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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治社区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1-25 12:24:12

⑴ 如何发挥社区青年在居民自治中的作用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重点是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抓好这两项工作都必须要有一定的人、财、物作为保证,否则社区居民自治工作很难开展。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经费短缺。随着社区建设不断深入,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越来越多,使用的经费仍维持在社区体制改革前的水平,吃饭都难以保障。加之现在居委会不允许新办经济实体,原有的实体也已脱钩,居委会自身可筹措的资金越来越少。由于没有经济实力,有的居委会想为社区居民开展一些相应的服务工作,也是力不从心,无从谈起。据笔者调查了解,从2000年开始,某城区11个试点社区居委会中,区政府拨付办公费40元,正职主任生活补贴100元,副职主任80元,仅靠此维持办公和发放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居委会干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福利待遇根本无法解决。在经费管理上也没有自主权和审批权,统一归街道办事处管理,很大程度影响了居委会干部的积极性。二是居委会干部结构不合理。据笔者调查了解,在11个社区居委会中,现有居委会干部的来源主要是退休或内退人员,市直企业、街道办事处下派干部,下岗或失业人员及社会招聘人员。其中:退休或内退人员占37%,社会招聘人员占4%,下岗或失业人员占35%;高中文化的占52%,大专以上文化的占28%;年龄在50岁以下的只占49%。人员结构不合理,给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与建立现代化城市新社区的要求相差甚远,显然不能适应社区建设的需要。

⑵ 如何加强群众自治组织带头人在社区治理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带头人就要带头,什么事情带头人都要冲在前面

⑶ 如何推进居民自治和社区参与式治理

实现居民自治,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第一原则。居民参与标志着对社区的认同和关爱,标志着居民既可以对社区内的利益分享,又能对社区内的责任承担。为使社区的自治工作真正开展起来,我认为,首先要做好四方面的基础工作:
第一,要加强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强化社区居民“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意识,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主动、积极、广泛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参与社区的开发和建设。社区居委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开展工作、宣传发动上,使社区建设的宗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踊跃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自治工作。一个有活动、有创造力、工作效力高的社区,都是居民参与率相对比较高的社区。
第二,要使社区服务成为自治功能的支柱。现在的社区服务实际是要社区来解决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提出的问题,要落实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而社区却没有足够的力量,这就需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动员社区居民参与自理,让越来越多的居民自己来协调和管理他们在社区的各种关系。如社区“老娘舅”志愿者服务队和观前街道“金乡邻”服务联盟,弥补了社区在服务功能上所存在的缺陷,为居民开展全方位的服务,使社区居民家里事有人管,发生困难有人帮,使他们切身感受到社区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
第三,近年来,社区面貌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也有了明显改进,但我们不能否认,当前社区建设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居民对社区工作缺乏热情的情况,社区建设某种程度上成为社工人员而非社区居民的事情。实现居民自治,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关键是要充分调动居民的积极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其中涉及社区知情权问题,要让居民群众了解社区做了一些什么工作?近期又在做什么工作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在于社区主任。社区工作者要放下架子,自觉接受居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同时社区也应定期召开党情和社情发布会,将社区重大事项、以及难点、热点问题公布于众,求得居民的理解和信任。一方面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社区工作的可信度。
第四,开展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居民群众参与和关心社区建设。每位居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诸如舞蹈队、志愿者服务队、社区教育讲师队、“编外党支部”等,由热心群众工作,有一定专长的居民骨干经常组织活动。近年来,社区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先后成立了“夕阳红”老年舞蹈队、书法兴趣小组、读书读报小组等,较好地丰富了居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增加了这些人员对社区建设的关心和参与,增强了社区居民自治的力度。
通过做好上述四项基础工作,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了一个平台,但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我认为要真真实现社区居民自治,除抓好基础工作之外,还应抓好社区内部的建设,使社区居民自治不仅是停留于表面,而是进一步拓展自治的空间。在这方面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选举配备居民群众信得过的具有一定能力和工作水平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班子。(二)实现社区工作者的述职制度。(三)实行居民群众评议社区工作者制度。(四)、实行社区事务公开制度。(五)发挥退休工人自管小组的作用。

⑷ 网格化基层社会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话语背景之下,城市网格化管理获得了政府行政系统的青睐,成为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日渐流行的模式。毫无疑问,“网格化”管理运用科层理念和全新的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城市管理服务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特殊的功用,值得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在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领域可以无条件地收到“一网就灵”的效果。城市管理网格化模式要想真正深度地嵌入城市基层社会,还必须克服一些局限。

1、网格运行成本及其持久性

网格化管理启动于社会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频发的社会转型期,因而它的提出及运行实际上依托于网络技术和科层治理技术、是一种以权责明晰划分和监督考评为制度保障,将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服务系统与基层社区组织结合起来的管控模式,带有一定的应急性。毫无疑问,网格化管理为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避免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从而缩短问题解决的时间,提高政府科层系统的行政绩效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编织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指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其人力和设备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系统的建立虽然可使政府的社会治理力度得到一定的加强,但其效能是否能够持久则令人怀疑。近年来,在一些大城市中,其网格化管理往往是作为大型活动的配套机制而出台的,而每当这些大型活动结束后,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区组织,都不可避免地出现倦怠和松懈,从而导致严重的城市管理事故。上海“后世博”和北京“后奥运”时期出现的种种问题,即是明证。所以,如何将网格化的“非常之举”变为“寻常行动”,则是问题的关键。

2.网格化与社区自治

近年来,在学界关于社区研究的成果中,很多学者都对社区行政化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认为“社区行政化”是“城市政府为寻求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平衡,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过程。其基本表现是:社会空间行政化、社区组织行政化、社区事务行政化”。从本质上讲,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

在现实的社区发展建设中,网格空间的诞生存在着削弱社区自治能力的可能性。正如有的论者所言:“政府行为的全面回归,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行政强制的倾向:行政体制俨然成为一部设计合理、运转有效的庞大机器,但面对社会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具体矛盾,则需要每个部件、每个齿轮都随同这一机器系统调整方向,连带运行,失去了灵活多变、敏锐出击的应对能力。”

当然,强调网格化对社区自治的消极影响,并不是要拒斥网格,而是要对两者关系展开复杂的理解和分析。在现实社会中,社区自治与行政化之间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在现阶段社区自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可能导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而弱化社区自我管理则会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消极影响。但笔者认为,在现实中,完全意义上的社区“去行政化”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社区实际上是作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联结组织而存在的。

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联结系统,以至于我们很难用简单的话语完全揭示其中的奥秘。但我们必须关注那些基本的关键性联结环节,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其关键的联结处被破坏了,便会发生社会解组的悲剧。因此,我们应从社会联结的角度来理解社区性质,这样就不会简单地将社区置于与政府相对的立场之上而提出“去行政化”的思路了。

在社会管理领域,最高级的管理境界实际上是“自我管理”,所以我们要大力培育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会管理。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切断社区与政府的关系,而是要弄清行政系统与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联结,追问两者是“协动”关系还是“服从”关系,是“联结”还是“从属”。

3.网格的泛化问题

网格化治理风靡于当下的中国社会,主要是缘于政府为加强社会管理而弥补现有体制的不足,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动。但随着网格化治理的推行,“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当人们确信一切依赖网格、一切通过网格来解决之后,势必形成严重的网格依赖症,其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必然弱化,其直接后果就是将社会管理简单化。

总之,新时期的社会治理正在发生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改变,其具体表现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单一的政府向多主体、多中心转变,社会治理的手段由平面社会向网络社会转变,社会治理的目的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变。我们应以理性客观的态度来看待城市管理的网格化模式,处理好“网格管理”与“政府治理”、“网格管理”与“社区自治”之间的关系,寻找“政府社会治理”与“社区自治”之间有效的联结点,调适好“国家”与“民众”间的距离构造。所以,我们应“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⑸ 如何理解社区治理的最终目的是走向自治

和农村基层组织一样,实行村民自治。这是中国民主的表现。社区就是城市中的最基层组织,其党支部与农村的支部是一样的,民主政治建设也是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方针,最终实现人民大众民主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⑹ 现代社会治理处理除了政府之外,还需要社区的自治.对吗

是的,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这是一个由政府推动的社会体制的改革,又是政府由权力、责任、利益中心脱离出来,通过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形成政府与社区组织共同服务和管理社区的过程。由于长期以来城市街居体制孱弱,民间组织不发达,政府把社会稳定置于首要目标,因此将权力和责任向街居体制转移并实现服务到位,保持社会稳定并不是容易的事。社会的急剧变化也使社区建设面临着众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求有强有力的推动,一方面又要实现政府权力的下放甚至过渡,这对政府是一个考验。
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1、社区建设中的“行政化”、“形式化”现象;2、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归属感问题;3、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方法还未完全适应社区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
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1、清除体制性障碍;2、做好社区居民归属感的培育;3、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我国的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本着“以人为中心寻求发展”的思路,宗旨在于谋求城市文化和市民素质的提高。文明社区建设在我国正呈燎原之势,它的发展将大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社会组织方式的需要。这是一个由政府推动的社会体制的改革,又是政府由权力、责任、利益中心脱离出来,通过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形成政府与社区组织共同服务和管理社区(社会)的过程,即由单位体制主导转向社区体制主导的过程。由于长期以来城市街居体制孱弱,民间组织不发达,政府把社会稳定置于首要目标,因此将权力和责任向街居体制转移并实现服务到位,保持社会稳定并不是容易的事。社会的急剧变化也使社区建设面临着众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求有强有力的推动,一方面又要实现政府权力的下放甚至让渡,这对政府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一、社区建设的历史回顾及其意义
在我国,社区建设这一概念由民政部于1991年5月首次提出。按照民政部负责人的解释,社区建设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并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的。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在城市广泛开展社区服务,但它又难以包含政府希望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所要承担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提出社区建设的概念,并力图以此去开拓民政工作。随着我国城市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城市的社会问题及服务、管理体制中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将城市社区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江总,书记也于1996年指出,“要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作用”。在这之后,社区建设作为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被纳入议事日程。1998年国务院的政府体制改革方案确定民政部在原基层政权建设司的基础上设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进一步推动了社区建设在全国的发展。现在政府已将社区建设上升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高度”,即适应城市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社会发展。在这里,可以明显发现政府对社区建设目标的诉求:支持和保障企业体制改革,化解社会压力,保障城市社会稳定。同时我们不应忽略其中的另一重要涵义:城市社会组织方式、社会管理方式的转换。
具体说来,社区建设有以下重要意义。1、社区建设适应了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单纯的社区服务功能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城区工作的需要。只有全方位地开展社区建设,才能保证城市社会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2、社区建设适应了社区工作发展的需要。社区工作是一项积极的社会工作,它要求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地向纵深扩展。过去的社区工作仅仅停留在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上,而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工作应延伸到社区居民家庭中,让社区的所有家庭都感受到社区工作者提供的服务。3、社区建设适应了政府服务的需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在城市管理体制中,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了政府面向基层、面向居民的服务意识。进行社区重组,实行小机构大服务,使政府找到了社区工作的落脚点,从而使政府工作更加贴近居民的生活。4、社区建设适应了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在社区,而社区建设的目标就是创建文明社区。
二、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社区建设中的“行政化”、“形式化”现象。
社区作为城市最基础的社会组织实体,应实行社区居民自治,让社区居民自己处理社区内的事情,这也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和主要目标。但在一些地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继续发挥作用。一是区街政府部门仍然“大包大揽”,对社区各项工作指令性多,指导性小;二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纷纷在社区内设置组织机构,对社区派任务、下指标,“费不随事转”、“权不随责走”现象大量存在。

⑺ 如何从社会治理角度看新时代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

新时代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形式,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主要是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发展自己。

⑻ {转}是走向社区自治还是建立社区治理结构— —关于我国城市(一)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社区建设,社区自治确定为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我国理论界广泛接受的社区自治概念的基本内涵为:社区自治是指政府管理之外的社会自治,即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社区自治组织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它强调社区的自主权,主张通过政府与社区分权,使社区成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独立管理社区公共事务。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区管理理念相比,它突出了社区的自主地位,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一是理论上的困惑。其关键点是社区自治的现实形态是什么?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社区建设的实践是在实现社区自治吗?很多学者认为,既然是走向社区自治,就应该通过相关的制度配置来确保目标的实现,而不是强化社区的行政性质,于是就出现了关于“是社区自治还是社区行政化”的争论,焦点是社区有没有自主权,社区能否在社区公共事务中发挥主体作用,社区自治目标能否实现?二是实践中的难题。首先是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对立化倾向。在社区建设过程中,主张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各行其是,互不干涉,把两者对立起来,从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原来政府对居委会的绝对控制走向政府与居委会绝对分离。其次是社区“全能化”倾向,认为社区组织可以包揽政府行政事务之外的所有社区公共事务,可以独立地解决所有社区公共问题。这种倾向一方面存在于政府中,认为政府不需要介入社区公共事务,另一方面也存在于社区组织成员当中,他们反对政府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结果是社区组织在解决社区公共事务时遇到了各种难题,很多社区公共问题得不到解决。 总体看来,社区自治这个概念的缺陷在于它过于强调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分权,强调社区组织的自主性,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就是说,在解决社区公共问题的时候,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之间首先应当是加强合作,发挥各自的功能,其次要注重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缺少这一点,就无法消解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张力,无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 二、分析框架 本文的分析框架建立在“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社会政治治理)”的基础之上。治理(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和操纵,主要用于与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者对治理做出了许多新的界定,概括起来,其理论要点有:1、治理的主体的多元性,它的主体不仅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间机构,还可以是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的合作;2、主体关系的多样性,它反映的是各种参与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强调协作与依赖,而非市场竞争,亦非科层(hierarchy)等级式的上级命令与下级执行关系,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3、治理过程的持续性,它强调的是一个各方参与者持续的、互动的过程;4、治理手段的多样性,在按照治理模式管理公共事务时,参与者主要通过合作、协商、确立相互认同的目标等手段来实现,体现的是自觉、自愿的主动行为,体现的是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感;5、治理结构的多样性,为实现共同目标,治理过程往往体现为主体间多样化的行动、干预和控制,主体间可以是契约性合作,也可以是国家让渡部分管理权给社会其他组织;可以是正式的制度约束,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制度约束。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这个过程而出现的是一体化的社会管理模式被打破,多元利益主体逐步形成。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开始从很多社会生活的领域中退出,要有效解决众多的社会问题,政府必须与其他的社会组织结合起来共同行动,逐渐形成制度性的持续互动,所有这些与治理理论的理论前提完全相符,治理理论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社区建设具有很强的适用性。本文重点从政府对社区建设的目标追求、社区居委会的双重性质、社区治理的相关主体、社区公共事务的性质以及政府社会职能转变等方面展开论述,试图论证我国社区建设的目标应该定位为建立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而不是走向社区自治。 三、国家对社区建设的目标追求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逐渐失灵,国家对社区建设的目标追求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以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难题。1、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管理方式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城市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单位制度和街道居委会制度这两种方式来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为了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城乡分割为特点,建立了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在城市中建立起单位和街道——居委会制度,以实现对城市社会的管理。单位制度以部门和行业为主线,将城市居民组织到各个单位之中。各个单位有按照行政级别的高低分为不同层次,并赋予相应级别的资源分配权力,这样,整个城市社会就以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为顶点,形成了多个相互平行的“类蜂巢”结构。在单位内部,设立了与单位行政级别相对应组织,如党的组织、行政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工会等,以便完成党和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分配本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单位依赖国家的分配计划获得各种资源,同样,单位中的个人依赖所在的单位获得各种生存的资源,在实际上就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这种依附链条,国家正是依靠这种依附链条,把城市中的居民整合到不同的部门和行业之中。城市中的各个单位除了完成其本身承担的经济任务外,还承担了对本单位成员及其家属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为他们提供诸如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各种服务,在这种体制下,单位是一个“全能性”的组织。街道——居委会制度主要是管理单位制度以外的居民,将他们划分到不同的街道、居委会中,国家通过这套制度实现对资源的配置和对单位体制外居民的管理。应当明确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制度以外的居民数量较少,所以,街居制度在城市社会中并不占居主导地位,只是起到“拾单位之遗,补单位之缺”的作用。这样,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以资源分配为主轴,通过城乡分治、单位制度和街道——居委会制度,国家实现了对城市社会的有效管理。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城市社会管理遇到了新挑战 随着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各类改革的进行,我国城市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一是城市人口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原有城市居民的“单位”属性逐渐减弱,大量“单位人”转为“社区人”,另一方面,城乡人口流动加剧,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的人口管理提出了新课题。二是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我国进入了“后单位时代”,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三是随着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制度的改革,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们对社区服务、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四是随着各项任务向社区集中,相关的制度配置又没有到位,导致社区内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加,单一的行政手段已经很难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情况表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单位制度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失灵,迫切需要找到一种新的管理体制以有效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原有的单位体制无法使用的情况下,街道——居委会制度就成为现有条件下国家可以直接利用的组织资源和制度资源。而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街道——居委会体制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有利方面表现在城市社会管理工作的重心在逐步下移,街道日益成为地区性事务的管理责任主体,对街道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不利方面是居委会力量薄弱,很难适应新的形势,具体表现在:一是居委会规模太小,资源共享难度大;二是居委会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工作能力差;三是社区组织力量薄弱,无法承担城市社会发展变化带来的繁重任务;四是政府对社区居委会管理过死,社区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国家要完成目前的管理任务,必须通过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并以此来解决城市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 在 “两办”转发的关于《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社区建设的目标:(1)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的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3)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由此可见,国家开展社区建设的目标就是重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的功能,实现对城市社会有效管理和调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双重属性与社区建设目标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社区居委会是一个具有双重性质的组织,一方面,它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具有“民”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类似行政性的组织,具有“官”的性质,所以, “官民二重性”成为社区居委会的组织特性。 自《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来,居委会首先是作为一个法定的居民自治组织而存在。作为社区的一个主体组织,居委会在解决社区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居民参与社区性事务,解决社区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在为方便居民生活、维护居民权益、表达居民要求、调节民间纠纷、增进居民福利、实现社区生活和谐等方面发挥着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扮演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角色的同时,现实生活还赋予了居委会类似行政组织的角色,使其带有官方组织的色彩。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居委会是我国政治体系的重要补充部分。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从中央到基层,我国政府的组织层级有: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县(旗、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的是,我国的基层政府只到乡镇这一级,城市中的街道办事处并不是一级政府,而是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这个组织形式中,从横向上看,每一级政府都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拥有相应的管辖权,从纵向上看,每一级政府都是这个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上级政府运用行政方式对下级政府进行领导和管理,这种管理从上到下是一贯的。与这种政府组织形式相适应,在每一级政府组织中都设立有党的组织,对同级政府实行政治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在的问题是,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和党组织怎么实现与社会的有机结合,以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在基层社区中建立类似的组织形式实现与政府的基层组织和党相应组织的对接。因而,城市社区居委会就成为党和国家组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是有了这个组织,才使得国家的整个组织形式完美而有效。居委会虽然不是政府组织,但是在政府的直接授权下,它代行了基层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协助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其二,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设立、变更及其基本职能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六项。其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都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其成员的当选一方面是社区居民认同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认同的结果。其四,从社区居委会的财力支撑来看,其经济支持主要来自政府。虽然从理论上说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自纳税人,政府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是政府的职责之一,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往往通过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社区居委会控制。最后,社区居委会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除了居民的认可外,还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否则,居委会也同样难以实施。 在现实生活中,居委会好像首先是一个行政性组织,其次才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正是居委会这种双重组织特征,决定了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它不可能走向自治,而是首先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其次才是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区事务发挥重要的作用。

⑼ 当前基层社区治理,居民自治面临的主要需求和突出问题是什么

社区治理还面临着治理主体发展不均衡、居民自治机制不完善、利益表达诉求不通畅、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社区人才的建设滞后等问题和矛盾

⑽ 如何全面深化改革视野下的社区治理方式创新

社区是社会的根基,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推动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党的十八大明确将社会管理与民生并列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等改革任务,形成了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到社区治理一体贯通、一脉相承的治理体系,为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江苏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框架指引,加快转变治理方式,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从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多元主体转变,从政府管理、控制社会向政府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转变,逐步构建起政府、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模式。
优化政府治理结构,增强政府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职能,明晰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回收政府行政性事务,为社区“松绑”。南京玄武、秦淮等地推行“街道中心制”和社区公共服务“整体外包”改革,推动大中城市城区街道去“经济化”,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社区去“行政化”改革,聚焦自治和服务。无锡、镇江等地通过社区“扁平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最大限度整合社区内外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资源,推动公共资源向社区下沉,强化服务管理责任,切实增强社区综合服务功能。
推行“政社互动”模式,改进社区治理方式。太仓市自2008年起,率先开展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简称“政社互动”)的创新探索,实现了基层政府转职能、基层自治组织增活力、居民群众广受益多方共赢的效果,被专家誉为继审批制度改革后行政体制改革“第二次革命”,得到中央领导和民政部等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自去年下半年,我省全面部署和推广“政社互动”,通过编制《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两份清单”,明晰责任主体和权责边界,变“上下级关系”为“平等对话关系”;乡镇(街道)与村(居)民委员会协商签订“协议书”,实行“契约化”管理,变“行政命令”为“依法协助”;改进考核方式,变“单向考核”为“双向评估”。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已有337个乡镇推行了“政社互动”,占总数的26.6%。
建立“三社联动”机制,创新服务管理模式。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社联动”机制。南京玄武区、建邺区、鼓楼区等通过“三社联动”机制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承接功能,促进专职社工活力释放,形成公益创投、购买专业服务的典型经验。无锡崇安区通过“夯实平台、提升品质、强化参与、放大效应”,构建“四联治理”工作体系。南通崇川区将公益创投理念应用于社区服务领域,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资助等资金来源渠道,赋予“三社联动”新的内涵。
推动社区减负增效,完善社区服务体系。通过推动社区减负增效,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不断加强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与协商,为社区治理与和谐善治奠定基础,让基层政府回归公共服务本份、自治组织回归自治管理本位、居民群众回归自我服务本元。省级出台政策性文件,规范社区考核评比,从行政层面为社区减负、“松绑”。省财政从2011年起每年预算1亿元社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引导方式,推动和实施城乡社区“两大平台”建设,为促进社区“减负增效”创设载体。南京市出台社区减负七项规定,取消25项工作任务,48类评比,42个机构,72项台账,整合20条社区网络,增加自治服务、便民服务,改进考核方式,较好解决了社区负担重的问题,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了鲜活经验。
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强化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最大限度激发自治活力,推动实现从“为民做主”到“让民做主”,由“社区管治”到“社区善治”的转变。太仓、邳州、连云港、泰州、江阴等地积极探索,形成了“政社互动”、村级“四权”建设、“三会村治”、“直评村官”、“以民主促民生”等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形式,促进了基层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省各地以改革创新为着力点,积极培育社区治理主体、创新社区治理方式、明晰社区治理目标、丰富社区治理内容,不断提高社区治理成效,推动社区治理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但是,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我省社区治理的发展还不平衡,比如在社区经费保障问题上,《意见》明确要求,将社区建设“五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不少地方还没有完全落实。社区人员待遇较低、工作经费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在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上,《意见》明确了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和提供方式,但目前一些地方仍有一定数量的城乡社区“硬件”不达标,甚至还有少数空白点。在社区准入上,《意见》要求大力压缩针对社区的各种会议、台账、材料、报表,规范面向社区的各类检查评比和创建达标活动,但落实效果不是很好,社区负担依然很重。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社区治理必须迈出新的步伐。一是深入开展社区创建,不断提高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以“创建考核”为抓手积极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深入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二是全面推行“政社互动”,积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行“政社互动”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全面推进“政社互动”工作。厘清行政事务和社区自治事务,明晰“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利”界限,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管理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推动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力争到今年底,苏南50%、苏中30%、苏北20%的县(市、区)实行“政社互动”模式,至2017年全省实现全覆盖。三是加快实现社区减负增能,大力提升社区服务管理效能。按照“能删则删、能调则调、能并则并、能压则压”的原则,大力压缩影响社区工作、增加社区负担的各种会议、台账、材料、报表,进一步规范面向社区的各类检查评比和创建达标活动,严格社区工作准入,让社区工作者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服务居民、搞好自治,切实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效能。积极推广南京市社区减负经验和模式,省级层面出台社区减负相关文件。同时,加快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真正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减轻社区负担。四是深化拓展“四个民主”,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村(居)委会成员能力素质,完善基层协商民主机制。建立健全“三社联动”机制,努力提升基层社区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政府扶持、社会运营、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建立健全“三社联动”机制,大力培育发展贴近城乡社区居民需求的公益慈善、文体娱乐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面向社区的公共服务事项。今年,省民政厅将制定出台促进“三社联动”机制建设的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政策支持等有效途径,为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和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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