动“美丽长沙、美德先行”等活动常态化,把雷锋的故乡打造成为充满爱心、充满温暖、充满诚信的首善之区。要严管重罚,严督重奖,抓好文明习惯的养成。
二要把严的管理变为常态。要严格整治,对问题的整改要对账、要限时、公开通报,彻底解决基层社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脏乱差问题。要严格执法,对车窗抛物、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翻越栏杆等现象,发现一个、处理一个。要严格追责,对连续三次排名靠后的单位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长期不在状态、不作为的,要启动问责机制。
三要把高的品质充分展示。市区两级要加大投入,完成设施补缺,全面提升绿化、美化、亮化的水平,坚定不移地开展“三年造绿大行动”,严格按照“五无五净”的标准和清洗保洁的要求抓好市容维护,拿出实打实的措施,推进“清霾”、“碧水”、“静音”三大行动,取得让群众信服、让群众满意的效果。
易炼红强调,建设更高水准的文明城市,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各部门和区县(市)一把手要敢于担当责任,既要抓部署、抓调度,也要深入抓督查、抓落实、抓难题的破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从制度上、机制上破解难题,实实在在地发挥网格化管理、数字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的效应。要善于凝聚合力,形成大创建的大格局,研究制定管长远的机制,调动全体市民的积极性,把文明创建和城市管理这篇文章做实、做到位。
胡衡华强调,要进一步增强深化文明创建和城管工作的紧迫感,从现在抓起、从每一个细节改起。要切实找准深化文明创建和城管工作的着力点,对照整改突出问题,一条一条抓整改,一项一项抓落实;突出基层基础工作,着力解决老旧社区、背街小巷、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棚户区以及社区文明创建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把治理“脏乱差堵缺低”问题向城市“毛细血管”和“末梢神经”延伸。要强化落实常态管理,严格执行新的城市管理工作标准,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要认真落实深化文明创建和城管工作的各项举措,建立更加严密的责任机制、共建机制、督查机制、考核机制,坚定目标不动摇,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3. 城市管理从什么时候正式归属住建部

您好!城市管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归属住建部。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8条、36款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城管管什么:“应急部队”职责瘦身,明确分工
城管执法纠纷背后,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是突出问题。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城管执法范围沿袭“7+1”模式,“7”是指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七个方面,“1”大都是临时的、急茬的、难啃的、棘手的活。
中央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总共管8件事,按说不算多,但实际上“1”是个远大于“7”的概念。城管职责目前在地方政府,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管理范围不断扩容,一些难管的、其他部门不愿意管的事,如扫黄打非、土地管理、乞讨容留、养犬、城区防汛、历史风貌、强制拆迁等,一股脑给了城管。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甚至将执法难度大的计划生育等事项、殡葬、屠宰等与城市管理核心事务无关的事项,以甩包袱形式交给城管。很多地方被迫聘用大量城管“临时工”“协管员”应急。
对此,意见明确界定了城市管理的职责范围,将主要职责压缩为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
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意见强调,城市应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谁来管城管:“地方军”将有统一行政身份
城管执法纠纷多,还有一个根源在于管理体制没理顺。
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王满传看来,全国各地虽然都在整合城市综合执法队伍,但用城管人自己的话说,地方军处于“无法无天”状况——没有《城市管理法》执法依据不充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诉求无处表达。
不仅如此,各地城管队员有来自工商的,有来自质检的,穿的制服不一样,职能范围、经费来源、设备技术、执法流程等都不统一,导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问题矛盾丛生。
对此,意见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明确了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城市怎么管:拒绝粗放执法,为人民管好城市
当前,“管”字当头的执法理念决定了城管执法方式的落后。城管执法,要么堵,要么罚,造成游商浮贩、黑车车主等与城管执法人员间冲突不断,双方打起了“游击战”。
意见的这一部署直指当前百姓诟病的简单粗放城市管理模式:“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马怀德说,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就要求城市管理和执法要多些服务和包容,少些强制和责骂,要在满足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时,将小商小贩等纳入有序管理之列,如根据不同区域分类管理,非重点核心区可以在固定经营区位和时间的前提下允许有限经营。
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是国内外城市管理发展的共同趋势。意见还从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网格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提高文明意识等角度,提出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模式,逐步形成现代城市治理体系。
“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说,城市必须有很强的包容性,城管执法也要转变理念更接地气,应倡导公众参与社区自治,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真正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氛围。
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区各有关方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对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
具体实施范围包括: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五)明确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具体范围是: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十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十六)营造舆论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宣传联动,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切实强化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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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各主体分别发挥着什么作用

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现状分析
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城市公共事务越来越复杂,公共资源和服务也出现紧缺和分配困难,给城市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因而必须转变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传统管理方式,强调公众参与及公众主体作用。本章主要论述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的具体实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3.1 我国城市治理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及成效
我国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取得较大发展,公众主体意识和政治需求也不断增加,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为发挥公众在城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3.1.1 创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决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颁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将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这是国内第一部有关城市治理的地方综合立法,它在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创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便指出本条例是以“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为目的, 《条例》明确提出要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众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权利,体现了从传统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现代城市治理转变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众参与的制度。《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众、社区和社会组织等参与城市治理的多种具体方式,并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公众依法、高效参与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创新了城市治理体制。《条例》首创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员会,并引入公众参与,且规定公众委员比例不低于 50%,公众委员可以通过提案、调查、微博等多种方式建言。可以说城市治理委员会成为了公众参与的平台,公众通过这一平台参与城市治理并获得有力支撑。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它的实施推动了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城市治理,并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最终将提升城市的发展和公众生活品质。
3.1.2 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整合多方参与力量
社会复合主体是杭州市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培育出来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模式,它在推进城市大型项目、发展城市文化、带动城市特色产业发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谓社会复合主体,是指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创业主体①.
近年来,杭州市为了实现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奋斗目标,开始逐步进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群体、各层次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发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网群”即是杭州市为了构建“生活品质之城”而积极进行培育的社会复合主体,一大批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媒介人士,以推进城市品牌发展为共同目标,组成了一支高素质、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的创业团体,积极开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动,发挥各自优势、交叉联动、互相支撑,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会复合主体的培育,不仅创新了社会组织机构的运行模式,而且开创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新的路径,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众参与的形式。社会复合主体的构建和运行,让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城市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在推进社会民主的同时,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种资源,整合了多方参与力量,最大限度统筹了社会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发挥群众参与作用
武汉市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启动“城管革命”.它不仅是一场改变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场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从“小城管”向“大城管”转变。传统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环境问题,而武汉“城管革命”开创了“大城管”概念,不仅要做好城市综合管理本职工作,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众素质,从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标准,革新管理体制机制。武汉市《武汉城市综合管理手册》首次明确规定了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的标准、流程,有力推进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同时通过组建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各项职能进行协调,对交叉职能进行重新明确,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创新执法方式。武汉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方式,将柔性执法作为传统执法的补充方式(如鲜花执法、举牌执法等),获得公众好评,促进了和谐治理,提升了执法效率。
第四,动员群众参与,加强城管考核。在环境综合整治方面,武汉各区政府抓住环境治理重点、难点工作,发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市民志愿者包路段、包路口,构建了全民参与的氛围。而对于城管执法人员,武汉市则制定了《武汉市城管员工作守则及考核办法》,对执法人员进行分类考核,增强城管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城市管理业绩。
在这场“城管革命”中,武汉市政府对外瞄准全国一流,力争塑造“大武汉”形象;对内力求摆脱武汉“大县城”、“大工地”形象,表现了解决问题的决心、力度和标准。这场“城管革命”离不开每位公众的努力,公众的参与不仅发挥了集体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质,在整个社会上起到了广泛的宣传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参与途径
“数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进城市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畅与协调①.
北京市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成果,随着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公众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成为城市治理的新的趋势。
为此,北京市东城区对“数字城市”理论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体来说,就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应用、整合多项数字城市技术,通过数字网络和信息平台,实时、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实施需要经过信息收集阶段、案卷建立阶段、任务派遣阶段、任务处理阶段、处理反馈阶段、核查结案阶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阶段,社会公众可以利用无线智能终端向监督中心举报城市管理的一切问题,所有问题会被采集并核实。公众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实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意见,实现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
2005 年 7 月,北京“东城区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被国家建设部确认为“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组织在全国城市推广。数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创建,不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节约了职能部门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还拓展了公众参与方式与途径,提升了公众参与热情和满意度。
3.2 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许多城市已经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并为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积极进行实践。但在具体实践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诸如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
3.2.1 公众参与热情不高,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
近年来,城市政府逐渐认识到公众参与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规划、城市公共服务、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公众作为参与主体之一拥有越来越多发言权,公众主体地位明显提升。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使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公众对于自身和国家的关系的认识还不充分。在现实城市治理中公众参与的自觉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参与热情普遍较低。大多数人表现的比较冷漠,并认为自身的参与对于决策影响不大或不够直接,而最终决策权依然掌握在政府手里,因而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参与。有些人受传统封建集权思想影响,认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体,并把城市政府的主导作用简单理解为“政府说了算”或“与自己无关”.有许多人更是是基于“从众心理”而参与,并没有把自己当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更没有充分享受公众应有的权利,使得公众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政府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于保障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设投入不足,使得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参与的热情。
3.2.2 公众参与层次较低,主体作用发挥比较局限
虽然我国正在积极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的阶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导着城市治理的各个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势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过程,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城市治理中的参与形式、内容和参与层次上也基本是听从政府事先安排,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限制,参与作用不明显。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还比较落后,仍然停留在公示、发表意见、咨询、听证等较低层次,而且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机制依然不健全,公众代表的选择机制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建立依旧滞后,公众在城市治理各项事务中的决策参与权和参与途径也无配套法律法规来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层次较低①.另外,虽然我国公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对城市问题和政府治理目标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会中公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层次不齐,并且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议题不断更新,公众参与的门槛也逐渐提高,导致公众参与层次降低,主体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3.2.3 公众参与途径单一,主体作用发挥缺少渠道
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比较有限,在正式途径中,公众参与的形式、资格、原则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来确定,公众参与的合法渠道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利,难以在决策中表达其意志。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范围、界限也不够明确。一般只是少数公众代表来参与,并且公众代表参与的内容局限在征求意见阶段,是否采纳、何时实施都无明确可靠机制来保证。另外,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公众无法对政府的管理活动进行有效介入和监督,从而削弱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往往会通过媒体、网络、社交工具等表达自己参与治理的愿望。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的参与一般是自发、无组织和无序的,并且许多参与者受教育程度、个人素质和利益相关度影响,对于日趋复杂的城市问题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同时由于舆论传播速度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实信息的误导,难以保持正确立场,加上政府信息公开不彻底,难免有公众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非理性的极端方法表达诉求。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比较落后,大多数社会组织难以形成公众参与的渠道,已有的社会组织在参与城市治理过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参与途径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众参与法制滞后,主体作用发挥缺乏保障
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现,也是符合公众参政议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众参与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否则公众主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当前我国公众参与法制建设同公众迅速增长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相比,仍然非常滞后。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公众参与做出阐述,但是依然没有比较具体的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的形式、范围、方法、手段等作出具体规定,公众应该享受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都无详细规定。比如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虽然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却没有确立公众参与的具体原则,这就导致了在城市治理实践中作出的某些决策可能与公众的意愿和利益相矛盾,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①.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况下,公众一般难以依法主动争取或维护自身参与权,其参与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为不满转而采取非理性表达诉求方式,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众参与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城市中有许多外来人口,经济能力较差,政治参与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这部分人发出声音,为他们争取利益,长此以往可能使他们成为城市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他们的参与权,还应该出台相应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参与城市治理,发挥弱势群体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3.3 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

根据上文对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节主要论述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公众参与能力欠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从目前全国各城市治理现状来看,政府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主要是听证会式参与和活动式参与,但是政府在这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听证会和政府举办活动只能是由少数市民代表参加的小范围参与,无法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还导致政府各种公众参与活动难以形成常态,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动性强,各类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人群甚至不会使用网络。而政府在政策宣传方面主要是通过官方渠道(如电视,网站,社交媒体等)进行传播,导致一部分人无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时,政府在宣传过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异,也缺乏对国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读来帮助公众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导致宣传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虽然我国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化,但是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范围、领域、级别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都是政府一家说了算,普通公众难以获取关键信息,更无从参与对政府政务的有效监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开放的态度回应公众质疑和需求,导致信息沟通不及时。
四是制度支持不够。公众在参与过程中该享受何种权利、该承担哪些义务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权的落实。另外,公众参与城市治理需耗费一定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我国目前并未构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公众参与积极性。
3.3.2 公众参与能力欠缺
我国公众长期以来缺乏对城市治理的参与,虽然公众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大部分公众并未具备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公众参与的认识和重视不到位,目前还未有专门的制度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操作规范和原则进行规定,包括具体的参与范围、形式、步骤和路径等,都无明确说明。这直接导致公众长期无从了解参与城市治理具体方式和做法,也无相关人员对他们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进行培养和指导,因此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安排,表现为外在参与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公众物质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贫富差距依然较大。大量农村人口为了改变低收入现状涌入城市,形成了差异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方面的差异造成对城市问题的理解层次和参与能力的不同,面对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的城市治理问题和不断增高的参与门槛,公众难免感觉力不从心①,表现为内在参与能力的欠缺。
3.3.3 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传统“官本位”的思想意识制约了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的参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以维护封建集权体制为目的,从而禁锢了普通民众的参与意识。无论在官场还是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等级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认为自身是行政决策和执行的领导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项事务是自己分内的事,与公众无关,大部分公众也没有能力参与治理,因此更多时候把公众参与当成是一种形式;普通民众也逐渐形成了“惟上是从”的价值导向,认为公共事务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能力处理好一切,因而没必要关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各级政府依然过分充当“划桨者”的角色,对于国家各类事务管得过多过细,导致公众形成了听从国家和政府安排的习惯。“官本位”思想长久以来影响我国公众价值取向,导致公众在国家事务中的参与意识和热情偏低,多数参与者也比较被动,缺乏对政策的独到见解。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部分城市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如南京市创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武汉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等,这些城市通过不断创新来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和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本章结合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制约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为下一章提出具体的对策提供重要依据。
(资料来源:学术堂 所属分类: 公共管理硕士论文)

5. 论述中国城市治理模式探索的主要途径

好好的到城市里面转转,看看什么地方不好,什么地方需要改进,什么内地方脏乱差,什么地方容交通堵塞,什么地方群众意见大。。。
什么地方限制城市发展,什么地方发展不平衡,什么地方决策失误,什么地方天灾造成的,什么地方人祸造成的。。。
找出这些问题的原因,根源。。然后思考如何治理。。。

然后就上升到体制问题了。。。胡总温总说体制改革是必然的。。。

6. 数字城管与传统城市管理有什么优势

传统城市管理模式粗放、条块职责不清、专业分治,政府大包大揽、有效监督缺失,手工作业方式手段落后、效能低下,无法满足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网格化城市管理与运行服务平台研究与建设项目启动之初,中国城市化进程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市管理已完全不能应对城区和人口快速扩张而巨增的负荷,成为城市持续发展的瓶颈。亟需依托数字城市信息技术,针对上述复杂系统需求,再造城市管理模式与数字化流程,打造先进高效的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装备,强化城市运行复杂性管理及多方协同共治能力,集大成、成智慧,亟待构建能够提升城市管理和运行服务精细化、智能化、社会化水平的综合集成信息系统模型。
《从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系统建模与实现路径》对比了传统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和智慧城管的演进过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应对城市管理复杂性挑战,必须首先解决现实城市运行复杂系统的整体性与关键性数字化表达问题,并解决网格化城市管理与运行服务平台构建的一系列关键技术问题,实现城市管理的标准化、数字化。数字城市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基础,其综合运用 GIS、RS、GPS、遥测、网络、多媒体及虚拟仿真等技术实现了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功能机制的信息自动采集、动态监测管理和辅助决策服务。
数字化城市管理(简称:数字城管)通过现代数字信息技术,以数字地图和单元网格划分为基础,集成基础地理、地理编码、市政及社区服务部件、事件的多种数据资源,实现城市部件、事件的管理主体、管理对象与管理流程的标准化和数字化。随着社会经济环境、意识形态、信息技术的发展,城市管理也在不断探索,通过管理流程再造、新技术的应用,推进城市管理创新,在城市管理的人、地、物、 事、组织、情全方位数字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社会化水平,实现从电子政务向电子公务的转型,从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的转型。
智慧城管是创新2.0及智慧城市发展背景下,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新发展、信息化城市管理的新阶段。智慧城管是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知识社会创新2.0环境下的城市管理新模式,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实现全面透彻感知、宽带泛在互联、智能融合应用,推动以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为特征的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创新。
从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系列文章围绕数字城管智慧化演进的发展趋势,从管理创新到平台实现、关键技术、系统建模、实现路径进行全方位解读。可参考:《从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平台实现与关键技术》、《从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系统建模与实现路径》、《从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创新2.0视野下的城市管理创新》系列研究报告。

7. 城市管理的五大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2、坚持依法治理

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3、坚持源头治理

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权责一致

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5、坚持协调创新

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7)从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8. 如何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

科学规划和建设城市。完善面向消费者的服务业发展政策,发展教育、医疗卫生、旅游、文化等服务业。树立“精明增长”“紧凑城市”理念,坚持集约发展,创新城市规划,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大力建设海绵城市、绿色城市、紧凑城市,提高环境质量。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打造智慧城市,畅通城市要素流动渠道。优化调整城市土地利用结构,调减工业用地,增加生活、生态用地,逐步形成合理的土地用途结构。
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加强城市发展规律研究,科学把握城市人口、经济、土地和住房、交通、环境的发展及其相互关系。建立健全城市治理专业教育制度,加强城市治理人才培养,形成一支懂城市、会治理的人才队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实行中国特色职业城市经理人制度,形成充满活力的职业城市经理人市场。
全面依法治市。法治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城市工作的基本方式,是维护和保障市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应在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健全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确定为城市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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