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服务部
❶ 部门决算真实性核查问题怎样整改
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方面
(一)注重服务大局,确保中央政策贯彻执行
一是牢牢抓住服务大局中心工作为重点。财政监督应该发挥在保障落实重大财税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滞留截留财政收入或虚增虚减财政收入、财务会计造假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国家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推动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加强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资产管理、评审、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调合作,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力合作”的大监督格局。加强财政检查方式方法创新,综合运用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提升财政监督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是加强财政监督成果运用。提升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成果运用。建立财政专职监督与业务管理共同督促办理财政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采取约谈、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成果跟踪落实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通过将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等挂钩机制,形成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的强大制约力;对于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建立向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移送制度,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成果共享和检查协作长效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效果。
(二)注重落实新预算法,努力抓好预算监督
结合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以预算监督为重点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着重把财政监督嵌入预算运行全过程,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各环节有效监督制衡的机制。
一是建立同步监督的预算编制审核机制。明确财政专职监督和业务管理在预算编审环节的职责分工,由财政业务管理负责全面审核预算编制,财政专职监督重点负责审核编制总体方案、预算编制程序、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制定程序、预算安排的合规性、预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同时对业务管理审核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再监督。通过财政专职监督对预算编制开展全过程同步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的权力制衡,把违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二是建立动态监控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分析,查找预算执行过程的重大风险点,对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及早预警、及时纠正。加强与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业务管理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通报系统监控发现的预警疑点问题,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对较为严重的问题采取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实地重点检查等方式防范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化解财政管理风险。
三是建立合规性绩效性为核心的决算审查机制。加大决算审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围绕决算失真等问题开展监督审核。通过对部门决算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决算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决算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成果监督审查决算数据,加大决算审查成果运用,将决算审查成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及资金使用绩效的不断提高。
(三)注重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一是明确财政内部职责分工。厘清财政专职监督和业务管理日常监督职责,业务管理对归口管理的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实施日常监督;财政专职监督履行日常财政监督职能,并对财政业务管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财政专职监督按照“四统一”原则统筹协调财政监督日常工作。
二是推进完善财政监督法制。以修订完善《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契机,加快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健全财政监督在预算编制、内部控制和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职能职责、监督范围、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处理处罚程序,推动构建财政大监督体系,提升财政监督效能。
三是加强财政内部协调合作。财政专职监督发挥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业务管理切实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大对归口管理资金和单位的监督力度,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的综合监管机制,形成财政部门内部横向联动、协调合作的监督格局,共同促进规范财政财务管理。
(四)注重内部控制,逐步规范财政权力运行
一是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部控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和相关财政运行风险控制办法,切实强化财政业务管理工作流程控制,防范和化解财政运行风险。
二是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式。加快推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推动内部监督工作由单纯监督检查型向检查控制型转变,积极推进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逐步实现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的内部监督常态工作机制。按照不增加工作负担,不滞缓财政运行效率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内部监督流程,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开发内部监督实时监控,实现对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征管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等业务信息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有效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三是建立内部监督成果运用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成果运用,将内部监督成果作为系统内部评先、提拔和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加大内部检查公开力度,对内部监督单位、项目、程序、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公开,以公开倒逼整改落实,强化财政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监督成效。
(五)注重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财政监督撑起了财政工作的半边天”,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健全设置,将熟悉财政业务的高素质人员充实配备到财政监督队伍中来,不断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二是充分吸取社会中介力量。“人少事多”是当前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突出难题,充分发挥社会中介在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有效调动吸收社会中介力量参与到财政监督工作中来。建立社会中介专家库,对社会中介人员进行评级打分,选择一些业务素质高、职业作风好的人员参与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同时,加强社会中介人员的管理,规范社会中介人员行为,加强对社会中介人员的监督。
三是创新发展上下联动工作格局。近年来,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特别是2012年省本级牵头市县参与在全省开展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打造了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精品工程,形成全省上下联动的经典案例。要进一步总结创新湖南省上下联动的财政监督工作经验,集中力量抓好做好一些重大财税政策和民生政策的监督检查,形成重大检查全省一盘棋格局,省本级着重发挥统一规划和协调作用,市县各级财政监督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将一些重大问题查深查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四、当前财政监督应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加大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预算编制环节审核。科学设计嵌入预算编制审核工作机制,推进预算监督关口前移,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对预算编制开展同步监督。一方面探索完善全口径预算编制监督机制,从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加强监督;另一方面完善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部门财政收支的完整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等方面监督。
二是加强预算执行环节监控。充分利用财政部门现有的信息,对预算收入征缴入库、资金拨付使用进度、预算追加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环节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时预警、及时纠正,防止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探索建立对全口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与重点检查调研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对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同步动态监控的同时,可采取对重大专项使用的重点部门开展检查调研,确保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三是加强决算环节审查。加大对部门决算的审核力度,建立完善财政专职监督参与部门决算审核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决算审核,对部门决算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决算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算编审中的问题,提高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决算对加强预算管理的促进作用。
(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是完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问效和事后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监督新模式,实现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源头监管与全过程监控相结合。围绕关涉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设计重点监督检查清单,制定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促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不走样、不变样,财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创新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方式。针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特点,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针对部分涉及面广、关涉群众利益的专项资金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针对涉及面小、问题集中突出的专项资金可采取由财政专职监督开展重点检查;对涉及面较广、政策要求高的专项资金可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开展全面检查。
三是促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的监督检查,促进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对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面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大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是推进收入监督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收入监督服务经济决策和财政管理的作用,创新收入监督机制,建立与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合作收入核查机制,形成收入监督合力。
二是加强重大财税政策监督。围绕财税体制改革中心,加强对国家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营改增”税制改革、资源税税制改革、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财税政策的监督和调研,通过监督检查和调研发现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财税体制改革出谋献计,发挥财政监督服务财政改革的作用。
三是加大收入质量监督力度。加强对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收入混库、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现象;加强对税收征管情况的监督,对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再监督;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重点监督国有资源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等收入征缴情况。
(四)加大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是强化对重点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坚持会计监督工作服务财政中心工作,选择关涉国计民生、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二是加大对社会中介执业质量检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行业监管力度,采取全面检查、定期抽查和重点复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和综合管理等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力促规范会计中介行业执行准则和管理,推动会计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不断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完善方式方法,力求监督定位更准,会计监督作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做到监管有侧重,又要做到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站在财政管理者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建立聘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的人才库,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涉及面广、检查深入等优势,广泛了解财税政策、会计政策的执行效果,分析各项政策等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❷ 党员围绕党性意识强不强服务居民好不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在组织系统和组织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一直以来,党员、干部和群众普遍认为组织部是靠得住的部门,是值得信赖的部门,对我们这个“家”和我们的工作还是认可的,从这几年组织工作满意度连续测评结果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新形势下,组织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尤其是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在组织系统各个层次、各个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还很尖锐。(一)思想观念不够适应,理想信念受到冲击。改革开放以来,主流意识形态面临多元文化的考验,一些组工干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工作的规律研究不够,习惯于机械的按规定办、按惯例办,使组织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有些市场经济衍生出的观念、原则渗透到组工干部的心理行为之中,对党内生活准则、党性原则,特别是对组工干部公道正派的核心价值观念产生强烈冲击,带来严重挑战。少数组工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弱化,放弃价值追求和职业操守,有的甚至沦为金钱的俘虏。少数组工干部追求个人利益至上,在干部工作中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标准讲感情,使公道正派的选人核心价值理念丧失殆尽。(二)思维方式不够适应,能力素质受到挑战。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组工干部习惯于到现成的条条框框中找规定,到过去的工作方法中求答案,去特定的事件中查原因,缺乏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前瞻思维、理性思维和法律思维,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工作规律的能力不强。一是视点有待提高。拘泥于组织工作的“小循环”,看不清大局对组织工作的迫切要求,影响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二是视野有待拓宽。学习借鉴西方先进思想文化用来改进组织工作,显得有些不够。三是视角有待创新。原来习惯的那一套肯定不行了,但观念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不够,影响了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提升。 (三)精神状态不够适应,工作作风受到影响。主要表现为感情不真、敬畏不够、扎根不深、作风不实、本领不大、方法不优。一是“党”的观念不强,认为执政考验是党的事,是党委的事,组织部门离的远。二是“忧”的意识不深,形式主义比较重,办事程序复杂、组织部门作用体现弱化,履职不到位,满足于当“太平官”。三是“干”的劲头不足,有的对升迁看不到希望,就破罐子破摔,有的谋待遇多、挑担子少,讲享受多、担责任少。四是“拼”的胆气不够,不敢坚持原则,工作只求过得去,解决问题办法还不多。五是“闯”的魄力不大,不愿讲真话、不敢说实话,思想僵化、创新意识不强、改革意愿不大。六是“扎”入基层不深。有的组工干部不想面对群众、不敢面对群众、不会面对群众,养尊处优、“骄”“娇”之气,与基层群众、党员干部和专家人才走不近、有距离。以上三个方面的表现主要体现在组织系统中,在组织工作方面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干部工作方面。执政最大的考验是选人用人,选人用人最关键的是得到群众的认可。用对一个人,形成的是正确导向;用错一个人,损害的是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在目前的干部工作中,存在重程序、轻结果、简单执行条规的现象。一是在观念层面上,存在只要程序到位了就没有责任的思想,认为程序到了,选拔的干部不好也没错。二是在操作层面上,按票数划线好操作,可以回避很多矛盾,很大程度上存在简单的以票取人的现象,导致干部选任中公开公正但不公平。三是在机制层面上,干部下的渠道不多,出口不畅,使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难以落实。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使用起来的“好干部”与群众心目中的“好干部”有差距。 (二)在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变化、社会结构变化以及人口结构变化,对基层党建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就党建工作本身而言,存在不务实、做表面文章的现象。一是没有贴紧中心服务大局。为了创新而创新,在各种提法上不断翻新,内容上没有与时俱进,发文多、“花样多”、载体多,能落实到基层的、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不明显。二是热衷于树立典型,不注重总结推广。没有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抓一项丢一项,抓一阵停一阵。三是为细化而细化、为量化而量化。考核指标越来越多,考评程序越来越复杂,人为增加操作难度,与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的初衷相违背。四是研究问题不够深入。特别是对转型时期执政党自身建设规律研究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党建实践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工作。 (三)在自身建设方面。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越位”就是组织部门权力有时过于上收,束缚了下面的手脚,压缩了基层的创新空间,导致了下面疲于应付,照搬照抄,只能是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缺位”就是组织部门不能很好地“弹钢琴”,有时顾此失彼,上面强调什么就抓什么,不能统筹抓,深入抓。如抓了农村可能忽视了机关,抓好了任务完成就可能忽视了问题研究等。“错位”就是组织部门做了不少职责范围外的事情,比如拆迁征地、计划生育等比较难的工作,这样不仅加重了组织部门的工作负担,更是权力透支,导致有时处境比较尴尬。二、应对“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对策措施(一)抓好教育培训,切实防止“精神缺钙”。一是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增强抵御风险的意识,提高经受考验的本领,增强做好组织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二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权力观、政绩观教育,深化以“公道正派”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使道德、思想、法制等方面理想信念教育有形化、实在化,防止得“软骨病”。三是要加强组工干部的能力培训。既要理论培训,更要实践锻炼;既要业务知识培训,更要经济和其他知识的培训;既要有灌输式教育,更要有研讨式启发,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四是要建立健全组工干部培训机制。让组工干部每年接受培训,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学,设计有效载体,探索倒逼机制,培养学习型、思考型、研究型的组工干部。(二)推进改革创新,着力消除“危险源”。要坚持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实践创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建立完善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一是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强化“顶层设计”,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净化选人用人风气。进一步科学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规范干部的初始提名程序,不断提高干部工作透明度和公开性。建立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问责,探索建立公开有序的竞争机制。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拓宽人才成长途径。注意从艰苦地方、复杂环境、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和使用干部。二是加强基层党建创新。针对经济结构的新变化,基层党建要形成属地属业齐抓共管的局面。属地党建重在解决党员组织挂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服务等问题,行业党建重在解决党员的思想、业务交流问题,努力形成党建工作合力。三是推进组织工作自身改革。明确组织部门的定位,组织部门目前牵头的事情太多,结果其他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好,其实反而影响组织部门的形象。 (三)改进作风,形成符合新任务要求的“新部风”。一是组织部门要做落实“八项规定”的表率部门,做到净会风、正文风、树新风、扬正气。要减少形式主义,不追求表面文章,从文字中解放出来,减少各类简报,为组工干部减负。二是切实加强组工干部职业道德建设,使求真务实成为组工干部的价值追求。突出先进组工文化建设,强化优良传统的教育和传承,形成符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新部风”。三是开展务实管用的主题实践活动。在组织系统树立“人民群众是组织工作最高裁判员”的理念,建立健全组工干部特别是组织部门的领导同志直接学校群众的有关制度。四是要想办法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让基层党组织有经费、有资源、有能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四)严格监督管理,筑牢应对风险和考验的“防波堤”。完善组织工作的推进落实机制。坚持从严管理干部,进一步建立严格的干部管理制度,用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制度,来约束管理我们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组工干部。一是注重后评估。通过后评估工作,跟踪工作进度,修正决策偏差。二是注重工作督查。坚持一抓到底的好作风,防止执行过程的偏差。三是注重基层经验。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鼓励基层抓好“自选动作”,形成特色工作。四是注重末端约束。完善群众评议的有效机制,强化组织工作的群众满意导向。(五)加强队伍建设,打造过硬的“战斗队”。一要坚持五湖四海,严把进口关,注重从基层,特别是从经济社会建设一线遴选干部,注重选拔复合型组工干部。二要选派组工干部直接到经济部门锻炼,增加实战经验和历练。三要完善组织工作的选拔和考核评价机制。既要以理想信念激励人,又要以科学评价用好人。四要制定出台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意见。规范组工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和选配标准,开展组工干部职业生涯设计,加强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和岗位交流等。要把落实“三从严”与“三个留人”的要求有机结合,建设温暖之家。五要适当增加基层组织部门的人手,为多深入基层调研、多听群众呼声、多解群众忧愁创造条件
❸ 如何根据内保条例处罚单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
(3)整改服务部扩展阅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
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❹ 环保部门三服务整改的措施
环保部门三服务的整改措施,必须要把环保的意识以及环保的措施实施到位,同时把服务的态度做到最优化,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整改。
❺ 消防归属哪个部门管理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理。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根据该条例规定,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其中,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第一等即“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另据应急部消防救援局网站介绍,应急部负责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两支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火灾防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设立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
(5)整改服务部扩展阅读
火灾报警电话:119
消防咨询热线:96119
报警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记清火警电话—“119”。
2.电话接通以后,要准确报出失火的地址(路名、弄堂名、门牌号)、什么东西着火、火势大小、有没有人被困、有没有发生爆炸或毒气泄漏以及着火的范围等。在说不清楚具体地址时,要说出地理位置、周围明显建筑物或道路标志。
3.将自己的姓名、电话或手机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注意听清接警中心提出的问题,以便正确回答。
4.打完电话后,立即派人到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迅速赶到火灾现场。
5.如果火情发生了新的变化,要立即告知公安消防队,以便他们及时调整力量部署。
温情提醒:拨打“119”火警电话与公安消防队出警灭火都是免费的。
❻ 物业工程部的职责是什么
物业工程部有以下一些职责:
1、负责小区设施设备的接管验收工作。接收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分系统按照图纸和质量标准逐一进行检验验证和接管,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2、负责配合业主(住户)验房及向业主(住户)交房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3、负责对业主(住户)室内装修的审批、监管:
(1)对业主(住户)装修方案和装修申请进行审批。
(2)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装修施工管理规定和装修申请内容的情况,对违章装修提出整改措施。
(3)负责装修验收工作。
4、负责小区土建、电力、通讯、电梯、暖气、生活热水、给排水、保安、消防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保养。
(1)负责提出各系统的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并按月组织落实实施。
(2)负责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的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接受公司其他部门和客户的报修,及时发现、处理和解决公共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3)负责高低压配电室、热力站、空调机房、水泵房的运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修保养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每月对电梯进行巡视检查。
(5)负责对业主(住户)室内共用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保养。
(6)整改服务部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公司特点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和技术劳务型的服务性行业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产物,是房屋挂了与社区综合服务合二为一的一种新模式提供各种,它主要以提供各种服务获取经济效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其管理的物业类型越来越复杂,业务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物业管理从产生初期的感性、无序,到迅速发展狂热的中期,再到平稳和理性的后期,中国的物业管理市场日趋成熟。
参考资料网络-物业工程管理作业手册
❼ 违反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整改措施和服务承诺书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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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报批和批准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对技术评估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的,受理单位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并将资料上报卫生部批准。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建议不批准”。
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受理单位应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录4)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技术考核组成员完成,并提出复核意见。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卫生部。
第十八条 卫生部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在接到卫生部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证书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凭“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受理单位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申请单位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受理单位,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卫生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❾ 办一个私立养老院需要哪些手续国家有补贴政策吗
国家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办一个私立养老院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
3、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1、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整改服务部扩展阅读: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