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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1-23 02:18:07

① 屋顶漏水怎么处理

我觉得应该楼上的住户的地板渗水的原因吧,可以通知楼上住户,共同协商来解版决问题,或者找物业。1、不权排除可能是进水管渗水; 2、反正砖也起开了,检查什么地方湿的,把湿管的位置给换掉就可以了; 如果是旧房子一般都是预制板的缝隙漏水,那都是水泥砂浆填的缝隙,根本不起防水作用。即便你在天花板上加现在的防水材料那水也会从旁边漏出来。除非你把整个天花板和墙面做防水处理,那工程量叫一个大。这样的话水就进墙了,不解决问题。 另外: 1、收楼未满五年,向发展商提出要求维修要求,因为根据国家规定:在五年之内,处于房子的保修期; 2、收楼超过五年,要看一下是谁的责任,如果是楼上邻居的责任,就要请邻居来负责; 3、若是楼体质量问题,可提请业主委员会通过,动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责成管理处进行维修。 你们觉得我上面介绍得好不好,觉得不错就来给我采纳一下,谢谢。

② 社会福利包括环境方面的问题吗(如环境治理

通常情况不包括,但是当环境成为只有特殊人才能享受的奢侈品的时候,就可以算进去。

③ 转型时期中国政府在社会福利事业中的角色定位

摘要: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但并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产”,其投资渠道应多元化,BOT模式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但其与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衔接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 市场 BOT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合法用途”。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环境法制尤其是针对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则。但是,由于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伴相随的孪生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 因此,将环境污染完全消灭于无形是不现实的,除非实行“零增长”“零排放”。 鉴于此,“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一、环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类经济发展史的实践无可辩驳地证明市场是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对此作过通俗的解释: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会显示配置效率。在这一体系中,所有产品的价格都等于其边际成本,所有的要素价格都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不存在外部性。在这些条件下,如果每个生产者最大化其利润,每个消费者最大化其效用,经济在总体上是有效率的,你无法使任何人的状况在不使他人状况变差的条件下变好。这意味着,在社会资源和技术既定时,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计划者,使用最高级的计算机,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计划,他也无法找出比竞争市场更好的解决方案。没有哪一种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状况改善。不论经济中有一个、两个市场,还是有二百万个市场,这个结果都是正确的。 然而,这些结果通常都是以假设完全竞争的市场为基础的,事实上,市场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会失灵。市场失灵,“是指那些为取得有效的市场解决办法所需的条件不存在,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相冲突”。 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运行的结果,未能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造成效率损失的状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市场在解决收入分配等社会问题时的无能为力。
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存在纯公共产品,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把纯公共产品的概念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因为技术或者成本的原因,无法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占有;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再增加一个人也不会导致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考虑到产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不具有供应公共产品的动机。因为他一旦生产了这种产品,他就无法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那么,是否可以考虑消费纯公共产品的人们形成一个私人合作制,达成协议共同承担该公共产品所需的成本。这种协定对于小群体也许是可行的,可是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个人成为免费搭车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愿协定无法再起作用。因此,对一个大群体而言,“纯公共产品是通过公共部门预算来提供的”。 环境污染治理即为公共产品的一个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产品或纯粹的私人产品都很少见,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质的混合产品,外部性问题正是由此产生。 所谓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前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某项新技术发明被他人公开的无偿使用,后者的典型例子是环境污染问题。
要使资源有效配置,就要矫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为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体地又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在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产权界定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都一样。 然而,现实的世界实际上总存在交易费用,有时交易费用还非常大,当牵涉的人很多时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干预来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费搭车策略使公共产品的私人式自愿供应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政府一种可能角色就是干预市场的配置职能,从而纠正市场失灵或采用政策弥补其效果。” 提供公共产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发挥到极至,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截然相反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行政计划机制在对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对经济的运行起辅助作用,而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全方位的主导者和主宰者,小到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何人,大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和参数的确定、协调,都由政府一手操办。 “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们昭示:市场是不完善的,政府干预可以校正市场。但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干预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作为雇员机构都具有官僚主义的弱点,运作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与文牍主义, 同时,间接地增加“纳税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还往往有一种“中位取向”,作为受选民委托者,它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赤贫者的保护等等。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政客和官僚们的“寻租”行为,“人们试图寻求影响国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转移到他们手上”。

二、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BOT模式

市场和政府存在着各自的优越性,同时,也都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此,我们的任务无疑便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使其各自充分发挥作用。根据OECD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环境管理经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要作用是规制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环境公共物品。 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由政府来生产,政府“可以把生产该产品的合同承包给私人生产厂家”, 吸纳商业资本、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金来参与,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局面。在国际上,从80年代开始,欧美开始倡导和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力图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这一作法后逐渐被东亚许多国家所重视和应用。美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较大部分由私人部门承担;马来西亚将全国划分为几个区域,把垃圾和污水处理业务全部委托给几大公司;日本过去曾把政府环境预算的80%以上投入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现在也感到力不从心,弊端甚多,因而开始变革。 而我国,环保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投资主体仍然主要是国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们苦苦寻觅的“平衡点”的天然物,“蓦然回首,她在灯火阑珊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营运-移交)投资方式是由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权让渡给项目发起人并对部分项目风险提供商业支持和政府承诺;项目发起人则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合同)联接众多的项目参与者对项目进行建设、营运,通过经营所得收回投资,偿还贷款,获取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投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设立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到1993年,世界范围内有近150个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投资方式,总投资额超过600亿美元”。
BOT投资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当事方,规范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亦为数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与私人资本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合作关系。 BOT所涉及的领域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及垄断专营带来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本应有国家投资、垄断专营的领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资本。因此,从本质上讲,BOT是将本国和本地区的那些本应由公营机构承建和运营的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方式特许给某个私营机构来建设和经营,“是业主国政府的一项具体的独立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职能由私人代为实现”。 我国BOT项目大都分布在火力发电厂、高速公路、隧道、铁路等基础行业,而又以地铁、港口、火力发电厂和交通运输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居多,其他类型的项目少。然而,1998~2000年间,中央政府增发国债3600亿元,国债投放的重点就是公路项目。各地电力市场也在“强电政策”的推动下很快趋于饱和。 与之相反,据国家环保部门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城镇日排放污水总量近1.4亿吨,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总量只有约0.1亿吨, 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量达1.5亿吨,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递增,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吨, 仅凭政府财力显然难以完成治污使命。环保产业已成为朝阳产业。但我国环保产品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资方式在环保产业,尤其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将大有可为。
2、BOT以政府特许为核心和基础,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职权。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统法律关系群,这种关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调整的。在这庞大的法律关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许,其表现载体即为特许权协议,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许协议为基础,为实施其内容服务。特许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为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协议目的具有公益性,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又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机关身份出现,其地位具有双重性,具体表现为:第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首先得到政府特别授予的专营权;第二,政府有权监督私人履行特许协议的行为,有权为维护公共利益,变更、终止合同;第三,经营期结束,政府无偿取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虽然政府可以通过BOT模式将其“承包”给私人,但显然政府不能据此放任自流,不能放弃其监管职责。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应的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3、BOT是一种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资的本质特征,这是毫无疑义的。私方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以私人名义参与公共工程,自行筹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而且,目前我国所称的BOT往往仅指国际BOT(外资BOT),没有包括国内私人以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能性。 我国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1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竣工,投资方为美国金州集团北京金源环保公司,美国金州集团与北京市政府磋商,拟投资建设北京北小河污水处理长二期工程。此外,法国苏伊士集团也准备投资建设北京卢沟桥和小红门两座污水处理厂。 鼓励内资参与BOT投资将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实际民间金融资本存量不少于10万亿元,仅浙江省就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 同时还有一批资金和技术较为雄厚的民营企业,而且对投资环保产业有巨大的热情,因此,具备发展内资BOT的客观基础。实践中也确有其事。国内民营企业中宜环能环保技术公司与河北省安新县达成了意向性协议,采用BOT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厂,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另一家民营环保企业桑德集团,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华碧水计划”:与全国12个省市签约,宣布以BOT模式承建这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
BOT方式的设计,成功地把基础设施分成投资建设、经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并将前两个阶段成功地与政府直接职能分离,推向市场,辟为可以投入产出的领域。利用私人经营机制和市场经营机制获得高效率和高质量,避免了国家作为主体直接进入经营领域所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时政府作为标的物的最终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所享有的监督权和其他一系列特权,保证了BOT方式不改变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公共产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产”在这里完全得到了满足,政府和市场找到了各自合适的定位。

三、BOT模式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BOT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制的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的协调、融合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与排污收费制度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是,非竞争性产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时,可以采用很简单的排他手段,如收费就可以使排他成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资方之所以愿意投资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就是因为能通过收取污染处理费的制度将环境污染治理这一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以实现其盈利的目的。为了保证这一稳定的并且也是唯一的利润渠道,排污收费制度就显得颇为重要。
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的具体体现。 排污费的使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3个方面:①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②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③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费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项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处理费,或者由政府从排污费中列支,这两种都是可行的方案。
与“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相对应的为“使用者负担原则(UPP)”。199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各城市要在用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在美国,自来水费中有55%是污水处理的费用;在丹麦,污水处理费为自来水费的1.6倍。 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环境污染治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使用者无需交费,在BOT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费也自然显得理所应当。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对杭州市自来水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但所有水价均包括每吨0.4元的污水处理费。
2、BOT模式与“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是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1986年3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98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并且,从1989年起,我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连续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见,“三同时”制度已经深深扎根于我国环境法制。然而,“三同时”制度出台于1970年代初, 经济、社会体制已出现重大转型的今天,对“三同时”制度的价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环境污染治理开始出现市场化、集约化道路的新形势下, 还是严格要求“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是否还有必要?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应该淡化。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应对该建设项目适合污染集中治理还是单独治理作出评价,适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强制要求其执行“三同时”制度,当然,其若选择执行“三同时”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与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减轻或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严重的区域污染,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体现。限期治理制度同样诞生于1970年代初, 实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而目前,更为科学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领域的表现即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纳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为由他人代为履行限期治理任务,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费用。 此处“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适人选莫过于以BOT模式投资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一方面,此类BOT项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专业化和集约化,可以减少限期治理任务的成本,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为BOT模式中的投资者提供了一条利润渠道,因此可谓“双赢”。
4、BOT模式与环境法律责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包括私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私法责任还是公法责任,其责任主体均为环境违法者,这是无疑义的,然而,在环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谁是环境违法主体,谁该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却变成一个困难的问题,目前学者亦是众说纷纭。 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区分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因环境侵权而生,而在环境侵权领域,采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若属于另一方过错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先行承担责任方可以行使追偿权。而在公法责任中,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区分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力追究真正的责任人,而公法责任的追究者——行政主体或者司法机关——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应该做到这一点的。

④ 我国社会福利的整体治理思路是什么

加快推进社会福利体系的全民覆盖与城乡统筹。现阶段我国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与发展所进入的全新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低水平、广覆盖”向“共享型”和“发展型”的转变阶段。毋庸讳言,“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尽管符合社会福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根本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撒胡椒面”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现阶段完成“广覆盖”向“全覆盖”转变的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党的十八大所设定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战略目标与时间表,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体系正处于逐步走向“制度”“人员”和“服务”全覆盖的过程之中。为此,当前需要在巩固已有福利保障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业、住房、教育、健康等方面的福利制度,同时通过深化户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来实现城乡统筹和应保尽保。
强化第三部门在社会福利社会化中的重要作用。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兴起了多种所有制成分和多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进程。结合目前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程度依然不够理想的现实,以及观念、体制、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困难,当前是需要进一步强化“第三部门”重要作用的关键时期。一是应进一步完善第三部门参与社会福利提供及社会化发展的门槛和标准,以此明确具体的服务对象、范围和标准;二是应以社会成员的福利需求及其变化发展为导向,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引导第三部门的平衡发展和有序参与;三是加强对第三部门的宣传与监督力度,持续提高其自主性、影响力和自律水平。
着力构建和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传递与输送网络。在日趋混合或多元化的福利供给与治理模式之下,社会福利服务传递与输送网络的构建与完善,主要需要把握好行动能力提升、合作机制构建和输送路径优化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从行动主体能力的提升角度来看,政府部门的角色转变与市场和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责任与功能的变化是同步的过程,而政府部门所设定的福利制度与具体政策,又影响和制约着市场与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与行动方式,因此就需要各个行动主体能够坚持创新变革和审时度势;从合作机制构建的角度看,各个主体间的平等互信是实现有效治理的最基本前提,而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合作与共赢,则是当前有效整合多元主体和实现治理目标的关键;从社会福利服务输送路径的角度来看,多元主体的多层次参与和有效供给,是社会成员多样化福利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的根本保障,因此应在破除角色困境和理顺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运用政策、资金和人才方面的扶持与绩效评价等手段来推动和实现福利服务输送路径的不断优化。

⑤ 如何深化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事业改革

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

这次三中全会《决定》直接论述社会福利和慈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处文字上:

一处,在第七部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里,《决定》强调要“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这对于我们运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新要求。

另一处,在第十二部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里,《决定》强调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这对于我们做好养老服务业,健全老年福利制度、残疾人福利制度、儿童福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决定》中有许多地方虽然不是直接论述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工作,但对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改革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这大体体现在七个方面的论述上:

第一,关于市场功能的新提升。以往讲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一般是讲它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即使是去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是说“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这次《决定》在多处地方都讲,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一个新的重大理论观点,把我们对市场作用的认识提到了新的历史高度,这对于我们放手让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关于“治理”概念使用上的新突破。《决定》在多处用“治理”概念替代了“管理”概念,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效的政府治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社区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等。管理一般是从上到下的行政式的,而治理是各种公共的私人的机构共同管理事务的过程。“治理”替代“管理”,最核心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发挥多个主体的作用和积极性。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搞好各种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关于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新阐述。《决定》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破除一些地方在福利机构管理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上厚此薄彼的做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我们破除一些地方在彩票公益金使用上厚此薄彼的做法,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第四,关于政府职责的新界定。《决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持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公办养老职能定位,发挥好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作用,搞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五,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要求。《决定》指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搞好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六,关于改革试点的新规定。《决定》指出,“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好今年国务院35号文件规定的4项改革试点任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七,关于简政放权的新启示。《决定》指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进一步搞好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职能转变,下放和转移事务性职责,支持部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⑥ 国家规定哪些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国家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⑦ 如何深化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的改革

第一,关于市场功能的新提升。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一个新的重大理论观点,把我们对市场作用的认识提到了新的历史高度,这对于我们放手让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关于“治理”概念使用上的新突破。用“治理”概念替代“管理”概念,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效的政府治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社区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等。管理一般是从上到下的行政式的,而治理是各种公共的私人的机构共同管理事务的过程。“治理”替代“管理”,最核心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发挥多个主体的作用和积极性。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搞好各种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关于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新阐述。“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破除一些地方在福利机构管理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上厚此薄彼的做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四,关于简政放权的新启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进一步搞好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职能转变,下放和转移事务性职责,支持部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⑧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三废治理研究所总待遇怎么样,各种福利怎么样。出差常驻辛苦么

他说让你常驻哪里吗?红沿河还是秦山?福利没有,待遇实习2400,转正3500,还回有300倒班费和一百全答勤,差不多就这,住宿不要,吃饭要,不辛苦,就是想家,而且偏,而且要学习,是真学和大学混不一样的,每天8小时的班,三班倒,一般上一7天就休息3~4天。

告我去哪,能告诉你更详细,
我说的够详细了吧?好评吧。

⑨ 工程法规定多少万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于2018年3月27日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1、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①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5、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为准。
应答时间:2021-01-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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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社区具体工作内容

1、管理功能:管理生活在社区的人群的社会生活事务。

2、服务功能: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

3、保障功能:救助和保护社区内弱势群体。

4、教育功能:提高社区成员的文明素质和文化修养。

5、安全稳定功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持社区的政党动作,社区设有各种层次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这些机构管理社区的各种事务,发展和稳定,为社区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基层管理服务组织都是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10)福利治理扩展阅读:

加强社区的作用:

1、加强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社区治理与社区服务相协调

随着社区服务业的迅速发展,社区治理的工作也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社区服务业内容、规模的扩展对社区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社区治理的水平也影响着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2、政府掌舵、社会划桨,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为社区服务

随着社区服务专业化程度的加深,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地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在这种背景下,社会组织也逐渐成长为提供社区服务的重要主体。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面临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压力、收入分配改革阻力及人口老龄化提前等问题,应把社区治理与服务提升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不断创新模式,推进社区治理与服务绿色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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