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治理理念下职能运用的方式
1. 辨析题,政府治理工具就是政府职能的履行方式
政府履职方式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比如:两分法——直接管理方式和间接管理方式,静态管理方式和动态管理方式,管制型方式和服务型方式,计划经济下的履职方式和市场经济下的履职方式;
三分法——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方式,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这三种手段中又可以具体划分为多种方式,如行政手段又可分为会议方式、文件方式、口头方式等);
四分法——教育指导、制度推行、互动交流和控制约束方式;
五分法——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协调、行政命令方式;还可作多分法——列举式地分出监管、服务和执法的各种具体形式,在当前政务信息化、管理民主化的背景下,新的履职方式层出不穷。
政府职能履行方式是一个治理工具的“谱系”。在实践中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独立应用一种履职方式的,更多的是打“组合拳”,多项履职方式结合使用,或主要用一种方式、同时辅以其它方式。履职方式的选择,有时还要因履职情势而变化,往往与履职主体的资源、履职任务的性质、行政对象的情形、履职效果的预期等因素有直接关系。
2. 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有哪些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为了进一步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
一是传统治理主体单一化到多样化。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比较单一化,强调国家或政府从上至下的静态的行政管理,亟需过渡到综合运用法律、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综合治理方式。要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社会诚信体制建设、信息化管理、舆论引导、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基层社会自治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注重从源头上治理。社会管理不等于“维稳”。“维稳”只是社会运行出现失序状态之后的应急管理。创新社会治理强调常规性的、基础性的服务和管理。这就需要政府要尽快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我们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理念。切实转变政府的工作作风,彻底改变过去政府部门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三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其协同作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过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协同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意义重大。政府在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过程中,将一些民生服务项目打包向社会组织招标,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改革有关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有力地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同时,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和自律诚信机制的建设,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
四是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通过“单位”对社会成员进行服务和管理。但是当前普遍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社区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的新载体。要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包括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市场的服务体系和社区公益服务体系。在当前,特别要加强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社区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来满足社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兴趣居民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
五是积极动员公民的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是“善治”。“善治”强调赋予公民更多机会和权利参与政府公共政策,通过沟通、协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体制和机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让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讨论,保证民意能够进入到公共政策中去。
六是健全治理的体制和机制。中国的社会转型目前进入到社会矛盾多发时期,矛盾多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建立化解矛盾的体制和机制。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我们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事先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需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及时反映、矛盾能及时化解;同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和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有效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吗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
中央总书记在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经济新常态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适应经济新常态,需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新常态,首要一点就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将不该由政府管理和政府管理不好的事项下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根本上释放市场和社会活力。
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中央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门会议上肯定了简政放权一年来的成绩,并特别强调,要继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寻租”空间,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滋生不正之风的漏洞。一年多以来,新一届政府先后取消和下放了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同时修订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改革商事制度,减少、整合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力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并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这些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今后要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破利益藩篱,切实放权于市场和社会。
2、不断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要增大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加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尽快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加快服务业有序开放,放开制造业准入限制。经过10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说容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都改革完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关键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将那些束缚经济社会发展、含金量高、突破价值大的权力取消和下放出去,真正实现“政府的自我革命”,激发市场内在动力和活力。
3、建立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重要抓手,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途径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政府部门要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政府在全面摸清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管”和“放”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如何做好“放”“管”结合、“放”“管”并举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挑战。“管”,就是事中事后监管,是当前改革面临的一大短板,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1、监管理念不到位。
很多政府部门“会批不会管”,“对审批很迷恋,对监管很迷茫”,对事中事后监管既不熟悉也不热衷,导致以批代管、以费代管和以罚代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存在。
2、监管体制不健全。
一方面,多头监管、权责不对应问题严重,监管职责既交叉又缺位;
另一方面,监管能力不足,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
3、监管方式不科学。
监管部门较多采用“静态式”“运动式”的监管方式,平常监管不严,无心顾及问题隐患,问题暴露后才一拥而上。
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常态要求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需要在四个方面下工夫。
1、提升政府监管意识,落实监管责任。
重点是改变重审轻管、有权无责的现象,做到权责对应,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根本上破除“懒政”、“怠政”思维,清除“监管认知盲区”。
2、完善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
一方面是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预防性制度体系,例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等,通过相关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是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完善市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填补监管缝隙,堵住监管漏洞。
3、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一方面鼓励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监督,提升公众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依靠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4、加强监管研究,放管同步推进。
国务院明确要求,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对取消下放的每一个项目都要同步研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同步落实。对予以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果下一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应当暂缓取消下放,否则又会回到“一放就乱”的老路上,影响改革成效。
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要求,需要按照内在经济规律,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切实发挥政府在管宏观、抓大事、议长远、谋全局方面的作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1、完善宏观调控思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传统宏观调控思路更多强调速度和规模的指标,更为关注GDP、物价、货币供应、信贷投放、财政收支等数据。经济新常态下,宏观调控的重点是关注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以及经济之外的民生、生态等指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部分,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工作。
2、创新宏观调控方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经济新常态下,要探索区间调控和定向调控相结合的新的宏观调控方式。定向调控是区间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间调控的深化。实施定向调控,就是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定向施策。综合运用区间调控与定向调控,既调控经济总量,也调控经济结构,既强调结果的有效性,也注重调控过程的精准性,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创新宏观管理的实现形式。
四、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行政管理方式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目标所采取的各种管理措施、手段、办法、技巧等的总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绩效的重要途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
1、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政执法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同时,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领域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改变行政执法随意性强、规范性弱等问题,提搞行政执法公信力。
2、依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监管。
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和运转有序的市场环境。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有关部门也在抓紧制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措施。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方式,创新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
3、积极开展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工作。
为把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新一届政府针对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在督查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评估,这是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持续开展针对政策措施的制定前、实施过程和落实情况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对畅通政策渠道、完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作用。
五、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共需求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供应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目标,应当从三个方面重点切入。
1、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总体水平。
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职能配置,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到政府公共服务职责不“缺位”。同时,将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法治化,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的权责体系,消除政府怠于提供公共服务的随意性。
2、加大公共投资,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国际经验表明,高速增长期结束并不意味着中速增长期会自然到来。在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换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把握底线思维,稳定经济增长,防止经济出现断崖式下滑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公共领域投资是稳增长的有效手段,重点增加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投资,提高公共产品的总量与质量,使公共服务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
3、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核心是将政府职能转到为市场、社会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和提供服务上来。对市场和社会能够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要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允许和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利用市场和社会机制完善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形成政府购买、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六、优化政府组织机构。
中央总书记指出:“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处理好大和小、收和放、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大部门制要稳步推进,但也不是所有职能部门都要大,有些部门是专项职能部门,有些部门是综合部门。综合部门需要的可以搞大部门制,但不是所有综合部门都要搞大部门制,不是作用相关职能都要往一个筐里装,关键要看怎样摆布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
优化行政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保障。这就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同步推进政府组织机构优化,使其服务于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科学配置行政职责,完善行政权力结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形成科学、稳定、高效、廉洁的行政权力配置结构和运行机制奠定基础。同时,从法治的高度规范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将优化进程规范化、制度化,祛除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随意性,打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膨胀-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
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104/c1001-26319885.html
4. 电大政治学原理统治模式具有哪些特征
统治模式的基本特征:
政治色彩浓厚;
治理权力来源于最高统治者;
政府职能包回罗万象;
治理方法单答一。
在古代社会,政治、行政二者合一,以统治为核心理念的政治管理行为是作为政治的附属行为,公共性尚未得到充分自觉。此时的治理基本上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而很少具有公共利益的色彩;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神权论大行其道,最高统治者——君主或教皇被认为是神在人间的代表,政府权力来源于神,来源于最高统治者。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在欺压愚弄人
在古代社会,国家与社会领域的界限是模糊的,国家和社会高度融合。国家可以随时侵入社会,但社会力量对于政府的参与也往往缺乏制度化的渠道。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不明导致国家权力的分化程度也比较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揽于政府。政府职能一方面非常广泛,另一方面专业化程度低,这使得治理的效率非常低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统治为核心理念的治理主要运用酷刑和宣传教化的手段。统治者一方面用残酷的刑罚威慑民众,另一方面用教化的手段用宗教或宗教化的思想禁锢民众。治理方法的单一从根本上说是古代治理中缺乏平等协商精神的结果。
5. 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应怎样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规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级政府应当做到:
(一)树立生态政绩观念
这是政府职能向生态文明建设回归的关键。生态政绩观要求地方政府把资源、环境的成本效益纳入考核目标,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标进行核算,增强政绩成本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而明确的环保政绩标准,提高生态建设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有效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能。
(二)落实生态问责制度
强化政府生态职能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态问责制。
第一,明确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将严格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生态评价指标和环境测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和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生态问责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变环境责任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离任官员生态环境责任跟踪制度。
第四,以事前督责为主。实行生态问责制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官员的事后责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做到事前督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生态环境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运作制度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态立法工作中必须明确生态权利,保护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益。另外,在立法实践中研究通过多方参与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规范生态补偿机制等,结合现行生态公益林地补偿金政策出台生态补偿规范,现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已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其相关环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理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生态环境事件的监督渠道。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条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落实“环保监督员制度,研究和探索企业环境行为审核审计制度”。协调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执法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6. {转}是走向社区自治还是建立社区治理结构— —关于我国城市(一)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社区建设,社区自治确定为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我国理论界广泛接受的社区自治概念的基本内涵为:社区自治是指政府管理之外的社会自治,即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社区自治组织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它强调社区的自主权,主张通过政府与社区分权,使社区成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独立管理社区公共事务。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区管理理念相比,它突出了社区的自主地位,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一是理论上的困惑。其关键点是社区自治的现实形态是什么?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社区建设的实践是在实现社区自治吗?很多学者认为,既然是走向社区自治,就应该通过相关的制度配置来确保目标的实现,而不是强化社区的行政性质,于是就出现了关于“是社区自治还是社区行政化”的争论,焦点是社区有没有自主权,社区能否在社区公共事务中发挥主体作用,社区自治目标能否实现?二是实践中的难题。首先是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对立化倾向。在社区建设过程中,主张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各行其是,互不干涉,把两者对立起来,从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原来政府对居委会的绝对控制走向政府与居委会绝对分离。其次是社区“全能化”倾向,认为社区组织可以包揽政府行政事务之外的所有社区公共事务,可以独立地解决所有社区公共问题。这种倾向一方面存在于政府中,认为政府不需要介入社区公共事务,另一方面也存在于社区组织成员当中,他们反对政府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结果是社区组织在解决社区公共事务时遇到了各种难题,很多社区公共问题得不到解决。 总体看来,社区自治这个概念的缺陷在于它过于强调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分权,强调社区组织的自主性,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就是说,在解决社区公共问题的时候,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之间首先应当是加强合作,发挥各自的功能,其次要注重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缺少这一点,就无法消解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张力,无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 二、分析框架 本文的分析框架建立在“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社会政治治理)”的基础之上。治理(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和操纵,主要用于与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者对治理做出了许多新的界定,概括起来,其理论要点有:1、治理的主体的多元性,它的主体不仅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间机构,还可以是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的合作;2、主体关系的多样性,它反映的是各种参与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强调协作与依赖,而非市场竞争,亦非科层(hierarchy)等级式的上级命令与下级执行关系,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3、治理过程的持续性,它强调的是一个各方参与者持续的、互动的过程;4、治理手段的多样性,在按照治理模式管理公共事务时,参与者主要通过合作、协商、确立相互认同的目标等手段来实现,体现的是自觉、自愿的主动行为,体现的是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感;5、治理结构的多样性,为实现共同目标,治理过程往往体现为主体间多样化的行动、干预和控制,主体间可以是契约性合作,也可以是国家让渡部分管理权给社会其他组织;可以是正式的制度约束,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制度约束。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这个过程而出现的是一体化的社会管理模式被打破,多元利益主体逐步形成。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开始从很多社会生活的领域中退出,要有效解决众多的社会问题,政府必须与其他的社会组织结合起来共同行动,逐渐形成制度性的持续互动,所有这些与治理理论的理论前提完全相符,治理理论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社区建设具有很强的适用性。本文重点从政府对社区建设的目标追求、社区居委会的双重性质、社区治理的相关主体、社区公共事务的性质以及政府社会职能转变等方面展开论述,试图论证我国社区建设的目标应该定位为建立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而不是走向社区自治。 三、国家对社区建设的目标追求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逐渐失灵,国家对社区建设的目标追求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以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难题。1、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管理方式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城市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单位制度和街道居委会制度这两种方式来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为了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城乡分割为特点,建立了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在城市中建立起单位和街道——居委会制度,以实现对城市社会的管理。单位制度以部门和行业为主线,将城市居民组织到各个单位之中。各个单位有按照行政级别的高低分为不同层次,并赋予相应级别的资源分配权力,这样,整个城市社会就以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为顶点,形成了多个相互平行的“类蜂巢”结构。在单位内部,设立了与单位行政级别相对应组织,如党的组织、行政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工会等,以便完成党和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分配本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单位依赖国家的分配计划获得各种资源,同样,单位中的个人依赖所在的单位获得各种生存的资源,在实际上就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这种依附链条,国家正是依靠这种依附链条,把城市中的居民整合到不同的部门和行业之中。城市中的各个单位除了完成其本身承担的经济任务外,还承担了对本单位成员及其家属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为他们提供诸如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各种服务,在这种体制下,单位是一个“全能性”的组织。街道——居委会制度主要是管理单位制度以外的居民,将他们划分到不同的街道、居委会中,国家通过这套制度实现对资源的配置和对单位体制外居民的管理。应当明确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制度以外的居民数量较少,所以,街居制度在城市社会中并不占居主导地位,只是起到“拾单位之遗,补单位之缺”的作用。这样,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以资源分配为主轴,通过城乡分治、单位制度和街道——居委会制度,国家实现了对城市社会的有效管理。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城市社会管理遇到了新挑战 随着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各类改革的进行,我国城市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一是城市人口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原有城市居民的“单位”属性逐渐减弱,大量“单位人”转为“社区人”,另一方面,城乡人口流动加剧,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的人口管理提出了新课题。二是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我国进入了“后单位时代”,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三是随着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制度的改革,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们对社区服务、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四是随着各项任务向社区集中,相关的制度配置又没有到位,导致社区内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加,单一的行政手段已经很难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情况表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单位制度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失灵,迫切需要找到一种新的管理体制以有效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原有的单位体制无法使用的情况下,街道——居委会制度就成为现有条件下国家可以直接利用的组织资源和制度资源。而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街道——居委会体制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有利方面表现在城市社会管理工作的重心在逐步下移,街道日益成为地区性事务的管理责任主体,对街道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不利方面是居委会力量薄弱,很难适应新的形势,具体表现在:一是居委会规模太小,资源共享难度大;二是居委会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工作能力差;三是社区组织力量薄弱,无法承担城市社会发展变化带来的繁重任务;四是政府对社区居委会管理过死,社区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国家要完成目前的管理任务,必须通过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并以此来解决城市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 在 “两办”转发的关于《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社区建设的目标:(1)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的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3)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由此可见,国家开展社区建设的目标就是重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的功能,实现对城市社会有效管理和调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双重属性与社区建设目标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社区居委会是一个具有双重性质的组织,一方面,它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具有“民”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类似行政性的组织,具有“官”的性质,所以, “官民二重性”成为社区居委会的组织特性。 自《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来,居委会首先是作为一个法定的居民自治组织而存在。作为社区的一个主体组织,居委会在解决社区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居民参与社区性事务,解决社区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在为方便居民生活、维护居民权益、表达居民要求、调节民间纠纷、增进居民福利、实现社区生活和谐等方面发挥着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扮演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角色的同时,现实生活还赋予了居委会类似行政组织的角色,使其带有官方组织的色彩。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居委会是我国政治体系的重要补充部分。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从中央到基层,我国政府的组织层级有: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县(旗、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的是,我国的基层政府只到乡镇这一级,城市中的街道办事处并不是一级政府,而是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这个组织形式中,从横向上看,每一级政府都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拥有相应的管辖权,从纵向上看,每一级政府都是这个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上级政府运用行政方式对下级政府进行领导和管理,这种管理从上到下是一贯的。与这种政府组织形式相适应,在每一级政府组织中都设立有党的组织,对同级政府实行政治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在的问题是,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和党组织怎么实现与社会的有机结合,以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在基层社区中建立类似的组织形式实现与政府的基层组织和党相应组织的对接。因而,城市社区居委会就成为党和国家组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是有了这个组织,才使得国家的整个组织形式完美而有效。居委会虽然不是政府组织,但是在政府的直接授权下,它代行了基层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协助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其二,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设立、变更及其基本职能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六项。其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都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其成员的当选一方面是社区居民认同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认同的结果。其四,从社区居委会的财力支撑来看,其经济支持主要来自政府。虽然从理论上说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自纳税人,政府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是政府的职责之一,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往往通过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社区居委会控制。最后,社区居委会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除了居民的认可外,还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否则,居委会也同样难以实施。 在现实生活中,居委会好像首先是一个行政性组织,其次才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正是居委会这种双重组织特征,决定了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它不可能走向自治,而是首先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其次才是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区事务发挥重要的作用。
7. 运用政府的职能,谈谈治理雾霾政府应如何行动
①坚持对人民负责,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②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履行经济职版能,运用经济调节、市场权监管等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排放。
③依法行政。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管理,依法惩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④自觉接受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措施贯彻执行情况,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设,不断改进管理空气质量的水平。
8. 网格化管理中政府的职能是什么,政府在网格化管理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制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坚持源头治理,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一、改善社区人居环境
完善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水资源再生利用等工作,着力解决农村社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秆焚烧以及散埋乱葬等问题,广泛发动居民群众和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环保活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强化社区风险防范预案管理,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有序组织开展社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治理,提高火灾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建设。
二、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率先推动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落实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供暖、水电、燃气价格优惠政策。
三、优化社区资源配置
组织开展城乡社区规划编制试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加强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衔接;发挥社区规划专业人才作用,广泛吸纳居民群众参与,科学确定社区发展项目、建设任务和资源需求。探索建立基层政府面向城乡社区的治理资源统筹机制,推动人财物和责权利对称下沉到城乡社区,增强城乡社区统筹使用人财物等资源的自主权。探索基层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在社区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有序参与听证、开展民主评议的机制。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体系,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服务、环境治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面向城乡社区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注重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社区资源配置。
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
五、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
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探索完善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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