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整治方案
① 招投标过程的改进方案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经逐渐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市场运作也正朝着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一、我国政府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法规不完善
我国招标体制现在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当前市场竞争十分的激烈,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招标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招标环境。如果招投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对于一些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招标项目,就可能出现混乱的情况。所以,我们需要不断的扩大招标的领域和范围,并且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2.操作干预性强
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但是政策完善的速度却还没有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旧的管理方法和旧的管理模式在时代的发展下,与新时期的发展相脱节,与当前的招标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不利于招标工作的开展。部分招标工作,表面上秉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实则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使得招标流于形式,出现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而还有一些招标单位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标准,最终使得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3.标底编制审核不严谨
招标想要体现公平公正就要有科学的评比方法。由于一些建设单位的招标经验不足,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清单漏项等错误,从而对整个招标的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编制标底是招投标过程中需要认真、谨慎对待的工作。而预算人员对于图纸及定额的理解还不透彻、对相关计算规则没有特别熟练的情况下,标底的准确度便不能保证。
4.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来对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中的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形式是具有十分大的灵活性的。如果评标的方法不科学,而仅仅依据施工方案的投入和可行性,就会导致报价成为招投标的主导方向,缺乏规范性,同时也就失去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标底虽然是评标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却不能成为唯一指标,否则一个项目的竞争就会变成报价竞争,而不是投标方案充分合理、最接近标底者中标。同时企业的报价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的竞争实力和技术水平以及企业的资质优势等等,所以评标定标方法的不科学给评标带来了影响。
政府工程招投标的改进方案
1.完善法律法规
自1999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在这十年之间,招投标市场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渐渐显得难以有效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加之下位的法规和规章不完备,致使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已成为引发招投标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原因之一。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各项规章制度越来越规范,建筑市场才能逐渐走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因此对于各类进入招投标市场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满足相应的资格和要求,通过资质的审核。只有竞争的公平性提升了,市场才能更加公平和规范。我们也可以参照西方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规范程序进行招标,针对类似于国家政府投资的项目,要严格规定招标的方式,并且必须强制执行,有效地杜绝违法乱纪的行为出现,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所以,要制定完备的实施流程,在法律的基础上开展招投标工作,统一各类项目的招标细则和工程计价标准,逐步完善建筑市场。
建立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坚守建筑工程招标标准,做到有法必依。由于部分招投标主体缺乏应有的自律能力,所以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以及监督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公平竞争。首先在市场条件下,要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政府的引导之下,通过对招标标底的标准给予明确规定,保证工程造价的法律效力,规范市场。其次,根据不同区域和情况制定相适应的管理方法,严格执行法律,有利于建筑工程的顺利发展。再次,开展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各个行政执法机关和企业自觉遵法守法的意识。最后,可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监察和检察机关对于揭露营私舞弊的现象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回报作为奖励。通过以上种种措施,促使招投标活动的各个参与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从而规范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3.创新体制,统一管理招投标活动
为了使每个招投标活动参与者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完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废除不合理、不规范的法规。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和主体,重新整合招标投标的各个主管部门,细化管理职能,并将其统一规划到新组建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中,实现对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全面的协调、管理、服务和指导。
4.严格进行资格预审,规范标底管理
现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应该进行招标却没有招标的工程项目。这导致承包单位的资质和资格我们无法掌控。有些施工单位只追求速度和效益,没有高质高效的意识。这些承包公司降低或抬高预算造价,让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与正常价格相偏离,从而谋取价格利益,导致原本的设计与实际出现严重的偏差,对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起到不良的影响。对于标底管理,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对编制标底的审定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确保招投标工作合理进行的同时,提高审定标底的要求。
5.改进评标方法,推行电子评招标
为了杜绝在报名环节上出现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抬高或压低报价等串标、围标的行为,以及投标单位信息泄密等情况的发生,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第一:通过网络进行报名。这能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提供有序、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以及有效方便的相关服务;第二:建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引进先进的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评标,并积极推行电子评标方法。评标时综合考虑技术标和商务标,不能一味追求低价,而不考虑方案的可行性,提高评标的速度和质量,切实有效地维护招标投标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开评标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使开评标的具体情况透明化,减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问题的产生,明确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
6.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实行专家评标行为测评管理制度。每次评标结束后,由监督及管理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和考勤情况等各方面进行测评打分,结果计入专家诚信档案,每到年底进行总结,对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情节严重者清出专家库。
政府招投标过程的改进方案有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系、创新体制,统一管理招投标活动等六种改进方案。
② 招投标活动违法一般到哪几个部门举报
1、对于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活梗的,由于政府采购规定其主要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因此,如果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活动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
2、对于非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投活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由主管部门监管;
3、最新的发改委三定方案规定,发改委为招标投标工作的协调部门,因此发改委也有权监管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4、根据采购人的性质不同,有权监管部门可能还会包括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资委等。
(2)招投标活动整治方案扩展阅读:
招投标活动违法可向建委相关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③ 如何规范招投标制度 加强招投标监管措施
中国电力招标网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④ 什么样的项目活动必须开展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特殊例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⑤ 如何暂停招投标活动需要什么条件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如果必须招标的项目,该企业没有进行招标就开始施工,很明显就违反了招投标法,肯定是不行的。
⑥ 如何规范招投标制度 加强招投标监管措施
在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中,通过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管理,建立诚信档案,严专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属,规范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围绕加强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多家联合监管的模式,强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施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检察院多部门联合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实现招标公告信息发布率100%;中标结果100%公示管理;实行网上备案、严格招标前置条件审核,不允许超规划建设;加强治理“阴阳合同”;并把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施工期间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的管理纳入招投标管理范畴等强化全过程监管。全年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受到招标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好评。
⑦ 暂停招投标活动需要哪些程序
不明白您是什么意思?是发了公告延期开标呢?还是开了标没出结果呢?
如果是前者,那专就发个延期属公告,通知已报名的投标人延期开标,如果取消采购的话,就要退回投标人交过的费用(标书款、保证金等等),也有不退标书款的,但建议还是退掉比较妥当,毕竟是你们自己的原因吗。
如果是后者,比较麻烦,首先要确定是否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定标,如果不能就要发出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投标人有权不同意延长)。在政府采购中,如果同意延长的家数不够3家,依法要重新招标。其他形式,不足3家,只要认为还具有竞争性,项目就可以继续。如果是取消采购计划,就可能涉及对投标人的赔偿,所以不建议这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