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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1-21 18:48:53

Ⅰ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如何保护自己利益

第一,建筑业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转包、肢解工程后再违法分包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实际施工人多为不具有任何资质的私人。这不仅不利于工程质量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工程施工利益链条上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实际施工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保护自身利益。

(一)根据相关法律及时行使诉权

由于《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二) 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首先,由于《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前,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将转包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核对收付款情况,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为在法院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另外,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前,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生效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成为支付工程款的关键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数实际施工人是通过转包获得工程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是否能按无效合同结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了。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后,被发包人反诉质量问题的,实际施工人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三)制定诉讼策略

实际施工人除了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外,还可直接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要求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否要将转包、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应根据有利于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选择。如果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有着共同的利益或较好的合作关系,那么可以联合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共同起诉发包人,以便获得更多的证据材料并增加追讨工程欠款的力度。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发包人对拖欠的工程款无力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考虑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发包人一起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Ⅱ 法律为什么禁止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因为会造成施抄工现场混乱、责任不清袭,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发包单位肢解发包工程,使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容易出现推诿扯皮,还会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2)违法分包整改措施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Ⅲ 什么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其区别

1. 非法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2.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工程的非法分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下:

1、行政责任:

(一)建设单位非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工程合同价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接受非法转包的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法律后果: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分包合同违法的,分包合同无效。

(二)建设单位非法转包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建设合同,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三)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非法分包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非法转包合同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违法分包-网络转包-网络

Ⅳ 建设单位在加强分包管理,杜绝违法分包,转包,违规分包上有何建议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Ⅳ 凤冈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推进计划及工作措施的整改问题、查处案件

(2010年4月—2011年10月) 按照“每个部位和环节都要查找和解决一批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确定以下需要重点排查解决的问题及其责任部门:
县发改局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排查解决项目决策方面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问题;
县发改局和建设局应按国务院“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确定的职责范围集中排查解决招标投标方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增加工程量等问题;
县国土局集中排查解决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核和出让方面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征地拆迁、土地出让金收缴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
县建设局集中排查解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用地性质以及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县安监局在排查中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筑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检查施工企业、施工监理不严格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县建设局集中排查解决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情况;
县财政局集中排查解决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工程严重超概算、超决算和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
县发改局和建设局集中排查解决建设项目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誉缺失等问题;
各牵头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深刻分析问题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程序环节、市场环境等方面,查找存在的主要漏洞和薄弱环节,拿出改进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逐一加以解决。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等情况要以专题书面报告的形式于2010年5月20日前报“县治工办”。2010年5月前,“县治工办”开展一次对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的抽查。 各部门要把查办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集中时间和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1、梳理排查的重点案件:
(1)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等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案件;
(2)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
(3)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案件。
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统筹下,联合检察院、审计局等部门尽快安排以下工作:
(1)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县纪委监察局拟于2009年12月10日前通过媒体反复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进行专门收集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2)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通过信访、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新闻媒体等渠道梳理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3)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制度;
县纪委监察局拟对已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审核修改后,于2010年元月30日前,根据即将出台的《遵义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举报投诉及办案协调规定》,召集县信访、检察、司法、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凤冈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举报投诉及办案协调规定》,进一步规范有关问题的投诉处理、办案协调、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工作。
(4)向社会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县纪委监察局将适时向群众公布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通过向社会公布案件的查处情况,表明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形成惩戒和震慑的氛围。
(5)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查办案件实际情况,县纪委监察局将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在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并认真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帮助发案单位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查办案件工作进展情况按县纪委查办案件管理规定实行月报,重大问题和案件随发随报。 对查实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属于依法行政方面有欠缺、依法监管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根据问题大小、后果轻重严肃认真地作出处理。对问题较小、后果较轻的,责任人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不予以处分,由部门党组织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对问题较大、后果严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要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部门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2、对属于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方面的问题线索,由所在部门将问题初步核实后,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3、对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问题的涉案人员,在治理期间能主动交代问题、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避重就轻、隐瞒严重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部门,一经发现,将严肃进行追查,并追究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对问题严重或情况复杂、纠正难度大的,各部门记录在案,慎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据实上报“县治工办”研究处理意见。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要随时、逐一上报,对排查违法违纪问题及处理情况的书面综合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县治工办”。2010年6—7月,“县治工办”将组织一次对各部门排查违法违纪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普查或抽查。 各乡镇和各牵头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着重加强对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
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1、严格法定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
(1)县发改局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基本建设程序,配合国土、建设、环保和城管等部门查处和纠正未经审批、环境评价、用地预审,擅自从事项目建设等行为。
(2)县发改局和建设局要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管,不断完善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的监督,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并按国务院“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确定的职责范围坚决查处和纠正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违法分包和转包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增加工程量等问题。
(3)县国土局要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县国土和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严厉查处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违法拆迁等问题。
(4)县建设局要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严肃查处和纠正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5)县安监局要督促建设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管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和纠正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6)县交通、国土、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环节的监督。
(7)县审计局要按照《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市政府43号令)的规定,对2008年以来全县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审计,并及时、逐一向“县治工办”报送项目审计情况。审计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并向“县治工办”报备,涉及有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
县建设、国土、安监、交通、环保、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还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制。
2、创新监管方式。县发改局要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县审计局要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县建设局要探索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过程监管,积极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县监察局要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以权谋私。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对加强法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等情况每年定期报送两次,分别于2010年、2011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县治工办”。 全县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机制和制度的创新力度,着力做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市场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和健全诚信体系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对不适应的规定要及时修订完善,对尚未建立的关键制度要抓紧建立。县发改局要研究制定和完善规范工程项目决策行为、咨询评估、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投资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确定规程等制度,在县“五项制度”基础上,出台《凤冈县工程建设领域若干规定》;县建设局要抓紧按照国家和省、市即将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细化实施方法,完善限额以内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出台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和规划变更、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规程;县国土局要制定出台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确定规程;县纪委监察局要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监管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办法和防止领导干部打招呼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均要制定出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上述制度草案各负责部门要抓紧调研制定,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县“县治工办”审定并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研究出台。
2、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要求,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等资源,重点建立健全全县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土地、矿业权要素市场。县建设局负责县建设工程招标协会的建设完善工作,在现有的建设水平和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使全县限额以内建设工程均实行统一进场、行业监管和行政监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县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和综合监管平台,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县发改局和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县统一的限额以内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并严格实施,同时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投标企业备案库,制定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并严格实施。各有关牵头部门研究拟定的相关工作方案,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县“县治工办”审定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3、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县建设局负责联系县信息中心和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建立全县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建筑企业、消防设备公司、监理公司和代理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形成综合性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和市场准入制度;各职能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并将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等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尽快形成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各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的相关工作方案,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县治工办”审定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Ⅵ 工程监理怎样打击违法分包,转包

1、工程监理违法分包转包确实影响建筑业得健康发展,给工程质量安全回方面的监督留下答隐患,因为挂靠的队伍一般都是小公司或社会游击队,没有很强的责任心,专业技术也参差不齐。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处罚可以参照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标准,甚至更高的处罚。
5、加强行政监督,要求中标的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现场派驻的一致。发现一人就直接处罚20%-30%的监理费用,并将企业信誉等级降低。发现2人就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招标停工等损失。只有这样才能规范监理市场的行为。

Ⅶ 如何界定和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只能和你简单说一下,毕竟法律条纹比较复杂,违法分包分为几种,一种就是将关键部分分包给他人,自己不做,另一种就是未像甲方说明,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不管他人做的有没有资质,质量验收是否通过都算。还有一种就是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做。转包自然就是全部给别人做,现场没有自己的管理人员,挂靠就是把资质借给别人或者是自己借别人的

Ⅷ 什么是转包,什么是违法分包,如何进行区分

所谓转包,是指抄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违法分包主要有: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区分转包与违法分包主要是中标人是否直接参加了承包项目的施工与管理,参加了并存在上述行为的属于违法分包,没有参加的属于转包。

Ⅸ 住建局对招标代理违规整改措施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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