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整治总结
A. 各朝整顿吏治措施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
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本文试就古
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
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
丞闻。”〔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
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
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
颁布诏书, 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
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由于武帝重视,
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泰宁二年(324
年)十月, 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
衣直指。今之艰弊,过于往昔。”〔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
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此时的转运使还是监察
官,但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加强,“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
总〔5〕, 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后来又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司,除掌管一路司法外,兼管“举刺官吏之事
”〔6〕。此外还有掌管赈灾、盐铁茶酒, 兼察吏治的提举常平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统称监
司,其长官都属于路一级的监察官。通判是北宋初年设置的州(郡)一级行政区的监察官。通判不是知州的副
职和属官,而是具有与知州共同处理政务,并且负有监督知州职责的监察官。至南宋绍兴年间,通判的权力加
重,“入则贰政,出则按县”〔7〕,监察对象扩展到属县官吏。 监司和通判一身数职,与行政长官无异,却
又都兼管地方的监察工作。他们互相侵越权限,关系混乱。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便于皇帝控制驾御,而于实
际工作弊多利少。因此,监司与通判的监察效果不会理想。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过多地论述。
明代地方的督抚曾负责监察工作。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概称,两者先有巡抚后有总督。
巡抚之制形成于明永乐十九年(1421年)〔8〕。 巡抚由行政长官担任,最初不握有监察权,但在宣德七
年(1432年)八月,明帝正式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与按察使一同考察州县官吏〔9〕。 这是巡抚拥有
监察权的开端。景泰四年(1453年),巡抚兼领都御史头衔,更具有监察官的性质〔10〕。巡抚任期一年,任
满回京奏事。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有人指出:“若巡抚不久任,与巡按无异,何复用巡抚为哉?”要求
巡抚久任,内地省分任期三年,边防省分任期五年〔11〕,遂形成正式制度。巡抚驻节省城,巡按及分巡道员
成为其直接下属。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的,出任总督的绝大多数为朝官。尽管督抚
制度已经形成,但终明一代,督抚都处在向地方大臣过渡阶段。这个过渡的最终完成是在清代。需要说明的是
,无论是明还是清,监察权只是督抚权限中的一部分,而且这部分的比重愈往后愈下降。换言之,明清时期中
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并不是通过督抚进行的。
综上所述,似可得出这样的认识:以行政官员监察地方官吏,在晋代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宋代的监司、
通判与明清的督抚都是兼职的监察官(清代的督抚后已演变为纯粹意义上的地方行政长官),他们对地方官的
监察,不会有什么明显的作用,也应是可以肯定的事实。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何以收效甚微?早在两千三百多
年前的战国时代,商鞅就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阐明了其中的原委。他说:“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
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
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
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
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12〕
按照商鞅的理论,行政官员之间利害一致,不可相监;只有确立职务相联系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
使监察发挥作用。
二、设定固定的、专职的地方监察机构
到元代,正式出现固定的地方监察机构。至元十四年(1277年)七月,忽必烈在扬州路(治今扬州)置江
南行御史台,后几经迁徙,最终定署于建康路(后改集庆路,治今南京)〔13〕。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
,元廷在撤销畏兀儿提刑按察司的基础上,建立河西行御史台,但次年罢除〔14〕。七年后,改云南道提刑按
察司为云南诸路行御史台,治于中庆路(治今昆明)〔15〕。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四月,经御史中丞崔y
ù@①建议,移云南行台于京兆,更名陕西行御史台,定署于奉元路(治今西安)〔16〕。元朝先后设立了四
个行御史台,最后只剩下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台。行台的基本建制和官员编制与中央御史台相仿。行台之下,在
各地还设有诸道肃政廉访司,这是元代地方上的基层监察组织。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首先建立了山东
东西等四道提刑按察司(道即监察区)〔17〕,此后逐年增设,并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18〕。至元三
十年(1293年),定为二十二道,分别隶属于御史台和江南、陕西两个行台。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分属三台,
其中两台又隶于中央御史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中央御史台为中心、地方行御史台为重点向全国覆盖,各道
肃政廉访司为经纬的严密的监察网,使封建社会的监察体系进一步完备。
明代借鉴元代的方法,在各道设置提刑按察司,主管地方监察。按察司设有按察使、副使、佥事等职。朱
元璋在委任按察使监察地方的同时,又经常派遣监察御史出巡,称巡按御史。《明会典》指出:“国初,监察
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19〕所谓“颉顽行事”,是指双方共同行事,在地位
上不相上下,而且还有两者可以互相举纠的含义。可知这时按察使和监察御史共同执行监察地方的任务,即在
地方上实行一种双重的监察体制。
朱元璋为什么在按察司之外另遣监察御史监临地方?因为他发现单靠按察司难以完成监察地方的重任。这
种看法在他晚年的一次谈话中彻底流露出来,他感叹说:“朕临御三十年矣,求贤之心,夙夜孜孜,而鲜有能
副朕望。任风宪者(即监察官——引者按)无激扬之风,为民牧者无抚宇之实。”〔20〕这成为后来巡按御史
取代按察司的根据。
洪武朝以后,巡按御史的权力加重,获得了对布政司、按察司的举劾权。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宣布
:“在外布、按二司府州县等官及教官有政绩才行者,并许(督)抚、(巡)按奏举。”〔21〕这样,就赋予
了巡按御史对布政司、按察司官员的举荐权,巡按御史地位随之上升。因此,《明会典》称:“迨后按察司官
听御史举劾,而御史始专出巡之事。”〔22〕这并不是说按察司官员不再出巡,而是说他们仅为承行之官了。
自明中叶以后,巡按御史权力不断加大,按察司官员职权日渐缩小,原来并重的监察体制遭到破坏。
地方固定监察机构的出现是有其历史背景的。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图辽阔的
大一统国家。由于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以及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之间联系的问题,就
显得尤为突出。在地方上设置固定、专门的监察机构,有利于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因此,在省一级的行政区
设立监察机构成为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并对举刺地方官吏的不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监察官久任一地在工作中的利弊都是明显的。明末学者王夫之指出,监察官“任之久而官于其地,其利也,
久任则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偶尔风闻、瞥然乍见之得失而急施奖抑;其害也,与郡邑习处而相狎,
不肖之吏,可徐图欣合以避纠劾。”〔23〕所以从负面看,监察官常驻一方,“人情久则熟,熟则慢,慢则事
不立矣”〔24〕。永乐初年,河南连续数年发生灾害,当地官员不顾百姓死活,依然贪得无厌,“而按察司未
尝有一人言者,坐视民病而不留意”〔25〕,即为明证。
在地方设置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勿需赘言,问题是如何尽量避免监察官与地方行政官员日久易于形成的千丝
万缕的联系,即利与弊之间怎样取舍。如果这个问题具有先天的两重性因而在实践中难以找到满意答案的话,
那么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地方监察机构设在哪一级更为合适?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九月,朱元璋因“言者
多陈守令贪鄙不法”,又在府、州、县一级设立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规定每人
按治两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这在当时不失为一支庞大的监察队伍,朱元璋想通过
他们去监察州县一级的地方官吏。但事与愿违,这些试佥事“既受命而往,政无所闻,未知果能设施与否及污
洁何如”,有些人行为还多有违戾〔26〕。所以半年后,朱元璋即将试佥事统统撤回,府州县按察分司尽数罢
除。这件事足以令人深思。朱元璋为什么撤回了试佥事?因为他们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朱元璋为什么
在撤人的同时又罢去了按察分司,即没有再改派一批人而是废止了府州县的监察机构?因为他觉得问题的根本
不是出在五百三十一个试佥事身上,而是在于按察分司的本身。朱元璋并不一定有多么成熟的理性认识,但他
在实践中看到此法是行不通的。他给后人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州县设立监察机构没能达到预期目的
?按照商鞅的监察原理,监察者与被监察者必须要做到“利异而害不同”。相对来说,中央的监察官与省一级
的行政官员利害相异,中央监察官在省里是超然的,易于行使其监察权;省一级的监察官与同级的行政官员虽
然藕丝难断,但对于下一级的行政官吏却也超然些,也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但作为地方行政建制中最低一级州
县的监察官来说,他们没有超然的余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如果一个监察
官不是自上而下地行使职权,即没有摆脱与其监察对象的利害关系,就不可能指望他会卓有成效地进行工作。
明初在府州县设立按察分司之所以失败,原因就在这里。
三、以“乘传周流”为特征的刺史出巡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27〕。“监”即“监御史”,也叫“监
郡御史”,负责对地方官的监督。汉初曾一度废除。汉惠帝三年(前192年), 又恢复了秦的御史监郡制度,
派遣御史监察京师三辅。汉武帝即位后,对地方监察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元封元年(前110年),废除御史监
郡制〔28〕。 元封五年(前106年),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部(州
)。每部置一刺史,共十三刺史,假印绶,秩六百石,任期九年,期满可升任郡守〔29〕。刺史每年八月起巡
行所部郡国,巡察时“乘传(乘坐公家驿站马车——引者按)周流”〔30〕,年底回京奏报。十三部刺史的出
现标志着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虽然刺史的地位较低,但职责很大,其监察任务为六条:“一条,强
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
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
崩石裂,袄祥论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31〕监察的对象,除第一条是强宗豪右外,其
余五条都是二千石的郡守。即以中级人员(六百石)巡行考察大吏(二千石),随时向中央汇报。这种方法被
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2〕。刺史隶属
于中央的御史中丞,职权仅限于六条,六条之外不察〔33〕,不得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由于刺史秩卑而权重赏
厚,所以担任刺史的人多能恪尽职守,大胆工作。昭帝时,魏相“迁扬州刺史,考案郡国守相,多所贬退”〔
34〕。翟方进“迁朔方刺史,居官不烦苟,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35〕。这类记载,史不乏例。十三部
刺史制度对于整顿地方吏治,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刺史工作的特点是流动式的,即所谓“乘传周流”,巡察各地。这种做法可以防止刺史与地方官吏串通一
气,割断他们在利害关系上的联系,保证监察工作收到实效。基于这种考虑,武帝设立十三部刺史之初,很可
能有意不安排刺史在其监察区内有固定的治所。
西汉初置刺史时有无治所,历来说法不一。传统的说法是无固定治所的。《后汉书·百官五》刘昭注:“
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监纠非法,不过六条,传车周流,匪有定镇。”唐人沿袭了这种说法〔36〕。到了清代,
有人提出异议。全祖望在《经史问答》中指出:“刺史行部必以秋分,则秋分以前当居何所,岂群萃于京师乎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刺史治所”条,进一步举出《汉旧议》和《汉书·朱博传》的例子〔37〕
,证明西汉刺史有治所。《汉旧仪》的作者卫宏是东汉初人,当熟知西汉制度,但他只是笼统地说刺史“有常
治所”,没有指明时间,因而并不排出他是指后来之事;朱博为西汉末年成帝时人,他讲的刺史治所,是指他
赴冀州上任时的事。这里要把西汉设置刺史之初有无固定治所与西汉末年出现固定治所的两个问题区别开来。
因此,类似的例证似不足以说明刺史设置初即在行部内有固定治所。因为,毕竟《后汉书·郡国志》于刺史治
所之地均注明“刺史治”,而《汉书·地理志》却于刺史治所无一提及。这是《汉书》作者的疏漏吗?问题好
像并不这么简单。《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仪》载:“孝武元封四年始御史、丞相之迁部刺史十三人乘
驿奏事。”此处“御史”当指御史中丞而非御史大夫〔38〕。这是一条重要的史料,说明十三部刺史最初可能
是由武帝责成御史中丞和丞相共同派遣的,即当时刺史的来源是在朝的监察官和行政官员。那么他们在秋分行
部以前的时间不是可以仍居原来在京的官署吗?这虽然只是一种推测,却不宜令人忽视。而且从当时十三部刺
史还是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行部之后即回京奏报这一性质来看,他们在行部内是不应有固定或者说正式的
治所的。
从西汉末期开始,刺史的地位上升,并逐渐干预地方行政事务。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改刺史为州牧,
秩二千石〔39〕, 加重了刺史的权力和地位,结果造成刺史本身性质的变化。至东汉末年,原来的地方监察官
终于逐步演变成地方行政长官。
唐代监察御史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还负责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监察御史定员十人,正八品上〔
40〕。品秩虽低,但权限很大。唐朝初年,中央还随时派遣其他御史或行政官员出使地方。贞观初,殿中侍御
史崔仁师奉命出使青州〔41〕;贞观二十年(646年)正月, 唐太宗派遣大理卿孙伏伽、黄门侍郎褚遂良等二
十二人,沿用汉代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42〕。到了中宗神龙二年(706年), 唐朝又设置了十道
巡按使,以十道巡按的方式监察地方。《新唐书·百官志》载:“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
使”,任期两年。十道巡按与监察御史共同担负监察地方的职责,但两者也有所区别:十道巡按是一种经常性
的地方巡按制度,担任十道巡按的官员可以是监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员〔43〕;监察御史出
巡时间不定,一般是地方出了大案要案,需要中央监察官前往处理时才出巡,带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
唐朝前期,政治开明,中央主要通过十道巡按以及监察御史的方式,对地方行使有效的监察,巡按也能够
较好地发挥作用。后人认为,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是成熟的。十道巡按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玄宗开元
年间,十道巡按使改为采访处置使。这绝不仅是名称上的简单变化。在此之前,十道巡按使只是中央派出监察
州县官吏的使臣,在地方上没有固定的治所,并不是一级机构组织。改称采访处置使后,开始有治所,常驻地
方,并带有印信,成为地方一级的监察机构。后来,采访处置使又更名观察处置使,权力加大。“安史之乱”
以后,节度使多兼观察使一职,观察使遂成为道一级的最高行政官员。
明朝开国后,朱元璋十分注意地方吏治问题,不时遣派要员出巡〔44〕,但更多的时候是以监察御史巡按
。当时监察御史的出巡还属于临时派遣,尚未形成制度。永乐元年(1403年),朱棣下诏:“遣御史分巡天下
,为定制。”〔45〕从这时起,明代御史巡按制度正式确立。巡按御史是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的。从十三
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的规定十分严格,对选择的标准、巡按的地区、职责、时间以及回京考察等都有明
确的要求。选派出巡御史的工作十分慎重。史称“御史巡按一方……责任甚重,非有司可比。故凡御史差遣分
巡追问等项,本院官遵守成宪,必引于御前,请旨点选。”〔46〕即由都察院官员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
面前,请旨点差其中一人,以示慎重,并表示是由皇上亲自选派的钦差。巡按的地区,为“北直隶二人,南直
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47〕。如某省难治,也有一地派两名御史巡按的
。巡按的职责,《明史·职官二》载:“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
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察劾的范围,上自藩王、总
督、巡抚,下至地方州县长官及其僚佐。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落实到人, 可以用永乐十三年(14
15年)成祖对即将分行各地的巡按御史讲的一番话作为标准。他说:“凡朝廷所差人及郡县官有贪刻不律者,
执之;郡县官有tà@②茸不职及老病者,悉送京师;惟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以状来闻。”〔48〕对郡县官
吏的违法可以“立断”,对布、按二司方岳重臣的案子只能奏请上裁。巡按的时限,一般是一年〔49〕。 出巡
的时间, 洪熙元年(1425年)“定巡按以八月出巡”〔50〕,称为行部或按部,次年四月回京。后来也不限于
此时。巡按御史期满后先要回京,接受都察院对其一年工作的考核。嘉靖十三年(1534年),颁布了考核巡按
御史的表格——“巡按御史满日造报册式”,将考核工作具体分为二十八项〔51〕,巡按御史回京时必须逐项
填写上报,由都察院长官考察,称职者仍回十三道管事,不称职者奏请罢黜。御史巡按期间贪赃枉法,处罚较
普通官吏为重〔52〕。
明代巡按御史在澄清地方吏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宣德年间,黄润玉擢为交趾道御史,他“出按湖广,
斥两司以下不职者至百有二十人”〔53〕。成化时郑已巡按山西,“时勋贵出镇,纨绔子弟怙势凌下,监司(
按察司——引者按)莫敢问。已捕而杖之滨死,实勋贵亲弟也”。无怪当时吏部尚书王恕感慨地说:“天下贪
官污吏强军豪民所忌惮者,惟御史耳。”〔54〕
后来,巡按御史获得了考察举劾布政司、按察司的大权。于是,开启了巡按御史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的局面
。由于布、按二司以及府州县官员的仕途在很大程度上已在巡按御史的掌握之中,所以这些地方官吏唯巡按之
命是从,一些巡按趁机越俎代庖,包办地方政务,使巡按御史的职能迅速向行政方面转化。监察官员一旦行政
化,而且权力急剧膨胀,又无约束,就不可避免地和行政官吏一样产生自身的腐败。结果,巡按御史从整体上
逐渐失去原有的监察作用,有些人甚至成为本应由其纠举弹劾的对象。
清初于顺治元年(1644年)开始实行巡按制度〔55〕,至顺治十八年五月止,中经几度停复,最后省罢〔
56〕。雍正三年(1725年),因“巡按御史久经裁汰,自不可复”,乃选满、汉御史并部员“巡察盗案、驿站
”〔57〕。于是,设置巡察各省御史〔58〕。无论巡按还是巡察都是以一年为期,在选派、履行职能和考核等
方面均有严格规定〔59〕。
中国古代对地方的监察,以这种周行巡察的方式实行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它发韧于西汉武帝时的十三
部(州)刺史出巡制,每部(州)为一个监察区,以专职官员刺史巡行监察部属郡国。唐代在地方上依山川形
势划分十道(监察区),由中央派遣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行使职权,同时辅之以监察御史,不定期的
巡按郡县。明代略有变化,在地方设十三道(按省划分),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再从他们中间选派巡按御史出
巡地方。此外,还有常驻地方的按察司和督抚,但作为地方监察主干的还是借鉴汉代刺史经验的巡按御史制度
〔60〕。汉、唐、明三代都是中国历史上强盛与辉煌时期,典章制度多有建树、并趋于完备,因而这些王朝所
实行的一脉相承的地方监察方式,显然有其合理的内涵。
我们以为,汉、唐、明所实行的这套地方监察方式的成功之处,就是在实践中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
系割裂开来,从而达到使监察官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目的。具体的做法就是监察官周行流动,不常驻一地。
行政官员之间自无有效的监察可言;监察官员长驻于某一地方,久而久之,也会与当地形成各种关系网络,导
致事实上的利益相通而官官相护。只有采用流动的方法,经常对监察官进行更换,才能做到监察者与被监察者
“水火相济,盐梅相承”〔61〕。汉、唐、明诸王朝监察地方措施的实质正是如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中国特
色。汉代刺史“乘传周流”,但任职时间较长,一般“居部九岁举为守相”〔62〕。唐代十道巡按使任期缩短
为两年〔63〕。明代巡按御史“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64〕,变为一年一轮换。明末清初的大学
者顾炎武对此十分赞赏,说:“又其善者在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察之任不可久也。久则情
亲而弊生,望轻而玩法。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汉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见于二三百年者也。”〔65〕顾
氏是深得监察原理的精髓的。
乘传周流还是刺史以小监大,以卑督尊的先决条件。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场尊卑有序,等级森严,在这个体
系内有的只能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而且妨于人情及利害关系,这种监察也容易流于形式。刺史受命于中
央,乘传周行,不与行政官员发生利益上的联系,因此才能够不受官场尊卑秩序的制约履行职责。汉代刺史秩
仅六百石,只相当于一个中下等县令的品秩,却“奉诏条察州”,监察秩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权力极重。唐代
监察御史的品秩为正八品上,明代巡按御史为正七品。中国古代监察官的品秩从总的情况或发展的趋势看,是
愈来愈高〔66〕,但监察御史和巡按御史的品秩却相对不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承袭汉代刺史以小制大、以
卑督尊的体制。因为“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67〕。虽然监察御史、巡按御史
的起点不高,但升迁较快〔68〕。这是因为他们责在纠察、带有风险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同时,地方监察官
秩低位卑也含有对其约束的意思,以防止他们干预地方行政,背离监察的初衷。西汉末年的刺史、唐后期的十
道巡按使以及明弘治以后的巡按御史,在权力超出监察职能后,都开始干预政务,使其本身发生异化,并不同
程度地产生了自身的腐败。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中国古代监察地方的风宪官何以最终向行政官员转化,并使有效的监察方式遭到破坏呢?究其原由,问题
出在封建制度本身。西汉成帝绥和元年,丞相翟方进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说:“《春秋》之义,用贵治贱,不以
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失位次之序。臣请罢刺史,更置州牧,以应古制。”〔69〕
“用贵治贱”四个字,道破了其中的奥秘。这个观点代表了当时官僚士大夫阶层的普遍心态。刺史以卑督尊,
自然为封建制度所不容。所以说,是森严的封建等级制扼杀了这种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从深层次考察,唐朝
以及明朝的情况也都与此有关,而这又是封建统治阶级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B. 目前上海为什么整治五违四必
赶走一些底层的外来人口。北京也有差不多的政策。
C. 上海查五违建筑什么时候结束
没有具体结束时间,昨天新闻里面说上海拆除违章建筑进入2.0时代,会一直持续下去。
D. 如何写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范文
2015年上半年,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州安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法制办的指导帮助下,进一步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治安、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现将我局上半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提高安监队伍素质,我局本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人民放心”的安监队伍的目标,始终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工作做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来抓,有地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局里制定了安监执法人员培训和学习制度,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了学习考勤制度,要求集中学习有记录,平时自学有笔记。领导干部自觉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对照工作实际,利用多种渠道收集整理学习资料并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现身说法,帮助解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月份,根6据市政府持证执法培训工作的安排,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了市法制办举办的持证执法知识培训班,全局10名执法人员参加了执法培训,各行政执法人员将全部做到了持证上岗。
二、深入宣传,不断提高法制意识一是今年六月份在第1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开展之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的安排部署,我局及时制定印发了《库尔勒“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各乡镇、各部门及企业认真开展了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乡镇、市直部门等安委会成员单位、规模以上企业在单位门前、城市主要街道悬挂有关安全月活动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横幅54条,张贴宣传标语160多张。同时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播发和宣传各乡镇、部门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的好经验和做法,不断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月16日组织公安交警、6消防、建设、教育、卫生、电力、中小企业局、交通局等十几个安委会成员单位在人员密集的人民广场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法规宣传咨询日活动,各单位精心制作宣传展板30多块,装扮宣传车15辆,散发宣传资料2000多份,并设臵了咨询台开展咨询服务,集中宣传安全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安全,基本防火常识,道路交通法规,建筑施工安全和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等法律法规。市政府主管领导亲临活动现场进行了指导。促进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深入开展。二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等媒体宣传活动,止目前已先后各类报刊刊登安全信息稿件三十多篇。三是结合“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化品等行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三、健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今年我局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综合科、非煤矿山科、煤矿监察科、危化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的集体研究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由办公室统一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并对检查结果及下发的各类监察执法文书进行总结通报,统一归档处理。同时办公室还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和专业法规资料购买配发;各执法科室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法律法规的培训及宣传普及;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案件的审批;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处罚金额1千元以上或十分复杂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核审批,并进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年初及时组织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及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全年的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与全市各安委会成员单位,我局与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四、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我们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落实,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协调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深入一线、逐企排查,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措施近移,人盯死守,严管重罚,分别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1、加强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监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主体责任制度。年初修订与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了各监管人员与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两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煤矿建立健全了从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管理部门、区队管理人员到每一个岗位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专项检查整治中,我们按照一井一证,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管理人员的要求,对全市矿山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元至六月,对煤矿共计安全检查25次,其中下井检查8次,出动人员100余次,下达执法文书8份,共计检查出安全隐患118条,整改安全隐患118条,整改率100%。对非煤矿山检查2、加强危化品安全隐患排查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元至六月份,由我局牵头,协调工商、商务等部门,共开展危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5次,检查危化品经营单位90多户/次,下发各类执法文书90多份,查处隐患180多处,当场责令整改120处,消除了不安全隐患。4、建筑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元至六月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我局对全县城乡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了三次联合执法安全大检查,共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32份,整改安全隐患96处,杜绝了建筑施工企业不安全事故的发生。5、其它行业安全隐患排查。至目前,全县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在我局的牵头下会同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执法,分组对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加油站点、液化气站、建筑企业、大型饭店、市场、宾馆、网吧、学校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了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共检查512个单位/次,下发各类执法文书530份,查处各类安全隐患870处,当场责令整改770处,下发责令改正书328份,下发复查意见书181份,下达现场处罚决定书22份,立案查处9起,使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得到了惩处,有效预防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执政为民的意识比较淡薄,工作缺乏主动性,责任不到位,作风不细致;二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尚未完全掌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三是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操作流程过于简单化。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1、深化认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今后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依法行政的行动上,在作出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时,都要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政治教育,强化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杜绝不作为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诉讼能力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3、坚持实体、程序并重,严把案件质量关。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我们今后不但要重视对案件处理实体上的适用,也要重视对案件处理程序上的把握。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一定要从事实上、证据上、处理的程序和结果上、适用的法律法规上严格把关,确保行政执法案件质量,以减少和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4、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一要强化责任制考核。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人考核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制,把执法人员工作的好坏与对个人的奖惩挂钩,增强执法人员责任心。二要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要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及时与监督员交流与沟通,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5、强化监督检查,全面完成隐患排查任务。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先检查后督查的方式,全面认真、广泛深入、一户不漏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现场下发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整改的,严管重罚,坚决不允许开工生产。
E. 闵行古美路街道五违整治办公室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从946路(古美路顾戴路抄站)上车坐17站袭至(中山公园地铁站)下车,步行约1分钟到换乘点转947路(中山公园站)上车坐16站至(嘉怡路海波路站)下车后沿着海波路往西走,到嘉涌路右转,一直走就到了。下车后步行约17分钟30秒到达终点
F. 本人开小饭店,我想在上海闵行罗锦路83号开个小饭店,去年闵行五违整治查过,无证无照能开吗。还查吗
你去领照就不会这样担惊受怕了,请釆纳吧。
G. 环保工作总结
刚刚过去的一年,靖江环保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在上级环保部门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载体,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创模工作和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得到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部门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一、2007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全力以赴,稳步推进创模工作
创模工作年内通过省级调研,是政府下达给环保局的年度重点工作,我局自加压力,强化“三种意识”,全力推进创模工作:一、强化宣传意识,营造浓厚创模氛围。在创模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创模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开设创模专栏,对创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所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并通过编印创模简报、印制市民创模手册、发放创模意见调查表等形式,全面发动,营造了浓厚的创模氛围。二、强化精品意识,推进创模现场建设。针对创模的22大类44个项目的61个重点现场,深入调查,为每一个现场制定了工程建设指导书,督促每个现场严格按创模要求逐一落实,全力打造精品工程,确保创模重点工程及重点现场树得成典型、经得起查访。三、强化责任意识,精心准备创模资料。创模软件资料是反映创模工作的重要载体,根据创模资料的高标准、严要求,局成立了专门的软件资料组,请省、市有关领导专家专题授课,详细讲解有关技术要求,针对A、B、C三类资料的具体要求,逐一整理、编写、完善,经过充分收集、精心准备,我市的创模软件资料获得省创模调研组的一致好评。创模指标中,除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5项指标有待进一步提高外,其余指标基本达到创模指标考核要求。全市呈现出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良好态势,也在全社会营造了浓厚的崇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氛围。
(二)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污染减排
我市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一方面,我们正处于加快沿江开发开放进程中,经济发展的任务很重;另一方面,按照国家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必须实现COD削减22.34%、SO2削减10.96%的目标。污染减排已经成为关系我市下一步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之一,任务十分紧迫而艰巨。为切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我们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制订了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成立了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多次召开污染减排专项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落实污染物减排工作;二是加强监督,我局和有关减排工程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注重对减排工程的检查指导,每月对责任单位现场检查1次以上,具体责任单位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三是加强管理,各责任单位按照减排计划要求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完善有关台帐资料,确保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监管,认真组织各类专项行动
2007年,我局继续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一是继续开展整治企业违法排污专项行动。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市所有排污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确定了乾丰纸业、山达化工等38家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两级挂牌督办,明确整治要求,落实整治责任人和督办责任人。11月份底,38家挂牌督办企业均已完成整治任务,通过了市、县两级的验收。二是开展饮用水源整治行动。在饮用水源周边逐个排查污染源,并就排查出的重点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通过整治,对饮用水源地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得到了根治,确保了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三是扎实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协同经贸等部门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召开了化工企业负责人过堂会,逐家排查存在问题,针对每一个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单位,下达整治意见,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治时间,切实解决了化工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四)统筹兼顾,全面做好业务工作
一是围绕市长目标责任状,加强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将环保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至各镇、各部门,明确了目标内容和责任人应负的环保职责,加强督办,完成了2007年度市长目标责任状中的各项任务,圆满通过了泰州市环委会的检查;按照审批权限,共审批项目1302家,为海南航空物流基地、格菱动力、京伦公司搬迁等重点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确保了重点工程在我市的落户和实施进程;认真疏理2001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规范“三同时”验收材料及程序,提高对“三同时”管理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今年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6份,处罚金额330万元,到帐80万元。
三是认真开展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帮助新桥镇三太村、马桥镇白衣村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申请省环保专项资金。配合泰州市在靖江召开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现场会。组织编制了生祠镇的环保规划,指导东兴镇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并分别通过泰州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组织开展了西来镇西来村、马桥镇白衣村创建省级生态村,并获得江苏省环保厅命名,组织靖城镇同康村、东兴镇海镇村、新桥镇水三村创建泰州市级生态村,获得泰州市环委会的命名,指导季市镇利民村开展泰州市生态村创建工作。
四是开展危险废物和放射源环境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配合3家企业完成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家进口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许可证、3家进口废船舶单位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对全市23个卫生诊疗部门、3个放射源单位,6个探伤单位落实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人员培训工作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证;全年共发放了《排污许可证》1596家,进一步规范了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实行总量控制,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
五是环境宣传活动有条不紊。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开展了环境宣传周活动,全市悬挂宣传横标50幅,张贴宣传画200多张,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000多份;领导发表了专题电视讲话;举办环保知识讲座、竞赛2期次,参与人数超过2000人;6所中、小学举行了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班会活动,直接参与的学生达3000多人。积极配合市科协开展第十九届科普宣传周活动,包括广场咨询活动、送环保科技知识下乡和“水利杯”科普知识电视大奖赛。选配一名选手参加了江苏省“品王杯”环保演讲大赛,获得二等奖。
六是各类创建活动有声有色。环境监测站被泰州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文明委授予“泰州市文明单位”和“江苏省文明单位”称号,开展了靖江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业务室被市总工会授予“靖江市十佳文明班组”称号;以“绿色创建”为抓手,稳步推进了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共创建成省级绿色社区1家,省级绿色学校1家,市级绿色学校3家。以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学法用法示范单位”为目标,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使环保法律、法规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法治创建工作卓有成效。
七是做好清洁生产审计和循环经济试点。江苏巧丽针织品有限公司、靖江市华宇漂染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作为2007年清洁生产审计单位,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苏源热电公司等3家单位作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均已基本完成终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将迎接省、市验收。
八是加大了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对创模第一阶段工作、2006-2007年度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实施“三同时”验收情况、大队和站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分别进行了效能监察,发现问题立即排查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使各项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道路。
九是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我们向上级申报了江鸿化工厂废水治理、长江化工厂搬迁、新桥三太村和马桥白衣村两个新农村建设试点、监察大队执法能力建设等五个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长江化工厂废水治理、监测站现代化建设两个中央级环保专项补助项目,经过多方努力,目前这几个项目补助资金均已落实到位,总额达480多万元。
(五)克难攻坚,各类收费再创新高
环境监察大队强化了对排污收费全局的掌控力度,对部分收费难点、盲点实行了指定管辖收费,从格局上形成纵横交叉、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网络,极大地提高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整体水平。全年排污收费开征1380家,比上年增加80多家,排污费入库2008万元,比去年增加452万元,位居苏中、苏北前列。
充分发挥了环境监测的基础保障作用,环境监测站认真开展各类监测,及时掌握污染变化动态,全年监测收费超过了200万元。
环保事务所全年共完成环评报告书8份、表368份,环评收入380万元。
(六)以人为本,信访调处、提案办理扎实有效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环境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07年,我局坚持以人为本,把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一是健全“12369”值班制度。建立了投诉热线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日八小时之内由专职信访员负责接待登记,八小时之外由两名大队监察人员轮流值班,解决了以往夜间和节假日群众投诉不畅的问题;二是加强有奖举报制度的落实,今年对举报查实并处罚到位的6家信访案件,向举报人发放奖金3000元,有力地调动了群众参与环保工作、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三是加大对环境信访案件的调处。对受理的信访案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重点信访案件,采取专人负责、包办处理的形式,明确包办责任人,强化信访调处回访,定期上报回访情况,防止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的发生;一般信访案件,把加强思想工作与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疏导化解和依法处理结合起来,积极预防妥善处置。8月份,丁香公寓与华明实业因污染问题产生纠纷,我局及时出面多次调解,并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报告,建议由市政府出面协调将华明实业搬迁至开发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年,我局共调处环保信访案件566件,调处率100%,群众满意率95%以上。四、认真做好提案议案工作,对受理的10件提案,明确专人处理,做到认真调查、明确回复,提案的办结率、委员的满意率均达100%。
(七)能力建设得到加强
投入300多万元新建了监测大楼一幢,并于5月份进行了整体搬迁,实现了环保系统大团圆,为靖江市环境监测的现代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加大了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投资20多万元集中购置了一批应急监测设施,制定了全市7家重点环境风险源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对江苏中油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罐泄漏事故进行了模拟预演,锻炼了应急队伍,提高了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加强了环保网的建设,通过网站及电子屏发布各类环境信息1098条,让广大市民能够及时了解我市环境质量状况,真正发挥网络的信息公示作用。初步完成了污染源监控平台的建设,先后对市内重点化工企业、印染企业、火电企业实施了远程监控,累计投入资金近 340万建立了18家重点污染源多参数在线监控中心。建立了职工食堂,切实解决了职工的就餐难问题,实现了一般招待不出门,有效地节约了招待费用。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我市的环保工作还有不少差距,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泰州市局和市政府综合考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行政审批流程需进一步规范。现行的项目审批环节多、渠道不畅、审批效率不高,部分台帐资料不全,影响了行政审批效能,有待进一步理顺和规范。
(二)行政处罚工作滞后。行政处罚作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手段,但从考核情况看,行政处罚力度不大,案件执行率和处罚资金到帐率不高。
(三)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少、质量不高。一定程度地影响了为各级领导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
(四)队伍建设出现问题。极少数监察人员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工作中存在吃、卡、拿、要现象,被市有关部门查处,影响了环保系统的整体形象。
三、2008年工作思路
2008年环保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大力推进创模和生态建设,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抓好污染源普查,不断强化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围绕“以港兴市、港城相依”主体战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与社会和谐水平,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更大跨越。
1、加大整改力度,巩固创模指标,推进创模工作。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视“城考”和“两控区”工作,在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调研的基础上,确保通过创模省级考核,力争通过国家调研。
2、细化分解减排任务,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具体排污单位,制定年度削减计划,狠抓减排工程项目落实,确保完成COD、SO2减排任务。
3、以科学客观的态度,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摸清全市污染源底数,为环境管理奠定基础。
4、分解和落实新一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建立工作责任、检查督办和协调机制。完成工业园区、生祠现代农业示范区等重点区域规划环评。
5、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环境统计工作,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后续管理。
6、完善内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等流程,简化手续,构建网上传递和审批平台,提高行政效能。
7、继续开展整治企业违法排污专项行动。确定2008年度整治企业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方案,保持联合执法、挂牌督办工作机制,重点开展化工、电镀、涉铅、饮用水源地、危险废物、重点出口型企业等专项整治,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
8、加强排污收费工作。及时提高COD和SO2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展区域收费权重调研,着力解决核定不准、收费不平衡等问题,加强稽查,确保超额完成泰州市局下达的排污费年度征收目标。
9、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环境执法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处罚到帐率,提高环保违法案件办理水平。
10、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及时调处各类环保信访,有效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11、围绕工作重点,创新环境宣传手段,大力倡导和宣传生态文明。深入开展环保“五五”普法和法制创建活动,采用多渠道、多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创模、节能减排、小康指标、污染源普查、环保法律法规等,为环保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2、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做好核与辐射装置监管和清查工作。
13、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做好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
14、加强自然生态保护,推进绿色创建系列活动。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完成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 生态村”、“ 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宾馆”等创建目标。
15、提高重点环境风险源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手段,架构内部信息网络平台,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依法实施环境监管的水平。
16、推进系统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复查和重新申报工作,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环保工作特点,认真总结排查,切实整改提高,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完善创建的工作机制,丰富创建的形式和内涵。
17、精心论证、筛选、编制、上报一批生态保护、流域综合治理、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18、加强党组织建设,重视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重视党员的培养发展,继续深入开展争创“五好党组织”活动。加强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深化“三防”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环保中心工作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H. 太阁5违反停战协议有什么后果
友方可能派代表解除同盟.中立方随时会发动攻击.部将态度会降低一个层次.在作战期间出现支援类攻击减少.朝廷贡献相对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