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整治
㈠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2011年,环境保护部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将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㈡ 对大型化工厂排污不达标有什么看法应当怎样治理
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是他们的环保设施有问题啊。运行不合理、不稳定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局是会罚款的。
治理方法无外乎两种。第一、工艺改造。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第二、完善环保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㈢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
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综合平衡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的规定等条款的内容,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违法排污整治扩展阅读: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㈣ 如何用外部性理论解释环境治理问题
经济活动的外部化(外部的不经济性)是指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时不注意到对环境内造成的容影响,造成的环境成本不计算入产品和交易的成本中去。这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主要动因,也是发展与环境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现在普遍认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原因,所以解决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把环境成本内部化。
比如说,肉联厂或造纸厂将污水排入河流中,无意识地提高了下游酿酒厂的生产成本或居民的生活成本。与正常的市场交易相比,如果某一河流是私有的,那么它可以通过禁止向其中排污或索取补偿的方式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而在不存在明确的产权或产权所有人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流水质量的市场,因而也就没有协调个人行为的价格机制。因此,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常常会导致一种非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外部性的存在是对政府干预的一种传统解释。
㈤ 如何治理工厂排放废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