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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难点

发布时间: 2021-01-22 03:11:40

㈠ 请谈谈您对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想法

随地吐痰问题。
中国人恶习众多,华北随地吐痰,华中吐口水,华南吐槟榔水,实际上都是一类不文明行为。这里专门说随地吐痰。
吐痰行为自古就有之,古人认为吐痰是清除体内的秽,是一种自我清洁好行为,有地位人还专门发明了痰盂,穷点的就用痰筒,底层百姓就是吐地上了,不过也不吐在自家或室内,只在公共场合的泥路或泥地上吐。可见古人也知道乱吐痰是错误的。
现代人,不论公司经理,官员,煤老板还是市井小民各个随地吐痰,丝毫不觉得有什么不妥,现代城市地面硬化了,没有泥土地了,到处是黄白的痰渍,恶心之极。这什么心理导致的?我认为就两个原因,自贱和从众,他们不是不知道吐痰很卑贱丢脸,因为在正式场合有摄影和眼睛盯着他们,他们从不随地吐痰,甚至更极端有痰还要咽下去,一旦没人监督了,马上就自我贬低,因为他们内心的定位就是这个,这叫什么,古人云:不吐不快是也。既要面子,也要痛快。你要是提醒他们,他们马上跳起来,“你管得着吗?@@@@!”刺到他们G点了,他们以为他们是文明人,实际上为了痛快的除去自己的秽,他们根本不在意文明,他们的自我定义是一个立牌坊的婊子,内心的肮脏映射到外表来了而已。
结论就是:吐痰是人的一种自我清洁,而随地吐痰的行为就是因为内心丑恶映射到了外表。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真不是我危言耸听,想解决国人的随地乱吐的行为只能靠重罚,因为我是中国人,所以太明白了,解决一种中国人的坏习惯,只能用恐惧去抑制他们内心的丑恶,就像加个塞子,塞上三代人,后代自然而然就改正这个陋习了。

㈡ 思修 中国推行依法治国的难点是什么

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还要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并从对矛盾的分析入手,厘清法治社会建设的进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方面认为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这些矛盾导致维权与违法往往交织难辨。

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习惯,而且在新的形势下其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种下降状态又反过来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三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厉行法治早已是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考虑迅速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五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六是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七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事务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情况和形势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然而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滞后,不少应对方式过于简单、低效,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统治理。

第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

王利明

▶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谓的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现在有关国际贸易投资法的领域,后来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确定下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决议里,已经把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方法确立下来了。从管理模式上来说,为什么说它是我们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立法者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从而无法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别人去做。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大量的是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有人把它称之为“法律的沉默空间”。

在这样的一个空白地带,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全采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单管理这样的模式下,它实际上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对这样一个法律沉默的空间,并不允许市场主体就可以直接地进入,能否进入,很大的程度上,实际上还是要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空间其实是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限制。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实际上就给了市场主体非常大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就是经济活力的保证。

第二,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模式?就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尤其是规范审批权。审批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权力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它直接决定了针对谁,能够干什么,其实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分配。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政府依然还是在管理,政府实际上通过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着领域的进入,我们的许多规章其实都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宣布这个事归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报批,三是不报批我就要处罚。

那么一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后,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没有禁止的,所有这些部门领域,不得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它体现了法制的一个基本的精髓,这就是规范公权。

第三,这种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效果。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说在很大的层面上实现了这样的效果。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下,负面清单的内容本身是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是公开的,除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应当首先去找一名律师咨询,看看现在要进入的投资领域,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禁止的领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之列,那么其就可以放心地进入。这样对于行为的结果,企业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所以它能够达到这样的一种公开预期的效果。

第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真正使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到机场去坐飞机都要经过安检,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家每次进入安检的时候,屏幕上显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这些东西列举出来,其实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明确列举法律法规要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我们不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方法,即明确列举哪些物品是可以携带的,则机场可能需要将所有可以携带的物品列出来,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个安检人员每天要检一个人,都要检几个小时。这必将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会给安检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其也更有效率。规则和空白地带,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这就会非常有效率。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面看,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我们所要强调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

下一阶段法治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吴志攀

▶改革进入深水区,就必须开大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

▶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国,首先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步的。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起飞,更不可能平稳、高速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一条最基本、最核心的经验。今天,当改革开放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一个新的时期,就不得不更加强调法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已经有一代人的实践(中国的传统,三十年为一代),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在下一个阶段,我认为要通过加强法治来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中国是一个大国,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喷气式飞机,从海南岛坐飞机到乌鲁木齐,也要好几个小时,这么大一个国家,维护统一、维护中央权威,同时照顾好各个地方的不同特点,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这是执政兴国的一个基础。分税制改革之前,我们的中央财政略显单薄,而一些地方财大气粗。那时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在“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实际上重新划分了财权,中央财政大大充实了,同时,城镇的房屋市场化改革也在这个时候开始。这些改革,影响深远。但任何一项改革,不可能只有好处,不可能没有一点消极面。我们现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卖地,房地产成为主要支柱产业,但泡沫大了,有问题,老百姓也受不了,国务院三令五申平抑房价,先后出台《国十条》和《国五条》,但收效都不明显。还有地方债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复杂。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面要算经济账,还要有法治。我们现在比过去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治国首先就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大的框架当然是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体制所确定下来了的,但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轮的法治建设与改革,要在这方面下力气。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市场行为的“裁判员”,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两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同。还有,运动员也应该分分类,有的是跑长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里有便宜可占就到哪里去比赛。例如,很多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央企掌握国计民生的命脉,实力雄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基础。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业,拼命往房地产市场里钻,到处拿地,而且把地价抬得很高。政府办企业,当然要实现保值增值,但办企业的目的不止是为盈利,还有承担很多社会责任,特别是央企,应该多花一些精力去发展那些中长期的、战略性的、风险大一些、利润可能不那么高的大项目,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长远发展。而不是房地产这样的,利润高,见效快的竞争性项目。地方政府当然特别欢迎央企去拿地,怎么拿他们都高兴,一切可以开绿灯,但这样一来,市场就可能有点乱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这样算法治吗?不好说了。未来着力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领域,加强法治建设。

其三,要更加强调,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政府的基本价值追求。我个人有一个看法,中国社会对公平的敏感,超过了西方。对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应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这么复杂的一个社会,维护公平不容易。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尽量多考虑弱势群体,不能被利益集团绑架了。现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全民覆盖的医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都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这些方面还要加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摸着石头过河是成功的,但进入了深水区,有可能摸不到石头了,这个时候就必须开大船,要开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这样船才稳当,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为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李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

▶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转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一是应当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二是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

第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变被动立法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让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履行职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适当延长每年的会期,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时间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听制度,让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弥补人大常委人数少、时间少、专业知识不足等欠缺。五是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广泛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事项,原则上都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全面参与立法、有效开展立法博弈,保证人民群众立法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宣泄。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进立法公开,建立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旁听制度,旁听代表有权发言,保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㈢ 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中,基层工作有哪些难点

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话语背景之下,城市网格化管理获得了政府行政系统的青睐,成为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日渐流行的模式。毫无疑问,“网格化”管理运用科层理念和全新的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城市管理服务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特殊的功用,值得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在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领域可以无条件地收到“一网就灵”的效果。城市管理网格化模式要想真正深度地嵌入城市基层社会,还必须克服一些局限。1、网格运行成本及其持久性

网格化管理启动于社会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频发的社会转型期,因而它的提出及运行实际上依托于网络技术和科层治理技术、是一种以权责明晰划分和监督考评为制度保障,将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服务系统与基层社区组织结合起来的管控模式,带有一定的应急性。毫无疑问,网格化管理为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避免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从而缩短问题解决的时间,提高政府科层系统的行政绩效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编织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指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其人力和设备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系统的建立虽然可使政府的社会治理力度得到一定的加强,但其效能是否能够持久则令人怀疑。近年来,在一些大城市中,其网格化管理往往是作为大型活动的配套机制而出台的,而每当这些大型活动结束后,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区组织,都不可避免地出现倦怠和松懈,从而导致严重的城市管理事故。上海“后世博”和北京“后奥运”时期出现的种种问题,即是明证。所以,如何将网格化的“非常之举”变为“寻常行动”,则是问题的关键。

2.网格化与社区自治

近年来,在学界关于社区研究的成果中,很多学者都对社区行政化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认为“社区行政化”是“城市政府为寻求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平衡,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过程。其基本表现是:社会空间行政化、社区组织行政化、社区事务行政化”。从本质上讲,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

在现实的社区发展建设中,网格空间的诞生存在着削弱社区自治能力的可能性。正如有的论者所言:“政府行为的全面回归,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行政强制的倾向:行政体制俨然成为一部设计合理、运转有效的庞大机器,但面对社会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具体矛盾,则需要每个部件、每个齿轮都随同这一机器系统调整方向,连带运行,失去了灵活多变、敏锐出击的应对能力。”

当然,强调网格化对社区自治的消极影响,并不是要拒斥网格,而是要对两者关系展开复杂的理解和分析。在现实社会中,社区自治与行政化之间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在现阶段社区自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可能导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而弱化社区自我管理则会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消极影响。但笔者认为,在现实中,完全意义上的社区“去行政化”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社区实际上是作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联结组织而存在的。

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联结系统,以至于我们很难用简单的话语完全揭示其中的奥秘。但我们必须关注那些基本的关键性联结环节,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其关键的联结处被破坏了,便会发生社会解组的悲剧。因此,我们应从社会联结的角度来理解社区性质,这样就不会简单地将社区置于与政府相对的立场之上而提出“去行政化”的思路了。

在社会管理领域,最高级的管理境界实际上是“自我管理”,所以我们要大力培育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会管理。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切断社区与政府的关系,而是要弄清行政系统与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联结,追问两者是“协动”关系还是“服从”关系,是“联结”还是“从属”。

3.网格的泛化问题

网格化治理风靡于当下的中国社会,主要是缘于政府为加强社会管理而弥补现有体制的不足,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动。但随着网格化治理的推行,“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当人们确信一切依赖网格、一切通过网格来解决之后,势必形成严重的网格依赖症,其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必然弱化,其直接后果就是将社会管理简单化。

总之,新时期的社会治理正在发生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改变,其具体表现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单一的政府向多主体、多中心转变,社会治理的手段由平面社会向网络社会转变,社会治理的目的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变。我们应以理性客观的态度来看待城市管理的网格化模式,处理好“网格管理”与“政府治理”、“网格管理”与“社区自治”之间的关系,寻找“政府社会治理”与“社区自治”之间有效的联结点,调适好“国家”与“民众”间的距离构造。所以,我们应“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我们在构建网格管理模式进程中所应注意的关键问题,金鹏信息智慧城市软件公司。

㈣ 上海碰瓷王77起事故获利17万,社会应如何治理碰瓷问题

随着大家生活条件的改善,现在拥有私家车的也越来越多了。但是大家开车的时候却最怕碰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出现交通意外。但是有时候交通意外并不是由你一个人引起的,而是有人故意给你制造,这就是所谓的碰瓷。根据上海交通局给出的信息显示,这一次,他们抓住了一个在五年之间制造了77个碰瓷事件的男子。通过这样的事件,他总共获利十七万余元。这件事情不会发布到网上之后,立刻就引起了网友的高度讨论,毕竟没想到他的效率如此之高,而且竟然能够多次获利。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下如何在日常生活当中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第三,正确的处理过程。

想必很多人在碰瓷发送的时候都会想着一定要私聊,因为如果出动保险或者报警的话,对个人造成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这就是很多人出于怕麻烦,所以想要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而碰瓷的人就是抓住了这个心理关键点进行勒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只要正常的走程序,其实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避免自己造成损失。所以在遇到碰瓷的时候一定不要慌张,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一定要积极主张地提供证据。

㈤ 落后农村网格化的难点

(一)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社会流动性急剧增强

伴随着城乡统筹发展的推进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近十年来我省城乡人口比逐渐缩小。2001年我省总人口约为5658万,城市人口为2308.50万,农村人口为3349.50万;
2009年这组数据分别变为5720.00万、2631.20万和3088.80万。尽管全省城乡之间的人口差距由2001年的1041万缩减至2009年的457.6万,但全省仍有超过50%人口居住在农村。2008年全省农村实际长期居住人口仍有2000多万,外出务工农民1000多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0%以上,是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庞大的流动性群体增加了农村网格化治理不容忽视的压力。

(二)农村信访事件逐年增多,农民自我合作能力下降

在农业税费改革及取消之前,引发农民上访的多是集中于税费负担和各种摊派集资、乡村干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基层干部贪污、村民自治选举不合法等问题上,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农民负担过重问题。2005年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的上访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增加。其中,维权型上访主要是源于城市化进程中因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引发的社会矛盾与纠纷。现在农民上访除了维权以外,还增加了农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议题,这些“一家一户不好办或者办不好的事情”,农民首先想到的就是“找政府”。农民信访不只是一种利益表达与诉求的方式,其背后牵涉的却是整个“三农问题”,尤其是当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基层政权组织权威与治理能力的下降,农村民间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农民越来越原子化且合作能力下降,原来的民间自我合作机制丧失,造成公共物品供给缺少,社会纠纷调解难以在民间社会中自我解决。

(三)城乡之间及农村内部分化严重,社会治安事件逐年增多

近年来,尽管国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加强收入分配调节,但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有效遏制。2002
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78:1,2003年为2.85:1;2004年缩小为2.78:1,2005年又跃升到2.90:1,差距再次扩大。同时,我省农村内部收入分化也越来越大。2003年我省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975,2004年为0.3071,2005年扩大到0.3140。农户中20
%的高收入户与20 %的低收入户的收入之比,1985年为2.68:1,2002年达到4.45:1,2003
年为4.64:1,2004年为5.06:1,2005年达到5.31:1。这表明农村高低收入群体的贫富程度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度扩大不仅降低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而且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成为社会治安问题与不稳定的推动因素。据统计,河南省近十年的刑事案件发生总数在逐年增加,其中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四)信息传媒快速发展,虚拟社会的兴起给现实网格化治理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网络传媒技术的快速普及,网络已经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力量逐步兴起。网络对人们的生存、交往和组织方式产生着重要影响,并日益深刻影响着社会情绪和公众行为的走向。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征地拆迁、劳资矛盾、官员腐败、社会不公等问题为民众高度关注,深恶痛绝,特别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对立。网络传媒平台已经成为部分群体和社会个人用于扩大事件影响、获取事件解决的途径和手段。特别是随着网络力量的壮大,跳过上访与传统媒体,直接诉之于网络,已经成为许多民众解决利益纠纷,宣泄内心不满的首选渠道。与此同时,也有部分群众和个人利用网络的盲目性和虚拟性恶意扭曲事件真相,误导网络舆论等,金鹏信息网格化软件。

㈥ 当前我国改革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是什么

一是转型期社会治理理论欠缺引致多重困惑。

二是亟待整合条线治理力量、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三是亟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和公众充分参与治理的制度和社会环境。

四是尽快完善、规范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制。

五是在保障与改善民生中推进社会治理。

六是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重心向基层下移。

七是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渠道和机制。

八是合理利用现代信息与大数据技术服务社会治理。

九是发挥传统文化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6)社会治理难点扩展阅读:

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1、在保障与改善民生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东部发达地区经验表明,发展可解决群众的诉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而对于中西部部分贫困地区,当地政策咨询人员指出,脱贫攻坚就是最大的社会治理。

2、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重心向基层下移

基层社会治理新旧矛盾交织,关键挑战在于建立治理重心下移的激励机制。基层社区治理人才仍相对不足,越到基层越明显。

我国社会治理采取五级行政管理体系,上下并非一条线贯通,基层以处理小事为主,但小事有小事的逻辑,需要有足够而且专业的人真正去发扬我们优良的宗族邻里传统,去巩固党群关系。

3、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和机制

诉求渠道畅通与政务公开是化解矛盾的有效保证。调查显示,只有48%的地方政府决策咨询人员认为群众诉求反映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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