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冲突
㈠ 如何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首先,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其次,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再就是,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㈡ 如何发挥基层组织的协同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做好非法集资涉稳工作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政法机关特别是赋有社会治安治理职能的部门,必须从思想上主动适应,从措施上积极应对,积极探索加强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新思路、新办法,切实解决思想认识、运行机制、警力装备、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社会治安治理水平,切实履行好政法机关的社会治安治理职能。
(一)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打造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推进社会治安治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治理体系,既要全面开展工作,又要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重点在于解决好社会矛盾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的管理、社会组织服务等问题,创新虚拟社会治安治理,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严格管理、企业依法运营、行业加强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互联网综合管理格局。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人防”方面
强化县乡村三级巡逻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置警亭,每个警亭设置固定巡防队员24小时值勤,白天1人,晚上2人,每周五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部门分战区进行县级大巡逻,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的巡防主力军作用。同时,乡镇战区联动巡逻与村级日常巡逻相结合,网格联动,警灯闪烁,提升群众巡逻知晓率。广泛宣传发动,落实邻里守望制度,对外来人员以及有嫌疑人员要详细询问,邻里之间团结协作,共同抵御不法分子。规范乡镇专职巡防队,对队员定岗定责,配齐配强其巡防装备设备,强化其日常适应性训练,完善村级专职巡逻队,结合实际各行政村要普遍建立自己的专职巡逻队,确保村级巡防全方位、经常化。
“物防”方面
1、 强化对群众安全防范宣传力度。动员群众开展一次全方位的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便因症施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 推进加固门窗、筑墙垒院等物防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动员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3、 对重点单位特别是西部矿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加高加固围墙,修建观察瞭望点。对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的部位,配备保险柜,集中保管。对生产、使用、保管、运输危险品单位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堵塞防范漏洞;
4、 实施亮化工程。乡村一些街道小巷长期无路灯,是治安死角、案件多发区,要实施普及这项工程,推进街道亮化,切实提高群众安全感。
“技防”方面,不断强化和完善技防设施,县乡经费向技防倾斜,乡(镇)、村(居)级现有防监控设备平台保证全天候正常动作,通过平台全天候实施对所辖区域的治安监控;规范村级技防值班室,严格村级技防值班室标准规范化建设,确保其“有值班人员、有分布图、有值班记录、有工作制度”,加强对值班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确保技防“乡村全覆盖,三级互联通”的目标。
(二)做好基层群众工作,完善社会治安治理体系
社会治安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驻村政法干警定期召开培训会,以案说法,现场解答疑难问题,确保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各种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县司法局充分利用“六五”普法,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走上村庄地头,以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服务群众的工作,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把人民满意作为政法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着力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服务为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通过强化社会服务提高社会治安治理实效。
(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人民调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独特优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方面。深化社会矛盾化解。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制机制。聘请专家,深入各乡镇召开培训班,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同时,加强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网络,要对全县21个乡镇和608个村调委会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提高基层调解员的调解技巧、法律文化水平及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动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努力预防和化解行业与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依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落实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成立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委员会,建立由政法、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运行调解机制。
(四)做好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搭建服务管理新平台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是加强和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创新特殊群体服务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综治、司法牵头,公安、法院、检察院、劳动保障、民政、监狱等部门共同参与,集教育矫正、日监督管理、帮贫扶困、心理矫治等职能于一体的社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新平台。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大力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有效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帮扶、管理、安置、就业问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加强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服务新机制,加强衔接、落实安置,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后脱管漏管现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按照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要求,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流动人口有序融入城镇,特殊人群顺利融入社会。调整农业结构,扶持现代化农业种植户典型,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提高产出效益。鼓励和吸引在外创业人员回乡建设,解决剩余劳动力和出外务工的人数,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和两劳回归人员的管理。
(五)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形成社会治安治理新格局
创新社会治安治理,需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安治理格局,使社会组织成为缓和矛盾冲突的调节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促进社会和谐的润滑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县基层党组织、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退伍军人、红白理事会等其它组织及协会也在不断发育成长,这些社会组织和协会在为民排忧解难、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为此,我县要创新为老服务,加强为老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探索以社会化为主渠道的养老服务新路子。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与党委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协会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众知晓率和熟识度,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有志之士关心、关注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政法工作的活力源泉在基层,主要的执法活动在基层,工作的重点难点也在基层。没有强有力的基层基础工作,再好的思路、政策、措施也难以落到实处,惠及城乡群众。近年来,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有了很大加强,但总体薄弱的善还没有根本改变,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任务还很重。要履行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职责,就必须切实做好相应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要牢固树立固本强基的思想,适当增加惠民方面的经费投入,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加大乡镇道路维修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基层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总结政法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并使之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同时根据新的实践探索建立新的制度,努力构建科学完善、统一协调的制度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多方筹措资金,尽快化解镇村债务,消除不稳定因素。解决乡镇专职巡防队、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保险问题,把精力更多的在放在基层,把人力、物力、财力更多的投在基层,真正做到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花,夯实基层组织、整合基层资源、壮大基层力量、强化基础工作,确保基层有人管事、有钱管事、愿意管事,切实提高社会治安治理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队伍建设工作,力促社会治安治理取得实效
政法机关是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力量,政法队伍建设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化。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强化为民服务、为民执法理念,正确对待金钱、地位和权力,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理念,做公正廉洁执法的表率,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能征善战”的队伍。
2、加大“从优待警”工作落实力度,关心关注政法干部,加强政法基层科、所、队、庭建设,在政策、制度、机制上确立“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流、干部从基层出”的工作导向。http://www.jpsycn.com/remenwenzhang/20151207181001.html把选人用人的眼光投向基层,以实绩为标准,不拘一格地从政法队伍中选干部,切实解决工作多年政法干警职级和待遇过低问题。使广大干警在政治上有奔头、生活上有挣头、工作上有干头。
3、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在人员编制上给予倾斜,将乡镇综治工作人员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努力解决人员编制少、职级待遇低与工作任务繁重不相适应问题。
㈢ 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趋向新变化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趋向多样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不少基层社会矛盾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更加宽泛、复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性利益产生的纠纷,使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聚众反复信访乃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现象不断增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地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方面政策保障前后不一致、区域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带来的民意纷争而造成;还有因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如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部分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
4、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一些群众处在矛盾纠纷中往往极不理性,在涉拆涉迁、医疗事故等纠纷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误解强求,如达不到其诉求目标、满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欲望,便对政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和对抗行为。一些群众由于贫富差距、观念冲突、社会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产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个社会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大闹大解决”心理,认为只有闹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层解决问题。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或借助网络将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和传闻迅速见诸网络媒体,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传谣生事混淆视听,煽动不稳定情绪,制造不稳定事件。
二、确立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坚持从治本的高度,着力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前移社会管理关口,优化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环境,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弱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2、畅通诉求表达,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向民主协商转变。坚持以保障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前提,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参与度,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民主程序维护权益,化解利益冲突。
3、强化矛盾排查,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主动、防止激化,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稳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4、规范矛盾调处,实现维护权益从依靠信访向依据法律转变。切实树立法律权威,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化、制度化手段。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环境。
5、着眼多元化解,实现矛盾化解从单一模式向综合联动转变。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设置调解组织、完善联调联解机制和加强建设应急管理体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创建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机制
(一)坚持民生为先,创新建立源头预防机制
1、建立群众利益至上的公共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政策和决策目标取向的完全公开,以“群众是不是愿意、群众是不是支持、群众是不是得益”为决策目标,形成顺应民意、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要扩大公共决策的社会参与,让不同利益群体在政策、决策出台前充分表达诉求,实现政府处理社会利益与社会良性互动,在博弈与妥协中达到平衡,形成开放性、社会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要积极推动社区、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调节利益的作用,与政府进行充分沟通,表达不同群体意愿,形成代表广泛、规范有序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出台前提前释放民意,并主动吸收采纳群众积极合理的意见建议;使政府出台的政策举措和重大决策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可靠的群众基础,提高决策执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众的认可度、接受度和满意度。
2、健全促进社会公平的公共服务机制。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力求民生优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会公平的统一。要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抓好医疗卫生、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和管理,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要贯彻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精神,发挥公共政策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教育、就业、社保、住房、医疗和反贫困等公共政策的创新力度,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从分配格局上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3、创新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机制。各级要创新运用各类有效媒体,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看待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拓宽法制宣传渠道,认真归理解决常见矛盾纠纷的法律路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使法治维权理念普及大众,深入人心。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理念,弘扬“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三是强化警示导向教育,将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当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纠正“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认识误区。
4、强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严把“五道关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项要过“法治关”。各类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二是评裁分离,实施要过“程序关”。改变原有“谁决策,谁评估”、“谁立项,谁评估”的做法,实行评估与决策相分离,由第三方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科学评估。三是互利共赢,评审要过“民意关”。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须征得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学合理,决策要过“分级关”。可将稳定风险分四级,风险较小的为四级,可实施;有一定风险但可控的为三级,分步实施;有较大风险可能引发群体性或个人极端事件、短期内难以控制的为二级,暂缓实施;有严重风险、可能引发重特大涉稳事件的为一级,不实施。五是明晰责任,后续要过“考核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控制,既要有事前评估,还应有事中阶段性评估和事后总结性评估,视情作出维稳干预,避免发生实施中止等被动局面。维稳部门应对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跟踪督导,并结合平安建设全员责任制落实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层化解,不断完善依法调处机制
1、做实村(社区)级,实现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实基础、源头化解的要求,做实村(社区)级调解室。一要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将辖区内企业(单位)纳入村(社区)调解室,确保企业内部矛盾自行解决、企业间矛盾社区调处、社区简单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调解队伍素质,把好调解干部选聘关,将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选聘进来;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提升基层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三要规范基层调解工作,加强村、社区、企业、市场调解室软硬件建设,打造基层调解品牌,树立基层调解形象,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2、做强镇(街道)级,实现大事不出镇。按照全面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做强镇(街道)级大调解平台。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城管、社保、安监等条线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要强化资源整合,以集约资源、方便群众、处置快捷为原则,依托各地综治中心,成立相关专业调委会或专项调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完善诉调、公调、政调、访调和援调对接机制。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各条线参与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衔接配合,形成本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3、做精区(市)级,实现难事不出区。按照整合资源、攻坚克难的要求,做精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一要统一协调,按实运作。由区委主要领导任调处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司法、信访、公安、劳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实现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调解”在一个平台上运作。二要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和土地流转等专业调解纳入“中心”,重点调处跨区域和牵涉多个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三要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分流办理。按照接待、受理、调处、归档“四统一”标准,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做到“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
4、三级联动,实现矛盾不激化。按照属地受理、联动调处模式,实行区(市)、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调处。对涉及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所在村(社区)受理后,商请镇(街道)调解组织上门联合调处;对情况特别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区、镇、村三级联合调处;对重大矛盾纠纷,落实区分管领导包案化解。要对征地拆迁等越级上访的历史积累性重点疑难矛盾进行梳理,建立“会诊研判、综合化解”机制,达到化解一个重点矛盾、筑牢一方社会稳定的基础,营造一片和谐的社会环境。
5、法律至上,实现依法有序调处。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是维权,为确保群众维权秩序,必须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理机制。要运用法律、法规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和调处工作,对民众释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证个案公平公正,引民众信法;依法处理起哄闹事、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扰乱社会秩序者,令扰者畏法;规范地方立法,从法律法规中体现科学发展、执法为民,让民众爱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内运用行政、非诉讼调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长效机制,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群众答疑释法,助基层用法。要强化法律救助工作,创新建立社会矛盾化解中困难人员(家庭)救助扶持机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检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赔偿救助等司法救助体系。
(三)强化系统管控,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机制
1、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倾听民声,大力开展“进村入企达户到点”走访活动,不断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要及时疏导民意,认真落实窗口单位首问代办责任制,对群众的问题及时解答,对群众的要求及时回应,对群众的不满及时安抚。要认真解决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同时,努力提升社区平台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类、咨询类、事务类、电子商务类、企业服务类等多项服务。
2、推行柔性网格精细管理。各级应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文关怀,以善治为目标,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区扁平化管理的基础上,深化完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形成积极有效的合作关系。要将市场、住宅、商铺等全部纳入服务管理范畴,为群众提供政治参与、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关怀,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户人家都有人贴心服务”。
3、落实维稳日常指导制度。维稳工作必须从日常指导做起,党政领导干部要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经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众诉求,与群众面对面沟通。要坚持定期下访制度,每月到联系村居、企业上门走访,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困、办实事、办好事,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要做好维稳日常指导,结合矛盾纠纷排查,指导基层边排查边化解,将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即时上报、及时化解;对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确定责任人限期办理、限时答复。
4、形成社会各方参与合力。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离不开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参与。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介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代表相关群体反映诉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调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提供服务的纽带作用,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积极探索社会服务项目化运作。要支持和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扩大服务对象,将非公企业单位、新市民列入重点服务和帮扶行列。
5、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领导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必须加强各级党政领导能力建设。一要着力提高为民执政能力。时刻心系群众,一切公共政策、公共决策和工作举措应符合群众的意愿、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二要着力提高系统管控能力。坚持从“前”抓起、以防为“本”, 从“底”抓起、以调为“堤”, 从“小”抓起、以畅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头预防机制、夯实三级调解平台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调解网络、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和关心困难群众上出实招。三要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群众工作能力的提高,实际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传、组织和发动群众的能力。
㈣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信息:如果发生治安问题该怎么写是写治安问题、纠纷发生了是如何处理的吗
单位发生治安问题怎么写整改措施。首先必须发生的事件的基本情况,比如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的经过,是谁负责。第二写发生的原因,要从思想上写比如管理不严,思想麻痹,责任落实不够,惩罚不够规范等等。三要写整改措施,重点是在落实上,比如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规范,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不出类事治安事件,保证一方平安。
㈤ 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趋向新变化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趋向多样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不少基层社会矛盾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更加宽泛、复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性利益产生的纠纷,使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聚众反复信访乃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现象不断增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地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方面政策保障前后不一致、区域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带来的民意纷争而造成;还有因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如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部分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
4、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一些群众处在矛盾纠纷中往往极不理性,在涉拆涉迁、医疗事故等纠纷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误解强求,如达不到其诉求目标、满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欲望,便对政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和对抗行为。一些群众由于贫富差距、观念冲突、社会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产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个社会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大闹大解决”心理,认为只有闹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层解决问题。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或借助网络将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和传闻迅速见诸网络媒体,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传谣生事混淆视听,煽动不稳定情绪,制造不稳定事件。
二、确立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坚持从治本的高度,着力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前移社会管理关口,优化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环境,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弱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2、畅通诉求表达,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向民主协商转变。坚持以保障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前提,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参与度,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民主程序维护权益,化解利益冲突。
3、强化矛盾排查,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主动、防止激化,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稳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4、规范矛盾调处,实现维护权益从依靠信访向依据法律转变。切实树立法律权威,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化、制度化手段。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环境。
5、着眼多元化解,实现矛盾化解从单一模式向综合联动转变。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设置调解组织、完善联调联解机制和加强建设应急管理体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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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关于征地的几个相关性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教授温铁军
古人云:大隧之内其乐也融融,大隧之外其乐也逸逸。农口之外的学者谈论农地问题之逸逸焉,大抵与意识形态化的制度问题有关;农口之内的学者谈论农地问题之融融也,则往往依据实地调研而与主义和体制无关。作者从事农村研究多年,本文主要讨论与农村土地相关的问题,是故,当属大隧之内。
一、农地征占与宏观政策的相关性
我们过去的研究指出,改革以来出现过三次“圈地运动”,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府公司主义”发展经验的核心内容。第一次是以乡镇企业为主体时期的农村内部工业化;后两次则与中央、地方经济关系调整相关。此外,允许村内自主土地调整时期(3年一小调5年一大调)与明令禁止村社自主土地调整之后也有差别。
第一次“圈地运动”是1984年实行财政分级承包之后的“以地兴企”,主要以县级以下地方政府工业化原始积累为本质特征。其间,土地成为乡镇企业高负债条件下的资产积累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政策允许土地变现的收益主要在乡村内部分配,并且乡镇企业平均每年约带动上千万农民非农就业,辅之以增加村内的支农和社会福利开支;因此尽管占地规模很大,却基本上没有引发冲突,反而出现了农民收入和消费增加导致的内需拉动型的黄金增长。城乡差距明显缩小,没有出现“三农”问题。
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论:首届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滨海新区高层论坛论文集
第二次是1994年分税制以后的“以地生财”,主要是地方政府普遍出现财政赤字和地方金融普遍出现贷差等符合早期工业化规律的现象。这导致大多数尚未完成工业化合理布局的地方政府要么中断工业化要么另辟蹊径解决投资饥渴,如政府直接出面以征占方式实现土地资本化、占有收益并转嫁成本,导致在农村资金的非农化速度加快的同时土地与劳动力两个要素的非农化比例愈益不合理。
同期,“三农”问题愈益浮现。并且,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政府明令禁止村内土地自主调整的政策虽然利于稳定农民地权,但另一个后果却是在村社组织不能随人口变动自主调整土地的制约下,农村难以继续承载地方政府工业化转嫁的制度成本。随即,流动人口和社会冲突、社会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增加。
第三次是在1998~2003年银行市场化改革完成后的“以地套现”。这是由于银行成为异化于地方产业资本、追求流动性获利的独立资本力量,失去对金融部门的部分控制权的地方政府通过不断占地才能不断从银行套取资金,大量投入到已经潜在生产过剩的开发区和短期无法回收的基本建设和楼堂馆所,从而形成了高增长=高投资+高负债的模式。如果在宏观紧缩之中银根、地根抽紧或土地供应链条中断,已经积聚起来的政府与土地金融紧密连接的破产风险将可能爆发。
由此,在具有全球性的政府与资本结盟追求收益导致金融危机已经爆发的今天,中国第三次“圈地运动”已经具有绑架政策导向的客观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保护地产的扶持政策,有些则不惜动用暴力甚至非法手段强行征地等,则属全豹之一斑。
本文对于这种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公司主义”发展经验的归纳,告诉人们一个理解中国问题的常识:单一政治体制下的各地政府实际上都是不能破产的经济主体,既不可能被现行条块分割尾大不掉的软约束体制改变,也不可能被主要结合部门制定的法律约束;并且历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对社会转嫁其外部性成本。
有鉴于经济领域中真正意义的公共品和公有制的阙失,长期以来我们才一直主张在土地农转非问题上实行“同权同利”:政府的所有权与村社集体所有权同权;开发商的使用权与农户的使用权同利。基于此理,我国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合理方式应该是在保持现行农村基本制度不变的条件下,实行“基本建设用地作股、工商业用地租赁”。至于资本化收益差别,则应该通过税收调节。
二、农业多功能性与地价的相关性
在2007年党的1号文件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的指导思想提出之后,我们认为,作为多功能农业载体的土地,客观上具有除了经济功能之外的生态环保、粮食安全、农村发展、农民保障、村社文化等其他多项重要功能。而这些功能可以在不同地区依据不同需求作出不同权重,纳入土地价值测算。如果在进入土地市场之时这种测算也计入土地价格,则会大幅度拉高地价。但其中生态环保和粮食安全等与国家可持续战略相关的重要功能,仍然未必能够通过市场交易价格自发体现。因此,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多元价值需要与多功能性有利益相关的多方博弈,不可能简单化地靠推进市场交易解决。这可能也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欧盟和日韩等小农场和小农经济国家和地区长期限制农地自由交易的理解。
三、征地冲突及与农村留成的相关性
政府垄断征收农村土地及其引发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是:得以占有土地一级市场垄断收益的主体利用“国家权利介入下形成土地产权残缺”的农地产权特征,以政府权利直接推进土地资源资本化,以及与交易费用和制度成本相关的外部性问题。
在以往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征地冲突与留成之间存在相关性——征地矛盾的发生频率与政府给农民留取的土地变现比例及其预期收益分配高度相关,体现了地位不对等的交易双方默认产权残缺条件下的博弈过程。以往经验可归纳为内含有因节约了交易成本而形成的组织租的三种不同模式:
(1)农村社区组织完全自主地开发自有土地。如江苏华西村等全国8000多个以集体经济为名的村庄,其实质是自主实现社区资源的资本化——将本村土地100%地利用“组织租由成员共享”的社区内部化处理外部性的机制实现了资源的内部资本化。这种收益分配模式不仅100%没有发生矛盾冲突,而且有利于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落实。
(2)农村社区组织较高比例留取土地变现收益。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珠三角、长三角、胶东、辽东等地和部分城郊社队自主的内部化土地开发占用非农用地70%以上,当年大部分冠以“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形成村社内部农户股权为依据的分配制度,因此,很少发生冲突。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逐渐降低到自留30%土地自主开发(内地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自留15%的土地自主开发的情况也包括在内),虽然产生的征地矛盾相对较少,但这些地区的农村经济因级差收益的影响而过分依赖“吃租”,导致了布局分散和结构调整困难等后续遗留问题。
(3)农村社区组织仅留5%的土地自主开发。大多数地区农村在被征地以后仅留取5%的土地用于自主开发,农民只能获得很小比例的土地变现收益,这种模式产生的征地矛盾最大,冲突最尖锐。
据此,建议各地政府考虑建立征地改革试点,至少需要了解农民留取收益比例达到多少时,可以显著降低征地矛盾。
四、征地与农村治理结构
如果全面深化农村基层财权与治权统一的治理结构改革,村组织的内部控制力就可能得到加强,农民在土地资源变现过程中获取的“组织租”的收益就多,因征地而产生的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就少。例如,几乎所有“强村”都是“一层楼”的单级治理,而在南方农村地区,却普遍存在两级治理——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的不同治理结构。调查发现,很多传言、对抗,甚至某些群体事件,起因于村组干部或原村内治理结构之中的社区精英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有损失,这也是导致征地矛盾大的一个主要因素。
行政村制度体现的是现代政府对下控制的制度需求的治理结构,而自然村则或多或少地仍然属于传统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二者之间难以进行有效的对接,这是导致村委会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之间矛盾的实质原因之一。
农村财权与治权分离。拥有行政权的村委会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自然村)之间在治理结构方面的差异或矛盾,导致政府在农村现行组织体系对内部土地资源的控制力减弱,从而也减少了农村居民对被征收土地的“组织租”收益水平。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与农民直接谈判交易成本过高,应当寻求与一个具有较高控制力的农村组织进行土地征收谈判。例如,对村组干部尤其是村民小组干部采取与一般村民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利益安排和组织安排,以期他们在征地进程中可持续地发挥对稳定农村社会的重要作用,降低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政策操作成本。
五、地方政府工作问题
(一)目前各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各种硬性对抗和软性的抢种抢建行为等的主要处理办法是依靠武装警察、民警等专政力量
我们在国内外调研中都经历过此种事件。这种依靠国家暴力机器强行推进征地工作的操作成本相当高,受偿不足的失地农民成为今后社会不稳定因素及由此产生的对抗性矛盾,使得后续问题相当复杂。因此,适当照顾农民群众的受偿意愿,适度提高安置补偿标准,可能是在上述情况发生之后不得已的政策选择。这种成本较高的“打补丁”政策虽然属于“被动增量调节”,但仍然被很多实践证明是相对有效的。
(二)关于核实农村建设用地总量的问题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从未进行过登记确认,使当地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尚无统计数据。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已有重大变化,以往基层政府这种没有做好基础工作的状况是难以有效应对愈益复杂的利益矛盾的。
(三)南方和西南的农村组织体系与运作机制与北方相比差异显著
例如,我们以前调查到,海南有些农村在“大包干”的时候,直接恢复了解放前的土地占有关系,但至今很少有人对这类农村财产关系和组织体系的发育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因此既不知道这类地区农民的基本价值观究竟是什么,也不知道这些农村究竟适合一种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我们认为,这仍然是一个值得地方政府深入研究的课题。
㈦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第一,农村社会发生结构性变迁,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农村封闭保守的社会格局被打破,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思想价值观念逐步转变,民主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出现。特别是随着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中的新型社会矛盾的逐步凸显,群众对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参与和监督村级事务管理的愿望日趋强烈。
因此,新时代如何找到各阶层利益的最佳契合点,帮助、引导农民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难点。
第二,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日趋复杂突出,化解难度较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以家庭和邻里矛盾为主,逐渐转变为涉及宅基地、土地承包、项目征地、林地收益等经济纠纷为主。另外,还出现了由于干群关系紧张、政策宣传执行不到位等导致的群众与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间的矛盾纠纷,村民选举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不断,甚至存在大量的群体性矛盾冲突。
总之,农村社会矛盾呈现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等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复杂情况。面对这些矛盾纠纷,政府虽已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但与群众的迫切需求还存在距离。
第三,农村社会治理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农村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而市场经济使农村社会人员流动相对活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基层干部与群众交流沟通的机会。当
前我国部分基层干部受“官本位”思想影响,职责认识比较模糊,服务群众的自觉性、主动性不足,习惯于通过会议、行政命令、下发文件等方式推动工作,工作职能的转变跟不上形势要求。
对待群众,有些基层干部延续单向的管理模式,把农民当作管控的对象,而非服务的对象;有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不实、感情用事、处事不公,破坏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第四,精英人口的流失使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弱化。
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村人口净流出加剧,这其中包括大量的农村精英。大量农村人口“离土又离乡”,只剩下老人、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导致农村社会治理人才短缺、社会治理主体弱化。农民群众在农村事务中“失语”,是现阶段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最大挑战。
(7)社会治理冲突扩展阅读:
解决农村问题的方案:
1.首先,要积极构建社会矛盾舆情汇集预防和警示平台。
当前,农村社会阶层、社会格局发生明显变化,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和复杂。因此,要实现农村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需要多部门的协调作战、提早介入,密切关注收集社会矛盾舆情,及时对收集到的社会舆情进行分析和归纳,坚持从抓早、抓小、抓苗头入手,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在问题及矛盾激化之前,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利用综合信息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高效精准地掌握舆情信息,及时抓住矛盾的根源和症结,高效率解决农村社会矛盾以及问题。
2.其次,要积极拓展农民利益表达渠道。
当前,农民利益多元化日益凸显,因此,要坚持协同和参与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有组织的农民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构建多层面的政民沟通渠道,搭建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对话平台,促进农民利益诉求理性化、法治化、组织化,使群众诉求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3.解决农村社会治理问题,需要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服务水平,推进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
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服务水平,首先要推行电子村务。要积极推进农村链接政府专网,公开惠农政策、惠农资金、惠民项目、基层组织、三资管理、平安建设等内容,并涵盖农村人口基础信息、矛盾纠纷化解、辖区综合管理三大子系统,将地理信息、人口基础信息、农户基础信息(房、地、林权及生产生活资料)全部纳入信息管理范畴,实现全方位、动态式社会服务进村入户。
4.其次要集成电子学务。
开设农事农情、农技信息、专家咨询、致富典型等频道,引导农民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民对接多元信息,跨越农技推广的“最后一道坎”,使农民可以及时捕捉种养信息、致富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
5.最后要拓展电子商务。
开设农资直购、网上商城、农产品销售、一站式缴费、物流配送等基础频道,以精品果园“QQ农场”、生态食品“网络促销”为样本,建立农产品互联网销售等电子商务体系。
㈧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社会治理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调适
公权是公共的,国家的权利,
私权是私人的权利,
私权肯定要服从公权的。
㈨ 如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趋向新变化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趋向多样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不少基层社会矛盾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更加宽泛、复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性利益产生的纠纷,使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聚众反复信访乃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现象不断增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地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方面政策保障前后不一致、区域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带来的民意纷争而造成;还有因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如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部分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
4、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一些群众处在矛盾纠纷中往往极不理性,在涉拆涉迁、医疗事故等纠纷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误解强求,如达不到其诉求目标、满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欲望,便对政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和对抗行为。一些群众由于贫富差距、观念冲突、社会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产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个社会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大闹大解决”心理,认为只有闹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层解决问题。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或借助网络将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和传闻迅速见诸网络媒体,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传谣生事混淆视听,煽动不稳定情绪,制造不稳定事件。
二、确立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坚持从治本的高度,着力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前移社会管理关口,优化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环境,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弱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2、畅通诉求表达,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向民主协商转变。坚持以保障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前提,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参与度,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民主程序维护权益,化解利益冲突。
3、强化矛盾排查,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主动、防止激化,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稳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4、规范矛盾调处,实现维护权益从依靠信访向依据法律转变。切实树立法律权威,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化、制度化手段。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环境。
5、着眼多元化解,实现矛盾化解从单一模式向综合联动转变。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设置调解组织、完善联调联解机制和加强建设应急管理体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创建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机制
(一)坚持民生为先,创新建立源头预防机制
1、建立群众利益至上的公共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政策和决策目标取向的完全公开,以“群众是不是愿意、群众是不是支持、群众是不是得益”为决策目标,形成顺应民意、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要扩大公共决策的社会参与,让不同利益群体在政策、决策出台前充分表达诉求,实现政府处理社会利益与社会良性互动,在博弈与妥协中达到平衡,形成开放性、社会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要积极推动社区、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调节利益的作用,与政府进行充分沟通,表达不同群体意愿,形成代表广泛、规范有序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出台前提前释放民意,并主动吸收采纳群众积极合理的意见建议;使政府出台的政策举措和重大决策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可靠的群众基础,提高决策执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众的认可度、接受度和满意度。
2、健全促进社会公平的公共服务机制。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力求民生优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会公平的统一。要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抓好医疗卫生、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和管理,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要贯彻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精神,发挥公共政策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教育、就业、社保、住房、医疗和反贫困等公共政策的创新力度,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从分配格局上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3、创新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机制。各级要创新运用各类有效媒体,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看待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拓宽法制宣传渠道,认真归理解决常见矛盾纠纷的法律路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使法治维权理念普及大众,深入人心。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理念,弘扬“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三是强化警示导向教育,将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当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纠正“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认识误区。
4、强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严把“五道关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项要过“法治关”。各类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二是评裁分离,实施要过“程序关”。改变原有“谁决策,谁评估”、“谁立项,谁评估”的做法,实行评估与决策相分离,由第三方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科学评估。三是互利共赢,评审要过“民意关”。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须征得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学合理,决策要过“分级关”。可将稳定风险分四级,风险较小的为四级,可实施;有一定风险但可控的为三级,分步实施;有较大风险可能引发群体性或个人极端事件、短期内难以控制的为二级,暂缓实施;有严重风险、可能引发重特大涉稳事件的为一级,不实施。五是明晰责任,后续要过“考核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控制,既要有事前评估,还应有事中阶段性评估和事后总结性评估,视情作出维稳干预,避免发生实施中止等被动局面。维稳部门应对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跟踪督导,并结合平安建设全员责任制落实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层化解,不断完善依法调处机制
1、做实村(社区)级,实现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实基础、源头化解的要求,做实村(社区)级调解室。一要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将辖区内企业(单位)纳入村(社区)调解室,确保企业内部矛盾自行解决、企业间矛盾社区调处、社区简单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调解队伍素质,把好调解干部选聘关,将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选聘进来;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提升基层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三要规范基层调解工作,加强村、社区、企业、市场调解室软硬件建设,打造基层调解品牌,树立基层调解形象,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2、做强镇(街道)级,实现大事不出镇。按照全面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做强镇(街道)级大调解平台。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城管、社保、安监等条线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要强化资源整合,以集约资源、方便群众、处置快捷为原则,依托各地综治中心,成立相关专业调委会或专项调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完善诉调、公调、政调、访调和援调对接机制。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各条线参与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衔接配合,形成本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3、做精区(市)级,实现难事不出区。按照整合资源、攻坚克难的要求,做精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一要统一协调,按实运作。由区委主要领导任调处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司法、信访、公安、劳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实现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调解”在一个平台上运作。二要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和土地流转等专业调解纳入“中心”,重点调处跨区域和牵涉多个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三要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分流办理。按照接待、受理、调处、归档“四统一”标准,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做到“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
4、三级联动,实现矛盾不激化。按照属地受理、联动调处模式,实行区(市)、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调处。对涉及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所在村(社区)受理后,商请镇(街道)调解组织上门联合调处;对情况特别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区、镇、村三级联合调处;对重大矛盾纠纷,落实区分管领导包案化解。要对征地拆迁等越级上访的历史积累性重点疑难矛盾进行梳理,建立“会诊研判、综合化解”机制,达到化解一个重点矛盾、筑牢一方社会稳定的基础,营造一片和谐的社会环境。
5、法律至上,实现依法有序调处。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是维权,为确保群众维权秩序,必须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理机制。要运用法律、法规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和调处工作,对民众释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证个案公平公正,引民众信法;依法处理起哄闹事、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扰乱社会秩序者,令扰者畏法;规范地方立法,从法律法规中体现科学发展、执法为民,让民众爱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内运用行政、非诉讼调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长效机制,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群众答疑释法,助基层用法。要强化法律救助工作,创新建立社会矛盾化解中困难人员(家庭)救助扶持机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检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赔偿救助等司法救助体系。
(三)强化系统管控,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机制
1、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倾听民声,大力开展“进村入企达户到点”走访活动,不断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要及时疏导民意,认真落实窗口单位首问代办责任制,对群众的问题及时解答,对群众的要求及时回应,对群众的不满及时安抚。要认真解决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同时,努力提升社区平台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类、咨询类、事务类、电子商务类、企业服务类等多项服务。
2、推行柔性网格精细管理。各级应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文关怀,以善治为目标,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区扁平化管理的基础上,深化完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形成积极有效的合作关系。要将市场、住宅、商铺等全部纳入服务管理范畴,为群众提供政治参与、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关怀,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户人家都有人贴心服务”。
3、落实维稳日常指导制度。维稳工作必须从日常指导做起,党政领导干部要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经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众诉求,与群众面对面沟通。要坚持定期下访制度,每月到联系村居、企业上门走访,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困、办实事、办好事,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要做好维稳日常指导,结合矛盾纠纷排查,指导基层边排查边化解,将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即时上报、及时化解;对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确定责任人限期办理、限时答复。
4、形成社会各方参与合力。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离不开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参与。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介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代表相关群体反映诉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调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提供服务的纽带作用,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积极探索社会服务项目化运作。要支持和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扩大服务对象,将非公企业单位、新市民列入重点服务和帮扶行列。
5、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领导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必须加强各级党政领导能力建设。一要着力提高为民执政能力。时刻心系群众,一切公共政策、公共决策和工作举措应符合群众的意愿、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二要着力提高系统管控能力。坚持从“前”抓起、以防为“本”, 从“底”抓起、以调为“堤”, 从“小”抓起、以畅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头预防机制、夯实三级调解平台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调解网络、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和关心困难群众上出实招。三要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群众工作能力的提高,实际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传、组织和发动群众的能力。
㈩ 如何统筹推进基层治理工作,不断提高治理实效和水平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政法机关特别是赋有社会治安治理职能的部门,必须从思想上主动适应,从措施上积极应对,积极探索加强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新思路、新办法,切实解决思想认识、运行机制、警力装备、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社会治安治理水平,切实履行好政法机关的社会治安治理职能。
(一)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打造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推进社会治安治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治理体系,既要全面开展工作,又要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重点在于解决好社会矛盾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的管理、社会组织服务等问题,创新虚拟社会治安治理,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严格管理、企业依法运营、行业加强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互联网综合管理格局。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人防”方面
强化县乡村三级巡逻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置警亭,每个警亭设置固定巡防队员24小时值勤,白天1人,晚上2人,每周五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部门分战区进行县级大巡逻,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的巡防主力军作用。同时,乡镇战区联动巡逻与村级日常巡逻相结合,网格联动,警灯闪烁,提升群众巡逻知晓率。广泛宣传发动,落实邻里守望制度,对外来人员以及有嫌疑人员要详细询问,邻里之间团结协作,共同抵御不法分子。规范乡镇专职巡防队,对队员定岗定责,配齐配强其巡防装备设备,强化其日常适应性训练,完善村级专职巡逻队,结合实际各行政村要普遍建立自己的专职巡逻队,确保村级巡防全方位、经常化。
“物防”方面
1、 强化对群众安全防范宣传力度。动员群众开展一次全方位的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便因症施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 推进加固门窗、筑墙垒院等物防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动员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3、 对重点单位特别是西部矿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加高加固围墙,修建观察瞭望点。对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的部位,配备保险柜,集中保管。对生产、使用、保管、运输危险品单位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堵塞防范漏洞;
4、 实施亮化工程。乡村一些街道小巷长期无路灯,是治安死角、案件多发区,要实施普及这项工程,推进街道亮化,切实提高群众安全感。
“技防”方面,不断强化和完善技防设施,县乡经费向技防倾斜,乡(镇)、村(居)级现有防监控设备平台保证全天候正常动作,通过平台全天候实施对所辖区域的治安监控;规范村级技防值班室,严格村级技防值班室标准规范化建设,确保其“有值班人员、有分布图、有值班记录、有工作制度”,加强对值班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确保技防“乡村全覆盖,三级互联通”的目标。
(二)做好基层群众工作,完善社会治安治理体系
社会治安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驻村政法干警定期召开培训会,以案说法,现场解答疑难问题,确保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各种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县司法局充分利用“六五”普法,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走上村庄地头,以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服务群众的工作,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把人民满意作为政法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着力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服务为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通过强化社会服务提高社会治安治理实效。
(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人民调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独特优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方面。深化社会矛盾化解。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制机制。聘请专家,深入各乡镇召开培训班,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同时,加强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网络,要对全县21个乡镇和608个村调委会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提高基层调解员的调解技巧、法律文化水平及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动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努力预防和化解行业与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依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落实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成立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委员会,建立由政法、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运行调解机制。
(四)做好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搭建服务管理新平台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是加强和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创新特殊群体服务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综治、司法牵头,公安、法院、检察院、劳动保障、民政、监狱等部门共同参与,集教育矫正、日监督管理、帮贫扶困、心理矫治等职能于一体的社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新平台。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大力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有效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帮扶、管理、安置、就业问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加强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服务新机制,加强衔接、落实安置,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后脱管漏管现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按照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要求,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流动人口有序融入城镇,特殊人群顺利融入社会。调整农业结构,扶持现代化农业种植户典型,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提高产出效益。鼓励和吸引在外创业人员回乡建设,解决剩余劳动力和出外务工的人数,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和两劳回归人员的管理。
(五)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形成社会治安治理新格局
创新社会治安治理,需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安治理格局,使社会组织成为缓和矛盾冲突的调节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促进社会和谐的润滑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县基层党组织、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退伍军人、红白理事会等其它组织及协会也在不断发育成长,这些社会组织和协会在为民排忧解难、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为此,我县要创新为老服务,加强为老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探索以社会化为主渠道的养老服务新路子。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与党委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协会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众知晓率和熟识度,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有志之士关心、关注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政法工作的活力源泉在基层,主要的执法活动在基层,工作的重点难点也在基层。没有强有力的基层基础工作,再好的思路、政策、措施也难以落到实处,惠及城乡群众。近年来,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有了很大加强,但总体薄弱的善还没有根本改变,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任务还很重。要履行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职责,就必须切实做好相应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要牢固树立固本强基的思想,适当增加惠民方面的经费投入,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加大乡镇道路维修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基层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总结政法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并使之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同时根据新的实践探索建立新的制度,努力构建科学完善、统一协调的制度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多方筹措资金,尽快化解镇村债务,消除不稳定因素。解决乡镇专职巡防队、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保险问题,把精力更多的在放在基层,把人力、物力、财力更多的投在基层,真正做到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花,夯实基层组织、整合基层资源、壮大基层力量、强化基础工作,确保基层有人管事、有钱管事、愿意管事,切实提高社会治安治理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队伍建设工作,力促社会治安治理取得实效
政法机关是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力量,政法队伍建设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化。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强化为民服务、为民执法理念,正确对待金钱、地位和权力,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理念,做公正廉洁执法的表率,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能征善战”的队伍。
2、加大“从优待警”工作落实力度,关心关注政法干部,加强政法基层科、所、队、庭建设,在政策、制度、机制上确立“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流、干部从基层出”的工作导向。把选人用人的眼光投向基层,以实绩为标准,不拘一格地从政法队伍中选干部,切实解决工作多年政法干警职级和待遇过低问题。使广大干警在政治上有奔头、生活上有挣头、工作上有干头。
3、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在人员编制上给予倾斜,将乡镇综治工作人员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努力解决人员编制少、职级待遇低与工作任务繁重不相适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