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要求
1. 公司治理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来:公司治理,从广义角度理自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角度上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原则包含着好几个要素:诚实、信任、正直、开放、表现导向、责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对组织有承诺。
意义: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公司的权利分配问题,而其核心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之间的权利分配和相互监督与牵制,这些组织机构之间通过享有各自的法定权利和章定权利,共同构成了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系统,从而保障公司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1)公司治理要求扩展阅读
董事与管理阶层如何建立治理的典范,为其它公司参与者可以依据的价值,并且能够有效地定期评估它的有效程度。特别是,高级行政人员表现得诚实、有道德的,尤其是在面对利益冲突及透露财务报表的时候。
世界上有很多不同公司治理的模型。这些不同于在资本主义的品种的差别。宽宏模型是常见于英美国家,倾向于以股东的权益来决定优先权。常见于欧洲大陆和日本的协调模型则确认工作者、经理、供货商、顾客,和小区的权益。两者在不同方面都有不同的竞争优势。
2. 《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1、股东会
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
职权:决定并同意公司的一切重大事情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决定其报酬(选举产生的董事等与股东是什么关系?未规定)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7)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去掉了股东向外转让出资作出决定权)
(7)(8)(9)事项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其它则过半。
表决及议事规则:可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法律规定外),未规定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会议程序(更完善):
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提前15天通知股东,但章程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期的:按章程规定
临时的: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不设监事会则监事)提议召开,应当召开。
趋势:股东会地位在下降
2、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
地位:业务执行机构,决定公司一般经营事务,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
产生组成: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3—13人,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两个以上国有及国有投资主体董事会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它的可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为法定代有表人(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公司。
问题:股东会与董事会何种关系?公司法在此有变化,但仍未明确。
职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业务执行权、决定权、提案权(多了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权)
职权通过董事会会议行使
会议程序: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会议决议表决:
每位董事平等有一个表决权。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具体议事规则和程序由章程规定
问题:相对于权利董事的义务重。董事的权利是什么?
趋势: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过渡
经理:
职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董事会聘解
职权:主持权、组织实施权、拟定制定权、决定权
3、监事会、监事
地位: 日常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产生组成:股东选举产生。由股东代表和造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可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1/3)。据公司规模1—3人组成
职权(加强):
检查公司财务权;
对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监督(防止滥用权利)、提出罢免建议权;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召集主持时)权;
向股东会提案权;
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权;
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监事会活动经费由公司承担
4、工会及党组织
股东有权组建工会
职权:维护职工权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义务:公司改制、经营、制定重要规章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建议(未听取效力如何?未规定),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参加保险、培训职工
依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
三、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公司组织结构适用原则:
寡头民主
具有强制性
典型的资合公司
1、股东大会
地位: 公司的权利机构,不是常机构
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选举权可据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的召开:定期的每年一次
临时性的:发生法定的情况之一可有2个月内召开(与有限公司有不同)
程序: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由连续90日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一股份一表决票, 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的2/3以上通过。
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发行无记名股票通知时间变短分别20 、30日(原30、45日)
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者,可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2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并将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地位变化:
由于股权分散无法控制公司,股东不具备管理能力,组织结构上向董事会中心发展,股东会地位形式化
原因:股东会为非常设机构;一票一权的表决制为大股东顺利进入股东会提供了机会;市场对经营决策的新要求,股东会的议事特点使之不能适应这一要求;股东会的种种授权给了董事会
结果:股东会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机构的职能弱化。
问题:股东的得益如何保护?设计用何种制度即适应市场对决策的要求,又能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
2、董事会
地位:常设决策权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负责经营管理。各国立法显示,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中枢。
组成: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5—19人
资格:不能出现消极资格的情形
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同
会议召开:每年至少召开2次,过半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1/10以上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可提议召开
董事对公司具有谨慎与忠实义务(为解决代理成本,美国公司法首先引入诚信义务)
内容:当不存在利益冲突下,公司董事应善意地、按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形下表现出的勤勉、谨慎的技能。在与自身利益冲突下,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董事会权利扩大张
董事会权利的扩张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发挥董事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结果:可能董事会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问题:如何对董事长会权利制衡及对其监督?
经理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日常业务执行机关,对董事会负责
现在权利中心向管理人中心发展。出现管理人内部控制问题
3、监事会
地位与作用:监督董事会及董事业务执行
资格:消极资格,有关职权与禁止同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公务员、董事长、经理、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组成: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不少1/3)
职权:由法定职权、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授予。主要是。财务监督权、职务监督权、不当行为阻止权、提议召开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权。
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
问题:监事会缺位
结果:在董事会中心下,监事会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问题:设计什么样的监督机制、约束机制?
公司法在这方面作了努力
股份制发展给人们提出的问题及解决
1、如何解决代理成本问题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方在公司股东无力也无动机监督企业经营,专门的经营者进行管理,但由于利益冲突,产生代理成本。
科学分配权利并形成有效的制衡
2、如何解决合理的股权结构问题
3、如何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解决股东大会的地位与作用
(1)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制衡
(2)股东对董事制衡
一是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二是通过投票选举制度对董事会控制,具体:
代理投票争夺:
累积投票制:低于一定数量的小股东可以将其累积计算的投票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某一侯选人上,而无需每一侯选人分别投票以增加选中的可能。累积投票权为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与该 小股东持有股份数的积。
小股东的派生诉权:小股东能证明董事利用控制权为不当行为并阻止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大股东追讨损失,允许多小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向大股东提起诉讼。
强调董事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
三是授权股东个人在其利益或公司利益受损时,有权对公司及董事长提起诉讼;
四是董事成员之间相互监督
关于独立董事
2001、8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将独立董事的规定正式写入)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所受聘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要求:具有独立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备公司运作的知识;具有5年以上的经验。
权利: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骋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骋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注意义务:但不必给予持续的注意,有权合理信赖董事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经济的监督义务低于执行董事,对关联交易较一般董事重
忠实义务:这是一绝对义务
对第三人义务:在公司濒临破产时,有义务要求公司申请破产;有义务不批准公司与他人签订明知是不能履行的合同;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有理由相信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
独立发表意见
4、如何解决管理人内部控制问题
5、如何建立的效的经营者激励制度
起源于美国的做法:管理层融资收购,即公司的管理者收购其任职的公司,从而对其控制,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合而为一。
6、如何使监事会的地位不至于形式化
3. 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
实际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公司环境,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上的分类。
4. 什么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一词意味许多东西。它也许描述: ·公司指挥和控制的过程,鼓励遵照公司手则(严如公司治理指南内所定的) 根据合约拥有投资技术(和在公司治理资金)在经济方面它意味学习许多出现在分离拥有权和控制上的问题。 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业战略一样,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忽略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最宽广的层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都在这个框架之内由信托当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当的规则包括了当地可适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内部规则。而关系包括了所有相关人士之间的关系,最重要是那些拥有者、经理、董事会董事、管理当局、雇员和整个小区。制度和程序则要应付一些事态譬如当局、工作指标、保证机制、报告要求和责任的代表团。 这样公司治理结构明白解说为在公司事务上做出决定的规则和方法。它并且提供可以设定公司宗旨的结构,并且获得和监测那些宗旨如何表现的手段。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托责任和责任的问题经常被谈论。 虽然这个言词有一个描写性的内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觉,就是为了给予"实践是应该寻求看齐"这么样的一个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则或指南的各种各样的声明、劝告和规定就成了参考。 由于利益相关者影响从现代组织的控制中分离,为了代表利益相关者要求减少代办费用和信息非对称性而实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来监测结果是否与计划符合;并且为了维护或修改组织活动鼓励充分地通知整个组织。 更多企业相关知识尽在企业法律顾问网。
5. 公司治理理论的条件
其实,这要求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这种风险必须是该企业的经营风险。众所周知,保险公司的一项财产保险承担了某个企业的汽车财产的风险,但是该保险公司不能由此向上追溯对该企业的公司治理的要求权;承担一个分公司经营风险的主体不能向上追溯对该公司集团的治理要求权。我们可以把这种满足治理主体要求的风险特性称为风险在空间上的不可上溯性。风险在空间上的不可上溯性要求只有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的单位或个人才有可能成为该公司的治理主体。
二是这种风险必须是最终风险。虽然很多主体都面临企业经营的风险,但是他们在时间维度上是分先后的,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都是股东最先承担风险,股东承担不了的再由债权人、员工等其他主体承担,这样,当企业正常运行时,只有股东是真正的风险承担者,其他主体都是潜在的风险承担者,他们并不真正承担风险或者承担的风险已经被某种风险报酬所弥补,从而没有资格称为治理主体,只有承担最终风险的主体才有资格成为治理主体。我们把这种满足治理主体要求的风险特性称为风险在时间上的不可上溯性。风险在时间上的不可上溯性要求只有承担最终风险的单位或个人才有可能成为该公司的治理主体。
综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可以得知,只有承担公司最终经营风险的单位或个人才是公司的治理主体。这种标准并不先验的认为只有股东才有资格进行公司治理,而是按照是否承担公司最终经营风险这个标准来判断。如果的确只有股东承担公司的最终经营风险,那么股东就是至上的;如果还有其他主体和股东一起承担公司的最终经营风险,那么股东便和其他主体一起作为公司治理主体进行公司治理。比如,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由于存在隐性或显性的存款保证制度,使得政府或其他机构也承担了商业银行的最终经营风险,从而也应该参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很早就已存在,但是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综观国内外有关文献,可以发现人们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经非常广泛,本文试图把它们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
6. 良好的公司治理应该是什么样的
在中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开和公司制改造的深化,公司治理这个过去几乎闻所未闻的概念,现在似
乎已广为人知。但是,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的确切涵义?它在本质上是个什么东西?它的基本功能是什么?它
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人们却很少谈及,因为体验时间毕竟太短。本文的目的,是想把国内外文
献中有关什么是公司治理的论点作一综述,同时提出自己的评论性意见,以使感兴趣的人们能从中得到一些启
发。
一、公司治理的各种定义
公司治理有着许多从不同角度给出的定义,归纳起来,可以分成这样几类:
1.根据公司治理具体形式的定义。
在《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大词典》的“公司治理”条目中,接管市场被看作是过去25年里英美公司治
理的有效的、简单的和一般的方法。它的本质使经营者忠于职责。因为没有接管市场的压力,经营者就会玩忽
职守,侵蚀股东权益。而且,在其他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不起作用的环境下,比如说,在董事会、经理
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贷款人约束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接管却仍能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决策失误和成
本高昂,近年来它的影响已经下降,人们重新对董事会发生兴趣。把它作为监督经营者,协调股东与经营者关
系的精致工具。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被视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尽管它们本身存在自己的代理问题。
这个词条没有直接给出公司治理的定义,但对它的主要形式作了描述。
这类定义还有下得更窄的,比如,不少的人认为,公司治理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以经理组成的一个结
构。或者,认为公司治理就等同于董事会,董事会就是专司公司治理的组织形式。
2.根据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定义。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文中,把公司治
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
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斯坦福大学经济系教授钱颖一在他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一文(文载《转轨经济中的
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4)中也说,“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
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
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
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他的《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则更具体地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
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
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
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
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一些公司人员的看法更简单明了。Jon Aisbitt是Goldman Sachs公司的执行董事,他在伦敦的一次研讨会
上认为,公司治理就包括两个因素:一是长期性关系。它必须解决经理激励和经理与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沟通
等问题。另一个是交易性关系,包括与信息提示和权威有关的问题。
3.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基础的定义。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依据主要有这样几个。第一是所谓的管家理论,它植根于公司法之中,是古典管理理
论的附庸。它是规范性的,建立在信托责任基础之上:公司(即股东大会)将责任和权力委托给董事,同时要
求董事忠诚,并能及时对自己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解释。这个理论的前提,是相信人人都是公正和诚实的,都是
愿意为他人谋利益的。依照这个理论,公司治理被看作信托责任关系。
第二个是委托代理理论。它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网络,股东是委托人,董事是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为是理性(或有限理性)的,自我利益导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力滥用,
用激励机制来使董事和经理为股东出力和谋利。依照这个理论,公司治理被看作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个是产权理论。它认为所有权规定了公司的边界,是控制公司的权利的基础,这些权利包括提名和选
举为股东利益管理企业的董事的权利;要求董事就企业资源的配置作出决策并给予解释的权利;任命独立审计
师检验公司帐务的准确性及对董事的报告和帐目提出质疑的权利,等等。而对于公司资产运作和日常经营的控
制权,则分别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掌握。依照这个理论,公司治理被看作是产权或控制关系。
4.根据公司治理基本问题的定义。
Phlip L.Cochran和Steven L.Wartick对公司治理很有研究,他们在1988年发表的《公司治理——文献回顾
》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有关利益人(stakeho-lder)的
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了公司治理问题核心的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
(2 )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
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为了进一步解释公司治理领域中包含的问题,他们引述Buchholz(1986)的论述,将公司治理分为四个要
素,每个要素中的问题都是由与高级管理阶层和其他主要的有关利益人集团相互作用有关的“是什么”和“应
该是什么”之间的不一致性引起的。
具体来说,就是管理阶层有优先(preempted)控制权, 董事过份屈从于管理阶层,工人在企业管理上没
有发言权,和政府注册规定过于宽容(资料来源:Rogene A.Bucholz(1986),《企业环境和公共政策》,第
268页)。 每个要素关注的对象是这些有关利益人集团中的一个,如上,则分别是股东、董事会、工人和政府
。对于这些问题,办法可以分别是加强股东的参与,重构董事会,扩大工人民主和严格政府管理。他们认为,
“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问题,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一种方式。”
5.根据公司治理潜在冲突的定义。
他们还认为,回答这一问题的另一有效的方法是考察构成公司治理问题基础的潜在冲突。这些潜在冲突可
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1)治理和管理,(2)所有和控制的分离。
治理和管理的区别依赖于传统的法律模型: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因供给资本而拥有公司,他们最
基本的权利是选举董事会作为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代理人。据此,治理被看作与机构的内在性质、目的,和整
体形象有关,与该实体的重要性、持久性和受托责任等内容有关,与机构的战略方向、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外部性和组成要素的监督有关。而管理则更多地与活动有关,在它的传统意义上,管理是进行或监督采取明智
的手段完成某些目标的行为。管理阶层主要关心在一具体的时间和既定的组织内具体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
1 )治理的中心是外部的,管理的中心是内部的;2)治理是一个开放系统, 管理是一个封闭系统;3)治理是
战略导向的,管理是任务导向的。一言以蔽之,治理关心的是“公司向何处去”,而管理关心的是“使公司怎
样到达那儿”。
对许多人来说,管理和治理的这种活动导向的区别过于广泛和抽象,并会由于有人既参与管理又参与治理
而含混不清。因此,又有人以公司治理来指董事会借以监督执行人员行为的过程、结构和关系;而以公司管理
来指执行人员为实现公司目标执行人员的所作所为。按照这一结构导向导向的观点,则治理是董事会的工作,
而管理是执行人员的工作。
所有与管理从而与控制的分离,是治理问题的产生的根源。控制问题是管理阶层和股东之间的斗争焦点,
董事会成为这场斗争的场所。一方面,有人认为管理阶层在根据自身利益作决策,他们所需要的只是安抚股东
。董事会作为缓冲层,既为管理阶层利益服务,又抗衡股东的需求。由于股东的私有产权只附于他们股票之上
,而且所有权又非常分散,所以管理层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几乎不受股东影响。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股东通过他
们在金融市场上的行为,控制着公司资产的使用。股票的买卖是股东控制权的反映,它的作用不应该被低估。
作出了违背股东利益决策的管理层将在这一市场受到惩罚。
二、公司治理的多重涵义
对于公司治理这样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不可能也不应该用一句二句话就给出完整定义的。而且,随着人们
对它的认识的深入,对它作出的解释也将更加丰富。在辩证的即综合各个侧面抽象研究的意义上,这个概念应
该是一个知识体系。知识的最小表述单位是判断,所以,它可以用一系列互为补充的判断来加以说明。
1.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
从合同论,交易成本论或产权论的观点看,公司是一组合同的联结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
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
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行为
利益、违约处罚都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预期、起草、监督、执行),不完全合同常常采
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
的决策规则,谁享有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公司章程,甚至公司法,实际上就是
这种关系合同。它们只给出关系框架,确定用于决策和利益分享、成本分摊的机制,而不对具体行为作预先规
定。例如,它们对股东的权限,董事产生的程序,职权范围、责任,以及与经营者的关系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但却不去预期可能发生哪些情况,也不去具体描述在这些情况出现后各方应该如何行为。公司的劳动合同,也
是关系合同,它在法律和习惯许可的条件下一次性地将用工权赋予用工方,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
7. 如何进行有效的公司治理
结构日本模式的董事会结构
英美模式的董事会结构
常见的单层制董事会结构图
证券市场与控制权配置
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控制权配置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对于公司技术进步、产品结构调整、竞争能力提高以及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控制权配置包括兼并收购和资产剥离两种形式。
兼并与收购定义兼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按某种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收购:是指一个企业以某种条件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大部分产权,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区别:兼并指一个企业与其它企业合为一体;而收购则并非合为一体,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居于主导地位
德鲁克成功并购五法则
(1).收购必须有益于被收购公司;
(2).必须有一个促成合并的核心因素;
(3).收购方必须尊重被收购公司的业务活动;
(4).在大约一年之内,收购公司必须能够向被收购公司提供上层管理;
(5).在收购的第一年内,双方公司的管理层均应有所晋升。
公司剥离1.公司剥离的方式部门出售(Sell-off)股权分割(Spin-offs)持股分立(EquityCarve-outs)
2.公司剥离分析
3、国际上有哪几种通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照:1、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企业与银行关联的差异、
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作用的大小;
2、最终所表现的投资时间维度和评估标准的迥异。
公司治理大致划分为英美治理模式和德日治理模式。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成功,使得东南亚家族式企业治理模式也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
英美治理模式: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
德日治理模式:主银行与双层制董事会结构
家族企业治理:大股东控制与不完全的信息披露
英美治理模式: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德日治理模式:主银行与双层制董事会结构
8. 如何进行公司治理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广义的还包括外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内外部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治理方法:
组织管理:就是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规定职务或职位,明确责权关系,以使组织中的成员互相协作配合、共同劳动,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
管理幅度:指在受认识和情报处理能力的制约下,管理者的有效协调人数的客观限度。
制度规范:组织管理过程中借以约束全体组织成员行为,确定办事方法,规定工作程序的各种章程、条例、守则、规程、程序、标准、办法等的总称。
计划是为了实现决策所确定的目标,预先进行的行动安排。
控制就是按照计划标准衡量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纠正计划执行中的偏差,以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或适当修改计划,使计划更加适合于实际情况。
前馈控制:又叫预先控制,是主管人员运用所能得到的最新信息,包括上一个控制循环中所产生的经验教训,反复认真地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预测,然后将其同计划要求进行比较,从而在必要时调整计划或控制影响因素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间接控制:即影响控制,由上级管理者对操作人员工作过程实施的控制。
目标管理:是一个全面的管理系统,它用系统的方法,使许多关键管理活动结合起来,并且有意识地瞄准,有效地和高效地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
全面质量管理:是指在全面社会的推动下,企业中所有部门,所有组织,所有人员都以产品质量为核心,把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数理统计技术集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控制生产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以优质的工作最经济的办法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的全部活动。
平衡积分卡:企业的发展不仅依赖于企业内部因素,还有赖于外部环境,企业不仅要注重短期目标,而且应注重长期发展的需要。平衡积分卡方法打破了传统的只注重财务指标的业绩管理方法。平衡积分卡认为,传统的财务会计模式只能衡量过去发生的事情(落后的结果因素),但无法欧诺该股组织前瞻性的投资(领先的驱动因素)。在工业时代,注重财务指标的管理方法还是有效的。但在信息社会里,传统的业绩管理方法并不全面的,组织必须通过在客户、供应商、员工、组织流程、技术和革新等方面的投资,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正式基于这样的认识,平衡积分卡方法认为,组织应从四个角度审视自身业绩:学习与成长、业务流程、顾客、财务。平衡积分卡将企业战略置于核心地位。
激励:又称积极强化,即利用强化物质刺激行为主体,来保持和增强某种积极行为重新出现的频率。如表扬、奖励、提薪、提升等。
激励是指影响人们的内在需求或动机,从而加强、引导和维持行为的活动或过程。
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便使这些行为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领导:就是指挥、带领、引导和鼓励部下为实现目标而努力的过程。
领导者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领导者必须有部下或追随者 ;(2)领导者拥有影响追随者的能力;(3)领导的目的是通过影响部下来达到企业的目标。
沟通:借助一定的手段把可理解的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群体中传递或交换的过程,目的是通过相互间的理解与认同来使个人与群体间的认知与行为相互适应
9. 公司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1.股东大会
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董事会人数、职权和作用,各国公司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的事宜进行说明。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常常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完成其职权,董事会除了注意人员构成之外还要注意董事会的内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因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决策,则很难应付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可能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除这样一些具有明显管理决策职能的委员会外,有的公司还设有一些辅助性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使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财务管理真正起到一种机制的作用,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报酬委员会,主要是决定公司高级人才的报酬问题;董事长的直属委员会,由董事长随时召集讨论特殊问题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和建议的委员会,尽管它是直属于董事长的,但它始终是对整个董事会负责,而并不只是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事。美国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用以解决专门的公司治理问题。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资者,它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大股东,但他们往往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3.首席执行官(CEO)
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 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 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
另外德国银行还进行间接持股,即兼作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国大部分个人股东平时都把其股票交给自己所信任的银行保管,股东可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种转让只需在储存协议书上签署授权书就可以了,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来。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到1988年,在德国银行储存的股票达4115亿马克,约为当时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加上银行自有的股票(约为9%),银行直接、间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国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业银行虽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呈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特征,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区别。在日本的企业集团中,银行作为集团的核心,通常拥有集团内企业较大的股份,并且控制了这些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德国公司则更依赖于大股东的直接控制,由于大公司的股权十分集中,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监控经理阶层。另外由于德国公司更多地依赖于内部资金融通,所以德国银行不像日本银行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外部资金来源对企业施加有效的影响。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为突出。二战后,股权所有主体多元化和股东数量迅速增长是日本企业股权结构分散化的重要表现。但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并没有向个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现象,构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征。
据统计,日本1949--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
由于德日在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目的。另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
总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强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
3.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
德日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两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监控机制的特征有所不同。
4.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德国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并成立了与之相对应的两种管理机构,即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亦称双层董事会。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须设立双层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德国公司法规定,监督董事会的主要权责,一是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执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公司资本增减等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账簿,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德国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须经2/3以上成员投赞成票而确定,监事会主席在表决时有两票决定权。由此来看,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因为它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权与解雇权。这样无论从组织机构形式上,还是从授予的权力上,都保证了股东确实能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与监督职能。由于银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权和股票代理权,因而在公司监事会的选举中必然占有主动的地位,德国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报告中表明,在德国最大的85个公司监事会中,银行在75个监督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并在35个公司监事会中担任主席。
如果公司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银行在监事会的代表就会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组执行董事会,更换主要经理人员。由此可见,德国在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监事会职能的确定上都为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提供了可能性,而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使股东有效行使权力成为现实。
二是德国监控机制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征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由于德国在历史上曾是空想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极为活跃的国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会主义者就提出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理论。1848年,在法兰克福国民议事会讨论《营业法》时就提议在企业建立工人委员会作为参与决定的机构。1891年重新修订的《营业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工人委员会。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玛宪法也有关于工人和职员要平等与企业家共同决定工资和劳动条件,工人和职员在企业应拥有法定代表并通过他们来保护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等规定。尤其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德国职工参与意识进一步兴起,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参与决定的法规。目前,在德国实行职工参与制的企业共有雇员1860万,占雇员总数的85%。在德国的职工参与中,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在拥有职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参与方式的法律依据是1976年通过的《参与决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监事会的人选。监事会的人数视企业规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万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有监事会成员20名。职工进入监事会的代表中,职工和高级职员是按比例选举的,但每一群体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拥有1000名以上职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参与决定涉及到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要求有一名劳工经理参加。监事会的人数定为11人,席位分配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分别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员”,再加1名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员”规定为不允许与劳资双方有任何依赖关系,也不能来自那些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其三是雇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资合作公司等。规定雇员代表在监事会中占1/3,在监事会席位总数多于1个席位时,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人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由职工直接选举。
这样职工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即所谓“监事会参与决定”,使得企业决策比较公开,这有利于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同时还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因为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被兼并接管的可能性。这也是德国公司很少受到外国投资者接管威胁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而保护了经理人员做出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5.日本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日本银行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监控权力中,发挥领导的作用。日本银行及其法人股东通过积极获取经营信息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盈利情况良好的条件下,银行只是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开始下降,主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能够很早就通过营业往来帐户、短期信贷、与公司最高管理层商业伙伴的长期个人交往等途径获取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如果情况继续恶化,主银行就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更换公司的最高领导层。 日本的董事会与美国很相似,基本上是实行业务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合二为一。但是日本董事会的股东代表特别少,从总体上看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9.4%(主要股东为5.7%,股东代表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3.9%,其余大部分都是内部高、中层的经理管理人员等,从董事会成员构成可以看出,董事会不是股东真正行使监控权力的机构。另外从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会也没有银行的代表,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银行的前任主管,这是日本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这位前任主管实际上就是为主银行收集信息,并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监控,当对公司主管经理的经营业绩不满意时,就可以利用股东大会罢免这些经理人员。 日本公司还通过定期举行的“经理俱乐部”会议对公司主管施加影响。尽管“经理俱乐部”会议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它实际上是银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东真正行使权力的场所。在“经理俱乐部”会议上,包括银行和法人股东在内的负责人与公司经理一道讨论公司的投资项目、经理的人选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 由于国情和企业所处的成长与发展环境的差异,使得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中,有些特征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征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内容上却是不相同的。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征都归诸于韩国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于内容上的不同则在阐述相关特征时加以区别说明。同时,有些特征只存在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征只存在于韩国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这样的特征归诸于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征上的差别。下面从共性和差别两个方面分别阐述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
1.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表现为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单一创业者拥有,当创业者退休后,企业的所有权传递给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拥有。第二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参与创业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待企业由创业者的第二代经营时,企业的所有权则由创业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拥有。第三种情况是,企业的所有权由合资创业的具有血缘、姻缘和亲缘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然后顺延传递给创业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员,并由他们共同控制。第四种情况是,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与家族外其他创业者或企业共同合资创办企业时,由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控股,待企业股权传递给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形成由家族成员联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种情况是,一些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家族企业,迫于企业公开化或社会化的压力,把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业,或把企业进行改造公开上市,从而形成家族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但这些股权已经多元化的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着。上述五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都大量存在着,而且上述五种情况包括了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所有权或股权由家族成员控制的基本概况。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控制,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和有亲缘、姻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
3.企业决策家长化
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中,企业的决策被纳入了家族内部序列,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创办新企业、开拓新业务、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时是企业创办人的家长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员做出的决策也须得到家长的首肯,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出企业经营的第一线,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员做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征询家长的意见或征得家长的同意。当家族企业的领导权传递给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前一代家长的决策权威也同时赋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们做出的决策,前一辈的同一辈的其他家族成员一般也必须服从或遵从。但与前一辈的家族家长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长的绝对决策权威已有所降低,这也是家族企业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现矛盾或冲突的根源所在。
4.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对于家族第一代创业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份产业。对于家族企业第二代经营者来说,发扬光大父辈留下的事业、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的家族成员资产的责任、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机制。因此,与非家族企业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用规范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已经成为不必要。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情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家族企业经营者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并为家族企业的解体留下了隐患。
5.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不仅把儒家关于“和谐”和“泛爱众”的思想用于家族成员的团结上,而且还推广应用于对员工的管理上,在企业中创造和培育一种家庭式的氛围,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例如,马来西亚的金狮集团,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辞退员工,如果员工表现不佳,公司不会马上开除,而是采取与员工谈心等形式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种家庭式的管理氛围在公司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亚林绍良主持的中亚财团,对工龄在25年以上的超龄员工实行全薪退休制,使员工增加了对公司的忠诚感。再如,韩国的家族企业都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车、职工医院、浴池、托儿所、员工进修条件等。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对员工的家庭式管理,不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和凝聚力,而且还减少和削弱了员工和企业间的摩擦和矛盾,保证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6.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弱
在东南亚,许多家族企业都涉足银行业。其中,一些家族企业的最初创业就始于银行经营,然后把企业的事业领域再拓展到其他产业;也有一些家族企业虽然初始创业起步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产业,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步把企业的事业领域拓展到银行业。作为家族系列企业之一的银行与家族其他系列企业一样,都是实现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服从于家族的整体利益,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业服务。所以,属于家族的银行对同属于家族的系列企业基本上是软约束。许多没有涉足银行业的家族企业一般都采取由下属的系列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这种情况也使银行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韩国,银行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才会获得银行的大量优惠贷款,否则就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所以,韩国的家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都纷纷围绕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创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使得韩国的家族企业得到了没有来自银行约束的源源不断的贷款。除筹资功能外,银行在韩国只是一个发放贷款的工具,而对贷款流向哪些企业,获得贷款企业的金融体质是否健康则很少关心,使得韩国家族企业受到来自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度较小。
7.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在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一般存在于华人中间,而华人又是这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华人经济与当地土著经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华人家族企业经常受到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的限制。为了企业的发展,华人家族企业被迫采取与政府及政府的公营企业合作,与政府公营企业合资以及在企业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员和政府官员亲属任职等形式,来搞好与政府的关系。而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上。凡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反之,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因此,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但在东南亚,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则是引导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