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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发布时间: 2021-01-30 01:21:46

『壹』 如何理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政治属性来看,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政治领导和政策推动下治理国家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其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集中体现。
从治理结构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主要包含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和党的建设六大体系,且这六个体系不是孤立存在或各自为政的,而是有机统一、相互协调、整体联动的运行系统。其中,经济治理体系中的市场治理、政治治理体系中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核心要素。
从治理目标来看,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一是规范化,无论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都应该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二是法治化,任何主体的治理行为必须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是民主化,即各项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各项制度安排都应当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四是效率化,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行政效率;五是协调性,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在这五个目标中,能否实现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至关重要的。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从治理主体角度讲,有效的治理,突出强调社会公共事务的多方合作治理。过去我们的社会管理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管理主体的政府一家独揽,市场、社会、民众的力量比较薄弱,甚至缺席,这导致了社会治理的过度行政化,造成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通过改革,从政府与市场关系而言就是要回归市场本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从政府与社会关系而言就是要回归人民本位,让人民群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实现自我治理,这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点。
其次,从权力运行角度讲,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原来政府承担了其他主体的许多职能,现在要通过简政放权,放权于市场、放权于企业、放权于社会,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的边界范围。在此基础上,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最后,从组织结构角度讲,有效的治理,必须以科学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为基础。重点是要优化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用机制再造流程、简事减费、加强监督、提高效能。

『贰』 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快和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你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民族事务治理思维观念有待转变。新时期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具有全局性、紧迫性、复杂性的特征。而现实工作中,有的地方对此并没有引起足够认识,也没有将民族工作上升到应有高度,对民族工作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积累形成的民族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大,有的基层干部对这方面的问题不了解,导致一些好政策没有得到应有的落实。

(二)民族事务治理组织机制有待完善。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全局性、广泛性特点。做好民族工作不仅仅是民族工作部门自身的事情,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全社会力量的积极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综合管理机制不健全,关系协调不顺畅,缺乏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民族工作的快速发展。

(三)民族事务治理法制体系有待健全。目前我省民族工作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199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和1990年8月30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但这些《条例》原则性规定多,具体可操作性条文少,在实践中贯彻执行难度较大,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四)民族事务治理机构建设有待加强。我省虽然大部分县(市、区)设置了民族工作部门,但机构薄弱、设置不规范、执法主体缺失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与我省重点散居省份民族工作任务实际不相适应,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五)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措施手段有待强化。近年虽经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引导、帮扶,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于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的少数民族经济仍然十分薄弱, 多数民族村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差。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力水平、文化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民族乡村发展区域性差距仍然较大,城乡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较为突出。我省少数民族人口有三分之二居住在农村,其中大部分在鲁南、鲁中山区,鲁西、鲁北盐碱地区和滩区、湖区、库区,自然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差,部分地方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后劲不足,少数民族群众收入差距明显。

『叁』 在民族治理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对吗

对的。

自治区社科院副院长王春焕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回,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全面贯答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坚定不移用法律来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

“《条例》用8章48条紧扣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将在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各族人民的法治素养、强化法治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扩展阅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多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提出了明确要求;

深刻诠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的相关精神,为我们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工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

『肆』 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

分别有:一,对国家机关的职权更加的细分,二,“三个代表”思想内涵随时代变化,三,更加肯定中国共产党的地位等等。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4)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扩展阅读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第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第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伍』 方堃 怎样破解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难题

随着当前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族分布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进行,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毫不夸张地说,城市民族工作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治理现代化的意义看,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概念较之于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其定位层次更高、内涵更深刻、意义更重要。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要求把民族工作从政府部门事务转变为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特别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面对“国家对民族事务支持力度加大和少数民族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仍然薄弱并存”的新常态,城市民族工作可以深入社会各个领域挖掘和重新配置资源,在政府职能转移、分解的过程中,建立起关于城市民族事务的社会协作机制,从而实现城市善治的理想状态。

一、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亟须破解的难题

(一)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合作问题

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力量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承担着少数民族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民族事务的管理职能。强调治理的“社会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缺位”,而是要加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党政主导责任体系建设。政府只是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主体中的一员,而不是唯一的主体,在城市民族工作的过程中也不能包揽一切。例如,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往政府承担着几乎全部的服务管理职责,缺乏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单方管理控制多于社会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利很难落实,矛盾和纠纷频发,管理效果并不理想。因而,这就需要更加注重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公共机构与私营机构之间的跨部门合作、协商和协同。政府角色是由“划桨”转为“掌舵”,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支撑,而把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推向前台,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直接、具体和满足其需要的社会化服务。显然,这一转变有助于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推动城市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但与此同时,这也对政府治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不仅不能甩包袱、卸责任,还要善于借力,有机整合多元主体的资源,成为驾驭跨部门合作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巧匠。

(二)跨地域、跨功能、跨部门整合问题

总的来看,我国的民族政策和城市民族工作的相关法规无疑是正确的、是好的。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各民族人口流动愈发频繁,城市少数民族人数大幅增加,以区域性、被动性、静态性为特点的城市民族工作很难适应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所带来的新变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在城镇化加快的趋势下,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三个“不适应”和两个“跟不上”,即外来少数民族群众不适应城市化的生活与管理,城市汉族居民不适应外来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习惯和风俗,城市管理部门不适应外来少数民族群众大量进入城市所产生的各类管理问题;流入地政府的管理服务跟不上,流出地政府的协调服务跟不上。

(三)法治化、社会化、精细化耦合问题

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在整个民族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目前,我国城市民族工作的配套立法比较宽泛、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指导性的法令较为单调,其调节民族关系等具体问题的效果不理想,而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原则性的权益保障,实质性的保障机制缺乏,使得大部分城市民族工作部门仍然依靠行政调节解决民族问题,这显然与社会化工作的趋势背道而驰。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手段规范和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充分发挥法制的优越性,进一步完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法律体系,强化对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法治精神作为“根”和“魂”寓于社会化工作的各个环节和阶段之中。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也离不开精细化。只有善于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与散居地区、东中西部不同类型的城市,制定不同的治理方略,并善于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文化、信息、媒体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特别是推动城市民族事务从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转型升级,才能有效克服传统管理方法简单、粗放和落后的弊端。因此,应将民族工作的法治化、社会化和精细化视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在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过程中必须与法治化和精细化相互耦合,从而实现“三化”的协同发力。

二、构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体系的策略

(一)元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党政主导责任机制构建

无论是从我国的民族工作体制还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市民族事务中起主导作用是毫无疑义的,也是必须予以坚持的。现阶段,应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少数民族群众需求不断提高的现实压力,城市政府部门尤其是民族工作部门无疑是民族事务治理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继续加强和完善其职能,发挥其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体系中“元治理”的作用。在我国,除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外还没有颁布统一的关于民族工作的相关法律。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民族工作主要以《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为依托,尽管该条例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方性的民族工作条例大多源于政府文件或领导的讲话,有的过于抽象或具有较大的弹性,在具体的城市民族工作中,这些条例的内容参差不齐,也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在突发性事件中体现不出权威性、强制性和法治性,因此,不能作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主要手段。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责任机制的紧迫任务是加快城市民族工作的立法,当务之急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事务治理各主体的权责划分等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的,都要确立合适的法律形式,做到有法可依。在严格执法方面,一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哪个民族的公民,信仰哪种宗教的公民,违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处置;另一方面,要对少数民族的特殊需求予以保障,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正常宗教信仰予以尊重,特别是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拒住、拒载、拒租、拒卖、搞特殊安检、抬高就业门槛等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言行。此外,要围绕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逐步扩大监督检查工作的覆盖面,以城管执法部门、窗口服务行业、社区、网络网站等为重点,加大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要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方式方法,建立以民委为牵头单位,各部门协同配合、自查与督查相结合、日常巡视与专项检查相统一的长效监督机制,形成综合执法的合力,确保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二)参与式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构建

合作具备释放跨部门范围内人员和机构能量的潜力,成功的合作会产生多个层面的收益,其中最为显著的在于它比政府单独完成更为彻底、令人满意且能更为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随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政府应该更多地激发其参与城市民族工作的积极性,既要善于运用行政手段,也要善于运用社会动员手段,还要善于适当运用市场手段,构建政府主导下城市民族事务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格局。其一,要将政府的管理与社团的自治协调统一起来,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在遵循社团自治和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教育制度等法规的前提下,充分激发民族文化协会、宗教团体、志愿者组织、慈善社团等社会组织在提供公益性服务以及促进流动少数民族群体自我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并通过加快相关立法,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渠道。要建立多元一体的民族社会工作模式,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等专业人员、团队、资本进入城市民族社会工作领域,提升城市民族社工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其二,运用市场化方式吸纳相关企业与政府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少数民族公共服务。政府要以定向招工、技能委培等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给予流入地企业更多的政策支持,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功就业并顺利融入城市。要积极探索“飞地”经济、产业集聚、政府购买服务等新模式,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使各地区、各民族平等地开展经济交往。其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合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城市中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改变以往政府部门“单兵作战”和“孤立无援”的窘况,综合运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措施,重视发挥社会团体以及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积极作用,加强政治沟通、消除隔阂、协调利益、增进理解,通过社会化途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时期。

(三)嵌入性治理:城市多民族社区的互嵌机制构建

公民权的实现可以被认为是地方政府自身所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提供某一个特定的服务。它不仅包括公民基本待遇,也包括公民对决策的参与,对有能力独立自主生活的提倡和直接参与社区内的服务的提供,因而地方政府应在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城市民族工作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不要过分强调少数民族身份的特殊性,而是要从公民权的角度将社会化工作的方向定位为引导少数民族嵌入城市社区和公民社会,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获得市民身份和参与社区治理的各项权利,真正实现市民化。因此,当前构建城市多民族社区的互嵌机制要着眼于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跨地域的对接,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一是流动人口流出地各级政府与流入地城市政府之间要进行有效地协调与合作。流入地城市政府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完善与调整各项政策的内容,使之更加兼容流出地的各项政策,并主动包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保障其均等地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住房等,形成“人在服务在,人走服务随”的动态治理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政府则应在源头上对其开展相关的法制、政策、秩序方面的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在流出人员的培训教育方面做好细致的工作,其中应包括帮助少数民族正确认识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关系。

二是通过社区化服务,编织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嵌入的社会网络。社区要从防范性管控模式向服务、参与型治理模式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变、事务性重组、社会组织逐步分化等新形势。激发社区吸纳性的社会整合功能,增加文化的包容性,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突破传统嵌入性约束,从流出地“脱嵌”出来,再成功地重新嵌入到新的城市社会。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地社区为平台,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与保障,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社区意识,培养其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心理与现代城市文明相适应。要进一步细分一般需求和特殊需求,增加与少数民族特殊需求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清真食品、特殊丧葬习俗服务、特殊宗教仪式等。要在政府提供的支持和引导下,以社区为主体开展与周边民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宗教团体、非营利组织、志愿者之间的协作,提供“面对面”的社会服务。当然,在完善社区化服务的同时,还可以尝试建立全国城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以及时发布相关的就业需求、劳动力供给状况等信息,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动减少盲目性,增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实际效能。

三是引导城市社区各民族群众在居住空间、经济和文化交往等方面相互嵌入。目前,与散居地区城市相比,在边疆民族地区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居住隔离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建议政府采取适当经济补偿,对已形成的单一民族居住小区和楼房进行迁移分流,鼓励和引导各民族嵌入式居住;对正在规划建设的社区,通过制定优惠的土地、财税政策,在规划和开展灾后重建、搬迁移民、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分配等环节中,注意各族群众居住的分布结构问题。而东中部散居城市当前主要面临因旧城改造和拆迁所引发的多民族社区单元变更或重组问题。对此,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牢固各民族互嵌居住的思想基础,不再扩大择族聚居的现象。建议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对贫困少数民族居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和政策倾斜,在尊重少数民族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民族比例进行就地还建或异地安置,使调整后的社区人口结构合理和优化。另外,要以平等互利为原则,拓展城市各民族经济互嵌的深度和广度,以包容性社区文化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中华文化的认同,从而巩固民族团结的根基,使城市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地抱在一起。

(四)网络化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线上与线下互动对接机制构建

社区网格化管理向城市民族事务延伸,这不仅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化治理的功能,还能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无缝隙的公共服务。一方面,当前要从拓展网格服务内容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层面进一步优化城市少数民族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界定服务范围、组建服务团队、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层级管理、强化信息互动,形成网格协同服务的合力,优化网格化管理流程和服务手段,以服务促管理、寓服务于管理,进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另一方面,在大数据背景下,促进互联网与城市民族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技术力量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中的最大化利用,迫切要求城市民族事务从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转型升级。这就需要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融合,引入“互联网+少数民族服务管理”、“智慧民宗”等新理念,把网格单元的现实空间治理与以智能终端为枢纽的虚拟网络治理紧密联结,构建线上与线下互动对接的城市民族事务网络化治理机制。为此,还要改变由单一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旧有模式,融合民族社工资源来再造服务管理流程,建立政府监管、社区运作、少数民族群众和志愿者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网络化服务管理体系。网络化功能拓展之后,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数据互通和资源共享得以实现,但少数民族相关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应对网络风险,要研发高保密技术,提供更加强大的身份安全认证、访问控制、信息保密等技术支持,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个人隐私和法人秘密。国家网络监管部门和安全机构也应加大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力度,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陆』 中国共产党是怎样处理民族问题

第一,在政治方针路线上,坚持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道路和国家统一。这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基础,也是前提。

第二,在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观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第三,在法律制度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第四,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的主题。这是由中国各民族的历史方位所决定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各民族的共同奋斗、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国家发展进步的需要,也是民族发展进步的需要。

第五,在共同精神理念的建构上,要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基础。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的家园,同处一国,

(6)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扩展阅读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是根基。否定这个源头和根基,诸如党的民族政策、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等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这个根基守不住,如同多米诺骨牌,其他的政策体系也将就此崩坍。

二是我们党选择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意味着这项制度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标志着我们的民族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其实践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三是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两个结合”。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

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既保障了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也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法律遵循。

『柒』 如何实现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实现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方法或措施:
一、在法治轨道上促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着力建设符合云南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比较完备的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高效的地方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地方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地方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地方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成建设法治边疆的制度支撑,为促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本遵循。
2、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边疆。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边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社会规范、关键人物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的能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边疆治理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严管党治党。
5、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带头依法办事,抓实普法教育这项基础性工作,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二、治理的核心是确立民族间平等合作的关系,发挥传统部落组织和传统习俗及其社会治理作用,发挥宗教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真正实现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现代观念的植根与深入。现代理念是引导民族地区变革以往管理方式的观念支撑。从政府层面说,变革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全能主义观念和偏离地方文化特色的行政化、政治化的思维倾向;就个人与社会层面而言,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是现代公民文化的植根与深入,这是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所遇到的文化与观念瓶颈。
2、治理主体的多元与互动。民族地区按照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地方政府在把由它原先独立承担的责任分化转移给各种组织,包括私人部门和传统社会组织或宗教组织、公民自愿团体,形成边疆民族地区新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区域性社会政治生态。
3、法制体系的创新与完善。首先,基于治理理论对地方主体性的强调所导致的地方与中央在权力与权限划分上的需要,将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纳入国家立法进程,对边疆民族地区地方权力进行授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理论探讨。其次,在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建设中,制定和出台《社会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障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再次,充实与细化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对各级行政权力的管辖范围与职能作出明确规定。最后,修订既有的《国家安全法》与《反分裂国家法》,在其内容中增加对边疆民族地方各级政府的反分裂职能的相关规定,以法律建构强化民族自治地方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能力。
4、治理机制的改革与转型。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之下,民族地区政府的民族问题治理机制发生了一元单向的“行政—管理”模式向多元互动的“指导—服务”模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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