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
㈠ 如何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核心作用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关键作用
坚持以进一步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观念,加强领导干部自身法治建设,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引导干部群众加强学习宪法法律力度,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为宗旨。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通过自身学习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要始终坚持依法治镇的根本政治方向,正确认识和把握党与法的关系。不断深化法治实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工作和生活。
二、健全乡村社会法治工作机制
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要与创新乡村社会治理相合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积极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坚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救济”,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坚持以法治建设为基石,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积极推广“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模式,构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体系。
三、加强乡村社会法治文化建设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指引行动前进的方向。仅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只有人民群众真正信仰法治,法律法规才能被真正地贯彻落实。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要坚决摒弃人治观念,积极运用新媒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先进法治人物,尊重法律权威,蕴育良好的法治环境。培育乡村社会法治思维,健全乡村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将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㈡ 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如何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一是统一思想,明白为什么要治理,它的意义。
二是要达到的目标及时间。
三是从哪些方面去治理。
四是方法与步骤。
五是基层哪些组织各自的责任。
六是考核与评估。
最后是总结与提高。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离开发展,实现民富国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坚持党的先进性都无从谈起。
基层党组织要始终把服务群众作为重要职责,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2)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扩展阅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全体人民最广泛地团结起来,把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来,共同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对各级党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教育作用,始终把抓好党员的学习和教育放在基层党支部建设最经常、最基本、最重要的位置,努力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教育内容不具体、方式单一、实效不明显等问题。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基层党支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扎实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把广大群众紧紧凝聚到党组织周围。
㈢ 如何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治理引领功能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对于村级党组织而言,找准强化整体功能的着力点和抓手,是增强自身活力和战斗力的关键。
牢牢把握政治引领这个核心。基层党组织是政治组织,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基本定位和基本属性,履行好政治责任,发挥好政治引领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精神文化需求等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与此相对照,一些村级党组织还存在基本保障不到位、党员管理松散、组织生活流于形式等问题。新形势、新问题对村级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提出了新要求。围绕强化村级党组织政治引领功能,抓住村党支部书记这个“关键少数”,建设全省唯一的农村党支部书记培训基地,构建优秀党支部书记储备、选拔、培训、激励机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点建立党组织,扩大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增强了村级党组织的政治影响力、引导力。
全力担当服务群众这个使命。要求村级党组织在服务理念、工作作风、方式方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此,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搭建服务平台。为各村建设便民服务基地,构建便民服务网络,乡镇、中心村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二是完善服务方式。坚持一站“全入式”服务,把行政服务、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三留守”关爱服务等十大类、105项服务事项“打包”,全部进入便民服务中心,改580个乡镇管理区为服务区,从机构机制上保证工作方式从管理向服务转变。
紧紧围绕推动发展这个要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是全面,基本理念是全民共建共享。这对村级党组织致力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提出了新要求。破解发展难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村级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成为引领发展的“火车头”、群众致富的“主心骨”。坚持“转、扶、搬、保、救”五措并举,因地制宜研究实施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努力发挥村级党组织推动发展的作用,取得积极成效。
切实强化制度建设这个保障。村级党组织强化整体功能,要靠制度机制作保障。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推行“一定两评三公开”(定制目标、公开承诺内容,评审目标、公开考评办法,综合考评、公开考评结果)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中引入协商民主理念,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决策、矛盾调解化解、便民服务和党风政风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这些举措为村级党组织强化整体功能提供了制度保证。
㈣ 如何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关键作用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关键作用
坚持以进一步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观念,加强领导干部自身法治建设,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引导干部群众加强学习宪法法律力度,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为宗旨。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通过自身学习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要始终坚持依法治镇的根本政治方向,正确认识和把握党与法的关系。不断深化法治实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工作和生活。
二、健全乡村社会法治工作机制
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要与创新乡村社会治理相合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积极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坚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救济”,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坚持以法治建设为基石,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积极推广“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模式,构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体系。
三、加强乡村社会法治文化建设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指引行动前进的方向。仅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只有人民群众真正信仰法治,法律法规才能被真正地贯彻落实。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要坚决摒弃人治观念,积极运用新媒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先进法治人物,尊重法律权威,蕴育良好的法治环境。培育乡村社会法治思维,健全乡村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将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㈤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什么,组织党员、群群众参与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答: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㈥ 如何巩固村级党组织核心地位,抓好基层治理工作
新时期以来,农村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在做好“三农”工作,有效推动农村改革和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总体来看,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挥,核心地位得到了不断巩固。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正视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的现象仍然存在,成为农村党员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极易影响农村基层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下降;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缺乏执行力,致使有些好政策成了摆设或走了样,降低了党组织的威信;有的村子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占据上风,基层党组织发声无力,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处于“空转”或瘫痪状态;在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存在贿选、拉票等不正之风,有些村干部丧失党性原则,不能站在群众立场上思考处理问题,甚至成为不正之风或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力量薄弱,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农村党员信仰和教育缺失问题亟待解决,部分党员存在身份认同缺失,党员意识薄弱;党员与党组织的关系比较松散,缺乏组织观念和党的意识,对党组织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等。要改变这些现状,不断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组织基础。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党支部的设置要有所创新,可以突破过去一村一支部模式,将支部建在产业链上或是专业协会中,也可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中建立党组织,以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特别是在新经济社会组织和新的社会活动领域,凡符合条件的都要建立支部。比如浙江杭州市江干区把党支部建在村民小组的创新实践,就是对农村传统建党模式的突破,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组织建设理念。村民小组党支部的建立,不仅优化了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细化了对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还有利于提高村级党组织化解村庄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同时也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巩固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实践探索。
选好用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关键。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关键。为增强带头人队伍活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基础建设全面进步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央决定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这是新时期坚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有益尝试。当前我们要按照中央要求认真做好大学生村官和选派“第一书记”工作,让农村基层党建强起来。比如上海市崇明县委选派乡镇委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农村党支部书记,取得了显著成绩。
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重点任务。对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党组织书记空缺或不能胜任的,要限期调整、配备到位;对村级管理混乱、矛盾集中的,要把问题理清楚、把矛盾化解掉;对宗族势力干扰村务、黑恶势力活动猖獗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对仅靠乡村力量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要派专门工作组进驻帮扶,形成常态化整顿机制;对部分村“两委”班子不团结,党委对村委会失去制约,党和政府权威弱化的问题,要进一步理顺村两委的关系,明确职责,健全制度,从而避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的 “两台戏”的现象;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拉票贿选或干扰选举等行为,应不断规范相关的制度和条例,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进一步维护乡镇政权权威,进而不断巩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壮大农村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重要保证。目前,农村党员存在外出务工党员多、党员老化现象严重等问题。为此,要不断顺应新形势,探索对党员尤其是外出务工党员教育管理和培训的新方式,从而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同时还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素质好、能力强的先进分子发展到党内来。注重在农村新的经济社会组织中、在有为的青年创业农民中发展党员,以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壮大农村各领域党的力量。此外,还要建立对农村党员干部的关怀和激励机制,以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寻找有效载体,号召广大农村党员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业致富。上级党组织还要加大培训力度,使党员在新农村建设中真正成为农民的带头人和贴心人。
完善细化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重要环节。进一步细化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增强可操作性。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总要求,放到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四个全面”的大局中去谋划,突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具体而言:要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评价工作,将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纪委纪律检查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及其成员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根本价值追求。当前,我国正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保垒作用。要树立以农民为本的思想,切实树立服务三农的意识,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在工作方式上,要积极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化。着力解决农民关心的通讯、道路、饮水、经济发展、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热点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比如我省开展的“基层建设年”活动和“农村面貌综合提升工程”就是很好的服务群众之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
㈦ 如何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发挥好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
1、深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成果的取得和整个农村面貌的改善,都要靠基层党组织来领导。
2、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
4、脱贫攻坚实践中要切实帮助贫困人口转变观念。贫困人口大部分在农村,如何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基层社会治理必须面对的问题。治贫先治懒,扶贫先扶志。要努力让贫困群众思想认识到位、心态积极、主动作为,从贫困走向富裕,不仅仅是物质上,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实现自立、自强。
5、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断加强,会逐步提高农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外出务工人员回归农村就业创业,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整体面貌的改善。
(7)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扩展阅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在乡村治理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建设“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既要传承发展我国农耕文明中的优秀传统,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又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
人民网—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㈧ 什么是乡村治理体系该如何建立体系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下发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旨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完善村级权力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制定权力责任清单,探索形成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监督体系,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建立农村党务、政务、村务、财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强化农村财务会计核算监督和审计监督,推进村民民主理财、民主监督。
创新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方式和载体,丰富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渠道,激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适应农村人口流动和经济结构变化,为本地村民、外来居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参与议事提供平台,探索建立村民小组议事协商机制。拓宽村民议事协商范围,推进村民议事从经济事项向化解矛盾纠纷、开展移风易俗、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拓展。
创新现代乡村治理手段。完善传统乡村治理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互联网+”治理模式,提高信息服务网络覆盖面,推进乡村信息统一采集、资源互联共享,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效率和效果。
试点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共同推进,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试点时间和范围。试点周期3年,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
试点单位条件。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二是具有与承担试点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相关部门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三是能形成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四是初步具备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
试点单位选择。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所辖县(市、区)数量和乡村治理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试点县(市、区)数量建议表(见附件)。各省(区、市)参考建议数量,推荐不超过5个县(市、区)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选择要统筹考虑地域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宗教等因素,探索形成多种模式的乡村治理典型经验。
试点方案制定。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指导试点单位拟定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内容、方法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试点内容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本地区乡村治理的重点问题、关键环节确定,一般应在8方面试点内容中选择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进行试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增加其他试点内容。
试点单位报批。各省(区、市)对试点方案审核把关后,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方案于2019年8月1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择优选择100个左右的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并批复。
相关链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