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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防护的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1-27 08:17:54

① 职业卫生的防护措施包括哪些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② 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1 护理人员职业损伤的危险因素
1.1 物理性危险因素
1.1.1 锐器伤 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各种锐器,如各种注射针头、手术刀片、针剂安瓿、碎玻璃等。有时在抢救危重患者过程中,为争分夺秒,护士进行护理操作时极易受到不同程度的锐器损伤。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也可导致针刺伤的发生率增高[1]。如加药过程粗心、徒手分离针头、操作后重新回套针帽、拔针时处理不当等,特别是掰安瓿可导致24%的锐器伤[2],处理使用过的针头时刺伤率高达36%[3]。可见,护理人员面临着高危的职业损伤的危险。
1.1.2 电器意外伤害 护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常进行抢救,如使用电击除颤或电动吸引器等,因仪器设备老化或操作不慎,可能出现漏电或短路现象,有潜在的触电或电灼伤的危险。
1.1.3 电离辐射 护理人员经常协助患者做各种辅助检查,因此护理人员会因多次少量接触各种放射线而受到电离辐射的危害。机体的蓄积作用可造成不同程度的致癌、致畸。对血液系统也会造成慢性损伤。
1.2 化学性危害因素 医院是各种疾病集中的场所,为预防交叉感染,对医院环境的消毒,仪器设备的消毒保养,以及医疗垃圾的清理等,需要经常使用各种化学消毒剂。化学消毒剂的挥发,对人体的皮肤、黏膜、呼吸道、神经系统均产生不良影响。可引起变态反应疾病,哮喘,甚至导致流产。紫外线等消毒设施,因使用不当可引起紫外线眼炎或皮炎。吸入过多可引起胸闷、气短、肺水肿等。
1.3 生物性危害因素 医院内患者多,病种复杂,人流量较大,各种细菌、病毒可在空气中形成溶胶,造成空气污染,并难以控制,因为手部、眼睛、鼻腔、皮肤等这些暴露部位不易保护,因此,造成损伤的几率较大,尤其护理人员呼吸道感染的机会明显增加。又因护理人员服务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例如,在抢救危急重症患者时,为患者行气管插管、吸痰、洗胃、包扎止血、抽取血标本、静脉穿刺等,不可避免地经常接触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增加了感染各种传染性疾病的机会,多种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也经此途径传播,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冠状病毒等,都是护理人员常见的职业伤害。
1.4 心理社会性危害因素 护理工作突发事件多,护士长期处于应激状态,大脑紧张,情绪压抑,得不到宣泄,极易导致身心疲劳,抵抗力下降,出现各种症状,如头痛、周身乏力、胃肠部不适、睡眠障碍、抑郁、血压升高、心悸等。当急诊患者病情急重,患者本人或家属情绪不稳定,容易对护理人员的言行产生误解,护理人员工作繁忙或抢救工作中没有过多的解释时间,易引起争端,遭到辱骂,甚至受到殴打,使护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严重的心理创伤,产生恐惧、焦虑等心理损伤。
2 防护措施
2.1 制定防护法 将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问题上升到法律高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职业防护法,改善工作环境,更新防护设备、用品,加强防护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学习职业安全防护知识。美国CDC规定,医务人员操作时,常规实行适当的保护,预防皮肤、黏膜同患者血液及体液接触,操作应戴手套。当手或其他皮肤、黏膜表面被血液及体液污染时,应立即彻底冲洗,摘除手套后洗净双手,督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养成良好的操作行为[4]。
2.2 物理性危害的防护 护理人员在进行护理操作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专心致志,小心谨慎。在抢救过程中,忙而不乱,防止被各种锐器伤害。我国传统护理教育的理念是为患者服务不能怕脏,但随着疾病谱的改变,经血液、体液等传播的疾病,促使护理人员必须在为患者服务的同时,也应保护自己,以便保持持久的工作能力。戴手套可以起到屏障作用。有研究表明,如果一个被血液污染的钢针刺破一层乳胶手套或聚乙烯手套,医务人员接触血量比未戴手套时可能减少50%以上[5],可见操作时戴手套的重要性。对医疗废弃物不能乱丢乱放,应严格按要求销毁处理,一旦不慎被带血针头刺伤,应立即对伤口进行处理,必要时注射乙肝、丙肝疫苗,并随诊3~6个月。
2.3 化学性危害的防护 为加强空气流通,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在配制和使用消毒液时可使用手套、口罩、防目镜等防护用品,以尽量避免消毒液对眼睛、皮肤、黏膜的直接刺激,对于挥发性消毒液,要加盖密封保存。
2.4 生物性危害的防护 护理人员要了解各种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对有潜在接触血液、体液的操作,必须戴手套,穿隔离衣等。同时,洗手是预防细菌感染最简单、最基本的方法,洗手时严格按照六步洗手法。
2.5 心理社会危害的防护 护理人员应具备专业修养和职业道德,还应加强心理调控能力的锻炼,具有较强的判断、应急、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学习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疾病的护理及急救技术,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为患者提供全身心的护理服务,而且,还要学会自我心理疏导,放松情绪,把自己的心理调节到最佳状态,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环境,建立和谐医院,积极投身于护理工作中,减少职业损伤的发生。

③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煤矿职业危害的主要问题
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煤矿尽管基本上都设有职防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职防工作人员,并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但存在着职业危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管理水平低,检定、监测仪器设备不足或严重老化等问题,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经费投入不足
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仪器、装备不能及时更新和增加,有的企业缺少必要的粉尘监测仪器,不能按规定对作业场所产生的粉尘进行定期监测,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状况,更谈不上及时采取防护和整改措施。
3.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
一方面,部分职工对自身所处的环境、职业危害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手段缺乏必要的了解,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另一方面,防护用品质量没有保证、发放数量不足,使用不当、甚至不使用,这也是造成尘肺病多发的重要原因。
4.防尘设施不健全
煤矿作业场所普遍存在防尘设施不健全、设备老化,防尘措施不落实,粉尘浓度超标等问题。矿井综合防尘投入不足,防尘洒水管路失修、锈蚀严重;巷道和采掘运输设备的洒水喷雾设备维修管理不到位,降尘效果不好;煤层注水、湿式作业及冲洗岩帮、巷帮等降尘措施没有严格落实到位;虽然配有各种防尘设备,但时开时停,管理不到位。据调查统计和现场检测,部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十几倍乃至几十倍,有的甚至超过标准几百倍。
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对策
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
1.提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通过各种有效手段,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指示,提高对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增强职业危害防治意识,保证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提高煤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公开曝光,切实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使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人心。
3.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培训,使全体从业人员了解粉尘等职业危害导致尘肺病的严重性,严格执行防、降尘及健康监护等措施,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树立安全与健康理念;组织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尘工人等各类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职防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人自我保护技能;开展对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培训,教育和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体系
树立资源共享、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观念,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和发挥当地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大型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院所的作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整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体系,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为职业卫生的监督、监察及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服务。
5.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加大监察力度
研究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矿井综合防尘标准与检查评定办法》等相应的配套法规,使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范化开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内容之中,依法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开展执法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健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测设备、落实检测制度;监督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并监护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6.健全煤矿防尘系统,强化源头治理
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严防职业病的发生,加强井下现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和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生产性毒物、噪声、放射线及其他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综合防尘措施,实施煤体注水、湿式打眼,采用巷道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技术,控制粉尘危害程度,改善小型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实现煤矿生产由安全型向健康型的转变。
7.推进尘肺病治疗康复工程
积极开展以肺灌洗为主的煤矿尘肺治疗、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尘肺病患者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遏制尘肺病的发展。工作依法依规。

④ 对于职业防护有哪些建议或想法

对于职业防护,要取决于你在那个职业工作来进行相对应的防护措施

⑤ 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护措施

一、劳动者就业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劳动者在就业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培训,一是由企业组织进行就业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二是劳动者自己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等,劳动者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环节、怎样防护、应急处理等知识。

二、生产过程中的自我防护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不能蛮干;要自觉遵章守纪、严守操作规程;应保持良好的思想情绪,排除一切干挠;应自觉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又称劳动保护用品,一般是指个人防护用品。一般情况来讲,改善劳动条件、排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根本性的措施,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只是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但在一定条件下,如劳动条件差、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大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则成为主要的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即使作为预防性的辅助措施,在劳动过程中仍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不能忽视。

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防护头盔、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呼吸防护器及皮肤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正确选用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应针对接触危害因素的种类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及时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四、健康检查

通过健康检查,劳动者可以知晓自身的健康状况,用人单位能了解劳动者能否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健康检查可分为就业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体检。不同的健康检查,其内容、目的和意义各有区别。

五、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

人的健康与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密切相关。应注意勤洗澡、勤换衣服,保持皮肤完整清洁。不吸烟、节制饮酒或不饮酒、合理营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还是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的人,生活质量比较高,身体健康(有时间可登陆中国职业病网,对职业病防护进行相对应的了解及专业咨询)

⑥ 职业卫生的防护措施有哪些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⑦ 职业病防护的措施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
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
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
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
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生产或使用。
4.3 材料和设备管理
4.3.1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的规定,
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
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
小,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以控制。
4.3.2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用人单位应了解国家明令禁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并不生产、经营、进口和
使用这些设备和材料。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
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
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
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或指
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
立化学品的台账包含化学品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
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在工作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
书。用人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索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台账,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理是否
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
管理工作。
4.3.9 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 用人单位若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时, 应告知接收者将要外包的作业所存在的职
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例,并要求接收者采取措施达到这些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
尘、消声、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接收者没有条件或不愿
采取措施达到上述防护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
4.3.10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若承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要求发包商书面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
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尘、消声、防暑、
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若达不到相应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
业。
4.3.11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有毒物品包装上应具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 存
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内容。
4.4 工作场所管理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
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
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
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
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
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
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
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
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
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
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
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
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
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
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
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
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
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
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
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
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
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
日巡检,及时维修。
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撤离通
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4.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
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定期泄险要在中文
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
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发布人、泄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
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
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

⑧ 职业粉尘防护措施有哪些

可概来括为“革、水、密、源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革”即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及技术措施,从根本上杜绝粉尘的危害;
“水”即采用湿式作业,防止粉尘飞扬;
“密”是用密封方法防止粉尘进入空气;
“风”是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将粉尘抽离现场,使之降低到国家标准允许浓度以下;
“护”即加强个人防护,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等级防尘口罩保护劳动者;
“管”是加强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措施及防尘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教”是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和防尘教育;
“查”即执行粉尘作业工人就业前和定期体检制度。

⑨ 职业防护措施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职业病是抄可以预防的。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用职业卫生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并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从组织管理措施、设备技术措施和个人卫生防护、保健措施等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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