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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1-28 06:20:17

① 矿产资源管理

一、矿产资源概况

(一)发现的矿种和矿产地

截至2005年底,全区已发现矿产138 种,占全国已发现171种矿产的80.7%。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81 种(亚种102 种)。探明资源储量的油气田87 个,其中大型10 处、中型43 处、小型34处。探明有资源储量的非油气矿产地993 处,其中大型137 处,中型210处,小型646处。

“十五”期间,新发现矿种与“九五”期末相比没有变化,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种增加7 种(天然沥青、锑、锶、红柱石、叶蜡石、玄武岩、珍珠岩),探明有资源储量的油气田增加13 处,探明有资源储量的非油气矿产地增加127处。见表3-1。

表3-1“十五”期间自治区发现矿种、探明矿产地情况表

(二)保有资源储量概况

“十五”期间,全区33种主要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有27 种增加、2种持平、4 种减少。其中天然气、铁矿、金矿、银矿、铯矿、红柱石矿、芒硝矿、石盐矿、钾盐矿、石棉矿、水泥用石灰岩矿、膨润土矿、饰面用花岗石矿、饰面用大理石矿14 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增加在19%以上(见附表10)。2005 年主要矿产保有储量较2000年增减情况见表3-2。

表3-2 2005年自治区主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较2000年增减情况表

截至2005年底,全区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中,保有资源储量有41种矿产居全国前10 位,其中居首位有6 种,第2 位有10种,前5位的有27种。见表3-3。

二、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市场

(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发证

1.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依法批准新发非油气矿产勘查许可证3652个。其中,能源矿产239个(煤矿223个),黑色金属矿产528个,有色金属矿产1322 个,贵金属矿产892 个,稀有、稀土、稀散矿产62个,非金属矿产571个,水汽矿产38个。是全国颁发勘查许可证最多的前3 个省(区)之一(依次为内蒙古、山东和新疆)。见表3-4及图3-1。

表3-3 截至2005年底自治区主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矿种一览表

在自治区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矿产勘查企业共有8家,共批准勘查许可面积1300平方千米。

2.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依法批准非油气矿产采矿许可证1.33 万个(地州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主要为小型建筑用砂矿、粘土矿),其中,新发证2224个。

表3-4“十五”期间自治区勘查许可证新发证情况表 单位:个

图3-1 自治区“十五”期间新发勘查许可证矿种构成图

在全区批准非油气矿产采矿许可证发证中,国土资源厅发证4590个,其中,新发证895 个,办理延续1834 个,办理变更821个,划定矿区范围1040个。见表3-5及图3-2。

表3-5“十五”期间国土资源厅新发采矿许可证情况一览表 单位:个

图3-2 2005年自治区批准采矿许可证经济类型构成图

2005年与2000年相比,持有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按经济类型分的比重是:国有企业降低3.3 个百分点,集体企业降低31.7 个百分点,有限责任公司增长15.4%,私营企业增长14.7%。数据说明,矿产资源开发资金投入格局的重大变化。

有19家港澳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占全国获得采矿许可证港澳商外商投资企业187家的10.2%。

(二)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

1.积极探索建立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市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同时又是地矿行政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建立规范有序、统一开放、合理竞争的采矿权市场,首先选择矿产资源丰富,矿业产值高,管理到位的哈密地区、阿勒泰地区和塔城地区开展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

(1)针对阿勒泰地区金属及稀有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但地质工作程度低,矿产资源储量级别不高,零星分散小矿较多这一特点,由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尝试采用协议的方式出让零星分散小矿采矿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塔城地区托里县花岗石资源较为丰富,其中“托里红”花岗石品种在市场上比较走俏,因采矿点较多,品质和价格起伏较大,影响了该县的矿业经济的有序发展。通过治理整顿,关停了越权发证的矿山,对矿区重新规划,设置了4个采矿权,以110万元的价格招标出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哈密地区自然环境相对较好,资源丰富。2002 年8 月,通过调查摸底,哈密市国土资源局选择了市场前景好,毗邻国道开采运输成本较低的“天山白麻”饰面花岗石品种,即哈密市柳沟花岗岩1、2号矿体进行拍卖,成功的敲定了全区以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第一锤。

在试点单位采矿权协议出让和拍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并下发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规定》(新国土资发 〔2002〕 134 号),以指导和规范全区矿业权的有偿出让。

2.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

为了培育和规范全区的矿业权市场,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步伐,根据《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2001年制订了《自治区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实施方案》(新国土资办发 〔2001〕 175号)、《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管理培育规范采矿权市场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1〕 244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深入调查并依法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推进采矿权市场化管理。为了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行为,加大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力度,减少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采矿权,在总结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停止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建材类矿产采矿权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 〔2002〕 459 号),以上文件及制度的建立,对全区矿业权市场建设与规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自2003年8月1 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全区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充满活力的矿业权市场体系,“两权‘招、拍、挂’”出让大幅增长,矿业权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两权市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1)建筑用砂矿及粘土矿采矿权的挂牌出让。全区采矿权市场启动后,建筑用砂矿及粘土矿采矿权有偿出让首先列入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日程。借矿业秩序整顿和风景名胜区采矿治理的机遇,首先在吐鲁番地区开展了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对鄯善县的非煤矿山重新进行规划,全县只设6个砂石料矿。鄯善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县城城区三岔口两个砂石料矿采矿权,挂牌起始价位均为20 万元,分别经15 和29 轮挂牌竞价,两矿以244万元成交,成为新疆首例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砂矿采矿权。

(2)煤矿采矿权拍卖出让。为进一步推动矿业权市场建设,按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选择经详查地质工作,探明储量2566万吨,且煤层巨厚,开采条件好的托克逊县黑山煤矿的采矿权组织拍卖出让。2002年11月18日,该矿采矿权以900万元起拍,经过33轮竞价,被新疆广汇花岗石矿山开发有限公司以4900万元的价格成交获得,成为我国第一例以拍卖形式出让的煤矿采矿权。

(3)重要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公开出让。2004 年3 月,根据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新疆的矿产资源开发,也要解放思想,实现突破”的要求,组织了有煤矿、金矿、铜矿、铁矿、菱镁矿、钾盐等重要矿产的13 个探矿权、采矿权公开出让,其中7个探矿权、采矿权合计起拍价3860 万元,拍卖成交价1.83 亿元。特别是拜城县梅斯布拉克煤田(共3 个井田),合计起拍价2900 万元,拍卖成交价1.72 亿元,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同时引起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探矿权、采矿权的高度重视。

(4)采用“摇珠”方式确定采矿权评估单位。2005 年,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矿业权审批的透明度,我区在全国率先采用“摇珠”方式确定采矿权评估单位。

4.积极探索采矿权管理方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服务

“十五”期间,积极探索采矿权管理方式的转变,为安置失业职工和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作出了努力。如乌鲁木齐市一家国有陶瓷厂,拥有两个小煤矿和一个制陶用粘土矿,2001 年企业因管理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企业职工生活窘迫,上访不断,影响了当地社会安定。我厅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批示,将企业原无偿获得的采矿权,作价360万元为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入股,引入新资金技术和新的管理方式,盘活了资产,使老企业获得了新生。又如,哈密一家老国有金矿,由于经营混乱,加之已探矿明资源基本枯竭,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成为老大难。哈密地区经与厅协商,将原企业无偿获得的4 个矿山采矿权与破产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拍卖,最终以1108万元成交,使原矿山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企业职工生活有了保证,同时为处置破产企业的采矿权积累了经验。

(三)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

1.探矿权出让

“十五”期间,全区出让探矿权59个,合同价款4641.7万元。其中拍卖和挂牌出让9 个,成交金额1520 万元,占出让总合同价款的32.7%。2004年3 月,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重要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公开出让中,拜城县梅斯布拉克煤田二、三井田探矿权经拍卖,成交金额达1200万元。见表3-6及图3-3。

表3-6“十五”期间自治区探矿权出让情况一览表

图3-3“十五”期间自治区探矿权出让主要矿种合同价款构成图

2.采矿权出让

“十五”期间,全区共出让采矿权1589 个,合同价款6.93 亿元。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88个,成交金额2.08亿元,占出让总合同价款的30%。见表3-7、表3-8及图3-4。

表3-7“十五”期间采矿权出让情况表

表3-8“十五”期间采矿权出让情况一览表

(四)探矿权转让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转让探矿权8 个,转让金额5227 万元。其中,2001年哈密土屋铜矿探矿权转让价款3500万元;2004年霍城县界梁子—惠远北地区煤矿详查作价500万元转让。见表3-9。

图3-4“十五”期间自治区采矿权出让主要矿种合同价款构成图

表3-9“十五”期间自治区探矿权转让情况表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一)矿产品产量

“十五”期间,全区实现原油产量 1.08 亿吨,天然气产量302.7亿立方米,固体矿产矿石产量3.45 亿吨。其中,2005 年原油产量2408.3万吨,较2000年增长30.3%,年均增长5.4%,年产量占全国原油产量的13.3%;天然气产量106.24 亿立方米,较2000年增加2倍,年均增长24.6%,年产量占全国天然气产量的1/6;固体矿产矿石产量7515.69万吨,较2000年增长18.1%,年均增长3.4%;黄金18.3 万两,较2000 年减少7.6%。2005 年全区开发利用的矿产有95 种,较2000 年增加8 种。2005 年与2000年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对比见附表11。

(二)矿业产值

“十五”期间,全区实现矿业产值2209.3 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7662.8 亿元的28.8%。仅2005 年,实现矿业产值757.87亿元,较2000年增长105.8%,年均增长15.5%,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2.1%。其中,原油、天然气产值694.63亿元,较2000年增长106.6%,年均增长15.6%;非油气矿产产值63.24 亿元,较2000年增长98.2%,年均增长14.7%。见表3-10及图3-5。

表3-10“十五”期间自治区实现的矿产品产量、矿业产值情况表

图3-5“十五”期间自治区矿业产值与工业总产值对比图

(三)矿业结构调整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和优化整合初见成效,矿业布局趋于合理。油气供应通道初步形成,“西气东输”工程建成并开始输气,中国—哈萨克斯坦原油管道、西部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工程开工建设;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其矿山数从2000 年底的938个减少为2005 年底的586 个;初步建成规模生产的一批铁矿山、铜镍矿山。非油气矿山规模从2000 年有大型矿山9 个、中型矿山13个,发展到2005年的大型矿山35个、中型矿山88个。

(四)矿产资源开发“引进来”战略实施情况

1.引进国内知名公司(企业)开发矿产资源概况

(1)山东鲁能煤电化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有4 个项目:哈密煤电化基地项目,建设年产1000 万吨煤矿投资13.9 亿元,截至2005年底,已投资2 亿元,煤矿一井田已完成精查勘探工作,煤炭储量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阜康煤电化基地项目,其建设年产2500万吨煤矿的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已启动;库尔勒煤电项目经前期工作,配套煤炭资源已选定区域;塔城地区煤电化项目,其煤田总体规划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已初步完成。

(2)江苏徐州矿业集团:2001 年,该集团与阿克苏地区行署及库车县签订了开发俄霍布拉克煤田的协议;2002 年,对俄霍布拉克煤田进行补充勘探,获煤炭资源储量10 亿吨。目前,该集团已在俄霍布拉克煤田完成主副井的基本建设,单井产量达90万吨,其煤炭主要供南疆地区工业和生活用煤,为缓解南疆缺煤的紧张局面起到积极作用。

(3)山东新汶矿业集团:2005年4月17日,该集团与伊犁州人民政府签订了开发建设伊犁煤田暨化工项目协议书,其中计划“十一五”期间在伊犁地区建设年生产规模1000万吨的煤矿。

(4)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准东建设5×60 万千瓦煤电项目和生产规模3000 万吨煤变油项目。已完成电厂建设所需煤炭资源的精查勘探工作,5×60万千瓦煤电项目即将动工。

(5)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参加罗布泊钾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重组,出资3.42亿元,占总股本63%,罗布泊钾盐矿扩建年产8万吨硫酸钾项目已经完成,已投入试生产阶段;拟在伊犁地区建设2×30万千瓦的电厂和建年产300 万~1000 万吨的煤矿,目前正进行伊犁皮里青煤矿地质勘查工作,项目投产后,生产的焦炭主要销往哈萨克斯坦。

(6)河北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9 月,该公司与察布查尔县、伊宁市签订了伊南煤田洪海沟—加格斯台煤矿区的开发利用协议,计划新建年产300万吨煤矿1 个、120 万千瓦电厂1个。现阶段正在进行伊南煤田洪海沟—加格斯台煤矿区的地质勘探工作。

(7)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屋铜矿探矿权和采矿权,2005 年开始进行资源开发(由于水资源问题进展缓慢)。

(8)福建紫金矿业集团:2002 年,该集团参股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以51%的股权控股。阿舍勒铜矿日处理4000 吨矿石的选厂已于2004年9 月试生产,目前,矿山开发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已正式投产,年产铜精粉15 万吨。2004 年,该集团参入金宝矿业有限公司对蒙库铁矿10~22号矿体的开采,并以51%的股权控股,现已建成年处理矿石100 万吨的选矿厂,年生产铁精粉30万吨。

2.港、澳商和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概况

2001年,由港、澳商和外商投资建设的矿山有5 个,当年实现矿产品产量9.62万吨,占全区矿产品产量的0.15%,矿业产值2072.06万元,占全区矿业产值的0.65%。截至2005 年底,由港、澳商和外商投资建设的矿山发展到16 个,当年实现矿产品产量30.27万吨,占全区矿产品产量的0.40%,较2001 年提高了0.25个百分点;矿业产值7961.46 万元,占全区矿业产值的1.26%,较2001年提高0.61个百分点。

(五)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矿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保持较快增长,实现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13.5亿美元,占全区进出口贸易总额228.1 亿美元的5.9%。其中矿产品进口贸易额10.24亿美元,占全区进口贸易总额102.07 亿美元的10%;矿产品出口贸易额3.26 亿美元,占全区出口贸易总额126.05 亿美元的2.6%。自治区“十五”期间矿产品贸易额占贸易总额的比重见图3-6。

2005年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达6.9亿美元,是2001年的14倍,年均增长 171.9%。其中,出口贸易额为 1.23 亿美元,是2001年的3.2倍,年均增长133.5%;进口贸易额为5.67 亿美元,是2001年的32.4 倍,年均增长201.7%。主要大宗短缺矿产品的进口量持续增长,贸易逆差不断扩大。见表3-5。

截至2005年底,新疆与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持矿产品贸易往来,出口的主要有煤、沥青、膨润土、蛭石、石棉、红柱石、石英、天然石墨、大理石、石灰岩、铬矿等粗加工矿产品;进口的主要有煤、原油、铁、锰、铜、铅、锌、锑矿等粗加工矿产品。

图3-6“十五”期间自治区矿产品贸易额占贸易总额比重图

表3-11“十五”期间自治区矿产品进出口贸易额情况表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十五”期间,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工作,加大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征收力度,共征收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14.09亿元,超额完成了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征收任务。其中2001 年1.3 亿元,2002 年3.34 亿元,2003 年2.5亿元,2004年2.75亿元,2005年4.2亿元。

五、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共安排矿产资源保护项目121 个,补助资金9654万元。其中,煤矿71个项目,补助资金6037万元;金矿8个项目,补助资金531 万元;铁矿6 个项目,补助资金452 万元;铜矿4个项目,补助资金295万元;饰面用花岗石矿4个项目,补助资金283万元;石盐矿4个项目,补助资金264万元;其他矿种小计共24个项目,补助资金1792 万元。见表3-12。各矿种补充资金所占比例见图3-7。

图3-7“十五”期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资金构成图

2005年,国家安排新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5个,补助资金840万元。其中,金矿2 个,300 万元;煤矿、钾盐矿、红柱石矿各1个,各180万元。

表3-12“十五”期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安排情况一览表

通过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实施,矿山企业节约资源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部分矿山企业的采选方法、资源回采率、难选冶矿石及尾矿的回收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矿山服务年限延长。其中,重点煤矿开采回采率由30%提高到60%~75%,铁矿回采品位由45%下降到28%,石材的荒料率由5%~20%提高到45%~60%。

六、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案件 306件,其中,勘查违法案件4件(无证勘查3 件,非法转让探矿权1件),开采违法案件302 件(附表12)。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件构成见图3-8。

图3-8“十五”期间自治区查处的矿产资源开采违法案件构成图

“十五”期间,对95%以上的矿山企业进行年检。通过年检,取缔非法采矿矿山92 个,注销采矿许可证104 个,吊销采矿许可证47个,查处侵权越界矿山31 个,追征矿产资源补偿费1001.93万元,罚没款47.2万元,没收矿石6.08万吨,刑事处罚1人;共查处未参加年检的勘查项目125个、不按期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勘查项目13个、“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2 个,并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整改

七、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 28 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下发了《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发 〔2005〕107号),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与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安全生产监察局共同对全区的煤矿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要求129家小煤矿停产整顿,关闭回采率达不到要求的小煤矿65个。

在2005年完成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制定了遏制煤炭资源回采率低及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的措施。取缔非法采矿159个,注销采矿许可证469个,吊销采矿许可证180 个,关闭不符合规划要求或生产能力落后的煤矿532 个。制定了矿产资源整合、确定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优化布局方案。

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全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和建立监管体系,制定了《关于转发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6〕 326 号),要求矿山企业进行储量检查检测。

八、地质资料汇交和地质资料服务

2003年以来,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完成了全区地质资料的清理工作,地质勘查单位共补交各类地质资料702份。截至2005年底,馆藏地质资料7015份,较2000年底馆藏地质资料增加了1032份。见表3-13。

表3-13“十五”期间地质资料汇交和查阅情况一览表

②  中国地矿行政管理的现状

现状是改革与发展的基础和出发点。在第一章第三节,我们已对中国地矿行政管理进行了历史回顾。这里,所讲的现状是指1982年地矿部成立至今的状况,侧重从地矿行政管理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取得的成就

自1982年以来,我国地矿行政管理从不健全、不完善到逐步健全、完善,取得了重大成就。主要表现在如下8个方面:

(一)建立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框架

1986年,矿产资源法的公布实施,在立法上填补了我国矿业法律的空白,为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和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前提条件,从而使我国地矿行政管理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1986年至1995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地矿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8件,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了有关地矿行政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1件,各省(区、市)颁布了有关地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36件。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采登记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配套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了我国地矿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框架。

(二)建立和完善地矿行政管理机构

通过1988年和199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地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更加明确。同时,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也逐步得到了加强。到目前为止,各省(区、市)地矿厅(局)已经作为地矿行政管理机构进入了省级人民政府序列,全国共有337个市(地)和2179个县(市)建立了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43700多人。通过近10年的努力,全国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从而在组织上保证了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促进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自从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组织了多次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全国性执法大检查。1989年,地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对矿产资源法的检查;1995年,地矿部、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又联合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96年,国务院有关部委又联合对《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这些检查的层次高、范围广、影响深,有力地促进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执行过程中一些疑难问题的解决。

(四)整顿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自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以来,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共颁发勘查许可证31460个,处理勘查纠纷1487起,减少重复投资3.32亿元。通过对勘查秩序的整顿,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已经实现全面好转。在整顿勘查秩序的同时,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大力整顿采矿秩序,共查处非法采矿案件28500多起。通过对采矿秩序的整顿,使我国国有矿山企业持证率达到了99.13%,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持证率达到了90.13%。目前,尽管部分地区和部分矿种的矿业秩序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但全国范围内大规模乱采滥挖的混乱局面已不复存在。

(五)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了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补偿费征收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无偿开采的历史,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经济权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业经济机制的一个重要转变。自从1994年4月1日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全国共计征收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达32亿多元。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制订了矿山企业的“三率”(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和考核办法、矿产督察、矿山年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等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矿山企业改进采、选工艺,改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和资源效率。

(七)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赋予的地勘行业管理职能,协助国家计委制定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和计划,制定产业政策(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组织研究和制定地矿工作改革政策,进行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统计和发布等。

(八)加强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保护区等地质环境资源,以及预防和治理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加强对地下水勘查活动的统一管理,积极协助水利主管部门进行取水许可证的复核,对地下水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地矿行政管理正朝着更加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国务院已经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但是,原已实施的其他配套法规尚需根据新的法律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这些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料汇交办法”)和《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等;还需要制定一些新的配套法规,如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矿山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法规;还要会同国务院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法规的具体规章、制度,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相应地要进行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制定,以保证法律与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中央与地方立法的一致性。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组织体制有待健全和理顺

经过10多年的努力,从国务院到县级人民政府基本上建立了地矿行政管理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了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政企、政事不分,不利于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二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增加了行政的难度;三是行政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事权划分不清,不利于依法行政,合法行政,也不利于调动各级管理机关的积极性;四是少数市、县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定位不合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五是相当多的市、县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定员超编,人浮于事,有的人员不符合地矿行政执法的资质条件,影响执法形象和高效行政;六是必要的仲裁、法律咨询、评估、监测等中介机构尚未建立或不健全。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政府机构改革中予以解决。

(三)地矿行政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力度不够

地矿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涉及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需要政府进行调查研究,政策指导;从事地质勘查和矿产采掘的单位经济效益不好,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任务艰巨复杂。政府通过政策(如矿产资源政策、矿业产业政策等)引导,加强宏观调控非常必要,但过去在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够。

(四)执法力度不够

经过10多年努力,地矿行政管理在治理勘查、开采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从全局看矿业秩序已经基本好转。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某些矿种,某些地区矿业秩序混乱、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问题仍较突出,各级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加强监督等方面力度不够,需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加强。

(五)地质环境管理职能没有全面到位

我国地质环境资源非常丰富,各类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加强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已经刻不容缓。目前,这方面工作起步较晚,立法跟不上,管理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职能不协调,管理力度不够,制约着地质环境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③ 整顿矿业开发秩序的必要性

3.2.1.1 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迫使矿业走集约开发之路

长期以来,由于矿业高强度的粗放型发展,使我国矿产资源消耗过快,迄今多数大中型骨干矿山已进入中晚期,服务年限缩短,后备资源缺乏,不少重要矿产资源也日趋紧张。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国矿产资源可供性论证报告》显示,到2020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45种主要矿产中仅有10多种尚可保证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只有坚持开源节流才是长久之计。一方面,要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国家主导、商业投资多元化的勘查投资机制,实施深部找矿和大矿周围外部找矿;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利用好、管理好现有的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避免和减少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既要通过持续开展治理整顿、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来解决非法采矿问题,同时也要通过结构调整解决合法矿山中存在的不利于有限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实施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就是对现存的大量合法的小矿进行整合,尽快解决矿山的 “多、低、乱”等问题,优化矿业权配置,促进矿产开发规模同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就是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以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矿产资源整合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由政府主导开展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整合是合法矿山之间资源、资产、资金、资本、人才等要素的优化组合。即矿产资源整合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是优化矿山开采布局、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矿产资源整合将对我国小矿有序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矿产资源整合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既涉及治乱、治散,也涉及治本,同时也涉及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税费等问题。它不仅直接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而且将在按照规划重新设立采矿权的过程中提高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建立更多规范开采的大矿,这将有助于打压和遏制小矿违法产生和生存的空间,从根本上扭转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反弹—整顿的被动局面,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安全、环保也将得到更加可靠的保证。

3.2.1.2 适应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需要

实施矿产资源整合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形势的现实需求。

(1)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理念正在发生重大转变。过去那种以行政手段包打天下的管理方式正面临挑战,矿产资源管理正在从注重经济总量的增长转向注重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整合将减少监管工作量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同时客观上也减少了管理不到位问题的发生,通过对原有的若干个采矿权进行重新规划并整合为一个或有限的几个采矿权,从而将资源集中到优势企业手中,做到资源整体开发、不同主体利益分享,实际上也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权力、相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划分,将原来政府不该管也不好管或管不好的一些事务 “还政于民 (即管理相对人)”,同时通过市场配置等方式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实现权责归位。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点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从总体上看,多年来以非法矿山为重点管理对象将转变为以合法矿山为管理对象,相应地,打击非法采矿、建立矿产资源正常开发秩序的重点任务也将转向对合法矿山进行规范和严格管理,即主要着眼于对采矿权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现科学办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服务。

(3)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方式正在发生重大转变。通过矿产资源整合,矿山数量将大大缩减,矿山布局渐趋合理,多年来采取的运动式的治理整顿将被常规性的日常监管和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所取代,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矿业权纠纷将通过行政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现在的一些行政审批行为将逐步让位于市场和市场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和配置以及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平等协商、公平竞争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部门将更加侧重于宏观间接管理和社会服务,这也是各级矿政管理部门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向以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的有益尝试。矿产资源整合包括大矿与大矿之间的合并,但主要是指小矿联合组建大矿和大矿对小矿的收购及兼并。作为整合对象的小矿,不是专门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非国家所有制的矿山企业,而是指占有资源量和产量明显较小的采矿权人或称为合法的小型矿山企业,它既包括非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整合的重点应当是那些占有矿产储量不足、缺乏后备资源、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简单落后、劳动生产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存在安全和环保问题的小矿。

总之,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矿产资源整合即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是优化矿山开采布局,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重要手段。实施矿产资源整合,表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乃至整个矿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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