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规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级政府应当做到:
(一)树立生态政绩观念
这是政府职能向生态文明建设回归的关键。生态政绩观要求地方政府把资源、环境的成本效益纳入考核目标,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标进行核算,增强政绩成本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而明确的环保政绩标准,提高生态建设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有效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能。
(二)落实生态问责制度
强化政府生态职能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态问责制。
第一,明确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将严格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生态评价指标和环境测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和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生态问责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变环境责任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离任官员生态环境责任跟踪制度。
第四,以事前督责为主。实行生态问责制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官员的事后责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做到事前督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生态环境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运作制度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态立法工作中必须明确生态权利,保护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益。另外,在立法实践中研究通过多方参与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规范生态补偿机制等,结合现行生态公益林地补偿金政策出台生态补偿规范,现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已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其相关环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理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生态环境事件的监督渠道。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条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落实“环保监督员制度,研究和探索企业环境行为审核审计制度”。协调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执法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㈡ 简述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保护环境不仅关乎人们的生存环境,也影响着经济发展。
一、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二、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三、中国环保价值链,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显赫的地位,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在发展国民经济建设时是不可懈怠和轻视的;提升环保的政策力度,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
四、我们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国民经济建设时要把保护环境放在首要位置。
五、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已经注意到了本位主义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带来的最终恶果,开展清洁生产,以促进企业的认知和意识,以环保促进当地社区、工业、价值链、买方市场的综合效益,相关经验已作为成功案例,为中国企业的环保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六、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政府,地方政府和业界应制定和实施更加严厉的清洁生产、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等法规和政策,以减少对中国本土、人类环境的污染。
七、国家的环境保护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控制、自然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环境安全保护等,政策应当先行。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策略,过去比较注重经济份额的考量,应迅速转为对国家法规和政策执行力的考核,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过程。
㈢ 优化资源开发模式 加强经济利益调节——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调研报告
编者按 如何转变旧的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如何转变旧的发展理念,科学配置资源,建立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政策体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战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遵循人地协调发展的规律,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把矿业活动限制在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限度内,特别是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目前矿政管理工作一项重要课题。
前不久,受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的委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承担了《关于建立建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项目。项目组先后赴江西、浙江两省重点开展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实地调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我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管理监督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据,提出一些符合客观实际和可操作性政策建议。现将调研报告的精华部分选编刊发,谨供读者学习交流。
一、现状: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双重效应
矿业开发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物质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矿产资源开发产生双重效应: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财富的积累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同时也引起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带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经济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组成要素,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矿产资源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财富积累,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由于国内需求和全球矿业市场的双重拉动,我国矿业获得持续高速发展。2005~2007年,我国矿业产值在全国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以及GDP总体上占1/10,矿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资源全球化的今天,资源的占有、资源的开发以及资源的争夺已成为当今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球经济危机严重冲击矿业市场,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长期依赖的态势不会改变,“危”中之“机”是调整结构,夯实基础,理顺关系,蓄势待发。
(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负面效应主要是引发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
首先,矿山及其选、冶部门直接排放的废气、粉尘及废渣使大气污染并产生酸雨,其中以硫化工业和煤炭行业最严重,污染物多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放射性物质,以及汞、砷、镉等有害物质。其次,我国矿业活动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选矿、冶炼废水及尾矿池水等。众多废水未经达标处理就随意排放,甚至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中,使土壤或地表水体受到污染,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废水以酸性为主,并多含大量重金属及铜、铅、锌、砷、镉、六价铬、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元素及悬浮物。再其次,矿山尾矿尤其是浮选尾矿中残留的选矿药剂有氯化物、氰化物、硫化物、松油、有机絮凝剂、表面活性剂等,受到阳光、雨水、空气的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就会产生有害气体、液体或酸性水,加剧重金属的流失,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此外,矿山的废石、废渣的堆存还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矿业及相关行业固体废弃物堆存情况相当严重,所占比重超过了总固体废弃物的85%。
矿山开发对水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地下水源枯竭或流量减少。疏干排水及废水废渣的排放导致地表水、地下水系统失衡,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河水断流、地表塌陷,产生地下水降落漏斗和地面沉降,影响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大规模的采矿活动常使地形发生较大改变,破坏原始地貌。矿山开采在占用土地的同时,还对耕地、森林、草地等造成了破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采矿占用的土地面积约586万公顷,破坏土地157万公顷,并以每年4万公顷速度递增,破坏林地面积166万公顷,破坏草地面积26.3万公顷,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不当还会诱发冒顶片帮、地表塌陷与裂缝、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冒顶片帮是地下开采空间顶板和边帮岩石冒落、崩塌,是矿山开采最直接的地质灾害。据统计,我国有色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冒顶片帮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占矿山总事故死亡人数的18%。采矿活动引起大面积的地表塌陷,在塌陷同时,地表出现高度、深度不等的裂缝。近十余年来,金属矿山地表塌陷呈急剧上升的势头。受采矿影响而引起的山体滑坡在全国许多矿山时有发生,废石堆积体、尾矿库等都可能诱发泥石流。据调查,全国有9000多座尾矿库,一半以上没有安全许可证,大部分是病库、危库、险库。
二、回顾: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历程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的初创时期(1972~1984年)。这时期,我国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爆发,开始纠正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的行为,并对重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开始进行治理。随着我国《宪法》的修改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始步入依法、有序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开始建立并初具规模,保证了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1982年,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制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针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机构和法制建设还未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仍然处在一种无序状态。虽然一些国有大型矿山对矿山环境开始保护与治理,但大多数矿山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与治理矿山环境。20个世纪60、70年代,一些矿山就开始了土地复垦,但复垦率极低,在70年代我国有色金属矿山复垦率仅12%。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低谷期(1985~1989年)。我国最早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始于1983年,当时以云南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 元,用于开采区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费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1985年以来,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思想影响,放松了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活动的控制与管理,形成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根本不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采技术落后,开发利用效益低下,致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停滞不前,举步维艰。统计数据表明,20个世纪80年代我国矿山废气处理率仅12.24%,有色金属矿山工业废水复用率58%,土地复垦率停滞不前。一些中小矿山对生态环境破坏尤为严重。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序开展期(1990年至今)。此时,我国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机构逐步建立,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呈有序发展态势。原地质矿产部成立了地质环境司,专门承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府职能。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地质环境处及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站),逐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
2002~2005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完成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并发出《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除此之外,国土资源部和各产业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涉及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部已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严格禁止土法炼焦、炼硫、炼铁等,加强了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管和查处力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矿山开采破坏资源、环境的不正之风,维护了矿山生产的正常秩序。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建设的重大举措,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三、案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典型剖析
项目组选择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地调查与分析研究。一是调研德兴铜矿典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和问题,分析德兴铜矿资源开发对矿区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总结德兴铜矿集团创建绿色生态矿山的成功经验。二是对浙江省进行调研,浙江省不仅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也起到了积极的典范带动作用。通过不断创新治理模式,制定有效政策措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已取得了良好治理效果。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经过几年的生态环境治理,目前已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一)江西省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江西省德兴铜矿是世界五大斑岩铜矿之一,亚洲第一大铜矿山,我国最大的露天采矿场,是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生产基地。德兴铜矿在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十分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效果显著,成绩斐然,被誉为全国著名绿色矿山,同时被确定为江西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单位之一。
德兴铜矿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酸性废水对大坞河水及两岸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水质呈褐色,鱼虾绝迹,种植物减产。二是采场的固体废弃物占据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森林植被减少,形成多个废石裸露区,改变了这些地区地貌、水系和小气候特点,产生热岛效应,打破了矿山原有的生态环境格局。
近年来,德兴从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酸性废水等方面加大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力度。从20世纪80年代初,江铜集团就开始进行生态复垦的试验研究,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在德兴铜矿1号尾矿库近90公顷沙化土地全部被植被覆盖,坝体上建立了苗圃基地,净化水池发展水产业,基本实现了生态恢复的目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德兴铜矿在露天采矿场边坡、废石场等地开展生态恢复实验,建立植被生态恢复示范基地。截至目前,德兴铜矿已完成水龙山废石场生态复垦工程、铜厂采矿场工程机械工段绿化工程、南山堆浸厂绿化工程、大山厂原矿工段绿化工程、富家坞采矿场绿化工程、富家坞联络道绿化工程等等。德兴铜矿全矿经过20多年的艰苦奋斗,绿化面积达1110.83万平方米,绿化率96.80%,绿化覆盖率达30.28%,职工人均占有绿地面积897平方米。
被酸性废水浸泡的大坞河一直是江铜集团治理的重点。2001年通过国际互联网招标,从加拿大引进HDS先进技术治理酸性废水。将酸性废水一分为三,1/3 用于废石场喷淋浸出铜,每年回收铜金属1500吨;1/3排入尾矿库与库中碱性水中和后,返回选厂作为生产用水;1/3引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大坞河,排放的水质已基本达地面水的标准,大大改善了大坞河水环境。
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经验主要有:转变观念,统一认识,齐抓共管,以我为主,不等不靠;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证矿山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完成;同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走集约化规模生产的道路,通过矿山企业兼并和股份制改制、上市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经济实力,使公司有能力逐步加大环保投入,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乱采乱挖、盗矿,破坏环境的行为。此外,德兴还自觉接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监管,积极主动协调好与矿区居民关系,共同参与建设绿色家园活动。
(二)浙江省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
浙江省是我国东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浙江省大力实施“千矿整治、百矿示范”工程和边开采边治理的计划,通过矿区整治与景观再造、矿区整治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矿区整治与建设用地复垦相结合的措施和办法,着力改善矿区自然生态环境。2008年颁布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管理模式,运用经济手段,减少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浪费,确保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绿色矿山创建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逐步走上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技术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科学发展之路。对废弃矿山的治理本着“土洋结合、以土为主”的治理思路,分别采取台阶式、板槽式、回填种植式、筑穴及混喷式、人工促进自然复绿式、平整综合利用式、四旁绿化式、藤蔓植物攀爬式、大树遮挡式、挂网客上喷播式等多种整治复绿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浙江省舟山市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积极主动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把“生态舟山”“绿色舟山”作为战略目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实现矿山环境的整治从单纯追求数量治理向质量治理转变。舟山市“百矿示范”工程——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就是一例。庆丰采石场位于定海城区东南火龙岗山西麓,自20个世纪50年代以来,开采从未中断,已形成宽300余米,坡缘周长约700余米,开采面高达140余米的人工陡坡。随着市区的不断扩大,采石场周边已开发为居住用地及部分军事用地,矿山开采严重地威胁着坡麓附近居民的安全。同时,由于该采石场规模大,在城区的大部分地区都能见其裸露的山体,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景观。为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2001年8月,舟山市政府决定关闭庆丰采石场,并对关闭后的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整个工程采用扫石墙+爆破削坡+石碴回填+生态复绿的优化设计方案及复绿施工招标方式,为降低复绿工程成本,将部分矿山复绿任务“捆绑”交由开发企业限期完成,以解决矿山土地开发的前期投入。由于因地制宜地选择整治复绿施工方法,使采石场周边遗留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明显减少,矿山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改善了矿区及周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环境。2008年5月,通过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的竣工验收。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绿化总覆盖率达95.9%以上,其中木本植物覆盖率达30%,草本植物覆盖率70%,矿山生态环境复绿总面积达70655平方米,整理出39600平方米的可建设用地,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四、问题:制度机制亟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矿山环境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产权制度仍未建立,无成本开发,以及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滞后,总体来看,目前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认识不到位,重开发、轻环保。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宁可牺牲环境,也要保GDP增长。
(2)环境产权制度未建立。实践中往往因各种复杂关系使生态环境归属模糊,产权不清;一些企业未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阶段如何合理界定环境产权,探索有效保护、开发利用资源的资源环境产权结构和管理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无环境成本开发,资源价格机制未理顺。目前资源的价值没有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也没有将环境生态成本纳入其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没有理顺。矿产品开发成本缺失是矿山企业尤其是民营矿山虚增利润,乃至形成暴利的原因之一,也是矿山生态环境不能根本治理的主要原因。
(4)利益分配不合理。由于矿产品环境成本缺失的部分都挤进了矿业利润,进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各个生产要素和利益分配不合理。政府和矿山企业受益而当地老百姓非但不能受益,反而因生态环境的破坏成为受害的主体。受益受损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对称。
(5)资源开发模式不合理。当前主要存在三种开发模式:只开采矿产资源,不治理环境;先开采,后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前两种资源开发模式不可取。把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才是矿山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正确之路。
(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评价技术标准尚未完全建立。现有评价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矿山评价要求,而且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或根本无执行标准,给一些企业治理环境不力留下很大空间。
(7)环境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技术手段落后。我国已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项基金,用于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但因治理成本高,经费缺口大,治理率还不高,加上技术相对落后的粗放型治理状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任重道远。
(8)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责任不明确,分工不协调,职责交叉、分散,标准不一,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各种标准,未能进行充分和有效的协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难以到位。
(9)监管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专门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关,基本采用多部门不定期联合执法,缺失监管责任主体,使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监管真空。
(10)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鉴于矿山生态环境的复杂性,仅仅一些产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一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措施是不够的。
五、建议:加强宏观调控,用好经济调节的杠杆
通过理论分析、研究及典型案例分析,我们从八方面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出政策建议,仅供决策部门在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中作参考。
(一)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出现的种种问题,关键是要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着力点是要推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平衡、协调发展,既要通过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资源环境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机制,随时监测目标的运行发展状态,并根据警报信息和响应系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矿山集约化规模发展,鼓励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兼并(收购)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不具备环保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形成规模经营,才能使资源配置合理,杜绝乱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的混乱现象,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从源头上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三)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环境产权不明晰和缺乏产权主体,是影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因素之一。为了调动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议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产,逐步列入资产化管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构建,一是要以战略环评为前提,对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性,对生态补偿主客体之间利益分配作出客观评价。二是要对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资金来源,以及补偿资金管理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整合和完善现行的各项收费,生态环境补偿收费要做到专款专用,避免重复收费。
(四)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优化利益分配
(1)实施资源税改革,完善分配机制。资源税应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级差收益而征收的。这种级差收益随着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的差异而不同,因而税率也不同,应根据不同类型资源、不同开采条件计算出不同税率。实行开采优质和稀缺资源的企业多纳税,开采劣质资源的企业少纳税,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建立税收调节的公平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将一部分资源税收入划归中央,加强国家对资源开发的调控,避免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产生短期行为,过度开发矿产资源,加剧生态环境破坏。
(2)逐步实现资源环境税费立法。将矿产资源补偿收费和生态环境补偿收费逐步完善为资源环境税费,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种税目,提高矿山企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建立资源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3)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优惠政策。对执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入“三同时”制度优秀的企业和三废资源化循环利用的企业,给予财政优惠政策,适当减免资源环境税率,降低信贷投资门槛,增加经费投入
(五)建立跨流域(省、市)的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
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主要是获益方向利益受损方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补偿。受损方需要获得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域或限制开采区域的经济损失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经济补偿以及其他资源输出补偿。受益方则按地区按比例分配上述补偿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受损方经济发展机会损失予以补偿。
对于跨区域、跨流域财政转移支付评估和管理协调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建议由国土资源部协同环保部来统一协调,先试点再全面推广。
(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由于牵涉不同的行业部门,以及部门自身的局限性,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际还未完全建立。因此,评价体系标准的建立是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关键。同时应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
(七)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在监察执法中采用分权执法为主,联合执法为辅的管理模式。二要明确政府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职责。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增强其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三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实行矿山生态环境监理制度,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管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建设
当前尽快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亟需为矿山生态环境的资源性及其产权归属和产权转让、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及尾矿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制定一个统一的、适合各行业、各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同时制定配套的相关法规,使矿山生态环境产权、保护目标、恢复标准、监督职责更加明确,资金管理更加精细、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更加健全。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年7月3日,作者为《关于建立健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张光弟、张兴)
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
为了使西南地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绿色矿业生产,需加速制订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政策和法规,如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招标引资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优惠政策,闭坑矿山、在建矿山和新建矿山等不同矿山类型恢复治理政策以及矿产开发环境恢复治理经费预算规定,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绿色矿产品政策,矿产品回收、代用和发展环保新材料政策等。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业和地区经济持续发展。
同时,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建立环保绿色矿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使矿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应按有关环境法规规定,在矿山开采的设计中,明确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包括复垦计划、处置矿山废渣计划、控制废水、废气排放和净化计划等,对这些环保计划要进行独立核算,经费进入生产成本。并设相应机构负责实施。
根据英、美和澳等国实施矿山环保计划的有关资料,实施上述计划所需经费约占矿产开发总投资的10%~20%。如英国贱金属矿山环保经费占20%;美国佛罗里达州磷酸盐岩矿山环保经费占10%~15%;澳大利亚矿山环保经费平均占10%~20%,其中仅复垦费一项平均占5%。矿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反过来可促进矿山环保技术的革新和科技进步,这不仅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还可使发展环保技术的矿山企业盈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发达程度的标志。只有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作为经济要素来实施,矿业才是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表征,才有益于社会获益于人民。建议如下:
1.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拟建矿山,建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改扩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2.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环境治理达标、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实施措施。经批准确定的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3.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制度
建立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补偿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制度。对可能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或避让措施。新建与延续开采矿山必须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承诺书,预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开采期间履行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矿山闭坑时经检查验收合格,退还履约金。
4.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弃物,保护矿山环境
严格实施新建矿山的矿山设计审查制度,加强矿山企业的“三率”考核,监督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进行采矿活动。鼓励矿山提高采矿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减少资源损失,严禁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重点加强对开采饰面石材、普通铁矿、稀土矿、岩盐、芒硝、金矿的“三率”管理。推广先进的采矿方法,露天采矿必须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由上而下分水平进行,地下采矿要严格按照采矿设计有序开采。严禁挖底掏心式破坏性采矿,禁止土法采选黄金、白银和土法炼硫、制硝、熬盐,减少环境污染。
开发利用综合性矿床,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措施,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开展科技攻关,推广先进技术,扶持、鼓励对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和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综合利用钒钛磁铁矿的工业化生产和稀土矿的深加工,支持煤系高岭土、煤矸石的开发利用和有色金属矿共伴生组分的回收利用,鼓励开发硫铁矿伴生高岭土除铁增白技术、微细粒浸染金矿原生矿选冶技术等重大课题的科技攻关。
(三)现有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实行矿山开采全过程监控,严格执法
对现有生产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和责任过错追究机制。对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现有生产矿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限产或关闭。切实做到强化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不欠新账。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生产矿山必须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对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提出详细的治理措施,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生产矿山必须补充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
2.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矿山“三废”必须达标排放。重点加强对石材、水泥原料、建筑砂石、煤、硫、金、铅锌矿、汞矿、磷矿采选环保监督。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类型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重建示范工程,进行矿山土地整治与复垦、“三废”的综合处理与利用。
3.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防止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各级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点,有效地预防次生地质灾害。
4.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入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履约金制度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根据“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矿山企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对利用先进技术复垦、开发废弃矿坑和塌陷地的,可优先取得复垦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享受开发荒地后一定时间内的免税;执行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减收矿产资源税、优惠贷款、提高矿产资源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利润留成率等优惠政策。
5.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鼓励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开发低废、无污染的矿山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2007~2010年,加强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有密切关系的矿山环境地质学研究;开展重要矿床疏干排水对岩溶水系影响的调查评价,加强矿山开采导致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御和治理的研究;开发矿山“三废”高效处理与资源化的技术体系的工艺设备;开发科学高效的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重点加强西南三江地区、长江上游、三峡库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的研究与实施。
(四)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重建
1.加强监督管理,开展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严格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矿山闭坑应向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闭坑报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后,经省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以景观生态学思想和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改变单纯的废弃矿山土地复垦的观点,采用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生态农艺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重点闭坑矿山受破坏土地的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2.加强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科学技术与应用研究
针对不同类型矿山,开展闭坑矿山废弃地土壤生物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展闭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采矿废弃物综合处置与资源化的工程应用技术研究;开展闭坑矿山景观生态规划研究;进行闭坑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的生态经济评价。
(五)三峡库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是全国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保护好该区生态环境,具有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库区生态建设保持协调统一的关系
加强库区各类矿山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遏制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土地复垦,重建矿山生态防护林,保护库区的生物多样性,减轻因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库区泥沙淤积量。对处于三峡库区长江干流及金沙江、雅砻江、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等主要支流沿岸可视范围(或500m范围)内的各类采矿场依法予以关闭,并责成相关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护库岸生态安全。
2.加强矿山排污治理,确保库区水环境安全
库区矿山开采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必须有效治理,治理率和排放达标率达到100%。严格控制采矿、选矿生产中的氰化物、砷、汞、铅、镉等有毒物和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库区水体;严格控制SO2排放总量;对矿山开采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向长江干流及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等支流倾倒。
㈤ 生态环境保护
矿业特区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是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所在。生态环境保护构成矿业特区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基础,是矿业特区建设基本的要素之一。针对特区相对脆弱的生态环境,要始终坚持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以矿业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加强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矿业经济发展。矿业特区建设一要保护好地区相对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 二要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 三要预防和有效治理点多面广的地质灾害,造福特区人民。
一、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丰富且独具特色的草原生态等自然生态资源是矿业特区建设的环境条件。国际公认阿勒泰地区具有丰富而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和草原文化资源,以及生物的多样性。阿勒泰地区的自然环境主要为草原生态。据畜牧部门统计: 阿勒泰地区天然草地面积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 83. 4% 。主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河谷生态、林草、湖泊、湿地和草场等。当前,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可利用水资源相对不足、草原超载严重等导致地区主要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据统计: 2008 年阿勒泰地区草场 ( 夏牧场、春秋牧场、冬牧场) 平均超载率达到了 75. 29% ,地区有 80% 的天然草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和沙化,产草率下降 30% ~ 50% ,已造成 50% 的国土面积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
在矿业特区的建设中,必须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绝不能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要加强防沙治沙、额尔齐斯河和乌伦古河流域治理、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整顿和治理矿产资源尤其是砂金的乱采滥挖现象。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实施好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平原绿化、 “三北”五期防护林建设等生态工程。进一步加强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工作,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国家森林公园等的建设和保护,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促进矿业特区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
近年来,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了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公园申报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于 2009 年提出项目设置建议,主要包括阿勒泰市五指泉景区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 9 个,保护对象主要为花岗岩地貌、冰臼、硅化木、花岗伟晶岩、中低温温泉。项目分布情况: 阿勒泰市 1 个,吉木乃县 2 个,富蕴县 3 个,福海 3 个 ( 表3-23) 。
表 3-23 阿勒泰地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设置建议
资料来源: 根据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资料整理,2009。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矿业特区建设的特点是: 合理开发利用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实施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实现矿业深加工上的突破,以地区矿业经济的发展带动和辐射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矿业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但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促进矿业特区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富蕴、地区等 5 个矿业园区的布局看,富蕴、地区和哈巴河矿业园区位于黑色有色稀有矿产资源丰富的阿尔泰成矿带。地理上的阿尔泰山区与地质上的阿尔泰成矿带大部分是重合的,阿尔泰山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不稳定性以及生物的多样性,是矿业特区建设的生态环境屏障。
从历史上看,阿勒泰地区的矿业活动历史悠久,尤以采砂金为甚,有 “阿勒泰 72 条沟,沟沟产黄金”的说法。金矿的开采历史可以追溯到清代,代表地区最早的矿业生产活动。新中国成立后,金矿尤其是砂金的开采强度剧增,造成金矿资源的浪费,以及草原、河流 ( 床) 、阿尔泰山区等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至今砂金盗采及乱采滥挖仍屡禁不止,针对砂金及宝玉石等矿产的矿业清山活动年年开展。以可可托海稀有矿为代表的稀有、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因地处山区,对自然景观及地下水造成一定的破坏,但总体上破坏不是太大。随着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的建立,使昔日为国家作出重要贡献的闭坑矿山重新焕发的生机与活力,为阿勒泰地区形成以喀纳斯品牌带动下的大喀纳斯旅游圈作出了贡献。当前,蒙库、金宝等铁矿、建材非金属矿山的露天开采对地貌景观造成一定的破坏,由于这些矿山主要位于人口比较稀少的山区或偏远地区,对矿区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针对阿勒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多、破坏面广、破坏程度相对较小等特点,要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
1) 对历史上的闭坑矿山,采取申请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办法,但由于阿勒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特征所限,新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等原因,影响阿勒泰地区申请此类项目的积极性。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对于改善矿业特区建设和发展的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大争取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力度。2009 年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了阿勒泰市北屯镇城西砂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 16 个项目的设置建议,并积极申报( 表 3-24) 。这些项目的特点是: 矿种以建筑用砂、云母等非金属矿为主,少部分为砂金矿,面积相对较大,地质环境问题也不是太严重,对人居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若这些项目实施,将对矿业特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改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表 3-24 阿勒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置建议
续表
资料来源: 根据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资料修改,2009。
2) 对正在开采的矿山,按照 “谁开采,谁治理” 的原则,采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力度。做到逐步 “还清旧账,不欠新账”。目前,地区已经开始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矿业开发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3) 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2008 ~ 2020) 》 划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区域,以及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开展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域的治理。严禁在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内,开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不符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保护特区生态环境及资源。加强对地质遗迹 ( 公园)的保护。
4) 地区矿业特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
三、防治地质灾害
( 一) 地质灾害总体特征
阿勒泰地区由于暴雨、融雪、气候等自然因素,加之历史上及当前开展的矿业活动,以及工程项目实施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地区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裂缝等地质灾害。据统计,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点共有 743 处,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崩塌占绝大多数,占 79. 57%,泥石流和滑坡次之,分别占 9. 54% 和 9. 41%,地面塌陷最少,仅占 1. 48% ( 图 3-21; 表 3-25) 。可见,地区地质灾害具有数量多,以崩塌为主的特点。因此,地区地质灾害的防治的重点是崩塌灾害,特别要对人居环境影响较大的乡镇、道路及旅游区等的崩塌要特别重视。
图 3-21 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种类构成
表 3-25 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分布
注: ①包括 73 处崩塌隐患点; ②包括 22 处不稳定斜坡; ③包括 14 处潜在不稳定地质体;
资料来源: 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统计年报,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2008。
从地质灾害的分布密度看,全地区地质灾害平均密度为 63 处/万 km2,青河县地质灾害的密度最大,达 124 处/km2,是地区平均值的 1. 97 倍。该县地质灾害点总数最多,但由于县域面积大,加之造成地质灾害的矿业等人类活动相对较弱,造成该县地质灾害密度最小。吉木乃县次之,是地区平均值的 1. 82 倍。布尔津县为第三,由于地区著名旅游景区喀纳斯位于该县,与旅游以及旅游开发有关基础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占很大比例,灾种单一,以分布在旅游交通道路两侧的崩塌为主,占 91. 5%。福海县最小,为 24 处/km2,仅为地区的 39%,地质灾害属于点少面广,但地灾种类比较齐全 ( 图 3-22) ; 这也为地区行政中心南迁福海提供了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参考依据。富蕴县作为矿业大县,地质灾害点集中分布在县城及部分矿山,富蕴县南边大部分区域几乎没有地质灾害,导致地灾密度较小。上述数据及分析说明地区地质灾害在各县 ( 市) 分布不均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各县市自然地理条件、气候、矿业等人类活动的范围和强度存在差异,导致了地灾这种发生频度的差异性。
图 3-22 阿勒泰地区 7 县 ( 市) 地质灾害密度分布柱状图
( 二) 各县 ( 市) 地质灾害特征分析
从 7 县 ( 市) 的地质灾害的分布特征看: 各县 ( 市) 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以青河县最大,布尔津次之,福海县最少,除青河县外,其他各县该数值差别不大,大体在 10% ~16%之间 ( 图 3-23) 。分述如下:
图 3-23 阿勒泰矿业特区地质灾害在各县 ( 市) 的比例
1) 青河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最大,地质灾害数量为 196 处,占全地区地质灾害总数的 26. 38%,是第二位布尔津县的 1. 66 倍。该县发育的灾种较单一,主要为崩塌,占全县的 91. 33%,泥石流占 7. 14%。主要发育在青河县第一煤矿和科克萨依金矿,金矿位于青格里河中下游,距该河较近,在融雪和暴雨季节,极易发生崩塌和泥石流。
2) 布尔津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二,占 15. 88% ,灾种单一,只发育崩塌和泥石流两种灾害,其中崩塌占 91. 5%,其他为泥石流。主要发育在各乡镇牧道沿线、阔斯特克、阿吾肯泥石流沟、主要交通沿线、托乎木水泥用灰岩矿和黑流滩滑石矿等处。
3) 阿勒泰市。该市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三,占 13. 86% ,灾种单一,只发育崩塌和泥石流两种地质灾害,且以崩塌灾害为主,占 92. 23%,主要分布在乌拉斯沟、将军山沟、骆驼峰、阔尔布矿业公司、铁米尔特铅锌矿、阿巴宫铁矿等地区和矿山。
4) 富蕴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四,占 11. 31% ,作为矿业大县,是地质灾害发育最完全的县,4 种地灾均有且以崩塌为主,其中崩塌占 91. 67%,其他地灾不足10%,主要分布于县城北坡及乌恰沟地段,该区域地势落差大、植被稀少、土质疏松。近年来,曾发生多起洪水泥石流,直接威胁沿山一带及居住在地势较低处居民的安全,并造成街道、林带、渠道等水利设施不同程度地破坏。由于拓荒耕地对自然植被造成破坏,暴雨易引发泥石流,直接威胁下游砖厂。另外,县域内部分在产矿山及闭坑矿山也不同程度地发育崩塌等地质灾害。
5) 吉木乃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五,占 11. 04% ,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由于地处边境,自然条件恶劣,雪灾频发,融雪型地质灾害所占比重较大,其中崩塌占 69. 51%。地质灾害主要发育在乌勒乌拉斯特沟、恰勒什海乡政府驻地及阿合木扎村和库尔吉村、哈尔交、闹海煤矿等地; 省道 319 线巴扎湖以东路段由于开挖路基和削坡,在融雪季节、雨季易引发崩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6) 福海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六,占 10. 9% 。福海县作为未来地区的行政中心,正在为打造园林城市和宜居城市的目标而努力。灾种较多,除地面塌陷外的地质灾害均发育,且福海县地质灾害的密度在全地区最小。地质灾害以崩塌为主,占 41. 98%; 滑坡占 37. 04%,滑坡在各县 ( 市) 中也是发育最多的,这是福海县有别于其他县 ( 市) 地质灾害的又一特征。地质灾害主要发育在新金沟、西岔沟、红山嘴等砂金矿山,萨尔布拉克至红山嘴公路沿线、道路沿线杂石较多,两侧山体较陡,由于大部分地段岩体常年受风雨剥蚀,根部松软,造成这些岩体稳定性差,小崩塌常有发生,若不及时预防,也孕育着大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7) 哈巴河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七,是地区地质灾害发育最少的县,灾害点占地区的 10. 63%。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哈巴河县的东部山区。灾害主要发育在生塔斯大型滑坡段、县城至喀纳斯湖山区公路两侧崩塌段、县城中部丘陵地段、县域内铜金等矿山。矿山采坑区、尾矿坝和不合理堆放的尾矿等,在汛期极易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 三) 地质灾害防治
根据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发育特点、发生频度以及各县 ( 市) 地质灾害的分布等实际情况,提出矿业特区内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一是建立和实施地质灾害预防制度;二是采用实施各种工程项目的措施,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1. 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及应急制度
( 1) 加强防治体系建设,落实防治责任
阿勒泰地区应成立由行署副专员为总指挥长,行署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地委宣传部、国土资源局、地区发改委、公安局、经贸委、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财政局、安监局、畜牧局、水利局、民政局、卫生局、气象局、旅游局、新疆阿勒泰军分区、武警内卫、边防、森林、消防支队等 7 县 ( 市) 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抢险救灾组、灾情评估组、监测预报组、生活安置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治安消防组、物质保障组、应急资金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灾后重建组,各组安排专门的单位牵头负责。地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全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 ( 市) 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在青河、布尔津县等地质灾害多发区继续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并将灾害监测工作落实到责任人。
( 2) 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7 县 ( 市) 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安监等部门制定和完善以灾害点预测、避让转移、人员避险和应急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县 ( 市) 域内重点隐患区进行及早防治,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登记建卡,并对其危险性做出初步判断,提出防范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共同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
( 3) 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预测监测工作
地区县 ( 市) 、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气象、安监、建设、国土、水利等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报,确保及时了解雨情、水情等,为准确掌握地质灾害发生提供依据。各相关部门应加大汛期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及时上报,力争尽快解决,把防范工作做到灾情发生之前。应充分依靠乡 ( 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力量,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作用,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及时捕捉地质灾害的特征信息,为地质灾害的避让、治理、预报提供依据。对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区域,如矿业园区等,应采用专门的仪器,由专业人员对有重大隐患的地质灾害点建立专门的监测。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数据记录和报送等应根据地质灾害应急状态确定。地质灾害预报一般情况下由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紧急状态下可授权监测人发布。
( 4) 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7 县 ( 市) 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冰雪融化期和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两卡”发放制度、灾情应急调查制度,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在汛期前组织有关人员对主要居民点、交通沿线、中小学校、旅游景区、矿业园区、重要矿山等所在地进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对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或群众提供的灾害信息,迅速组织力量到现场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灾情,发布其灾害应急状态。
地区地质灾害的应急准备,按时段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可分为四种状态。一是Ⅳ级响应,颜色定为蓝色,时间为每年 11 月 ~ 次年 3 月底,平时正常待命状态,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日常监测、组织宣传培训、编制年度防灾方案、维护应急反应设备。二是Ⅲ级响应,颜色为定黄色,时间从每年 4 月开始,进入汛期的预警状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 3 级,主要工作任务是地质灾害隐患点检查、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 24小时手机值班,各种应急反应设备进入待命状态,群众监测网络及专业监测网络加密监测。三是Ⅱ级响应,颜色定为橙色,异常融雪、降雨的警戒状态,融雪期间、连续降雨或暴雨间 ( 需延长至雨后 3 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 4、5 级,主要工作是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检查、巡查,县 ( 市) 要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向分管领导、相关部门送达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 24 小时办公室值班,群众监测网络及专业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密监测。四是Ⅰ级响应,颜色定为红色,灾害事件的应急状态,出现明显地质灾害险情,应发布临灾预警信号,启动应急预案、灾情速报,派出应急分队、抢险救灾。
( 5) 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是识别危机,判断灾情。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在接到灾情预警或灾害报告后应紧急会商,决定是否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二是紧急避让,控制灾情。首先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扩大,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或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政府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三是布置应急监测。应针对灾害的实际情况,布置应急的监测,对灾害的形成条件、引发因素进行调查,为排除险情、减轻灾情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四是按应急预案各专业小组职责,布置有关部门及救灾队伍的任务和救灾措施。五是追踪灾情的发展及救灾措施贯彻落实的反馈信息,评估救灾措施的效果和质量、追踪决策,修正决策。
( 6) 提前谋划,做好抢险救援的组织和准备
各级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等的需要。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防汛抗旱的工作中,地、县两级政府在防灾物质准备上应予以统筹考虑安排。由于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多发生在山区,这些地方多数交通、通讯条件较为不便,抢险救援力量、装备等较为薄弱,因此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应首先在第一时间组织、动员基干民兵及受灾地村民抢险、自救,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通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力量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应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基本知识培训,并进行训练演习。在临灾应急状态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值班管理,保证救援力量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在 2009 年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设置建议中,共设置了阿勒泰市骆驼峰崩塌、泥石流治理等工程项目 7 项。主要在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和富蕴县。防治的灾种主要为崩塌和泥石流等。威胁对象包括当地居民 ( 包括中小学生) 、牲畜、车辆、耕地和天然草地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总体发展趋势为易发频率高且程度重。若不及时防治,对当地居民、牲畜、水电基础设施等构成威胁,给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表 3-26) 。
表 3-26 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置建议
资料来源: 根据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资料修改,2009。
㈥ 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涉及的最核心、最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行政区与流域区之间的关系,依靠有效的跨界环境治理体系,破解流域生态保护中的问题,实现整个流域生态质量的同步、同向改善。这就要求我们在长江流域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际上一些著名大江大河的跨界治理经验,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跨行政区、大流域管理体制,确保大保护取得大成就、大成效。
长江经济带是以6300多公里的长江为依托,以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和成渝三个城市群为支撑的一条巨型区域发展带。它覆盖11个省市,涵养全国四成以上人口,贡献全国GDP约45%,是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区域。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实施,核心是要做好生态大保护。因此,全力保护好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走绿色发展之路,实现人地协调,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永续发展的根本基础。
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涉及的最核心、最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行政区与流域区之间的关系,依靠有效的跨界环境治理体系,破解流域生态保护中的问题,实现整个流域生态质量的同步、同向改善。这就要求我们在长江流域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际上一些著名大江大河的跨界治理经验,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跨行政区、大流域管理体制,确保大保护取得大成就、大成效。
一是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和整体保护观。各级地方政府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发展理念、保护理念的差异,直接决定着生态保护的实践行动和效果。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首先要求11个省市政府及其下级政府,在地方发展中,要遵循流域生态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跳出生态保护中“一亩三分地”的狭隘观念,树立整个长江流域“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和整体保护意识,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山湖水田的综合保护。
㈦ 请你对爱尔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提出建议
目前,水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焦点、难点、热点社会问题。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忽视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且这种忽视所造成的恶果正在越积越重。有河皆干,有水皆污,湿地消失,地下水枯竭,沙尘暴肆虐,已影响到工农业生产和农作物安全,据有关专家学者的估计,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5%~3%,并且也已经直接威胁着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解决好水生态环境问题是当前水利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由工程型水利向资源型水利转变、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的时期,它对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要以恢复和改善水体功能为目标,实施严格的水源地保护政策,加大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力度,逐步形成水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和长效治理与管理机制。在此提几点意见:
一、工业污染的治理措施
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切实转变重增长,轻环保的传统观念,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努力降低消耗,减少损失浪费,走新型工业化发展之路;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重复用水和循环用水率,最大限度减少工业废水的排放;三是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根据水环境容量和水质自净能力,严格控制排污总量。
二、居民生活污染源的治理措施
第一,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第二,禁止向江河港流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第三,加强船舶管理,对于燃油船要坚持安装油水分离器方可在江河航行的原则,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未安油水分离器和接油器的船舶进入。
三、面对污染的治理措施
首先,推行生态农业,提倡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严禁难以降解的农药和其他化学品的使用;其次,强化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推行养殖——制肥(养鱼)——果林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再次,加强对广大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接进入水体的管理,实行污染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四、建立生态水环境体系
一是应注重利用系统的科学方法治理水生态环境,将环保、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相关工作统筹考虑,在大力治理各类污染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修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采用多种治理措施,确保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二是在强化点、面源治理的同时,坚持流域性整体的水污染防治,按流域的差异分别提出各个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从根本上治理水污染,建立良性循环的流域性水生态系统;三是根据不同级别的水系水质监控断面的不同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控监测体系,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监测结果,确保流域性水环境水质质量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
第一,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水资源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责任进行细化分工和落实;第二,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服从长远,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决不能有利就争,无利推诿;第三,各级政府对水资源保护应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督促有力,检查有结果,并且一定把水资源保护作为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的首要任务和主要政绩之一来加以考核,奖优罚劣。
六、加大立法执法力度
首先,依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区内水资源保护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使水资源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对于掠夺式开发,严重破坏水资源以及那些形形色色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加大处理力度,扫除水资源保护人为障碍,不断提升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权威性。
七、提高环境意识
一是制定和实施长期而全面的全民环境教育计划,加强环境警示教育,设立青少年环境教育基地;二是完善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信息,同时开办环保热线和网站,完善信访管理和处理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三是在相关环境管理和决策制度中,逐步引入公众参与程序;四是结合节约资源和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的实施,引导公众养成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习惯。
八、加强水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第一,继续开展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重点的环境科学研究,加强与水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体制、法律、文化、教育、统计、消费习惯等软科学研究,并加以应用,重点发展环保技术服务业;第二,建设水环境污染监控中心,实现水环境监控的现代化,逐步扩大到地区生态系统的监控现代化;第三,建立现代化水平的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系统和救援队伍。
㈧ 政府和国家应该怎么做来保护环境
环保,我们需要做什么(国家政府篇)2009-05-16 12:20 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是一个很大很广很深的课题,它与节能减排、节约、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科学发展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循环经济等属于同一个命题,或者有共同的内容。进入21世纪,全球人口持续增长,经济渴求更快发展,环境和资源的压力也随之剧增,人类的环境问题更加突兀,我们将何去何从?
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生态环保的态度、行为,对环保执行的效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虽然说环境污染是世界性的问题,需要国际合作,但必须通过各个国家各自的努力,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下面讨论一下国家、政府层面的具体行动:
(一)国家发展战略
国家首先要在战略层面高度重视环境和生态问题,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在国家宪法中明确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与环境的和谐。
建立可持续发展经济、循环经济等经济模式,开发清洁能源,建设生态文明。
(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环境普查和监测
对国土面积内的森林、江河、湖泊、海洋、水库、沼泽、湿地、草原、山脉、沙漠、戈壁、地下资源(地下水、煤炭、石油、金属等)、耕地、土地,等等自然地表资源,定期地全面地进行科学探测和普查。
对大气污染、气象变化等空间资源的污染情况,实施全国不间断的监控;积极投入对太空、宇宙的探测研究。
(三)国家、地方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指标、标准
国家和各级政府需要制定各个领域的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和公民的环保行为。
国家环境监管部门,要针对工业企业、工业产品,制定相关的环保指标和标准。
(四)环保、节能减排的执行和考核
各级环保部门建议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
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必须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国家支持民间环保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倾听他们的建议,接受他们的监督。
(五)对企业的环保监管
政府对于申办企业的审查中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坚决从源头遏制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落户。
制定《回收废旧物资法》,鼓励和扶持企业回收利用废旧物资,扶持和发展废物回收再加工的企业。
根据回收法,对于塑料加工行业,要求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中回收利旧部分不能低于30%,这样肯定有效减少白色污染。
生产中的企业,没有达到环保法规要求的,坚决关闭,依法严惩。尤其是那些肆意排放污水、毒气的生产企业,往往对周边的土地、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也对周边居民造成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要制定《包装法》,限制企业过度使用不环保的化工材料包装产品,产生新的垃圾污染。
国家要加紧制定各类工业产品的环保指标,不达标的产品坚决不能进入流通市场。
严格控制燃油机动车的排放指标,不达标的机动车严谨出厂,否则坚决要求企业回收,严惩不怠。
(六) 国家要大力开发和实施各种节约资源、高效利用资源的新技术
农田灌溉新技术需要大力推广,节水
建筑保温、节能技术
(七)国家要大力开发和实施清洁能源工程
自然清洁能源: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
(八)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策。
(九)继续坚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国家工程。
(十)城市建设的环保策略
禁止城市发展规划中的“建立大型城市、国际性大都市”目标,城市的面积和规模要适度,不能再有第二个北京了,要发展卫星城,城市之间要有生态保护带、耕田带、绿化带。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开发和推行电动机动车、太阳能机动车,对于行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轿车、太阳能车,在道路规划上要优先考虑。限制燃油机动车出行时间,向外国学习,鼓励多人共乘一辆轿车(我观察到,北京,在上下班时间大多是一个人开一辆轿车,多浪费啊)。
道路划分为四道三绿化:从外向里依次为:行人道、绿化带、公交车道、绿化带、自行车道、绿化带、机动车道,前两个绿化带的宽度至少1.5米,自行车和机动车之间的绿化带至少5米,自行车道允许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最近看到北京鼓励楼顶绿化,非常必要。各地城市都要制定法规,要求某些类型的建筑顶面必须绿化。
还要鼓励城市大力推行太阳能工程,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小区,必须安装和使用太阳能。
(十一)农村的生态建设和环保
在农村家庭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政府按每户予以补助。
继续在农村推广沼气工程。
限制化肥等化工肥料的使用,鼓励有机肥料,鼓励秸秆还田。
开发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发抵御病虫害的生物制剂。
转基因食品的种植要指定区域。
严禁捕杀受保护的动物,严禁捕杀蛇类动物,严禁捕杀益鸟,严禁捕杀有益动物。
积极开展环保宣传。
严禁涸泽而渔,严禁烧山围捕。
严禁打猎。
严禁河水中使用洗衣粉洗衣服、放污水。
(十二)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十三)沙漠治理
国家要制定中长期治理目标,实施国家治理战略
鼓励私人、集体、企业参与沙漠治理,国家要出台鼓励政策;
对于新增沙漠速度较快的地区,要坚决撤销行政领导的职务。
(十四)国民环保教育
从小学、中学到大学,都要有专门的环保教育课程设置。
亲自体会和实践。组织学生实际考察环境污染现状,鼓励学生亲身做一些环保行动。
建议在植树节之前一天定为“环境污染灾难日”,提醒人们,环境污染无时不在。
(十五)污染治理
国家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治理目标,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治理目标。
重点治理河水污染、水土流失、荒漠化、空气污染、噪音污染。
尤其城市中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要长期监控和治理。
(十六)废旧回收和垃圾处理
前面说过,国家、各地都要扶持、鼓励企业、私人从事回收利旧,从法规上强制企业回收。
垃圾分类回收,我们还做得很不到位,要出台法规,强制执行。
㈨ 根据你所掌握的知识,针对黄河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这一现象,提出治理建议。(60字就OK)
一,在黄河上有多种树保护环境。二,防止过度放牧,三,防止滥采乱伐
㈩ 生态环境恢复、保护与治理的方针和主要对策
1.人口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保持低生育水平,2010年后人口增长率低于5‰。2030年前人口数量实现零增长,人口总量不高于1.21亿。
以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为重点,坚决抑制农村和流动人口出生率。
城市二胎率有上升趋势,应严格依政策控制。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行更严厉的奖惩制度,杜绝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情”失控和腐败现象。大力开展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工作,解决独生子女、双女户与老龄人口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和在不破坏环境前提下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富裕程度是解决农村人口问题的必要途径。
2.土地资源
坚持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决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及系列配套法规,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总量基本动态平衡。既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用地,又要注重保证我省粮食与食品供给安全。我省实现小康水平需人均耕地0.08 hm2,警戒水平人均0.073 hm2(据王国强),联合国最低警戒线人均0.053 hm2。依此标准,我省2010年达1.03亿人口时所需耕地分别为8240000 hm2、7550000 hm2和5490000 hm2。长远而言,我省人均耕地不宜小于0.066 hm2,人口总量不可突破1.21亿,依此计算,我省耕地总量不宜小于8050000hm2,其中基本农田不小于6900000 hm2。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关系,切实搞好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近期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规定。积极探索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大型、重点建设工程用地单项审批,城、乡新增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提高土地利用质量、盘活存量。要整顿回收城市闲置与低效建设用地,严防小城镇建设一哄而起,大片圈地。城市绿地不宜无限制扩大,尤其不宜大片建设空间利用率低的草地,建议城市建成区绿化率不超过35%。全省林木覆盖率不宜大于34%,土地绿化率不宜大于37%。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林地建设要适度,不可占用或荫蔽大量耕地,影响耕地质量。农村建设要消除“空心村”,提倡城镇化、高层化,压缩人均建设用地。
耕地总量稳定或增加的主要途径应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实现。要加大城乡和工矿用地的整理、复垦力度,土地整理要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要正确处理耕地开垦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生态用地不宜计入后备耕地。在开垦后备耕地时不应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或生态破坏,禁止在15°以上较陡坡地和湿地、滩涂、沙丘地开垦耕地。
3.矿产资源
坚决贯彻《矿产资源法》及配套系列法规,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保护与开发并重。依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遏止无序违法开采及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障资源供给安全。
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强我省经济急需大宗矿产(优质煤、油气、富铝矿)、后备资源不足矿产(金、银、铜、铅、锌、锑、萤石)、资源短缺矿产(富铁、氧化锰、富磷、钾盐、硫铁矿、铬、镍、铂族)、洁净能源矿产(煤层气、地热)的勘查,尤其要加强资源面临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周边地区的勘查。满足矿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建设需要。
对钼(钨)、锑、金、富铝、萤石、重晶石等矿产实行保护性开发,避免无序竞争,保护资源价值。
鼓励到省外、国外风险勘查,利用省外、国外资源弥补省内短缺。探索资源战略储备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可持续安全供应体系。
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益。提高煤、金、铝土矿等大宗矿产采选回收率,节约利用资源。开展中低品位铝土矿、铁矿、金矿尾矿、煤矸石、粉煤灰、钼矿中的钨、铁矿中的钴与放射性矿产、铝土矿中的镓、粘土矿中的锂等综合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优势非金属矿产如沸石、膨润土、珍珠岩、高岭土、耐火粘土、高铝耐火三石、含钾岩石等深加工利用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处理好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关系。搞好矿山和矿业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矿业塌陷区与矿业废地复垦改造,推行矿区生态环境补偿金制度。加大清洁能源开发力度,如水电、地热、天然气、煤层气、太阳能、风能、煤制气、煤制甲醇等;强化坑口电厂的消煤除尘技术,降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煤尘排放。禁止平原开采砖瓦粘土,切实保护耕地。禁止在交通干线两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进行露天开采,保护地面景观资源。适度开发地下水资源,减轻地面沉降及其损失。
4.水土保持、绿地建设与国土整治
坚决贯彻《水土保持法》。坚持中央“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停止毁林草和湿地开荒,不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生产粮食。农业综合开发由改造中低产田与开垦宜农荒地相结合转到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和保护生态环境上来。“十五”内实现25°以上陡坡耕地与活动性、半固定性沙丘沙地的退耕绿化。15°~25°较陡坡耕地除小部分土质肥厚者改造成标准梯田外,应大部分退耕绿化。2°~15°缓坡耕地改造成标准梯田,实行林、草、田间作,大力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人工草地。处理好退耕与农民经济利益的关系。
组织实施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如黄河中游生态治理工程,汉江水系上中游防护林工程、太行山二期、大别山、桐柏山、伏牛山及黄土丘陵沟壑区等水土保持林及水源涵养林工程、农田防护林与农田林网恢复与建设工程、城郊生态防护林工程、农村“青山绿水”工程等。平原适度建设林地与林网,尽快扭转我省山区山秃水枯、平原沙尘肆虐现象。
以科技进步促进水土保持与国土整治。加强天然林区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和植被恢复技术、生态网络建设技术、林业品种与林产品开发技术、防沙治沙林草新品种开发技术、沙漠化监测与预警技术等。借鉴邻省成功水土治理经验、选育适宜林种、草种与先进种植技术和多种经营等措施,实现生态与经济效益双赢。
认真编制国土整治规划,合理调配土地利用结构,既保证青山绿水、生态环境好转,又留足耕地与建设用地,保证人民生活与经济发展。
5.湿地保护、恢复与建设
履行《湿地公约》签字国义务。“通过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来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合理利用湿地是为人类利益而对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特征”。
贯彻国务院“平垸行洪、退田还湖、以工代赈、移民建镇、泄淤除障、疏浚河湖”的方针,正确处理湿地蓄洪行洪、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农业经济发展间矛盾,有计划开展大规模湿地保护与整治工程。
禁止在现有湿地开垦耕地和进行开发建设,为干涸湿地引水补源,低洼易涝耕地与泄洪区腹地湿地化(建塘或培育湿地植被),适度发展湿地生态农业和旅游业。建设良性湿地生态系统。
建立常设湿地保护机构,投入必要资金研究与保护湿地环境、珍奇禽、鱼种类与生物多样性。新建小浪底、丹江、宿鸭湖、南湾水库、淮河干流、淇河、小南海珍珠泉、郑州花园口、商丘黄河故道等8个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黄河下游滩地、淮河干支流谷地等大型国家级、世界级湿地保护区,提高湿地保护与建设力度。
6.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生物多样性
依法进行自然保护。坚决贯彻《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规;履行《生物多样性条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义务,切实保护好已建各类自然保护区。
加大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依照《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和《河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1999~2010)》中提出的目标,至2005年自然保护区达全省土地面积3.29%,2010年达3.65%。重要的是要尽快使分散的珍稀动植物栖息地连片规模化管理,保证物种与生态系统的生存完整性,以利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建设伏牛山、太行山、桐柏-大别山、熊耳山、黄河下游与淮河干流滩地湿地等大型自然保护区,给野生动植物提供足够的生存繁衍空间。在近期争取申报成功2~3处世界自然遗产、国际生物圈计划和世界地质公园,提高保护级别与知名度。
实行加强动植物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政策体系。保护区内坚决禁伐、禁猎和限制药材采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以恢复原有物种正常繁衍为主,应保持自有特色,慎重进行新种引入和驯养,避免异种入侵造成生态灾难。
完善自然保护区法规体系。出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湿地保护办法等地方性法律法规。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多方面开拓引资渠道,加强自然保护的物质基础。
7.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
强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建设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坚决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系列环境法规,争取城乡环境质量的全面好转。
建立节约资源、高效益、低污染型经济。在工业结构改革中,彻底淘汰高消耗、高污染型企业与生产工艺,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不仅单项工程建设要做环境评价,所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规划也应通过环境评价,从起点上杜绝产生新污染源的机制,以环境容量界定发展速度与规模。
改变污染监管治理观念,从末端治理、浓度控制变为全过程总量、浓度双控制;由单纯行政手段变为自我约束、完善,主动发展生态工业,进行清洁生产;由单纯防治污染变为防治污染与资源环境管理相统一,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三效益的统一。当前迫切需要调整我省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和控制轻工、化工等污染大户的污染物质产生量,尽快减轻污染强度。
加强江河污染治理力度,协调与上、下游各省的治污规划、措施,尽快实现地表水质好转。“十五”期间除继续加强淮河治理外,重点治理黄河水质,保障沿黄城市合格饮用水与灌区合格农灌水。
加强城市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切实限控机动车数量与排放标准,限期清理烟囱等点污染源;发展公交事业,提高集中供热、供气比例;改造城市结构,果断关、迁有污染倾向的工厂与开发机构;实施最严格的城市水源保护办法,让人民喝上“放心水”;尽快实行污水集中处理与垃圾无害化处理;注重城市噪声、电磁、光、热污染等特有污染类型治理,创造舒适、安全、安静的生活工作环境。
注意治理农村地区面源污染,实施生态农业,降低农药、化肥施用量与地膜使用量,坚决制止乡镇企业污染回潮。查清地方病病因,对症采取治理措施,实行严格的肉、蛋、奶、粮食、蔬菜等的质量检测标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研究制定环境价格及税(费)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与环境关系的杠杆。
加大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尽快开发出有效治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等重污染废水和煤矸石等矿山尾矿治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8.自然灾害类防御
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损失。坚决执行《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水法》、《防洪法》等法规,争取切实提高自然灾害预报和防治能力。
科学配置自然灾害防治力量。制定全省《自然灾害防御规划》,建设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统一指挥机构,统筹协调民政、气象、水利、地震、地矿、国土、建设、林业、农业、社会保障等各部门。以高技术综合手段建设自然灾害预期预警与中长期预报信息网络系统。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超前预报、实时监测、随时监控、及时决策,促使自然灾害防治手段现代化。
注意经济建设、自然灾害防治与自然规律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把“人定胜天”的意识变为“天人合一,和谐相处”。农业要停止山地开荒、围湖造田;工程建设与矿山建设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价,慎重选址,严格遵循地质规律施工,预防重大灾害损失;水利建设要注意拦疏有度,留够行洪滞洪空间与下游用水,要考虑洪水资源化利用,变害为利。
均衡投资政策,把过多强调的防洪抗洪投资部分转移至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滑坡泥石流防治、气象、地震预报等方面来。这样可收到综合防灾减灾效益,变被动防治为主动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