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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性目标

发布时间: 2021-01-27 06:38:09

1. 政府不可治理性的概念

看怎样分析,如果你问的是政府不可被治理的话,是因为政府没有赋予其他组织治理政府,还有事可能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组织。

2.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3. 治理概念包含哪一些规定性特征简答

治理概念所包含的规定性特征包括:
1.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回而是一个过答程。
2.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和支配,而是协调。
3.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
4.治理不意味着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

4. 社区治理概念包括哪些规定性特征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
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政策选择 (一)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系统和机制 首先,深入研究社会管理的对象、手段、目标、监测指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社会政策,开发适应社会管理和调控需要的社会指标,建立和完善数据采集系统。 其次,要确定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当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要认真梳理复杂的利益关系,着力解决一些影响社会发展的体制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如何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问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效率和公平的协调问题;混合所有制社会格局下政府的有效社会管理和调控问题;社会事业(文教、卫生、文化、体育等) 、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统一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体制性障碍问题。这些问题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会制约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高,这些关键领域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体制上实现新的突破。 最后,还要处理好管理社会发展的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从中央政府确定的改革目标和方向来说,这些社会发展管理部门需要本着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目标,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己任来制定政策和配置公共资源,而不是各自为政,为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来配置公共资源。 目前有关社会发展管理部门管理的社会资源实际上是第二次分配后的公共财政收入。众所周知,公共财政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公共财政出现的前提是市场失灵,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政权组织的角色,依据政权力量,以市场失效为范围,执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两个基本特征,其收支活动主要通过公共预算来实现,包括经费预算和公共投资预算。社会发展管理部门必须本着公共性和非营利性这两个基本原则来使用公共财政资源。不从根本上认识这个问题,就不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这个问题不解决社 会管理体制改革就不能取得根本突破。 (二) 做好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各省都在开展社会指标的研究和设计以及采样工作,如果各省都是各自为战,缺乏协调和统一,将来全国的比较和总结将会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国家应组织专家和各省一道开展研究,建立一套全国和各地都能使用的社会管理指标体系,为建立全国社会宏观调控机制提供技术支持。政府要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必须把其目标具体化,通过技术设计编制成可以测度的社会指标,就像经济发展中的国内生产总值、消费价格指数、国际收支、就业率、居民收入等一样。历史上,我国曾经建立并在实践中使用了若干社会发展的指标,有关部门和地区也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的发展设计了若干社会指标。但是,到目前为止,能够像经济发展那样用几个指标来预测社会发展的社会指标则很鲜见,对于社会宏观管理,这无疑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三) 实现社会资源合理有效配置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和部门分工,可以把社会管理部门原则上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负责社会公平,主要手段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包括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劳动社保等;第二类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主要手段是行政和司法,包括公安、司法、安全、社团管理、安全生产等。当然,二者的分工不是绝对的,有些部门兼顾两种职能,比如,民政部门的社区建设和民间组织,一方面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另一方面又承担社会安全与稳定任务。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也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互为因果,如果社会公平问题处理不好,社会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引发社会动乱。而社会稳定又可以为社会公平创造发展的空间和环境。例如,在以福利为核心的社会管理部门,非营利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对于非营利组织参与政治活动都是非常关注和提防的,包括美国。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好两类部门的关系,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保证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要处理好两类系统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社会目标的有效实现。 评判一个国家对社会发展重视还是不重视,不是看它说了什么,而是看它做了什么,特别是看它把多少资源用于社会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凡重视社会发展的国家,都会在公共财政中把社会发展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例如,OECD 国家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投入占其卫生总投入的70 %以上。再如,美国社会管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由早期的社会组织自我管理模式转向由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治理的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社会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福利项目(包括社会保障、卫生、各种福利项目) 几乎占去了其政府财政开支的60 %。即便如此,还是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需要帮助的美国人不得不转向其他福利资源———私人、慈善和志愿组织。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和个人,美国各级政府也直接或间接支持这些慈善和志愿组织提供各类社会服务,主要方式包括:建立和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通过免税或减税鼓励私人和公民向慈善和志愿组织捐赠;通过政府资金直接支持慈善和志愿组织;通过对使用慈善和志愿组织提供服务的个人给予补贴、税收返还等对慈善和志愿组织提供间接支持。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内容很多,根本性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改革现行的公共财政结构,加大社会发展投入在政府整个预算中的比重。评价一个政府的社会管理体制,看其是不是真正地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关键要看其财政结构的变化。如果说我们是公共服务型政府,但是我们的财政支出大部分还是用于生产性投资,而不是公共服务型支出,那么这个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方向就值得去认真考虑。所以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改革我们的公共财政体制,特别是改革跟社会发展有关的公共财政。政府财政要坚决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公共财政对于社会发展的支出内容必须以“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标准来严格界定和严格规范。 (四) 大力支持社会领域的公民事务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政府负责就是政府制订规则,创造环境,组织运作活动,提供服务和福利,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政府负责不等于政府包办,政府应当通过制度创新,广泛调动社会组织、企业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在美国,非营利组织通过合同或申请政府基金从政府得到的资助, 占非营利组织经费总额的35 % ( 2005年) ,而在我国的香港地区,这一比重大约为80 %~100 %。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激励公众关心社会事务,捐赠钱财、时间,让公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目前我国部分居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冷漠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政府不应在社会领域与民争利,相反,应大力支持社会领域的公民事务。政府不与民争利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前提。 毫无疑问,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但是除此之外,是不是还需要有其他主体参与呢? 比如说我们过去讲的社会事业单位和随着社会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等。如果我们承认社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必须参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那么它们应如何参与、如何配合政府整体的改革战略呢?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地研究,进一步地明确。另外,就政府本身来说,现行行政框架内分管社会发展的政府机构很多,涉及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民政、发展和改革等多个部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到底以哪个部门为主,或者说由哪个部门进行总体协调和筹划? 因为社会发展是一个整体,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有一个总体设计。目前,社会管理及其体制改革是分部门进行的,分部门的改革不利于从整体上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而且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利益部门化趋势。 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问题。“十五”时期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都是各个部门在自己搞自己的,其实际结果不利于各个领域改革的深入,也不利于发展。社会管理体制要改革的内容很多,例如卫生事业改革、教育事业改革、文化事业改革、就业体制改革、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社团改革、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等。以事业单位改革、社团改革、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为例,“十五”期间,它们的改革是各个部门分别在抓,各自推进。毫无疑问,社会事业单位改革将是中国继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行政机构改革之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的又一项重大战略性改革。全面推进社会事业单位及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方面的内容,目标是要提高政府管理社会生活的能力,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不仅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战略意义。但是事业单位改革离不开社团改革和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以社区改革为例,现在的社区改革涉及到社团组织定位、社团组织管理等问题,如果社团管理不改革,社区管理体制怎么改革? 在社会管理领域中,把问题分隔开来的改革,从整体上来说是没法推动的。所以,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把跟社会发展有关的各种体制、各类机构、各种问题统一起来考虑,这是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

5. 公司治理有效性是什么由谁来确定

管理的有效性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决策的有效性。
决策的有效性是一切工作的开始,如果决策没效,那剩下做的再多也是没效的。决策的有效性来源于几个条件,一是方案的多样化准备,我们要准备一个决策,一个方案,首先要能想到多个方案,能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去认识,去选择,理性的角度,感性的角度,乐观的角度,悲观的角度,创新的角度,从各角度去制定方案。二是条件的限制,任何一种行为,任何一种决策,方案都是受到相应的条件的限制的,我们要充分分析这些条件,趋利避害。找到选择在制定的方案中找到最有效的方案,三是备选方案的选择,在执行方案中,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要有备选方案,以备不时只需。四是面向行动,任何决策如果没有可行性,那是要排除的。
二、人员的有效性。
人员包括高层员工、中层员工、底层员工。我们都要强调他们工作的有效性,而这种有效性的根本,就是用人的有效性,用人所长,是人员有效性的根本。给每个人以机会,发挥的空间。把人都放到恰当的位置上。这是人员有效性的第一点。二是激励。要把握各类人的需求,他们最在乎的东西,有人在乎生存,有人在乎名誉,有人在乎地位,要根据不同的人,进行不同的激励方法。
三、工作环境的有效性,其实也是程序、原则、制度、文化的有效性。
工作的有效性在于提供能使工作发挥有效性的环境。其实这一点与第二点有相近之处。的目标是让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事,不平凡的人做出杰出的事。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要是工作环境的有效性。给员工的工作有效性提供一个有效工作的有效环境。我认为这一点有效性的关键一点。没有有效性发挥的有效环境,再优秀的人也发挥不出来它的能力。我们的制度,我们的工作规范,我们制定的的远景,我们的组织结构,这些都是其他有效性的前提,没有这些环境的有效性,就没有人员的有效性,就没有财、物利用的有效性。
三、时间的有效性。
要事优先,是时间有效性的根本,把有限的时间用在最重要、最值得去做的一件事上,这就是时间的有效性。也就是不做没必要去做的事,就是有效的利用时间,就是时间的有效性。那些事没必要去做,根据情况不同而定。
四、管理过程的有效性。
管理的一切职能能否有效,也是决定成果的一个关键要素,管理的职能,我分为两类,一是行动之前的职能,就是制定目标、计划、决策、组织结构的制定。这是行动之前的管理职能。行动之中的职能包括领导、协调、沟通、激励、控制,这些职能都是在行动的过程中的职能,当然决策,不仅是行动之前,也属于行动之中,决策贯穿于管理的整个过程。这些职能怎样保持它的有效性呢?
五、财、物的利用的有效性。
这一点讲的是效率和效益。要让这些资源能充分发挥它的潜能,怎样充分应用这些资源,把这些资源用在最重要最需要的地方上,就是有效性。

6. 善治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杨杰

法律应当对扶弱救困行为有保护性的规定,使“善”这一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扬光大。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道德滑坡事件,中国适时提出了包括友善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期,重新认识和提升“善”这一传统美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提高政府公信力,唤醒人们内心道德良知、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善,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理论层面的,体现为济贫扶弱的伦理道德要求或被人们所公认并共同遵守和实现的普遍价值;其二是实践层面的,表现为以民为本、关注体恤民情等治国方式或与人为善的行为方式。要让善治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常态,需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创新善政体制。从根本上讲,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幸福,让人民生活得有尊严。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维持社会稳定,适应社会思潮多元化带来的新情况新挑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协调处理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时,加强有利于善政实施的社会管理:一是在行政执法手段上多采用符合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是在行政立法行为上创新民意表达机制,给予公民更多的利益表达权;三是在行政监督上要在现有基础上创新内部行政监督方式,建立财产和“三公”消费等公示制度,完善行政问责制;四是在政绩考核上要创新,符合科学发展观,让民意有更多的决策权;五是要创新监督方式,使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办公益机构的行为有充分的监督权;六是要建立更人性化的矛盾调处机制,创新行政侵权的公民权利救济方式等。
依法扬善。首先,法律不能对扶弱救困行为有过强的技术性“苛求”。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扶弱救困时必须要面对有关部门对科学搀扶跌倒老人等所提出的相关技术干预措施。从科学的角度上讲,强调扶弱救困的技术性要求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尤其是对患有脑血栓、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老年人,在跌倒的紧急情况下,科学的处置方式是在专业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才能施助,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但这些专业的技术要求不可能要求每个助人者都具备,更何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而言也不一定都能做到“门清”。所以,对扶弱救困行为有过多的技术性“苛求”,可能会使施救人的爱心受到“抑制”。其次,法律应当对扶弱救困行为有保护性的规定。救助处于跌倒、落水、被撞倒等困境的人,谁也不能保证在救助过程中无意外发生,一旦发生意外,救助人就可能有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为鼓励救助行为,法律对此应当有保护性规定:只要没引起大的不可原谅的不当后果,就不应当让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后果稍微过大,也应当在法律上尽量免责,除非引起的不当后果比较严重。此外,一旦被救助人及其相关亲属对救助人有反诬行为的,法律应当有相应的制裁性措施。
规范好民间公益行为。较之于国办公益事业出现的信任危机,民间公益项目确实赢得了信任并且得到了有效发展,并为国办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样板。然而,在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任何事物的发展如果缺失了制度的“关怀”,都难以长久。正如民间公益项目“免费午餐”发起人邓飞所希望的:只有政府的给力,才会助推民间公益项目的发展。为此,政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首先,建章立制。政府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民间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保障民间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在规章制度的规范下,民间公益事业才能做到依法管捐和行捐,程序透明。所谓依法管捐,就是对于来自社会各方的捐赠,要依法进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或有其他不当处理行为;所谓依法行捐,就是在对受捐对象进行捐赠时,要严格审查受捐对象的身份、所处困难等个人情况,避免乱捐。对捐赠的过程,要有法定的透明机制,让捐款人、受捐人和公众对捐赠过程一目了然。其次,设立行业协会。对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发挥中间力量的作用去管理和规范民间公益事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节省社会成本,打造有限政府,提升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化作用,避免政府过多介入影响民间公益事业的正常发展。最后,适度监管。政府对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除做好制度建设和行业协会的设置外,还要强化对民间公益事业和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民间公益事业发展涉及的侵权事件或引发的社会矛盾,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控和化解;对民间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要给予相应奖励;对民间公益事业和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等。
惩恶扬善。对那些确有困难需要社会帮助的人,党政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进行广泛宣传,让有能力的人对其进行对口支援或帮助,但对那些好吃懒作、利用人们的同情心骗取钱财的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另外,对那些社会爱心人士,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使其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使传统善的美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真正发扬光大。
(作者系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部教师)

7. 如何突破香港治理的结构性难题

民众期待梁振英带来香港的新时代,但梁振英能否突破香港目前的结构性困局?这无疑要看行政长官率领的施政团队的能力,更要看中央治港的思路和策略。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梁振英所面对的难题不是新问题,而是香港回归之后就面临的老问题。董建华和曾荫权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他们的能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因为这些问题乃是香港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的结构性问题。这固然意味着我们不能对梁振英寄予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待,但是,面对老问题,关键在于能不能找到新思路,找到对香港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的关键点。香港经济:产业发展再出发香港社会民生面临的首要问题乃是贫富分化问题,也是由于抓住了这个问题,梁振英赢得了行政长官选举的胜利。但是,贫富分化绝不能理解为单纯的财富分配问题,应该说香港政府在社会福利提供方面已经做得相当好,即使比不上欧洲,也不比美国差,和内地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内地许多人希望到香港生孩子,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希望享受香港优质的社会福利。然而,单纯派糖的高福利政策不可能持续。香港一方面采取低税收,可另一方面却要高福利,政府只能依赖土地收入来增加财政,政府的土地拍卖市场无疑会影响到楼市的稳定,而楼市不仅集中了大商家的利益,而且裹挟了中产阶层的利益,更是基层群众的生活负担。可见,仅仅楼市就裹挟了政府、商家、中产和基层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香港经济的脆弱可见一斑。正因为如此,中央几年前就反复强调特区政府要解决香港深层次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关键就在于香港要解决未来发展的问题。换句话说,香港经济的根本问题不是财富如何分配,而是如何促进经济发展。贫富分化的根源在于基层就业不足,缺乏稳定持久的收入,单靠政府福利无法维持体面的生活。而基层就业不足的根源在于香港的产业结构集中在金融业和服务业,这些行业只能吸纳少数人才,缺乏能够有效解决基层就业的产业。这种结构性问题不解决,单纯的财富分配并不能解决香港的贫富分化。要从增加就业角度来寻求香港经济发展,就意味着香港经济发展不能完全依赖市场主导,而必须由政府来推动、选择相关产业的开发。如果我们比较一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的香港和新加坡的发展路向,就会发现根本区别在于新加坡不断致力于产业发展,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香港却依然停留在金融、航运和贸易领域,而这些行业过分依赖内地,以至于逐渐丧失了这方面的优势。董建华时期就曾经对香港提出雄心勃勃的发展计划,这些发展计划可能在当时缺乏条件,难以落实,甚至一度成为笑柄。然而十多年回过头来看,香港恰恰错失了发展的最佳时机,尤其是九七回归之后内地经济急需要香港的带动,而香港未能抓住时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目前这些领域内地已经初具规模,而香港的发展必然面临着与内地的竞争。无论如何,要让香港经济社会走出目前的停滞状态,不能单纯发展服务业,而必须发展自己的实业。因此,发展应当成为特区政府的第一要务。由此,新一届特区政府应当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框架下,推动产业发展再出发,尤其要利用粤港合作的机会,推动香港经济的发展。特区政府要把经济发展作为未来的首要目标,就意味特区政府必须围绕行政长官形成强有力的施政团队。董建华时期虽然提出了宏大的发展计划,但缺乏施政团队和公务员的配合,致使其计划付诸东流。而曾荫权时代虽然提出强政励治,但依然集中在传统行业,并没有新的产业发展计划,后来虽然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许多产业发展的构想,但政府临近届满,已经难以推动发展。如果特区政府没有强有力的施政团队,就不可能推动香港的经济发展。提升公务员政治素质:施政团队与政策研究的互动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施政团队,不仅政治任命官员本身就应当围绕行政长官形成具有统一意志的团队,更要有效协调政治任命官员与公务员队伍的关系。港英时期确立的公务员队伍是香港施政的核心力量,但面对回归后的格局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执行能力强,决策能力弱,缺乏研究意识。港英时期,整个决策权都握在英国人手里,华人往往被排斥在外,英国人作出决策,华人公务员负责执行。香港回归之后,由于中央未能填补英国人留下的决策真空,致使特区政府对政策缺乏有效的研究,难以形成有效的决策,致使回归之后出现了一系列决策失误。其二,专业能力强,政治能力弱,缺乏政治团队意识。由于缺乏决策经验和决策意识,香港公务员强调专业,而忽略对问题的全局把握和政治意识,以至于当香港从港英的精英政治向回归之后的大众民主时代过渡的过程中,公务员难以适应香港民主化时代的大众需要。而对专业能力强调影响了其团队合作意识,致使公务员长于单打独斗,不利于围绕行政长官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施政团队。其三,公务员强调“政治中立”,缺乏一个明确的政治效忠对象。事实上,港英时期确立确立的公务员“政治中立”是指公务员对香港本地的各派政治力量保持中立,而不是对港英政府或者英女王保持中立。这种中立的前提恰恰是建立在对英女王和港英政府政治忠诚的基础上。然而,香港回归之后,由于中央未能填补英女王留下的真空,行政长官未能填补港督留下的政治真空,致使公务员队伍缺乏政治忠诚的对象,甚至长期以来形成了公务员队伍与行政长官的对峙局面。正是由于上述缺陷,公务员队伍的传统思维已经不适应香港回归之后的民主政治格局,使得中央任命的行政长官及政治官员与公务员队伍之间形成了潜在的结构性对峙。而香港回归以来,特区政府的解决思路就是扩大政治委任官员,试图增加行政长官的政治力量来驾驭公务员队伍,目前五司十四局的改革依然是这个思路。增加政治任命官员从而广泛吸纳政治人才无疑是必要的,但这种思路不应当导致从外部增加政治任命官员,而在无形中削弱和打击公务员的士气。真正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如何从整体上调整和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重新打造新型的公务员队伍。首先要加大对公务员队伍的政治教育,培养公务员的政治意识。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中立”就意味着公务员没有自己独立的政治意志,而必须服从民选的行政长官和中央的政治意志。这就意味着公务员队伍应当效忠中央和行政长官,成为中央和特区政府管治香港的核心力量。由此,公务员队伍不仅要进行专业培训,还要进行综合性知识的培训,更要进行政治教育,从而在不同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意志,有利于围绕行政长官形成具有统一政治意识和共同施政理念、从而相互有机配合的施政团队。为此,特区政府应当建立类似国家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学校,专门培养和训练高级公务人员,而这样的任务不仅要由行政长官推动,而且要由中央来积极支持和推动。公务员的综合知识训练和政治教育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在长期教育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但对于新一届特区政府来说,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就在于推动公务员队伍参与到特区政府的政策研究和制定过程中。香港回归十五年来,特区政府竟然没有一个专门统领政策研究的机构,而各个政策局也没有内部专门的研究人员,致使特区政府无论是经济发展、政制发展,还是社会文化建设,都缺乏有效的政策研究。这使得特区政府无法提出相对长远和稳定的施政目标和方向,行政长官施政也满足于每年一度的《施政报告》,其内容是各个部门推行的政策大杂烩,缺乏内在的灵魂和共同的目标,而各个年度之间的报告也缺乏有机联系和整体目标。这种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施政局面显然无法承担起港人治港的重任。因此,行政长官要调动公务员的政治积极性,就要把民主成分带入到传统公务员的科层官僚体制中,让他们成为参与政治决策的主人,而不能仅仅是政策执行的工具。这就意味着要加大公务员队伍研究政策的力度,通过公共政策形成过程的调研、民主讨论、相互协商,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从而让每个公务员理解行政长官的施政理念,理解其他部门工作,从而自觉有效地相互配合来实现特区政府的整体施政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特区政府要改革行政会议,提升行政会议在特区政府施政中的重要地位,使行政会议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内阁会议,使得政治任命官员与公务员队伍围绕行政长官形成有效的政治整合。同时,也应当增加行政会议的透明度,在公共政策上吸引社会的关注,从而对立法会形成某种制约。除此之外,特区政府要全面提升中央政策组,让中央政策组真正发挥在协助行政长官统领特区政府政策研究并联系协调民间智库政策研究的机构。应对反对派的新思维过往特区政府施政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立法对行政的制衡,这已成为特区政府老生常谈的难题。其实,所谓“有权无票”、“有票无权”的说法乃是表面现象,这个问题与行政长官是否普选没有直接关系,因为这种制约关系的背后乃是建制派与反对派之间的政治矛盾。由于梁振英的亲中政治色彩,以反中面目出现的反对派必然会不遗余力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来反对梁振英和特区政府。这意味着梁振英面临着比曾荫权更加恶劣的政治环境。与此同时,“双英对决”造成了爱国爱港阵营内部的分歧,虽然中央推动大和谐,但香港的熟人社会使得这些裂痕难以短期修复。而这两个因素显然不是梁振英单纯依靠个人的力量可以解决的,尤其是爱国爱港阵营的团结问题,必须由中央给予梁振英强有力的支持才有可能解决。至于反对派,梁振英也应当坚持三个原则来处理:其一,也不能简单地囿于亲中与反中的二元对立思维来处理,而是要从行政长官的立场出发努力促进立法与行政的良好关系,尊重立法会在基本法的地位,尊重立法会议员所代表的民意。行政长官尊重立法会的政治立场和姿态,不仅有利于缓和行政和立法的关系,缓和反对派对梁振英的敌意,更重要的是争取到香港中间派和广大市民的支持。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政治策略,而必须有发自内心的行动来争取香港市民的支持,这意味着梁振英不应当满足于亲中力量的支持,而应当获得大多数香港市民的支持。其二,处理重大政策问题,直接诉诸民意,用选民来影响立法会。“双英对决”已经带有了行政长官普选的色彩,梁振英在深入基层、诉诸基层选民的民意方面做得非常成功。这一套诉诸民意的策略不仅应当在选举时期,更应当运用到特区政府的施政中。尤其当特区政府符合民意的施政措施遇到立法会反对派的阻扰,行政长官应当直接将政策诉诸基层民意,动员民意给立法会施加压力。这就意味着梁振英必须始终走入群众,以民选政治家的姿态来动员民众的支持。董建华和曾荫权都曾经高票当选,曾经获得民意的强有力支持,然而在其施政遇到困难的时候,并没有走入基层,吸引民众的支持。如果说香港是一个媒体左右的社会,那么行政长官就应当利用媒体引导民众,利用民众给立法会施加压力,从而使媒体的眼球从立法会逐渐转向行政长官和形成决策的行政会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改革行政会议势在必行,增加行政会议的透明度,让民众理解特区政府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理由。一个获得民众支持的政府决策,很难在立法会遇到阻力。因此,改革行政会议,增加行政会议的透明,既是行政长官吸引媒体和公众关注政府决策,从而给立法会施加民意影响、改善立法与行政关系的主要举措。其三,鉴于梁振英的亲中身份和中央对其信任,梁振英应当推动反对派与中央的沟通与和解。与反对派的沟通与和解是香港市民的普遍愿望,也是香港政治的客观需要,应当还是一国两制健康发展的要求。“一国两制”已经落实十五年,可是香港市民选举的立法会议员,作为中国地方的公务人员,竟然不能回到祖国内地、不能参加国家层面的庆典,这本身就不正常。而禁止反对派进入内地,恰恰使得中央丧失了用统战的方法来团结反对派、分化反对派的渠道,反而强化了反对派在香港的悲情,使得反对派的悲情牌在香港获得更大的支持。由此,梁振英应当利用自己获得中央充分信任的有利条件,促进中央与反对派的沟通与和解,假如梁振英在今年国庆节能够率领全体香港立法会议员参加中央举办的活动,那无疑会促进中央与反对派的沟通,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有利于为特区政府的施政创造了好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香港进入了一个求变的时代,梁振英能不能率领特区政府应对这些变化,关键在于他能不能推动特区政府进入香港的新时代:这不是政府扮演守夜人的时代,而是政府积极规划、主动谋求发展的时代;这不是一个公务员固守专业、照章办事的时代,而是要求公务员拥有政治意识,主动服务于施政目标的时代;这不是政府因循守旧、依靠经验的时代,而是主动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的创新时代;这不是相互敌对、内讧消耗的衰落时代,而是相互和解、相互信任、相互激励开创新局面的时代。至于香港能否进入这样时代,依赖所有香港市民的努力,也依赖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努力,更要依赖中央因应香港民情的变化,从而对其治港思路进行完善和调整,从而共同推进香港进入新时代。(未完待续)强世功,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挂职),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著名民族问题专家、法学家。代表作有《立法者的法理学》、《中国香港》等。此为作者香港观察系列的第二篇,后续观察将会陆续刊发,敬请期待。欲与强世功老师探讨商榷请致信[email protected] ,期待你的声音。相关阅读强世功:香港人为什么选择梁振英?版权声明:观察者网特约稿件,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出处或来源为观察者网。 强世功,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挂职),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著名民族问题专家、法学家。代表作:《法律人的城邦》、《立法者的法理学》、《中国香港》等。

8. 如何理解"改善民生与社会治理是良性互动的关系

(一)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内核和基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质,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要求。从逻辑关系上讲,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目的,依法治国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路径。我们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保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决定了社会治理的权力属于人民,社会治理创新必须以人民为主体,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法治化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治理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互助、共同富裕等一些基本价值观和制度来维系。更加注重和依靠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既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路径和方向,也是重要保障。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越完善、越成熟,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将越厚实、越牢固。

(二)社会治理创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条件和动力。没有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什么事也办不成。首先,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只有社会治理创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才能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营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其次,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通过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既可以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也可以为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并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供重要平台和载体。第三,随着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组织活力的激发,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自治意识、民主意识将越来越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不断增强,将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三)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共同归宿是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由此可见,无论是政治层面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还是社会层面的社会治理创新,在最终目的和归宿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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